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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探究

 

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摘 要]平等原则作为宪法位阶的一般原则,系一切法律的差不多原则,其差不多内涵是: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不对待。

平等的公法内涵是:

国家不得恣意地实施差不待遇。

平等原则适用的实质是其归类问题,要满足平等原则的要求,合理的归类是不可幸免的。

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审查的三大领域中引入宪法位阶之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解决因具体法律规则的缺位,相对方虽可叩开法院大门,但仍无法获得有效救济之困惑。

[关键词]平等;归类;标准;适用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03)03-0015-05

人类最早的平等观念产生于古希腊,公元前6世纪梭伦曾讲:

“制订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

”[1]公元前5世纪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讲》中,第一次提出了“解决私人争吵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差不多上平等的”[2]口号,并论述了雅典民主制与法律的关系:

“这种民主制的特点在于政权是在公民手中,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私人生活中是自由而宽恕的,但在公共事务中则遵守法律”[2]。

与古希腊时期的平等观要紧集中于批判奴隶制度,男女不平等及希腊人与外国人之间的不平等相比,近代的平等观进展为要求公民于国家权力前或法律上的一律平等,因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3]。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以及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则标志着平等思想已从政治的主张落实为法律,强调公民对国家意思形成的平等参与及特权的禁止。

在当代,平等观要紧是基于分配正义而主张的事实平等,亦即主张基于差不多人权同等之上的存在合理差不的平等。

平等的实质是基于政治结构与社会制度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问题,在公法上则体现为国家权力对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干预问题。

一、平等的概念与公法内涵

平等,被称为横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领域的“戈尔地雅斯难1。

”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之后,许多圣贤先哲留下许多真知灼见。

然而确如萨托利一再所讲:

“平等问题的复杂性——我把它称为迷宫。

”[4]以至于时至今日,人类仍一直被这一问题所深深困扰。

不平等的起因,正如卢梭讲剖析的,可分为两类:

“一种,我把它叫做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于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能够称为精神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是它的存在为大伙儿所认可的。

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不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比如:

比不人更富足,更光荣,更有权势,或者叫不人服从他们。

同时卢梭还明确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他提出了人人生平等,财产应尽可能地平等分配,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政治权利平等的要求。

”[5]同时卢梭指出,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国家是社会不平等的根源。

那么平等是什么?

在政治思想中,平等的概念有两种差不多的用法:

第一是本质上的平等,即人差不多上平等的动物:

第二是指分配上的平等,即人与人之间应在财产分配、社会机会和政治权力的分配上较为平等。

本质上的平等常常作为分配上平等的理论基础。

[6]“本质上的平等”强调的是人作为“人”的平等,它排斥差不待遇要求绝对的平等;“分配的平等”强调的是人作为“个人”的平等,它要求合理的差不待遇。

亚里士多德把平等分为:

“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

[7]P91~95前者要求依照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宝、官职、荣誉,如甲的功绩和价值大于乙的三倍,则甲所得到的也应大于乙的三倍;后者则主张对任何人都一样的看待,仅计算双方利益与损害并进行平衡的平等,换言之,要求在结果上谋求绝对的拉平。

这类关系既适用于双方自愿的平等交换关系,也适用于法官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如损害与赔偿的平等,罪过与惩处的平等。

在罗尔斯看来,平等是一组在无知之幕下签订的原始契约,即是在所有个体都无法预知自己在社会中的环境、身份、财产、地位等的无知之幕下达成的一项旨在爱护自己不因“社会最大剩余额”的需要而被牺牲的合意。

无知之幕下,出于对成为最微小者的恐惧,每个个体必定都寻求并情愿“第一个正义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差不多自由体系相容的自由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如此安排,使他们:

(1)在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开平等原则)。

”[8]P60

据上原则,平等的正义性要求我们的制度建构应保障:

“1、每个人都拥有与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样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财产权利;2、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人们合理地希望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并使以往受益最少者享有较大的利益(差不原则)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

”[8]P83

平等思想有一个从最初的指人类在与政治有关的某些方面向经济领域进展的过程。

从那个过程来看,平等的涵义能够概括为三个方面:

1、权利平等,即国家承认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都享有广泛、相同的权利;2、机会平等,即社会应该为每个成员追求自身利益、自我进展和自我完善平等地提供必要的机会和条件。

如罗尔斯表达的职务、地位与价值物对所有人开放;3、结果平等,即主张全社会的产品和价值物对所有人平等地分配。

人类对结果平等的追求在历史上体现为劳动者反对剥削和压迫,建立一个理想社会的强烈愿望,具有空想的性质。

我们认为,平等是一个关于人之因此为人及其之因此为他自己的两种价值观的复合性问题,平等概念的明晰必定是一个共性与个性,自然人与社会人的衡量过程。

无疑,平等那个概念不可能有放在什么场合都适合的定义,如“善”、“宗教”一样,是老子“不可道、不可名”(凡可因循之道决非永久之道,凡可有限定义之概念决非宏大概念)境地。

因此,历史上有着各种见仁见智的定义并不奇异。

这些定义尽管各不相同,但都相互联系着,有点象同一个迷宫的不同入口,而这些入口要紧作用确实是让人能够踏进这座迷宫。

平等是什么?

我们认为,不管各种定义如何,归根结蒂都联系着,联系在“同等待遇”与“差不待遇”上,总之,是同等对待与差不对待的正当性问题。

这能够看作是本文的一个动身点。

我们主张平等是个人要求公权力不得实施不合理的差不待遇的权利。

讲平等是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讲,它不仅意味着平等原则的普遍崇高性,而且表明这种精神的价值不依靠于事先存在的其他任何价值,它是一种最初原则。

那么,平等原则上的平等权必定也是一种不依靠于其他任何权利的最初权利,如此,平等原则在政治制度上的要求必定是有限政府,在行政法上的要求必定是国家不得恣意的实施差不待遇。

二、平等的分类

平等的意义如前所述,学者们的讲法各不相同。

关于平等的分类也是一样,人们按不同的标准,大致作了如下分类。

1、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

罗尔斯对“机会平等”要紧提供了两种解释[8]P84:

一种是“机会的形式平等”(formalequalityofopportunity),亦即“唯才是举”的“前途的平等”(careersareopentotalents):

另一种是“机会的公平平等”(equalityoffairopportunity)。

所谓“机会的形式平等”,是指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标的可能性:

“机会的公平平等”比起“机会的形式平等”来讲则更进了一步,它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阻碍,使具备相似潜能的人不再因其社会出身而受到阻碍。

例如,按这一原则,通过免费的义务教育,使贫民的儿童得到和富人的儿童大致同样的教育,使他们不致因出身而失去凭最初天赋资本能够达到的地位职务。

同时,“机会平等”不是指生存,而是指进展,不是指差不多权利,而是指理想前景,以政治领域为例,所有人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一般并不意味着这种“机会平等”,而是否人人都能被选举担任某些高级职位却意味着一种“机会平等”。

“结果平等”或称“平等的结果”,强调每个人作为人的平等,人们应绝对的无差不分配,要求“结果”、“实质性”的平等,把一切都拉平。

事实上,“结果”上的平等从来都没有实现过,而且永久也不可能实现。

差不能够缩小,但总要存在。

而且人们差不多看到,“缩小差不”所带来的实际上的“平等”利益(贫穷中的平等),远远要小于“机会平等”之下人们所追求到的利益,特不是,这种平等恰恰又以牺牲个人自由和进展等其他权利为代价。

2、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9]

“完全平等”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生存和进展的起码的差不多权利(即人权)上应该绝对平等,不容许有任何差不。

正如天赋人权论者认为人权是每个人之因此为人所具有的同时必不可少的:

“人权是所有的人因为他们是人就平等地具有的权利。

“比例平等”首创于亚里士多德:

“既然公正是平等,基于比例的平等就应是公正的。

这种比例至少需要四个因素,因为‘正如A对B,因此C对D。

’例如,拥有量多的赋税多,拥有量少的赋税少,这确实是比例;再有劳作多的所得多,劳作少的所得少,这也是比例”。

[7]P93因此,人们依照不同的能力应得到不同的待遇。

那么,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是否相悖呢?

有学者认为并不矛盾:

“一方面,人人享有的差不多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另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非差不多权利应比例平等。

”[9]换言之完全平等要求国家机关不可恣意地差不对待,比例平等则要求国家机关应积极地进行合理地差不对待,以弥补不平等的情形而实现实质的平等。

3、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10]

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在所有的平等亚概念中是最难统一、最有歧义的。

学界的表述各不相同。

如:

“不相应于事实上的差异而为待遇上的平等为形式上的平等;依事实上的差异而为比例上的待遇才是实质的平等。

”“消极不采取不平等的措施是形式的平等,积极的采取合理的不平等措施是实质的平等。

对平等从不同的考察角度进行分类的一个好处是比较清晰,不易含混;另一个好处是它们能够互相补充、互相讲明,省却许多累赘的解释。

三、平等的认定标准

人类孜孜不倦地花费几百年时刻争论平等标准的目的,确实是要查找一个能让人们同意的共同标准。

哪知事与愿违,反弄出一大堆个个大概都有十足理由的标准,谁也讲服不了谁,如此就碰到一个问题:

谁讲了算?

关于平等,我们认为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完全一致的标准,否则就将存在“结果平等”将平等异化为平均如此的极端,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能够放弃应尽量构建统一、简洁且明确的推断标准的理由。

要完成关于平等的推断,我们认为需要一个有序的,等级不同的梯形结构式的标准体系,怎么讲关于平等的声音是如此不同,且“天下至大”,“万民至众”,“物之不齐”又是普遍情况。

关于平等的推断标准,大陆的学者鲜有涉及,实务界也缺乏可资借鉴的经验。

故此我们只能结合不同的平等思想及其分类,并在推敲其公法内涵的基础上进行归纳。

1、比例标准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要求以相关因素(名誉、能力、才能、美德等)的比例分配权利义务。

依照经济学的原理,一般来讲,收入分配有三种标准[11]:

第一个是贡献标准,即按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行分配。

这种分配标准能保证经济效率,有利于鼓舞每个社会成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

然而,由于各社会成员的能力、机遇的差不,又会引起收入分配结果的不平等。

第二个是需要标准,即按社会成员对生活必需品的需要分配国民收入。

第三个是公平标准,即按公平的准则分配国民收入。

后两个标准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平等化,但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这确实是平等与效率的矛盾。

在市场经济中,分配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市场经济本身没有自发实现平等的机制,因此,缓解这一矛盾的方法确实是按效率优先的市场原则进行分配,再通过政府的收入政策来解决收入不公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收入分配结果的平等化。

要紧的收入分配政策有两个:

第一,税收政策,要紧是通过累进所得税制度来缩小收入差距。

这是通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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