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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通用目标管理办法

政府机关通用目标管理办法(B_008)

省政府目标办杨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机关内部目标管理工作,保证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标管理实施范围:

本机关各内设处(室)、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目标管理原则

(一)立足本职、突出重点。

按照三定方案,立足于本机关基本工作职能,突出年度工作重点。

(二)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各处(室)、下属行政(事业)单位责任人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实施目标中发生的问题由各处(室)、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第一责任人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三)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考核、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督促与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目标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目标管理责任范围

(一)本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本机关第一行政首长为目标总责任人,副职按分工组织相关目标的实施。

(二)处(室)、下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为部门目标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下达的目标向目标总责任人负责;处(室)、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副职按分工对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目标的落实;处(室)、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具体业务目标执行人,向相关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本机关目标总责任人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副职协助作好年度相关目标的制定、分解、执行、监控、考核、奖惩等的具体工作。

(二)设置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目标总责任人任组长,党组成员及有关处(室)、下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总目标的制定审核、分解下达、运行监控、年终考核及兑现奖惩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机关行政办。

第三章目标制定与分解

第六条制定目标的依据

根据当年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工作要点及本单位年初工作安排,结合各处(室)、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职能和上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制定当年工作目标。

第七条目标的分类及内容

包括机关业务目标、共同目标、新增目标。

业务目标为本单位当年业务工作主要目标。

共同目标为本单位各部门共同实施完成的工作目标,包括党的建设、群团工作、民主和法制建设、工作纪律、办事办文、安全保密、信息调研等方面的工作目标。

新增目标为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新增工作目标。

第八条目标制定与下达的时间

每年元月30日前,由各处(室)、下属行政(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制订出本部门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填报《××年度××目标方案表》(附件4)报机关目标办,由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机关党组审定下达。

第九条目标的分解

各处(室)、下属行政(事业)单位要将机关下达的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头,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机关目标办备案。

第十条目标的调整

为保证目标管理工作的严肃性,目标一旦制定下达,一般不作调整。

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必须在当年度9月30日前,书面专题请示目标办,目标办提出意见提交党组审定。

(一)原定目标太低,失却激励作用;

(二)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

(三)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章目标监控与考核

第十一条目标监控

采取集中监控与部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部门监督:

实行“工作月结”制度,由工作人员每月填写《××年度××目标日常监控(月结)表》(附件1),做好当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小结,经本部门全部工作人员传阅后,由第一责任人签字上报。

集中监控:

由机关目标办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通报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检查与考核

(一)每年12月10日前,各处(室)、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和年度汇总评定,填报《××年度××业务目标年度考核表》(附件2),并形成自查报告报机关目标办。

(二)每年12月20日前,机关目标办在机关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完成对各处(室)、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和汇总评定,填报《××年度××目标考核表》(附件2)、《××年度××共同目标考核表》(附件3),并形成检查考核的情况报告报党组审定。

第十三条目标计分办法

(一)分值分配:

目标管理基本分值100分,其中共同目标基本分值20分,业务目标基本分值80分。

新增目标基本分值在总分值之外每项另计1分。

(二)质量划分:

对于每一项目标任务,其基本分值均包含质和量两个因素。

质是指目标实施的质量,包括过程、成本与效益(效果),量是指工作任务的实际完成程度,分值平均分配。

(三)计分方式:

分为量的计分和质的计分两种方式。

1、量的计分:

完成目标15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20%计分;完成目标110%~149%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09%的,按完成目标的实际比例计分;未完成目标70%的不计分。

2、质的计分:

按好、较好、中、较差、差五个等次,分别以基本分+20%、+10%、+0、-10%、-20%的分值计分。

3、特殊计分:

未组织开展目标任务涉及工作,该项为0分,并根据情况在已得总分中扣除1~3分。

因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量70%的项目,由机关目标办提出意见报党组审定通过后,可酌情按其基本分值的70%~80%计分。

第五章奖惩

第十四条奖惩原则

目标管理考核是本机关对各处(室)、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全年工作成绩的总体评价,必须真正做到奖优罚劣,客观公正。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有关人员职务任免和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奖惩办法

本机关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各处(室)、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得分,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经党组通过后,分一、二、三等奖进行表彰(奖项名额分配:

一等奖20%、二等奖30%、三等奖40%,余下10%为达标名额和不合格名额)。

将上级发放的目标管理奖、公务员年度考核奖、重大建设项目奖、计划生育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等奖项(奖金)合并为机关目标管理奖兑现。

对考核达标单位和个人:

不予评奖,并严禁私下自行评奖、发奖。

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和个人:

不予评奖,并严禁私下自行评奖、发奖,对目标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扣缴当年20%的职务工资,带职留用,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目标责任人引咎辞职。

第十六条对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出现重大问题者,实行一票否决:

按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单位和个人处理。

第十七条对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从考核得分中扣减2~5分,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机关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

后附相关表格。

附件1:

××年度×××目标日常监控(月结)表

责任人

所属部门

职务

目标

职责

基本

分值

(按任务条目填写)

本月

开展

工作

完成

情况

(按目标任务对应条目填写,非目标任务顺次编号填后面)

考勤

(天)

应出勤

加班

休假

探亲假

病假

事假

旷工

迟到

早退

部门

意见

第一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年度×××机关业务目标考核表

被考核部门:

第一责任人:

项目

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基本

分值

责任人

实际

得分

2

3

4

5

6

7

8

合计

得分

考核工作负责人(签字):

附件3:

××年度×××机关共同目标考核表

目标分类

目标内容及完成情况

基本分值

实际得分

合计得分

被考核部门:

第一责任人:

考核工作负责人(签字):

附件4:

××年度×××机关目标方案表

被考核部门:

第一责任人:

目标

项目

目标任务内容

基本

分值

加分/扣分标准

责任人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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