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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谁是债权人

买卖合同谁是债权人

  篇一:

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债权人范本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璐轩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

  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二中民终字第68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纪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宪崎,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璐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利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敏,上海市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艳,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靖远。

  上诉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璐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璐轩公司)、原审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局)之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XX)东民初字第04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XX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孙之斌、张岩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璐轩公司一审诉称:

XX年9月9日,中国路桥集团杭浦高速公路十合同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十项目经理部)与上海维翱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翱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维翱公司向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杭浦高速第十合同段工程供应3000吨钢材;逾期付款,应向维翱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千分之一的违约赔偿金。

此后,维翱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路桥集团未能全部履行付款义务。

XX年9月17日,十项目经理部确认所欠货款本金为人民币5346元,应付违约金506元。

XX年11月16日,该项目经理部支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

XX年2月4日,三公局支付货款人民币50万元,尚欠货款人民币4853元。

路桥集团后重组为中交集团;三公局于XX年向维翱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对其截止于XX年11月

  篇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XX年)

  最新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XX年06月07日点击:

17606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XX〕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

  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

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篇三: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合同法考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1、下面哪些言辞属于要约

  A、甲对一直想购买其珍藏的猴年邮票的乙说“我正在考虑是否要将这张邮票卖给你。

”.

  B、某建筑公司发传真给某水泥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吨150型号水泥来我司。

  C、某大学生张三勤工俭学出售IC卡,他在各个学生宿舍都散发了销售传单,上面写着“面值100、50、30元的IC卡9折优惠,如需要请呼191--88888”

  D、赵六素来想购买好友郭七祖传的一副黄庭坚真迹,郭七都不肯割售。

一日,两人共饮都有七分醉意,赵六以言语相激,说郭七自己不懂欣赏书法却不肯出售黄庭坚真迹,郭七不胜赵六之激,便说,“好,你拿30万块钱来,这副画就归你。

  2、下面哪些情形中,合同已经成立

  A、甲对乙说,“我的那本佟柔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8块钱卖给你,要不要”,乙说,“好,一言为定。

  B、联想计算机公司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500台联想商博士XX电脑的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全部条款都已经协商完毕打印好后各执一份,但没有签字盖章。

不久联想公司便将500台联想商博士XX电脑运送到了该销售公司。

  C、某超级市场发传真给某食品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来我司。

”该食品厂立即派车送去了3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

  D、郭某打电话给马某说,“昨天你想买的那枚珍珠我决定卖给你了,8000块钱。

”,马某说,“我要和我老婆商量一下,明天给你答复。

”第二天,马某发电子邮件给郭某说“决定8000元买你的珍珠,请速送来。

  3、所有KODAK洗像店在装照片的纸袋封口上方都用非常小的字体提示到:

“1、如遇意外损坏或损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

2、由订印照片之日期起,如三个月后仍未前来领取,订件将由本公司随意处理:

3、如遇机械故障、电流中断或水源问题,本公司有权将取件时间押后。

”请问,对这三条提示的效力评价正确的陈述是

  A、这三条提示都属于格式条款,都应当归于无效:

  B、尽管这三条提示都属于格式条款,但只是第一条无效;

  C、第一条与第二条无效:

  D、第一条与第三条无效;

  4、下面属于可以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情形有

  A、甲某租用幸福巷30号乙某的房屋一间为期三年,此间其亲友的信件都寄往此处。

租期届满后,甲某没有继续承租乙的房屋,乙怀恨在心。

甲走后仍有一些乙的信件寄往幸福巷30号,乙将这些信统统扔进了垃圾箱,在甲前来询问时,告诉他说没有受到什么信。

  B、张三某日上街办事,因事情紧急超近路走一家超级市场穿过,恰好该超市正在修理地下管线地面挖了个坑,由于修理工人去取材料,便临时在坑上面扑了几张硬纸板,张三正好踩在这个坑上,摔了进去将小腿骨折断;

  C、李婶带着自己5岁的儿子小黑子去超级市场购物,小黑子去收银台帮妈妈将购得的物品打包时,一脚踩在一片白菜叶子上,跌了一交,门牙两颗被撞掉。

  D、海拉东将一头病人膏盲的马鹿谎称是非常健壮的马鹿卖给了左伍海,左买后不到两天马鹿就死亡了。

  5、下面哪些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A、13岁的小学生李某向学校附近小食品店的王大妈买了一把塑料玩具手枪;

  B、20岁的大学生张某为了有钱请班里漂亮女生去高级酒吧,偷偷将父亲的一本邮票册卖给了邮票贩子葛某;

  C、某县土产公司派业务员任某前往某市购买干果,公司开出的介绍信上写着,“兹派遣我公司业务员任某前往贵公司联系购买干果事宜”,任某达到目的地后发现当地香蕉质优价廉,便以县土产公司的名义与该市果品公司签订了15吨香蕉的买卖合同。

香蕉运到县土产公司后,土产公司拒绝接受;

  D、甲与乙签订的一份合同中约定,“只要太阳从西边出来,甲就可以不归还其欠乙的1000元。

  6、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1997年4月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1997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

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乙公司。

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

同年9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表明因受水灾而致迟延交货事实。

乙公司因延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

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用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予承担赔偿乙公司1万元损失的责任

  D、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厂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7、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及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A、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B、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C、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合同;

  D、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标的灭失;

  8、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

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没有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

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

依据合同法,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达是: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

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

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9、下面哪些合同无效

  A、A和B订立了一辆赛车的买卖合同,但当时该车已经被盗;

  B、9岁的甲将遥控玩具车以100元卖给8岁的乙;

  C、中学生刘某与万某在为争夺自己喜爱的女孩子而决斗之前约定,如有死伤后果自负。

  D、钱某因赌博输给葛某6万元,因当时无钱而写下的欠条

  10、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在我国合同法上称作什么权利

  A.先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11、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由A公司出售1000吨大米给B公司,先付款后发货;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B公司出售1000吨大米给C公司,货到后付款。

为节约交易成本,B公司与A公司协商后达成对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即A公司直接将大米发往C公司所在地。

在B公司已经将贷款给了A公司,A公司即将履行合同前夕,B公司得知C公司乃一专门从事诈骗活动的皮包公司,因此立即派员前往A公司请求该公司暂时不要将大米发往C公司。

A公司不予理会,依旧将大米发往C公司,C公司得到大米后便逃之天天。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A公司违反了合同履行中的协助保护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A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C、A公司违反了合同履行中的协助保护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B公司行使的不安履行抗辩权;

  1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A、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C、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D、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3、下列债权屑于合同法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的有

  A、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B、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C、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D、人寿保险;

  14、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合法的

  A、甲律师考试辅导班约请与乙教授讲课,乙教授答应了。

因讲课当天乙教授要出差,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劳;

  B、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后,甲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C、债权人王某因出国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葛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1万5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王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葛某;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自己的小舅子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15、下列哪些情形出现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A、债务人李某将欠王某的1万元钱还给了王某;

  B、张三欠自己哥哥张二两万元,不久张二因车祸去世,张三是张二的唯一继承人:

  C、甲借乙3万元,为期一年,但过了4年乙也没有向甲要钱;

  D、甲偿还拖欠乙的两箱啤酒,乙拒绝受领,甲便将啤酒放在乙的门外,后被乞丐偷走:

  16、下列对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者叙述正确的有

  A、当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归债权人;

  B、尽管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了买受人,但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然由买受人承

  担;

  C、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D、货物运输合同中,被承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运人承担;

  17、下列哪些情形中,合同非违约人只能要求违约人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其实际履行

  A、紫禁城影业公司与某著名青春偶像派演员订立合同,约请担任电视连续剧《碧血剑》之男主角,不久因知广大观众对该演员曾担任过男主角的一部武打电视连续剧中的表演极不满意,正式开拍影业公司只让该演员担任一不重要之配角;

  B、张某将主传的一块御赐鸡血石请著名雕刻家代刻成名章,然该雕刻家顽皮的小孙子不慎将此石打碎;

  C、高男与郭女为准备婚事在某饭店定下20桌结婚酒席,然结婚那天,饭店竟根本未准备此20桌结婚酒席。

  D、双方订立以某物为标的之买卖合同,买方迟延交货,不久国家法令禁止再行买卖此物;

  18、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符合下列哪些条件的客观情况

  A、不能预见;

  B、任何合理的人都无法预见:

  C、不能克服;

  D、不能避免:

  19、下列对合同法中期限的描述正确的是

  A、债的保全制度之—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

  B、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争议时申请仲裁的期限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四年;—

  D、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为一年;

  20、下列哪些情形中,受害人提起诉讼时可以依照合同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A、甲将一批有毒饲料卖给了乙,乙用该饲料喂养的鸡全部死亡:

  B、某女为求美丽而至某美容院割双眼皮,由于美容师手术失败而至该女眼睛成为鱼泡眼;

  C、王某好友李某结婚,王某从商场买回一台电视机送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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