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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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doc

化工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清单

序号

法律、法规及标准事项

生效日/最新修订日

颁布部门

法规/标准编号

相关条款说明

适用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3.14修订

全国人大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42、43、48条

公司所有部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11.1

全国人大

第七十号主席令

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公司所有部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5.1

全国人大

第六号主席令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所有部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8.5.1

全国人大

第八十一号主席令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四十八条中内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公司所有部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法动

1995.5.1

全国人大

第二十八号主席令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1.1

全国人大

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12.1实施

全国人大

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全文适用

综合管理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12.31

全国人大

第五十二号主席令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公司所有部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10.27

全国人大

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10.1

全国人大

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134、135、136、139条

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6.7.1

全国人大

六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部条款

技术部

质量管理部

所有车间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0.9.1

全国人大

九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全部条款

技术部

设备动力部

质量管理部

所有车间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6.1

全国人大

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技术部

EHS管理部

所有车间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9.1

全国人大

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全部条款

技术部

EHS管理部

所有车间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全国人大

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

技术部

EHS管理部

所有车间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1995.10.30

全国人大

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全文适用

技术部

EHS管理部

所有车间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7.1

全国人大

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七条第五章法律责任

所有部门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

全国人大

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法律责任

技术部

EHS管理部

所有车间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12.1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

全文适用

综合管理部

EHS管理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11.1

全国人大

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EHS管理部

各车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9.1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440号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六项)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七项)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

EHS管理部

 

2

工伤保险条例

2011.1.1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公司所有部门

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11.1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技术部

质量管理部

EHS管理部

所有车间

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1.7

国务院

第397号

第六条、第七条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HS管理部

5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4.1.9

国务院

国发[2004]2号

全文适用

公司所有部门

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2007.6.1

国务院

第493号

全文适用

公司所有部门

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5.12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二章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三章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五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EHS管理部

各车间

8

机动车管理办法

1960.2.11

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

国经习字17号

全文适用

综合管理部

EHS管理部

设备动力部

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4.18

国务院

第619号令

全文适用

综合管理部

10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6.5.25

国务院

1956年5月20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全文适用

公司所有部门

11

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例

2009.5.1

国务院

第549号令

全文适用

设备动力部

EHS管理部

各车间

12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9.1

国务院

第599号令

全文适用

动力设备部

EHS管理部

各车间

13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2003.10.1

国家标准局

GB7231-2003

全文适用

技术部

EHS管理部

所有车间

14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2000.6.1

国家经贸委

GB16483-2000

全文适用

EHS管理部

设备动力部

15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1999.12.1

国家经贸委

GB15258-1999

全文适用

EHS管理部

设备动力部

16

危险货物品名表

2005.11.1

GB12268-2005

部分条款

EHS管理部

设备动力部

所有车间

1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2009.1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

GB18218-2009

全文适用

EHS管理部

技术部

设备动力部

所有车间

18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2005.7.1

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50351-2005

部分适用

综合管理部

EHS管理部

所有车间

1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1996.10.1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6179—1996

全文适用

EHS管理部

所有车间

20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1999.6.1

交通部

公安部

GB5768-1999

全文适用

综合管理部

EHS管理部

2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8.2.1

国家安监总局

全文适用

EHS管理部

2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003.12-1

卫生部

GBZ158-2003

全文适用

EHS管理部

2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3.1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第九条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有部门

24

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1993.4.1

化学工业部

HG/T23008-92

全文适用

设备动力部

EHS管理部所有车间

25

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0.3.6

国家经贸委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全文适用

EHS管理部

26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1990.4.1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1651-89

全文适用

EHS管理部

27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1994.7.1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4053.3-2009

全文适用

EHS管理部所有车间

28

消防安全标志

1993.3.1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3495-92

全文适用

综合管理部

EHS管理部

29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2002.4.18

卫生部

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2002〕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

新的《职业病目录》出台后,1987年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9类99种同时废止。

EHS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

30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危险品规定

1997.1.1

劳动部

化学工业部

劳部发(1996)423号

全文适用

技术部

EHS管理部各车间

31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2000.10.1

国家经贸委

第19号

全文适用

EHS管理部

3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5.24

国家安监总局

第3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项)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设备动力部

EHS管理部

33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1.22

劳动部

第56号

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第十九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技术部

设备动力部

EHS管理部所有车间

3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1987.2.1

国家标准局

GB6441-86

全文适用

公司所有部门

3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1987.2.1

国家标准局

GB6442-86

全文适用

公司所有部门

36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9.1

国家安监管总局

总局令第1号

第14~19、21、23~25条

综合管理部

EHS管理部

37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1990.6.6

第170号国际公约

第一章至第五章

技术部

EHS管理部所有车间

质量管理部

38

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

1997.10.1

化学工业部

HG23010-1997

全文适用

EHS管理部

3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1990.6.1

铁道部

GB190-90

部分适用

EHS管理部

40

安全标志

1996.10.1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2894-1996

全文适用

EHS管理部各车间

41

有毒作业分级

1991.1.1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3-2331-90

部分条款

技术部

EHS管理部

42

工伤认定办法

2010.12.3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全文适用

综合管理部

EHS管理部

43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9.8.31

国家质检总局

第2条、第116条~第123条、第125条、第127条

第130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

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应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131条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139条

设备动力部

44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2008.2.6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0060-93

全文适用

设备动力部

45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1990.1.1

国家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2158-90

全文适用

设备动力部

机修动力

所有车间

46

用电安全导则

1993.5.1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T13869-92

全文适用

公司所有部门

47

10KV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994.11.1

建设部

GB50053-94

部分适用

设备动力部

48

化工管道设计规范

2002.8.1

原化工部

HG/T20695-1987

全文适用

技术部

设备动力部

49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982.7.1

劳动部

全文适用

设备动力部

技术部

各车间

50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1986.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

GBJ87-85

全文适用

技术部

EHS管理部

51

安全色

2002.6.1

国家安监总局

GB2893-2001

全文适用

技术部

EHS管理部各车间

53

实验室用水规格

1993.5.1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6682-92

全文适用

技术部

质量管理部

54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

2004.5.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6680-2003

全文适用

技术部

质量管理部

55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1987.7.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6679-2003

全文适用

技术部

质量管理部

56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1987.7.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6678-2003

全文适用

技术部

质量管理部

57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2003.4.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T601-2002

部分适用

技术部

质量管理部

58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2003.4.1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T603-2002

部分适用

技术部

质量管理部

59

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1989.4.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602-2003

部分适用

技术部

质量管理部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1996.1

化学和工业部

全文适用

综合管理部

设备动力部

EHS管理部

61

玻璃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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