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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知识讲义

第十六章个人所得税法

•本章是所得税中的一个主要税种,也是考试命题的重点内容。

历年考题中各种题型均出现过,特别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从历年的考试分值看,均在10分左右。

今年可能还会加重份量。

•个人所得税与前面两种所得税法最大的区别在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其应税范围比企业所得税范围要广,但它们的计税原理是一致的,即以纳税人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征税对象。

• 本章学习和掌握的重点是:

纳税人身份的确定、纳税人所得来源的确定、应税所得的项目、税率、不同税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减免税优惠和境外所得税额扣除、纳税办法等内容。

•本章难点问题是:

费用的扣除有关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额计算中的一些特殊问题等。

第十六章个人所得税法

历年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计算题

综合题

合计

2001年

1分

1分

2分

8分

12分

2002年

1分

1分

3分

4分

2分

11分

2003年

1分

1分

1分

4分

7分

本章变化内容:

1、在第三节应税所得项目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新增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的相关支出的规定。

P359

  2、在第三节应税所得项目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新增个人投

资者的规定。

P361

  3、在第三节应税所得项目的“财产转让所得”中新增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P363

  4、新增了核定征收的内容。

P393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中国公民

•2、外籍人员

•①居民纳税人:

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

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P354

•②非居民纳税人:

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P355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对纳税人所得来源的判断应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

P356

•1、所得来源地的具体判断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并不是同一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却是不相同的。

根据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

P356

(1)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4)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奖所得。

•(9)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

  

•三、应税所得项目:

11项所得为应税所得P357-363

(一)工资、薪金所得。

•①、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纳个税,列举:

1、2、3、4看一下。

p357

•②、内退问题:

P357

•A、内退的个人在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不能按离退休工资对待。

•B、取得的一次性内退收入,应按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均摊,将每月分摊额与当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③、出租车问题:

P358

•A、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B、个体出租车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C、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①、可分为两类:

纯生产经营所得(4项)、独立劳动所得

•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和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视为对投资者的分配,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增内容)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A、非独立个人劳动:

计“工资、薪金所得”

B、独立个人劳动:

计“劳务报酬所得”

如会计:

专职会计,计薪金所得;兼职会计,计劳务报酬所得。

审稿:

区别稿酬所得。

本出版社专职:

计薪金所得;外社兼职,计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①、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②、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

计“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著作权使用权:

区别于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①、不扣除费用。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不缴个人所得税。

(与企业所得税有区别)

•③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和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或者向企业借款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视为对投资者的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增内容)

(八)财产租赁所得。

(仅指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转让)

•(九)财产转让所得。

(指有形财产的所有权转让)

•①、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A、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制的,职工个人取得的股份,暂缓征收;

•B、转让时,按转让收入额扣减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计税

•③、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总的原则是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其应税所得的确定按已购公有住房和非已购公有住房分别确定;个人换购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价值相等的部分可免税,但需交纳税保证金;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税。

362页。

•注意363页的新增内容。

•(十)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税率:

P364-365

•1、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不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2、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②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3、其他所得:

20%

•应注意的问题:

P365

•①稿酬减征30%实际税率14%。

•②劳务报酬加成征收;

•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加征五成税率为30%;5万元以上的加征十成,税率为40%。

(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举例如下:

•例:

某演员为一企业作电视广告,分两次等额取得报酬60000元,该演员共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解:

每次取得60000元的劳务报酬收入,适用加成征收税率,应纳税额为:

P365

•[60000⨯(1-20%)⨯30%-2000]×2=24800(元)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一)费用扣除标准

•1、有费用扣除的项目 

•①工资薪金:

扣800元/月(或扣4000元/月)

•②个体工商户: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

有协议规定的,按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的,按人头平均计算。

先分配,再征税。

•③承包承租收入:

以每一纳税年度按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所得,扣800元/月(全年800×12=9600元)

•④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

•A、4000元以下/次:

扣800元

•B、4000元以上/次:

扣20%

•举例如下:

•例:

某人将私房出租,月租金2000元,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解:

(1)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计税。

(2)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000-800)⨯20%⨯12=2880(元)

  

•例:

某人在2002年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两次,一次收入3000元,另一次收入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共计为多少?

•解: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转让一次为一次收入。

(2)应纳税额=(3000-800)⨯20%+8000⨯(1-20%)⨯20%=1720(元)

•⑤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无费用扣除: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1、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

P367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对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合计4000元。

•3、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4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P367-368

•①按次计算收入的有: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明确规定按次计算征税。

•②非按次计算收入的有:

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收入额计征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按年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按年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P368

 ①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P368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举例说明如下:

•例:

国内某作家的一篇小说先在某晚报上连载三个月,每月取得稿酬3600元,然后送交出版社出版,一次取得稿酬20000元,该作家因此需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

(1)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600⨯3⨯(1-20%)⨯20%⨯(1-30%)=1209.6(元)

(2)同一作品先报刊连载,再出版(或相反)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0000⨯(1-20%)⨯20%⨯(1-30%)=2240(元)

•(3)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209.6+2240

•=3449.6(元)

•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

国内某作家的一篇小说在一家日报上连载两个月,第一个月月末报社支付稿费3000元;第二个月月末,报社支付稿费15000元。

该作家两个月所获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解: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2)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15000+3000)⨯(1-20%)⨯20%⨯(1-30%)

•=2016(元)

•④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⑤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P368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P368-369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以及通过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全额扣除。

•2、个人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下次、或当年计征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P369-384

要求熟练掌握看懂教材中的例题。

在掌握一般计算规定的基础上,还要掌握计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这也是个人所得税中的重点和难点部分。

(一)工资、薪金所得(掌握)

•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见P369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①、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有关规定:

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农牧四业,已经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等等。

•③、查账征税的计税方法(这个需要重点掌握)

•A、投资者的扣除标准按“工资、薪金所得”标准确定。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B、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C、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客观题)D、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E、企业发生的工会、福利、教育经费可在计税工资的2%、14%、3.5%标准之内据实扣除,但不得计提。

•F、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年营业额的2%以内,可据实扣除,(企业:

2%+5‰),超过部分,可无限向以后年度结转。

•G、业务招待费支出范围:

1500万元以下5‰,以上部分3‰(同企业)

•H、不准提各种准备金

•I、举办两个或以上的独资企业时,年终汇算清缴,汇总所有企业的所得为应税所得,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分摊到每个企业分别交纳。

•④、核定征收:

包括定额征收、定率征收和其它合理方法。

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核定征收后不得继续弥补年度经营亏损。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见P373。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掌握)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②、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③、20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④、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A、不含税收入≤3360的:

•应税所得=(不含税收入-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税率

•B、不含税收入>3360的

•应税所得=[(不含税收入-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表见教材P374

•例题见教材P374

•(五)稿酬所得。

见例P374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注意: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见例P375

•(八)财产租赁所得:

注意按顺序扣除下列费用:

•①税费:

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

•②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无限期在以后期扣除)

•③、费用扣除标准:

800元或20%

•④、公式:

(注意:

顺序不要搞反了)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修缮费用(800为限)-800(费用额)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修缮费用)×(1-20%)

•⑤、适用税率:

20%。

例题见教材P376

•2001.01.01起,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

•(九)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例见P340。

•(十)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偶然所得-捐赠额)×适用税率

•例题见教材P377

•(十一)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P377

•1、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

• 个人取得上述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该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

• 个人取得上述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

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3、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P378

• 根据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其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4、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P379

•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全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6、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①、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企业量化资产的,不征税

•②、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企业量化资产股份,取得时暂缓征;在实际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③、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税。

•7、关于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该问题是2002年教材新增加的内容,请大家参阅教材P379

•8、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 ①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征管方法是:

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举例如下:

•例:

王先生为某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经理,2002年6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王先生的薪金为9200元,个人所得税由该外商投资企业另外支付缴纳。

同月,王先生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800元。

•该外商投资企业为王先生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9200-800-3200=5200(元);应纳所得税额(扣缴)=5200⨯20%-375=665(元)。

派遣单位为王先生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零,即:

应纳税所得额=800-800=0因无所得则不用纳税。

因双方单位已扣缴税款,王先生未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要求:

请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具体分析该外商投资企业及派遣单位计算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错误之处并列出步骤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同时,也请对王先生的行为分析、处理。

•解:

(1)该外商投资企业计算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不正确的。

其错误有以下二个方面:

•①中方人员不应享受附加扣除费用,只能减除标准费用800元。

•②该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其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再减除费用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扣缴税款。

正确的作法是应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税后所得)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扣缴税额。

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9200-800-375)÷(1-20%)=10031.25(万元)

•应纳(扣缴)税额=10031.25⨯20%-375=1631.25(元)

(2)派遣单位计算个人所得税额不正确,其错误是,派遣单位计算代扣代缴税款时,不应扣减费用。

派遣单位的正确计算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800⨯10%-25=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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