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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职业教育法论文5200字的在写作的过程当中也都不是那么简单容易的,特别是对于第一次写作的论文的作者来说,更是不清楚应该要如何下笔的,本论文分类为教育法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关于职业教育法论文52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职业教育法论文5200字

(一):

德国新旧《职业教育法》中学业评价内容的比较及借鉴论文

  摘要:

比较德国新旧《职业教育法》中学业评价内容,借鉴德国的经验,以优化我国《职业教育法》中的学业评价内容。

我国应提高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的针对性,增强制度文本的可操作性,从与国际教育对接的角度完善学业评价制度内容。

  关键词:

德国;职业教育法;学业评价;比较;借鉴

  中图分类号:

G71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5727(2017)05-0082-04

  德国职业教育之所以强大,离不开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保障。

德国曾颁布过三部联邦职业教育法,即1969年《职业教育法》、1981年《职业教育促进法》和2005年《职业教育法》。

1981年《职业教育促进法》中没有涉及到学业评价问题,1969年《职业教育法》(下文简称为旧法)中第三十四条到第四十三条和2005年的《职业教育法》(下文简称为新法)第三十七条至第五十条对学业评价进行了规定。

比较新旧《职业教育法》中学业评价的内容,异同之处作如下讨论。

  一、德国新旧《职业教育法》中职业教育学业评价内容的相同之处

  新法在修订过程中沿袭了旧法中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的部分内容。

  

(一)在评价方式上,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并重

  德国新旧《职业教育法》均规定,职业教育学业评价方式为考试,考试分为中期考试和结业考试。

中期考试是检验学习者学习效果的阶段性考试,考试通过后方可获得继续学习的机会。

中期考试在学习一年半左右時进行,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结业考试在学习结束时进行,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1]。

结业考试通过后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德国职业教育学业评价采用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并对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给予两次补考机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学习者因各种因素影响而导致的学业失败,满足了学习者个性化的学习需要。

  

(二)在考试管理上,规范性与灵活性并重

  一方面,为规范化管理职业教育考试,德国建立了相应的考试管理组织。

职业教育考试由第三方——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并设立专门的考试委员会。

新旧《职业教育法》都规定,考试委员会由雇主、雇员和职业学校教师三方代表组成。

三方代表的数量严格按照比例分配,雇主和雇员代表的数量要占到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雇员由工会和关心职业教育的雇员独立联合团体推荐,职业学校教师由主管机关与学校管理当局联合任命。

主管机关以审核或联合任命的方式参与到委员任命的过程中,起到监督和帮助的作用。

考试委员会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两人不得来自同一委员团体。

出于重大合理原因,主管机关可对委员会委员予以辞退。

在考试委员会执行考试表决方面,两部法案都规定,遵循多数决议原则,委员总数达到三分之二且至少3人同意,则可通过决议。

当两方票数相同时,主席委员拥有决定权。

通过《职业教育法》建立由行业协会主导,企业、工会、职业学校、独立联合团体辅助参与的职业教育学业评价主管机构和实施机构,对学业评价进行规范化管理。

  另一方面,考试准入资格灵活化。

为吸引更多人选择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对拥有考试资格人员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应试者需要完成培训或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教育培训。

要持有中期考试成绩或规定的书面教育证书,并且培训关系登记在册。

除此之外,拥有与应考专业相关的工作经历或可证明其职业能力的人员,也可参与国家承认的职业教育考试。

多样化的考试准入资格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允准参加考试人员的数量,可吸引更多的人参加职业教育学业评价,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德国新旧《职业教育法》中学业评价内容的差异之处

  新法针对本国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和企业对产业人才能力需求的变化,对旧法中学业评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并增加了相关学业评价内容。

  

(一)强化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的情境性

  旧法规定,考试目的是“考查受试人是否具有必备的技能和必要的实用与理论知识,是否已学会职业学校内作为初级培训主要部分的学科”[2]。

新法对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的目的做了修改,即“通过结业考试要确定应考者是否已获得职业行动能力”[3]。

新法所提出的“职业行动能力”反映了德国开始转向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学业评价模式,凸显了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的情境性特点。

职业行动能力是主体在完成典型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是个动态过程。

对主体所完成的典型工作任务进行评价,就需构建相应的工作任务情境,考查和评价受教育者完成工作任务的水平。

可见,德国职业教育学业评价是基于职业行动能力的学业评价,旨在考察学习者的综合职业能力。

  

(二)学业评价过程管理与依据的规范化

  新法对学业评价的过程和评价依据作了更详细的说明。

在中期考试评价过程方面,新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指出:

“结业考试按时间上分开的两部分进行,则第一款不适用。

”即“职业教育过程中按照职业教育条例应进行一次中期考试”不适用结业考试分为两部分进行的情况[3]。

当结业考试作为一个整体部分进行的情况下,需要强调中期考试过程性评价的重要作用;当结业考试分作两部分进行时,则第一部分代替中期考试,起到检验教育效果的作用。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中期考试的学业评价意义被减弱,甚至成为对结业考试第一部分的重复,理应取消。

此项规定在保障职业教育质量的基础上,简化学业评价过程,取消冗余的学业评价考试,减少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投入。

在结业考试评价过程方面,为保证考试的完整性及考试结果的科学性,新法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如果结业考试在时间上分成两部分实施,则考试的第一部分不能单独补考。

[3]”同时,新法强化了对学业评价过程的管理,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要记录学生执行表现的本质部分,并详细说明与评价相关的事实。

[3]”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同样强调了这点:

“委员要就学生表现的主要部分作出记录,并记录详细的评价事实。

[3]”在评价时,评价者对评价过程作出记录,有利于对评价结果进行二次评价。

针对记录文本重新分析考试中受教育者的职业行动表现,是检测一次评价的准确性、鉴定评价结果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基础,从而增强了评价结果的权威性与可信性。

  在评价标准方面,新法规定考试以职业教育考试条例为标准,依照考试条例进行。

新法对考试条例内容进行了规定,即除考试许可、考试安排、评价标准等规定外,还规定由主管机构跨地区或通过委员数量充足、比例合理的命题委员会制定或选定的考题,必须予以接受。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不同地区职业教育的沟通,提高了考试内容的科学性。

  (三)健全学业评价多方合作的运行保障机制

  在旧法所规定的行业协会主导,多方合作参与学业评价的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新法对委员的任命、各方权责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新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

“如果在主管机构规定的限期内没有委员推荐或推荐的委员数量不够,则主管机构根据最佳判断原则任命必要的委员。

[3]”以此确保考试委员会中各方委员数量充足,构成比例合理。

此类规定立足现实问题、总结过往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推动了职业教育学业评价顺利开展。

此外,新法对第三方参与评价时机、权责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指出:

“出于评判非口试考试表现的目的,考试委员会可以征求第三方专家的意见,特别是职业学校的意见。

[3]”

  (四)学业评价的国际化

  旧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封闭的“国内法”[4]。

紧贴经济全球化以及欧盟成员国之间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需求变化,新法通过考试准入许可和证书颁发方面的规定,促进了教育国际化和职业资格互换。

  新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应将国外教育以及国外其应考职业的从业时间算入职业教育与培训时间和相关职业从业时间。

同时对国外的培训证书应予以承认。

[3]”并在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国家认可的职业教育途径做出了说明:

第一,教学内容、标准和时长应与训练条例等值。

第二,确保教学大纲和时间安排的系统性。

第三,确保实践课程占有合理比例。

这是德国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接受职业教育的首次认可。

与此同时,德国还在职业教育人才输出方面为受教育者保驾护航。

新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如受教育者提出申请,应颁予受教育者职业资格证书,并连同其英译本证书和法译本证书一同颁发。

[3]”此类规定为德国职业教育奠定了丰富的生源基础并打造了广阔的输出渠道。

从职业教育的国际性方面建立了一个立体开放的德国职业教育学业评价模式,打破了区域隔离的界限,是对欧盟职业资格一体化的积极应对,同时为推动德国及欧洲职业教育的发展以及欧洲职业资格框架的建立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提高劳动者自身水平的同时,增强了劳动力市场的稳定。

在此考试许可标准下,2011至2013年,成功完成资格考试的人数分别达到47.7万人、44.5万人、43.0万人,期间分别有22395名、21750名、21717名外籍人士也完成了德国资格考试。

  三、借鉴德国经验,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中的学业评价内容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法》正处于修订阶段,借鉴德国《职业教育法》中学业评价制度化的经验,有助于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的学业评价内容。

  

(一)提高制度内容的针对性

  所谓针对性,指职业教育学业评价制度应凸显职业教育的特点。

第一,通过学业评价促进职业资格认定与学历教育的融合。

《职業教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

“完成职业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经学校考试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教育学历证书或者职业教育等级证书。

通过职业鉴定机构规定的操作技能的考核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仅对促进职业教育学业评价“双证”融通进行了相关说明,但缺乏如何促进“双证”融通的具体化规定,导致学校职业教育无法满足学习者多样化学习的需要。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应在法律层面从职业教育学业考试许可角度明确“双证”融通的具体准入规则。

第二,健全促进多方参与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的合作机制。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法》没有对多方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职业教育学业评价做出具体规定。

借鉴德国的经验,我国在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法时,应确定学校、企业、第三方机构在职业教育学业评价中的地位,明确其责任和权利,明确学校外部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资质,以促进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管理规范化。

  

(二)增强制度文本的可操作性

  首先,增强职业教育法的指导性和约束性。

《职业教育法》应对学业评价流程、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标准、评价结果的处理等方面进行规定。

例如评价流程应包括考试部分以及每部分在时间跨度上、地点选择上的具体要求;评价主导部门责任、评价主体人员的资质要求;评价客体部分,应从资格、学历两个方面入手关照主体多样化学习需要;明确评价标准制定的责任主体、制定标准的依据;评价结果的处理办法以及结果失败之后的补救措施等。

  其次,学业评价制度文本还要充分分析制度运行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明确说明针对教育评价中常见问题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

例如,德国2005年《职业教育法》在考试决议方面规定遵循多数原则作出表决决定;在委员会委员数量不足的情况下,根据最佳判断原则任命委员等。

不仅规定了要达到的目标,同时还规定了达不到既定目标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解决办法。

  再次,要增强制度文本的可操作性,避免学业评价管理流于形式。

我国1996年《职业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语言表述方面多采用“鼓励”“应当”等词汇。

如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条规定:

“国家鼓励和引导职业教育机构之间,以及与行业、企业之间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办学。

”;第三十三条指出: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改进考试考核方法和手段。

”这种引导性条款导致制度文本缺乏制约性规定,制度执行约束性、规范性不强。

在修订《职业教育法》的过程中要避免此类表达,以增强制度文本的可操作性。

  (三)从与国际教育接轨的角度完善制度内容

  职业教育学业评价国际化是未来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

欧洲现行的职业资格互认框架正是今后世界范围内通用职业资格的缩影。

应通过共通的学业评价内容、标准和等级认定办法,促进职业资格互认和职业教育国际化。

《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对与国外教育合作方面而言,仅提出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对我国如何通过职业教育学业评价促进职业教育国际化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我国《职业教育法》中的学业评价欲与国际接轨,应根据《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积极开展对国外职业教育颁发的学历与资格证书的鉴别和认定,从制度角度承认其合法性。

同时,发展跨区域、跨国职业教育合作项目,为通过项目考核的学习者颁发双方共同认可的职业教育资格证书,使两国职业教育资格证书持有者的职业能力在就业与职业发展过程中得到两国的共同肯定,为学习者提供多元的职业教育与就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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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运用实践教育法加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论文

  摘要:

运用实践教育法中的具体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强调在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中,要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要发挥大学生能动性和创造性。

这有利于帮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职业倾向和提高大学生的职业技能,使大学生有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最终也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实践教育法

  一、运用实践教育法加强大学生职业规划教育的意义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故在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时,运用实践教育法进行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可以有效地帮助大学生形成职业锚,实现其专业与职业的有效对接,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为大学生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础。

  

(一)通过劳动教育有利于大学生形成职业锚

  职业锚理论产生于美国著名的职业指导专家埃德加.H.施恩教授的纵向研究。

他指出,“职业锚是指一个人不得不做出选择的时候,他无论如何都不会放弃的职业中的那种至关重要的东西或价值观,它是在个人工作过程中依循着个人的需要、动机和价值观经过不断探索所确定的长期职业贡献区或职业定位。

职业锚由习得的实际工作经验所决定,是人们选择和发展自己的职业时所围绕的中心。

  职业锚的确立是以一定的工作经验为前提,而大学生在校期间很少有机会直接接触职业实践,具体的岗位实践更是微乎其微,对职业锚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理论概念上。

在校大学生在没有任何职业实践之前是无法准确地整合自己的能力、动机和价值并作出适应可行的职业定位。

“而劳动教育的内容就是使受教育者认识劳动的价值和意义,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要达到这一效果,受教育者要不断总结在劳动过程中的体验、感受和认识,并巩固劳动锻炼所取得的成果。

”由此,劳动教育可以为大学生提供接触社会职业岗位的机会,使大学生广泛接触职业,受到真正的工作鍛炼,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让大学生认识自己、认识社会也清晰认识将来从事的职业,促使能够大学生较早地确立自己的职业锚,最终实现自身的职业理想。

  

(二)通过社会考察有利于大学生实现专业与职业的有效对接

  职业选择是职业活动中的重要决策行为,并且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也是大学生所学专业与社会职业接轨的起点。

“而社会考察旨在让受教育者深入社会实际,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正确地分析和认识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

”让大学生深入社会实际进行考察,对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做一个正确的分析和认识,才能让他们紧密地把自己的职业定位于所从事的行业工作相联系,才能明了自己是否适合这个职业或岗位。

此外,通过社会考察,大学生可以对自己的优势与劣势进行客观地分析,继而对自己的职业规划做出有针对性的调整和完善,从而避开在职业选择过程中陷入误区,也提高自己职业生涯规划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最终帮助大学生实现专业与职业的有效对接。

  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自我职业生涯规划意识淡薄

  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未来发展,是大学生职业选择和确定人生目标的基础和关键。

目前,很多大学生不清楚如何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而有的大学生根本没有自己的职业规划,他们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还很淡薄,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业生涯规划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

许多大学生只是为了应付学校要求或为了完成作业而进行职业规划设计,对将来从事的职业缺乏综合认识,在实际规划中没有自己的主观思想,对未来的职业设计有些脱离实际,带有理想化的倾向。

  第二,职业期望值偏高。

在职业选择中,许多大学生只重视职业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薪酬,轻视职业的内在价值,不考虑自身的基础知识和职业技能等。

  

(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教学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实效性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是一门操作性、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的学科。

”目前,大部分高校都已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但是,许多高校也还没有专业的职业规划师,一般就是由行政管理员、辅导员、招生与就业处的工作人员兼职该项工作,这些人员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没有专业的学习和培训,有些也只是临时参加了相关的学习培训,然而没有相关的科学背景知识,对学生的职业规划缺乏专业化、个性化、全程化的指导;而且,很多高校的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偏重于理论说教,仅从一些面试技巧、择业心理、如何写求职信等理论层面上的指导;与此同时,在课堂上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大都只是为了凑学分,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学生进行科学地职业生涯规划。

从某种意义上讲,职业生涯规划课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对学生的帮助极为有限。

  三、运用实践教育法加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措施

  

(一)运用“劳动教育”的方法,强化大学生自我职业生涯规划意识

  “劳动教育,使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培养受教育者热爱劳动和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教育人们以勤奋劳动为荣,以不劳而获为耻,它主要是通过生产劳动和公益劳动来进行的,劳动教育还包括义务劳动、实习劳动、家务劳动、科学实验等。

  第一,运用“劳动教育”的方法,引导大学生认清当前面临的就业形势,认识到职业规划的必要性,让他们主动产生自我规划意识,从而引导大学生自觉地规划学习生活,引发对未来职业的思考,并对未来的职业设计趋于实际。

  第二,运用“劳动教育”的方法,让大学生学到许多课堂无法学到的知识,同时可以将自己的专业知识运用于实践,从而使知识和技能得以升华,并且消除大学生对于职业选择的畏惧感和迷惑感;降低他们的职业期望值,让他们在职业选择中,不是看重职业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薪酬,而是重视职业的内在价值。

  

(二)运用“社会考察”的方法,增强职业生涯规划教学效果

  首先运用“社会考察”的方法,改变职业规划课程偏重于理论说教的教育模式,比如让大学生去了解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情况,掌握一些求职技能,学习一些求职经历,切实把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高度重视落实到实践的各个层面,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其次运用“社会考察”的方法,深化学生认识,培养学生积极参与学习的职业生涯规划意识。

让大学生认清当前的就业形势,认识到职业生涯规划的必要性,明确自己追求的价值目标,了解自己的优势与不足,给自己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与定位,树立合理的就业观念,增强就业意识,强化竞争意识,培养创业精神。

以达到加强大学生积极参与学习的效果。

  用“劳动教育”法中的科学实验,即在合理设定的条件下,验证或质疑科学假总而言之,在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中运用“社会考察”的方法,就是要改变以往的纯理论灌输模式,让学生深入实际社会进行考察,使他们如临其境,有效地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锻炼他们的思维能力,也让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堂上来,来强化该课程的教学效果。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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