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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部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首先要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

二、新井及改扩建矿井建设,必须设计建井期间的通风方式。

新水平的开拓延伸必须尽早形成独立通风系统。

当系统形成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矿井外委施工队组的通风系统管理要纳入大井管理。

三、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矿通风部门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进行一次。

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都应对通风网络的阻力进行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后,要及时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网络图。

矿总工程师组织全面分析矿井通风系统网路结构及阻力分布状况,发现通风阻力分布不合理或火区及采空区进、回风侧压差较大时,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五、每一风井必须装置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和与其配套的电动机,其中任一台工作时都能产生近似相同的工况。

经常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的能力与风网的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工作范围。

六、新安装矿井主要通风机投运前、更换新风机或改造老风机之后,必须请有资质单位进行通风机试运转和性能测定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并建立完善可靠的性能测定数据库。

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前,编制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后,要及时绘制主要通风机静压(风压)—风量、风量—输出功率、风量—效率曲线,并编制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七、改变主要通风机轮叶角度时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改变轮叶角度的请示报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八、高瓦斯矿井和开采易自燃煤层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都必须布置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专用回风巷不得兼做轨道巷及其他巷道。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

每月对回风巷进行检查维修。

九、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采区内各采掘工作面应直接从采区进风引进新鲜风流,乏风直接排入采区回风巷。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一十、控风设施的设置要合理,禁止在矿井总回风设置任何控风设施。

一条支路中不得重复(两处以上)设置控风设施。

一十一、严禁采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如构成分区通风系统确有困难,需串联通风,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一十二、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立眼、溜煤眼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规格及安装、使用等局部通风设计,应列入掘进巷道的《作业规程》。

其它地点需要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局部通风机由矿机电部门安装、维护,入井前进行完好检查,保证正常运转。

安装设备要齐全,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或安装消音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电缆接线盒、电缆进线孔有密封圈(垫),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

安设离地高度大于0.3m,大断面巷道应吊挂。

开关有明显标志,与局部通风机的距离不得超过10m。

三、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离回风口不小于10米的进风巷道中。

安装前矿通风部门应对安装地点的风量进行测定,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符合规定时方可安装,以免发生循环风。

四、“三专两闭锁”设施的安装规定:

①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都应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装设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设施;②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也应实行三专供电,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或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并使用风电闭锁装置。

实行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

五、掘进工作面开工或移装局部通风机时应实行验收制度,凡发生安设不符合规定时,通风部门有权不予延接风筒,巷道不得开口施工。

六、局部通风机应尽可能采用独立通风,不能采用独立通风、局部通风机处于串联位置时,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

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前5米处,必须有装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在此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须立即切断局部通风机及其供风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七、每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指定人员由矿井通风部门安排当班瓦检员担任。

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工作面编号、每班指定管理人员姓名、局部通风机功率、风筒长度、入风量、出口风量、风筒管理人员姓名、周围瓦斯情况。

八、风筒由矿通风部门延接管理,延接吊挂质量达到《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比办法》中的规定。

锚喷巷道,施工队组每隔5m打一个风筒吊挂眼,以便吊挂风筒。

一台局部通风机不准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九、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对压入通风,在保证工作面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及半煤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5m,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10m。

开掘队组要协助通风部门搞好本队的通风管理工作,保证工作面正常良好通风。

一十、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地点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运转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停风申请,经通风部门同意、矿值班领导审批签字,矿调度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一十一、凡事先未提出停风申请或未经批准而随意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

对每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由矿安监部门组织追查,对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一十二、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该工作面带班人员要立即停止工作面工作,将全部人员撤到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安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设放警戒,警戒人员现场交接班,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报告。

停风区内瓦斯或CO2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一十三、节假日停工的地点或其它原因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一十四、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按《规程》规定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CO2浓度不超过1.5%且压入式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瓦斯超限时,必须按照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瓦斯检查制度

一、各矿由总工程师负责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由通风科、队长负责贯彻落实,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二、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规定为: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排放瓦斯专用尾巷,每班至少检查三次,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至少检查二次。

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密闭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的机电峒室、巷道、煤仓、已采区、无人工作区域等地点的瓦斯检查及检查次数由各矿总工程师在本矿“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至少应检查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冒高处、工作面回风流、上隅角、割煤机附近等处的瓦斯;掘进工作面至少应检查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局部通风机附近等处的瓦斯。

三、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及瓦斯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其它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察员随时检查瓦斯。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机采机掘工作面每次开机前,司机必须检查瓦斯。

四、通风队长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并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经通风科长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五、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1.5米长的胶管。

六、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路线、地点、时间和内容认真检查所负责地区的瓦斯情况,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巡回检查图表和牌板上,检查时间与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时间误差不得超过20分钟。

七、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并由所在队组的班组长在巡回检查图表上签字。

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的地点,再向矿调度汇报。

现场人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瓦斯检查员的命令,不得拖延,更不允许超限违章作业。

八、安装瓦斯监测装置的地点应在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中标注,瓦检员每次检查瓦斯时,都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

九、瓦斯检查员必须了解所辖区域的通风系统,掌握风量变化、风机开停、风门开关、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监测装置完好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请示报告。

十、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瓦检员每班向矿调度汇报三次,低瓦斯矿井每班汇报二次,做到图表、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

十一、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跟班瓦检员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须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签字交接。

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局部通风机或未处理完瓦斯隐患时,必须在现场交清接明。

十二、通风队长、班长上岗要认真检查瓦检员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

通风队值班领导、通风班长,每班班后必须审查巡回检查图表,通风班长在图表上签字后交通风队,值班员必须核对台帐、图表。

下井干部、班组长、放炮员、采煤机、掘进机司机、流动电钳工下井必须佩带瓦斯检查仪。

通风干部遇到瓦检员必须审查图表,审查瓦检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

十三、通风值班干部,必须班班审阅瓦斯台帐,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等问题,通风队应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并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当班发生的瓦斯超限必须当班报公司调度,同时汇报处理瓦斯超限所采取的措施及处理结果。

十四、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每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

通风科长必须每日审查通风瓦斯日报,每旬至少一次审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五、由矿总工程师每季对瓦检员的定员情况核定一次,人员不够的由矿长负责配备。

瓦斯检查人员应由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一年,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中心专门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件方可上岗。

十六、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瓦斯检查制度检查瓦斯,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空班漏检,凡出现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要严肃处理。

 

四、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一、各矿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制定“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有资质单位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

三、各矿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

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采面,如果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或不具备瓦斯电闭锁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四、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分站、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辅设、控制区域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对不具备安设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应安设监测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及控制线。

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六、回采工作面机尾、回风和尾巷安装的瓦斯传感器,有一处瓦斯浓度超限时,都应立即切断工作面及回风顺槽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七、凡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八、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

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九、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10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检定器三者进行校正,调试完成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十、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

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一、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0.1%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

如人工监测平均值与装置监测值误差超过±0.1%时,有关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

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十二、瓦检员、放炮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矿调度并协助处理。

十三、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维修、清扫、调试、校正。

十四、凡属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安装,在安装、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人员联系现场共同进行。

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十五、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六、监测中心值班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情况。

遇到警报信号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矿调度。

监测中心应设值班技术员,值班技术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监测日报上,报送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审阅。

矿长、总工程师、通风队长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通风安全情况,经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控系统的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瓦斯、自然发火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十七、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1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各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

十八、建立健全维护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

分站、传感器、声光箱、电缆等由使用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

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须由采掘班组长、放炮员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十九、采掘队组不按规定移动传感器、声光箱、电缆或发生解脱、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分析的制度,严肃追查处理责任者。

二十、凡需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的责任。

 

五、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主扇排放矿井瓦斯

全矿井有计划停电,事先应制订详细的排放瓦斯、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部门和生产单位配合共同进行,安监部门按照措施要求监督执行。

矿井因故障停电,造成主要扇风机停止运转,开启主扇排放瓦斯前,应事先将防爆门或人行小风门,观察小风门打开,采用短路渗新的办法进行瓦斯排放。

以后,按照主扇排出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2%,(必须保证最远采区的风流瓦斯排出以后),逐渐关闭风门。

通风系统正常后,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含1%)时,通风区瓦检人员可进入风道检查瓦斯情况,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含0.75%),且稳定30分钟后,主扇排放瓦斯方可结束。

二、局扇排放巷道内瓦斯

1、局扇排放巷道瓦斯按照瓦斯积存程度具体分级如下:

1临时性停风,经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且停风时间在8小时以内,由现场瓦检员直接启动风机,恢复巷道正常供风。

2经检查证实停风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1%~3%(含3%)时,由通风队干部、现场瓦检员按照常规排放瓦斯措施要求进行排放,安全员、电工进行协助。

3停风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3%~5%时,通风部门要制定专门的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根据措施通风队长必须亲自安排瓦斯排放工作,前往现场,具体指挥排放工作。

4当停风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5%时,必须制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此类瓦斯排放工作应由矿总工程师亲自安排,并责成通风队干部现场指挥。

5排放、联通已采区、老火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必须由矿提出书面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现场指挥。

矿山救护队员协助进行。

2、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控制排出瓦斯量,严禁采用“一风吹”的方式。

排放风流与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在排放瓦斯开始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所有电源(本安型监测设施除外),并设警戒。

进入采区回风巷混合均匀后,瓦斯浓度要降到1%以下。

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或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应在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中,予以明确指出。

3、在矿井主要进风道开口或在采面进风槽开口,其排放瓦斯风流必须串入新鲜风流时,排放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全负压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5%进行控制。

4、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逐级排放次序。

首先从进风方向的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扇方准按照有关规定送电,依此类推,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区段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5、排放临时停工区(巷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局扇消音器前扒开风筒或控制三通(预先要装)进风量的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浓度。

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办法控制瓦斯浓度。

6、排放已密闭区、瓦斯尾巷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巷道内无风筒)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增加风筒,控制风量、瓦斯浓度。

增加风筒的工作应由矿山救护队员佩戴氧气呼吸器来完成。

7、当巷道排出瓦斯浓度稳定在1%,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时,现场排放人员应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巷道的瓦斯、通风情况。

只有在整个巷道通风正常,无局部积存且稳定30分钟后,排放工作方能结束。

排放瓦斯结束,排放负责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8、所有的瓦斯排放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通风技术操作规程。

9、排放停风时间较长巷道或密闭巷道,连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器。

三、全风压排放瓦斯

1、利用全风压排放采煤工作面瓦斯时,必须采用短路渗新的办法控制瓦斯排出量。

保证排风流与渗新风流汇合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

2、利用全风压排放连通采空区巷道的瓦斯或利用全风压排放系统复杂,系统角联的巷道瓦斯时,必须由矿制订出详细的安全措施,并报请公司技术总监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

六、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一、瓦斯抽放范围

凡开采过程中瓦斯涌出量较大,以通风方法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凡以通风方式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抽放。

凡确定为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采煤工作面,未采取抽放措施或抽放系统不完善以前,一律不准投入生产。

二、瓦斯抽放设计编制

凡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专门设计。

设计应该包括:

1、工作面概况:

开采煤层及领近煤层赋存条件、工作面几何参数、地质概况、预计瓦斯涌出量,抽放量预测,管路系统计算等。

2、钻孔(巷道)数量、位置、角度、直径、穿透层位和终孔位置等,以及必要的计算依据。

3、封孔方法,封孔长度等

瓦斯抽放设计要认真贯彻执行“密钻孔、高负压、大直径、综合抽”的原则。

各矿要根据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情况,具体确定钻孔间距和初始钻孔位置。

永久抽放系统的支、干管选择,应根据瓦斯抽放混合量确定。

三、瓦斯抽放设计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1、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设计由分管通风技术人员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签字,报公司技术总监批准后,方可下达执行。

已经批准的瓦斯抽放设计,不得随意更改,如有重大修改需要重新设计,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个别钻孔的参数需要修改或调整,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矿井新生产水平和采区工作面的瓦斯抽放系统和管路延长或拆除,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建立瓦斯抽放,改变矿井主干抽放系统和管路或采用新的瓦斯抽放方法时,要由矿提出具体设计和安全措施,报公司技术总监批准。

四、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1、工作面无瓦斯抽放设计,不准进行钻孔施工,安监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2、瓦斯抽放钻孔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抽放孔定位、角度确定必须由技术人员亲自指挥。

钻孔施工进度要班班填写在钻孔施工台帐上。

钻孔施工结束后,应由通风部门组织验收,原则规定,钻孔的深度误差不得超过+1m,角度误差不得超过+1°。

3、抽放管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保证质量,保证做到“平、稳、直、密”。

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道,必须做气密性试验。

要求千米漏气量小于3m³/min(即以一千米一段,压力达到3000mm水柱时,漏气量小于3m³/min),并做好记录。

4、抽放管道在进入工作面瓦斯尾巷之前必须设置绝缘隔离段。

充当隔离段的绝缘管或其它抽放系统联接软管,其断面必须大于被联接管路的断面的80%。

5、每一抽放工程施工完毕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钻孔数量、钻孔布置参数,管路敷设情况、漏气试验等)。

验收不合格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验收合格后,应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6、凡未经过验收,未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的工作面。

抽放系统不准投放运行,工作面不准投入生产。

五、钻孔的联接与拆除

1、瓦斯抽放钻孔在联入抽放系统以前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的钻孔方可联入抽放系统。

2、工作面投产前,应按设计要求联接完毕。

工作面开采过程中,抽放钻孔的联接必须超前工作面两个钻孔,并把气门打开。

3、封孔应用聚胺脂封孔技术或胶皮涨圈封孔器,采用聚胺脂封孔时,其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m,封孔深度不得小于3m;采用胶皮涨圈封孔时,其封孔长度不得小于2m;禁止采用黄泥或水泥砂浆封孔。

4、每一抽放钻孔,都必须安设孔板流量计(或其他形式的计量装置)和阀门,阀门尺寸不得小于2寸。

5、抽放钻孔的拆除,必须经主管抽放的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

六、瓦斯抽放现场管理

1、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设置以下四种牌板。

1工作面进度牌,分别设在瓦斯尾巷和靠近尾巷的工作面巷道内。

从开切眼外,每隔10m设置一个,用以标明工作面推进位置及其与瓦斯抽放钻孔的相互关系。

工作面进度牌应在巷道掘出后设置。

2钻孔位置牌,按钻孔设计的间距,数量在具体施工位置设置,用以指导钻孔施工。

3钻孔观测牌,设在每个钻孔旁边,用以记录钻孔编号、负压、节流、浓度、观测时间和观测姓名等内容。

钻孔观测板应提前工作面两个钻孔位置,即与联孔同步进行。

4瓦斯抽放管理牌板,设在尾巷花闭以外,用以记录工作面推进度、工作面抽放钻孔联孔个数、抽放总量、浓度以及观测时间、观测人姓名等内容。

2、抽放矿井应填报以下几种报表:

1管道试漏气记录表;

2钻孔施工记录表(班报);

3管道工程施工记录表(班报);

4钻孔观察记录;

5抽放泵站观测记录(班报);

6瓦斯抽放日报;

7瓦斯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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