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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问题解答五十问

知识产权法问题解答五十问

问题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这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其特征表现为:

(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问题二:

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哪些?

知识产权的范围在广义上主要有两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所界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指出,知识产权应当包括: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划出的范围是: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问题三: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问题四: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如何?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包括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审判组织。

行政管理机关有:

(1)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是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的协调机构,同时又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实施专利法的执法机关。

(2)中国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3)中国的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版权工作的职能部门。

问题五:

如何全面地认识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可视性标志。

它是表彰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是一种识别性标志,是由经营者使用的一种标志。

商标的构成要素,我国原《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问题六:

商标是如何分类的?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商标可以按照商标使用对象进行分类和按照商标构成要素进行分类。

商标具有区别功能、表明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表明质量的功能、广告功能、财产功能。

问题七:

如何理解商标权的概念?

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2、商标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问题八:

商标权有哪些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法:

(1)专用权;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2)禁止权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权利。

(4)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问题九:

如何取得商标权?

1、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2、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3、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问题十:

商标权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商标权终止情形主要有以下一些: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未输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问题十一:

商标注册的概念、原则是什么?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商标,依照法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我国商标法在规定采用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又规定“国家规定必须实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的强制注册的办法。

问题十二:

商标注册的条件有哪些?

1、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商标注册的我国申请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局将按照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输,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问题十三:

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标志有哪些?

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了新的规定,大家可以对照教材学习。

1、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问题十四:

申请商标注册有什么要求?

1、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商品或服务名称。

2、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服务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3、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问题十五:

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有哪些?

1、《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统一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报送商标局。

2、商标图样,每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十张),并附黑白墨稿一份。

3、其他文件;

(1)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作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2)申请人在必要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便商标局审核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3)申请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等商标注册,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批复文件,也可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办理人用消毒剂商标注册申请,应附送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外国申请人在申请上述商品商标注册时,也必须提交其所属国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4)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5)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6)用报刊、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应当提交国家新闻出版署(局)发给的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登记证。

(7)申请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应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其中,申请证明商标注册,同时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备栓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外国申请人也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并附送中文译本。

(8)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

(9)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除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外,尚须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其优先权请求无效。

问题十六:

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是什么?

商标注册申请实行自愿委托代理制,并允许申请人直接办理。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我国采用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对商标注册采用审查原则。

对商标权的授予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并辅之以使用在先的办法。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商标局依法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问题十七、商标国外注册的途径是什么?

商标国外注册的途径有商标国际注册和逐一国家注册。

(一)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

我国经营者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协定》和《协定书》的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1、申请人资格

凡根据《协定》、《协定书》确定中国为原属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以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为基础,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中国有住所;(3)拥有中国国籍。

2、申请方式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输或者邮寄办理。

3、申请书件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宜的,可以使用并按照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用打字机填写,也可以使用商标局制定的中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书式填写,但需缴纳翻译费。

除申请书外,申请人还应附有关附件:

(1)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2)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3)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委托书;(4)商标图样2份,不大于80mmX80mm,不小于20mmX20mm;(5)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4、申请时应注意的事项

5、申请日期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30天内将申请文件寄国际局。

6、商标国际注册的审核

国际局收到我国商标局寄送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即予以国际注册,并通知该申请指定保护的国家。

如果该申请在一定期限(按《协定》指定的为1年;按《议定书》指定的为18个月)内未被指定保护国驳回,则该国际注册的商标即自动得到指定保护国的保护;且这种保护与商标直接在该国进行注册所得到的保护相同。

但是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协定》为20年;《议定书》为10年)是从国际注册日开始计算的,因而国际注册具有一定追溯力。

(二)逐一国家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逐一办理商标注册。

一般而言,我国经营者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国家逐一注册。

1、申请逐一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经销商或其他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

2、如果我国申请人在《巴黎公约》任意一个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就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声明要求优先权;如果申请人到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而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有商标互惠协议,并且协议规定优先权条款的,也可以声明要求优先权。

3、逐一国家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交注册所需的有关证件,并交纳所需的费

问题十八:

如何进行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因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注册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标准注册日期。

2、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1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

问题十八:

什么是注册商标的续展与利用?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延续。

即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期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从而处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3、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

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4、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

问题十九:

什么是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1、独占使用许可,也称为排他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

2、普通使用许可,也称为一般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许可不同的人同一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

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4)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6)许可使用的形式;(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8)许可使用商品的标识提供方式;(9)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10)违约责任条款。

问题二十:

什么叫“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

1侵权损害事实;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情形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以行为人已给造成实质损害为要件,也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只有在特殊情形下,即《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成立侵权之要件。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失的。

问题二一:

商标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有哪些?

1、停止侵害

对于正在进行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诉请法院下达禁令,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从事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2、消除影响

商标侵权行为很可能损及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声誉。

如侵权人在自己的劣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驰名的注册商标,这无疑会导致该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声誉下降,从而严重的损及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商标声誉被毁掉非常容易,而要建立和维系良好的商标声誉则非常困难。

因此,对那些已有较佳声誉的注册商标而言,要求侵权人消除其侵权行为给注册商标声誉带来的负面影响尤为重要。

一般而言,侵权人应当在其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在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等方式消除其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拘回被侵权的注册商标声誉。

3、赔偿损失

注册商标所有人因商标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

根据关司法解释,在诉讼事务中,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扣除成本之外的所利润)作为赔偿额。

对这两种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

问题二二:

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制裁措施:

1、责令被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4、罚款;

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二三:

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之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经予行为人以严厉的刑事制裁来打击和预防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犯罪的,习惯上把这几种侵犯商标权的犯罪统称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3、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4、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问题二四:

什么是驰名商标?

如何认定?

驰名商标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问题二五:

什么是专利权?

其主要特点有哪些?

专利权是发明人基于发明创造,通过申请专利的方法,公开自己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经审查程序而取得的专有权。

专利制度的构成和主要特点有:

(1)法律保护

(2)科学审查(3)技术公开。

问题二六:

什么是发明?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的种类有:

1、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发明因其最终的物质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

产品发明是一切有形物体的发明,即用物品来表现其技术方案的发明。

例如对仪器、装置、用具或组合物等作出的发明。

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步骤与手段。

方法发明是通过操作方式、工艺过程的形式来体现其技术方案的发明。

如以一种新的方法或程序为内容的发明是典型的方法发明。

可以获得专利的方法发明有制造产品的方法、测量方法、通讯方法等。

1、全新发明和改进发明,按照发明的创造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全新发明和改进发明。

全新发明也称为开拓性发明,是一种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

例如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

改进发明是指对现有产品或方法提出的改进形成的技术方案。

2、基本发明和从属发明,按照发明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可将发明分为基本发明和从属发明。

如两个发明之间在技术上存在着依存关系,不实施前一项发明,后一项发明就无法实施;反之,后一个发明不实施,就无法实施前一个发明,则其中被依赖的发明为基本发明,另一个依赖性发明为从属发明。

一般而言,基本发明的创造完成在先,从属发明在后并且比基本在技术上更先进。

实际上,从属发明也是一种改进发明。

问题二七:

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有哪些?

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有:

(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不授予专利的项目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新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问题二八:

如何理解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的概念?

一项发明创造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而获得法律的独占实施权保护。

但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涉及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水平,是被称为实质条件或专利性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巴黎公约为专利权的国际保护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独立原则,以及要求成员国遵守的最低限度要求。

但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条件未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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