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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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4年7月制定,2015年6月修订,2017年9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的要求,结合中共中央党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在我校就读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二、三年级博士生与硕士生,包括学术学位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给予在学习、科研、党性修养与社会服务中表现良好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奖励等级,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按年级进行评审,按博士生、硕士生、专业学位硕士生分类进行。

第五条学业奖学金根据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党性修养和社会服务四个方面综合评定,评定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学业奖学金设置等级、金额及比例如下表所示:

等次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获奖比例

元/年

元/年

一等奖学金

18000

12000

20%

二等奖学金

13000

7000

30%

三等奖学金

8000

4000

50%

以上金额标准根据当年财政拨款及实际招生人数上下浮动。

第七条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基本学制。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

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取消其当年度参评资格:

(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法记录的;

(二)评奖年度有违规违纪记录并经公开通报明示取消其本年度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的;

(三)评奖年度有考核成绩不合格且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四)学习与学术研究中有不端行为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教育部《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确认。

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条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资助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统筹领导、协调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三条中央党校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院院务会成员、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人数不低于9人,根据学业奖学金评分表,负责指导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

第十四条培养处负责组织实施。

各年级研究生在组织员组织下,以支部为单位,根据评审标准,进行初评。

第十五条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

1、培养处根据研究生院的工作安排于每年9月中旬发布学业奖学金评选通知、《中共中央党校学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分个人统计表》和《中共中央党校学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分年级统计表》;

2、各年级组织员老师推荐本年级两位学生代表参与本年级奖学金评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3、中央党校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年级初评情况,确定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及获奖等次,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

4、公示结束后,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根据公示结果批准最终获奖名单及获奖等次。

第十七条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培养处提出书面申诉并由培养处转交至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送达研究生本人。

第十八条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奖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九条评审领导小组批准获奖名单和获奖等次后,研究生院将获奖学生名单报送校财务部。

第二十条校财务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一条学业奖学金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细则,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培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标准

(博士研究生)

我校学业奖学金评分标准由课程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党性锻炼、社会服务四项组成;满分100分,其中学习成绩30分,科研成果40分,党性锻炼20分,社会服务10分。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方式

学习成绩30%

学习成绩20分

以上年度课程成绩为准:

1、均在85分以上者,计20分;

2、有一门课程低于85分但均在80分以上者,计18分;

3、有一门课程低于80分但均在75分以上者,计13分;

4、有一门课程低于75分但均在60分以上者,计10分;

5、有一门课程低于60分者,取消参评资格;

6、三年级博士研究生没有上年度的课程成绩的,一律按照20分满分计算。

由培养处统一出具成绩单,学生代表根据成绩单评分

课堂考勤10分

1、旷课1次扣2分,请假1次扣1分;

2、累计旷课3次以上者,取消参评资格。

由培养处统一出具专业课签到表,组织员出具公共课签到表,以支部为单位集中评分

科研成果40%

科研成果40分

根据每年评定的科研成果等次,一等奖4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有科研成果但未获奖者10分,无科研成果者0分。

由培养处于每年9月初组织科研成果评比,按照评比结果,由学生代表评分

党性锻炼20%

党性教育12分

1、出勤6分:

出满勤记6分,旷课1次扣3分,请假1次扣2分。

旷课2次以上或请假4次以上,取消参评资格;

2、综合考核6分:

包括遵守校规校纪、言行纪律、党性修养等,由组织员评定。

由组织员评分

集体活动8分

1、分为参加院活动、年级活动、支部活动;

2、参加院活动满勤记4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席1次扣2分,2次及以上取消参评资格;请假1次扣1分,4次及以上取消参评资格;

3、参加年级活动和班级活动满勤各记2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席1次扣1分,2次及以上取消参评资格,请假1次扣0.5分,4次及以上取消参评资格。

由组织员评分

社会服务10%

学生干部4分

1、研究生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分会主席、支部书记4分;

2、分会副主席、各部部长、副部长、支部委员2分;

3、其他学生干部1分;

4、同时兼任各类别干部的,不累计加分,只按其中最高项计分。

由组织员评分。

志愿者服务2分

1、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者服务满20小时的1分;

2、志愿者服务队组织者(包括服务队队长、副队长、组长)加1分(可以同时兼任其他学生组织的干部)。

参加校内志愿者服务队的,由院团委出具相应证明;参加校内其他志愿者服务的,由学工委出局相应证明;参加校外志愿者服务的,由参加者自己出具证明;支部集中评分。

社会实践2分

1、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实践不在加分之列;

2、属于学位课程之内的社会实习、社会调研考察不在加分之列;

3、个人联系、未向组织员老师和研究生院相关处室报备的社会实践、实习,不在加分之列;

4、参加北京市教工委组织的博士生挂职锻炼,或自行联系的挂职锻炼并在培养处报备的计2分。

凡参加社会实践的,必须填写社会实践申请表,由导师、组织员、分管院长签字后交培养处备案,由培养处汇总备案情况,学生代表评分;凡未经备案的,若能出具相关单位的实践证明材料,并经评审领导小组认可,方能计分;参加北京市教工委挂职锻炼的博士研究生,由培养处出具材料。

先进事迹2分

1、获得院级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志愿服务者、优秀团员等,以及积极参加院组织的征文比赛、演讲比赛并获奖的加1分;

2、获先进党支部的,所在支部成员加1分;

3、获得校级(省级以上)表彰的加2分;

4、先进事迹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分。

由参评人出具相应证明,支部集中评分。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标准

(硕士研究生)

我校学业奖学金评分标准由课程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党性锻炼、社会服务四项组成;满分100分,其中学习成绩40分,科研成果30分,党性锻炼20分,社会服务10分。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方式

学习成绩40%

学习成绩30分

以上年度课程成绩为准:

1、均在85分以上者,计30分;

2、有一门课程低于85分但均在80分以上者,计24分;

3、有一门课程低于80分但均在75分以上者,计16分;

4、有一门课程低于75分但均在60分以上者,计8分;

5、有一门课程低于60分者,取消参评资格。

由培养处统一出具成绩单,学生代表根据成绩单评分

课堂考勤10分

1、旷课1次扣2分,请假1次扣1分;

2、累计旷课3次以上者,取消参评资格。

由培养处统一出具专业课签到表,组织员出具公共课签到表,以支部为单位集中评分

科研成果30%

科研成果40分

根据每年评定的科研成果等次,一等奖30分,二等奖24分,三等奖16分,有科研成果但未获奖者8分,无科研成果者0分。

由培养处于每年9月初组织科研成果评比,按照评比结果,由学生代表评分

党性锻炼20%

党性教育12分

1、出勤6分:

出满勤记6分,旷课1次扣3分,请假1次扣2分。

旷课2次以上或请假4次以上,取消参评资格;

2、综合考核6分:

包括遵守校规校纪、言行纪律、党性修养等,由组织员评定。

由组织员评分

集体活动8分

1、分为参加院活动、年级活动、支部活动;

2、参加院活动满勤记4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席1次扣2分,2次及以上取消参评资格;请假1次扣1分,4次及以上取消参评资格;

3、参加年级活动和班级活动满勤各记2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席1次扣1分,2次及以上取消参评资格,请假1次扣0.5分,4次及以上取消参评资格。

由组织员评分

社会服务10%

学生干部4分

1、研究生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分会主席、支部书记4分;

2、分会副主席、各部部长、副部长、支部委员2分;

3、其他学生干部1分;

4、同时兼任各类别干部的,不累计加分,只按其中最高项计分。

由组织员评分。

志愿者服务2分

1、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者服务满20小时的1分;

2、志愿者服务队组织者(包括服务队队长、副队长、组长)加1分(可以同时兼任其他学生组织的干部)。

参加校内志愿者服务队的,由院团委出具相应证明;参加校内其他志愿者服务的,由学工委出局相应证明;参加校外志愿者服务的,由参加者自己出具证明;支部集中评分。

社会实践2分

1、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实践不在加分之列;

2、属于学位课程之内的社会实习、社会调研考察不在加分之列;

3、个人联系、未向组织员老师和研究生院相关处室报备的社会实践、实习,不在加分之列;

4、参加北京市教工委组织的博士生挂职锻炼,或自行联系的挂职锻炼并在培养处报备的计2分。

凡参加社会实践的,必须填写社会实践申请表,由导师、组织员、分管院长签字后交培养处备案,由培养处汇总备案情况,学生代表评分;凡未经备案的,若能出具相关单位的实践证明材料,并经评审领导小组认可,方能计分;参加北京市教工委挂职锻炼的博士研究生,由培养处出具材料。

先进事迹2分

1、获得院级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志愿服务者、优秀团员等,以及积极参加院组织的征文比赛、演讲比赛并获奖的加1分;

2、获先进党支部的,所在支部成员加1分;

3、获得校级(省级以上)表彰的加2分;

4、先进事迹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分。

由参评人出具相应证明,支部集中评分。

中共中央党校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个人统计表

(博士研究生)

姓名

年级

得分

专业

学号

学习成绩

(满分30分)

学习成绩(20分)

课堂考勤(10分)

科研成果

(满分40分)

获等奖

党性教育

(满分20分)

党性教育出勤得分

(6分)

党性教育综合考评分

(6分)

集体活动

(8分)

院活动

年级活动

支部活动

社会服务

(满分10分)

学生干部(4分)

志愿者服务(2分)

社会实践(2分)

先进事迹(2分)

总分

个人签字:

支部书记签字:

组织员签字:

中共中央党校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个人统计表

(硕士研究生)

姓名

年级

得分

专业

学号

学习成绩

(满分40分)

学习成绩(30分)

课堂考勤(10分)

科研成果

(满分30分)

获等奖

党性教育

(满分20分)

党性教育出勤得分

(6分)

党性教育综合考评分

(6分)

集体活动

(8分)

院活动

年级活动

支部活动

社会服务

(满分10分)

学生干部(4分)

志愿者服务(2分)

社会实践(2分)

先进事迹(2分)

总分

个人签字:

支部书记签字:

组织员签字:

中共中央党校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年级统计表

(20级士)

项目

姓名

学习成绩

科研成果

党性教育

社会服务

综合得分

年级排名

组织员签字

培养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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