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必须关注的12个问题是.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369255 上传时间:2022-12-1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6.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必须关注的12个问题是.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必须关注的12个问题是.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必须关注的12个问题是.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必须关注的12个问题是.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必须关注的12个问题是.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必须关注的12个问题是.docx

《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必须关注的12个问题是.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必须关注的12个问题是.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必须关注的12个问题是.docx

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必须关注的12个问题是

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必须关注的12个问题是?

一问:

实施分类管理后,举办者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

实际上在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了比较清晰的界定。

修法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是现有民办学校的范围。

为了确保改革能够平稳推进,确保现有这些学校举办者的权益,《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和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依据,充分考虑了民办教育有关的历史和现实的状况,对现有的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做了三方面的安排:

首先,给了举办者自由选择的权利。

《若干意见》提出:

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

现有的民办学校在法律生效以后,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

修法以前,有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也有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

修法以后,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

第二,保证了举办者出资的权益。

确认了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者,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

第三,明确了举办者的决策权。

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学校的董事会或理事会,举办者依据法律和学校的章程,可以参与办学和管理。

就如何保证现有举办者的权益,教育部有关发言人指出,修改决定充分考虑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确认了举办者在学校终止时对学校剩余财产享有的权益,出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二是为地方制定保障举办者权益的具体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各地依据法律,因地制宜制定补偿或者奖励的具体办法。

三是为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其他权益做了专门规定,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二问:

如何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

  《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主要规定如下:

一要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

二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三要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

四要实行财务专户管理制度,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建设发展需要。

党建、思想政治和群团组织等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五要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办学结余的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六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三问:

在营非选择时,举办者要厘清哪些错误认识?

第一,选择非营利性学校,就等同于公办学校,政府全部包管,不会轻易倒闭除非特定情况下政府通过收购将民办学校收编为公办学校,否则民办学校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主体,仍然会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随时会有倒闭破产的风险存在,政府不可能包办的。

第二,选择非营利性学校,就是普惠性学校,学费较低民办教育新政并没有限制普惠性学校不能选择营利性,也没有要求非营利性学校只能是普惠性学校。

在定价政策上则规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审批制,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办学成本、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一个重要原则是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这说明只要办学投入和成本是真实的,非营利性学校也完全可能收取高额学费。

第三,选择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与学校就没有关系在非营利性学校中,举办者的身份并没有被剥夺,只是不能直接来掌管学校。

但是举办者或其他代表可以通过学校章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取得学校的办学权和经营权。

第四,选择营利性学校,就类似举办企业,举办者可以随意支配学校的资金和资产现行法律框架下,不论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性质,民办学校仍然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校的资产和资金。

举办者的资产主张权目前仍停留在学校终止或举办者退出时才能兑现。

第五,选择营利性性质,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因为出资份额直接掌控学校举办学校与举办公司不同,根据《公司法》可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举办者或股东以出资比例或股份获得权益,决定公司的发展,董事会只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

而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目前的法律并没考虑到设立出资人会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仍然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此也可以理解为最高权力机构),所以举办者要想取得学校的掌控权,也只能像非营利性学校一样通过学校章程和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才能实现。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中国宇华教育集团董事长李光宇: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应该注意两个倾向,一是对于非营利性学校,不能办得越来越像公办学校,二是对于营利性学校,不能像过去歧视民办教育一样进行一种新的歧视,因为营利性学校也是学校,也有教育功能,也具备公益性和正导向作用。

四问:

当前,举办者需要向省市级政府呼吁争取哪些政策?

“1+2”文件集中出台并不意味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就“万事大吉”了。

相反,要将文件规定落到实处,各省域还应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授权,因地制宜,尽快研制出台相应配套制度,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方面:

一要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若干意见》实施意见及配套措施,制定时应不折不扣落实新法精神和《若干意见》基本要义,既要强调规范,更要重视促进。

二要及早研究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非营利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总体上是按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要研制出台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具体办法。

按照《登记细则》规定,该办法也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在学校法人类型选择上,应充分尊重举办者意愿,并尽可能简化相应的转设程序,最大程度减免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要研究制定现有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剩余财产的补偿及奖励办法。

这一配套制度关涉学校法人、受教育者、举办者(出资人)等多方权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结合现阶段具体国情,综合考虑初始出资、资产增值及行业属性等多种因素,作出既有利稳定又有利发展的规定。

五问:

为什么无论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都必须清产核资?

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室主任耿景海认为,实行分类管理,所有的民办学校都要经过清产核资、重新登记这两个程序。

选择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因涉及补交税费问题,需要进行清产核资,这个比较容易理解。

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有进行清产核资的必要吗?

或许有人说,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用清产核资,直接修改章程继续办学就行了。

但是,国务院发的文件上清清楚楚地写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要给予举办者补偿和奖励。

如果一所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民办学校,但是选择时没有进行清产核资,将来补偿和奖励拿什么做依据呢?

学校的资产都不清楚,将来政府又怎么履行对其进行监管的职责呢?

这种想法缺乏系统性思维,考虑问题太过于简单化了,里面隐含的逻辑链是断裂的。

不过,实施清产核资时设定一个截至时点即可,并不是非得“中止”或“终止”后才能进行清产核资;同时财产理清后也不是立即就处分;这些不要误解。

六问:

为什么自然人办学要变更为企业办学?

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室主任耿景海认为,自然人办学的现象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比较普遍。

投资人不断拿自己私人的财产投入学校,同时也通过各种方式从学校获得回报,潜意识里认为他自己的财产是他的,学校的财产也是他的,学校的财产跟他个人的财产相互混淆。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误解呢?

是因为许多民办学校投资人缺乏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的研究。

从法律上讲,民办学校是独立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即使出任民办学校董事会的董事长,也仅是法人代表而已。

注意这里面的“代表”二字。

如果法人代表把民办学校的财产据为己有,严格意义上说,这是职务侵占,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如果这么定性,可能许多民办学校举办者心里感觉很委屈。

然而,个人情感是一回事,法律法规是另一回事,我们还是要依法办事。

举个现实例子:

安徽省歙州学校创办人洪敬秋先生因车祸意外去世,其妻子洪文琴和儿子洪绍轩要求继承洪敬秋在歙州学校的出资份额,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后做出了不予支持的判决。

法院认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洪敬秋举办歙州学校时投入的资产在学校成立后,由歙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不再属于洪敬秋个人或家庭所有,洪死亡后该出资份额不得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采用自然人办学模式运营学校的投资人看到这个判例惊讶得嘴都闭不上了吧?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还是要从保护举办者、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及受教育者的利益出发,尽快划清举办者财产和学校法人财产权属,改善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

自然人在股份制教育投资公司中股权利益是可以继承、转让的。

一句话,民办学校无论将来选非营利还是营利,变更治理结构都是当务之急,留给大家的时间不多了。

七问: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获利诉求如何实现呢?

一、依据新法,在民办学校终止时获取补偿或者奖励。

《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

“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二、担任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工作直接获取劳动报酬和奖励。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学校中通常会担任董事长、董事、校长等重要职务,也承担着学校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责任,可以通过学校薪资制度或者董事会的决议获取与工作岗位、职责、业绩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长和校长的薪资和奖金标准是否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上的限定?

目前没有查到明确的条文,与之有关的规定是:

2014年1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要求:

“(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2014年8月29日,中央审议通过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有专家据此方案测算,央企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不超过在岗职工的7~8倍。

据上分析,“2倍”将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员薪酬水平的一个刚性的限制指标,民办学校董事长和校长的薪资和奖金水平也中能在此范围内做文章;而“7~8倍”可能会成为董事长或校长与普通员工薪资差异的一个指导性指标。

国家在非营利性学校员工工资、资金、福利等具体标准上虽没有硬性要求,但在程序上有可能做一些限制,如董事会决议、审批机关备案和社会公示等。

三、借鉴互联网商业思维,通过为学校提供服务获取合法收益。

互联网领域中有一些成功的商业案例,如QQ、微信、163邮箱和360杀毒软件,他们共同的模式就是免费的平台+有偿的服务。

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通过普惠性的收费标准或优质的教育服务来吸引和稳定生源,再通过与举办者具有关联性的服务机构为学校和学生提供接送、餐饮、校服及配套用品等系列服务获取经济利益。

这种服务首先要具有合法性。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提供服务的机构一定是独立于学校之外的法人机构,且具有相关的业务资质;2.不得违反《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规定,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学校财产,损害学校利益;3.要遵重民政部2016年5月29日发布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精神,“社会服务机构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服务机构利益。

”,并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情况”。

四、多元发展,通过学校良好影响带动其他产业发展。

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本身虽不能为举办者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因为较高的教育品质,良好的品牌影响则会增加举办者其他相关项目的价值,或促进举办者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强举办者获取其他资源的能力,从而间接地实现了办学的利益诉求。

较为典型的案例有,房地产公司在小区开发中,通常会不惜重金引进名校作为小区的配套学校,并以“买房增送名校学位”、“家门口的优质教育”等为卖点,来提升小区的吸引力和楼盘价格。

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或引资办学时,考虑到教育的非营利性,也会附加一些其他产业的优惠措施给予举办者以补偿,如赠送或低价土地进行房产开发,政府优先采购、企业税收减免等。

五、通过VIE和ABS等模式,在资本市场上获取经济利益。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虽然自身不能直接营利,但由于其资产性质良好,办学的结余率(资本方认为的利润率)较高,且有着充足稳定的现金流,近几年,颇受资本市场的青睐,可以通过VIE结构在海外上市和ABS模式在资本上获取更大利益,转移投资风险。

VIE结构(VariableInterest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A机构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B机构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A机构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B机构,境内业务实体B机构要通过双方签订的《独家服务协议》要将自己全部利润(或业务结余)以服务费、管理费或知识产权使用费等名义直接或间接支付给境外上市实体A机构。

VIE结构是当下资本方突破行业政策壁垒的最有效模式。

近几年,浙江海亮教育在美国纳思达克上市,大连枫叶国际学校、成都实验外国语学校、广东睿见教育香港上市,均是通过VIE结构,在民办学校仍是非营利性属性的法律背景下实现的。

这也说明我国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VIE结构海外上市并没有明令禁止。

“法无禁止皆可为”,针对这一现象,法律顾问在出具意见书时,往往作如下表述:

“协议控制结构安全符合中国法律,但是不能保证中国政府监管机构对此有其他理解,也不能保证未来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存在法律问题。

”笔者预测,未来这一现象还可能持续增多。

ABS(Asset-backedSecurities),就是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又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再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和升级,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证券的过程。

债权、未来收益权(如预期学费)、租金等,任何可以在未来产生现金流量的权利在理论上都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

2017年2月6日,中国民办教育的首ABS——“广州证券(北京)二十一世纪国际学校学费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上交所无异议函。

专业人士认为,“随着生活质量提升和教育观念转变,优质特色民办K12教育(基础教育)颇具吸引力,在一线城市和核心区域尤为明显,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质量也在稳步提升,教育行业具有弱周期性,现金流稳定持续可预测,是证券化优质标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要想实现获利诉求,无论是采取什么样的模式,都必须要严格遵守三个重要前提:

1.在现实的法律规范下,合情合理地获取;2.民办学校自身得到良好发展,有实现利益诉求的可能性;3.不得损害学校利益或为学校发展带来潜在风险。

八问:

如何正确理解新法的精神要点?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王大泉副司长认为,新法精神可以从“改革、促进、规范、稳定、创新”5个核心词来理解。

改革是指以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为核心,分类管理改革的核心目的是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获得稳定发展的制度保障。

促进体现在:

收费审批放开、财政扶持加大力度、税收优惠更为明确、用地优惠强调同等。

规范体现在:

规范民办学校内部治理框架,包括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提出要求、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和加强监督。

稳定体现在:

维护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设置法律例外条款,承认举办者的出资权益;现有民办学校分类要平稳过渡;将平稳有序确定为改革原则。

创新体现在:

民促法修改为民办教育管理、办学和举办体制的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空间,包括教职工权益保护制度的创新,发展路径和办法的创新,举办体制和学校治理结构的创新。

九问:

本次修法的亮点是什么?

  一是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强调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党章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是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

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是进一步保障举办者权益。

规定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现有民办学校在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四是进一步完善师生权益保障机制。

提出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权益。

  五是进一步完善国家扶持政策。

强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明确了国家鼓励方向。

  六是进一步健全民办学校治理机制。

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

  七是保障实现平稳过渡。

修改决定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对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做出相应规定,授权各地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保证现有学校办学稳定。

十问:

民办学校章程的修订需要注意什么?

学校必须建立符合本校实际的章程,章程是学校的“基本法”,要实现科学发展,学校必须按章程办学;制定学校章程必须充分发挥民主,教师是学校章程实施的主体,章程的制定必须有教职工的全员参与。

章程中要明确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办法,需要在章程中明确;明确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

章程应当规定适当的教职工代表数量;明确理事、董事的任期。

明确理事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即理事会、董事会讨论民办学校具体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规定: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章程中应尽量避免出现“应该”“不得”“禁止”“不准”“不许”等词语。

十一问:

关于民办学校董事会制度建设,民办学校需要如何发声?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监事会主席、河南黄河科技学院创办人胡大白日前撰文指出,对于民办高校董事会制度的不完善与运营的不规范,我们应当正确对待、客观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和解决办法。

但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我们发现,许多人带着先入为主的偏见投入这个研究中来,看起来也是提出问题、分析推理,逻辑似乎也很严密,但在实际上,其结论已经包含在其研究范式之中了。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有一个研究范式的创新。

很多人在思考这个问题时,通常会参照美、日等国家的私立学校董事会的制度和经验,采用“法治”与“人治”、“民主”与“专制”等等抽象标准来分析我国民办高校董事会的现状,所提出的问题通常是诸如没有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董事数量少、不能像西方高校董事会那样争取社会资金等等。

在董事会组成人员如何产生的问题上,许多人习惯于把注意力集中在诸如是否具有民事能力、有没有受过法律处罚和实行亲属回避等因素上,对如何提高董事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却关注不够,不是想法把它建设成可靠的领导核心,而是把它作为防范的对象;在董事会行使职权的制度建设问题上,许多人习惯于把注意力集中在民主决策的形式上,关注的是董事会与校长职责的划分、如何完善决策过程中的民主程序、如何制约董事会的权限、如何避免董事会与校长发生冲突等问题,而真正重要的东西——如何充分行使董事会权力,保证其科学决策——却被忽略了。

许多人在研究中国高等教育时,总是斜着眼睛看西方大学是怎么办的,诸如“尊重学术自由”“去行政化”等等,都是这种思维范式制造出来的“问题”。

陷在这些“问题”上,我们就无法抓住主要矛盾,也就无法在高等教育上进入自由王国。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背景之下,我们应当确立自己的文化自信,跳出西方大学制度模式的框框,站得高一些、看得远一些,进而确立自己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对西方大学制度包括董事会制度进行升级改造,科学设计中国特色民办高校董事会制度,有效地加强其自身建设,创造出一种合理的运营模式。

民教投认为,民办高校要保持科学发展,就必须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在对外部环境而言,必须把自己置身于社会大系统之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的功能,在服务社会大系统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生存发展的依据;二是对内部环境而言,必须根据社会大系统的需要,建设自己的内部组织文化,将各个成员的个人才能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以有效地承担自身在社会大系统中的功能。

因为民办高校缺少公办高校所依托的国家财政资源,所以就没有多少可以犯错误或耍花架子的空间,因而就更应当高度重视这两项基本原则,甚至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不敢逾越它所划定的底线,才能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

从创办人决策转变为董事会决策,是民办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关系到民办高校的生存和发展。

这个过程必须稳妥可靠、平稳过渡,必须以保障科学发展为核心价值,所以就必须始终坚持上述两项基本原则。

民主原则、集体决策并非本质,如果忽略了科学发展的基本原则和保证科学决策,只注意决策的民主形式,那就是见小暗大、舍本逐末。

在这个问题上,民办高校的决策者们必须头脑清醒,不能盲目照搬西方大学的管理模式。

如果听信了某些人的忽悠,决策一旦出现错误,承担风险的只能是民办高校自己。

十二问:

为什么要关注PPP办学模式?

1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制度,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意见特别提到,要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意见还指出,推进社会资本兴办教育是为了改变政府管理方式,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

这也是当初发展PPP模式的一大重要意义。

我们认为,PPP作为调节政府、教育与市场三者关系的一把钥匙,是改革教育领域办学模式的新举措。

PPP模式能够克服传统教育供给形式和完全市场化变革的弊端,利用公私部门的有限合作方式来改善基础教育的供给效率和质量,从而为公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高质量的教育,同时引入民间资源也减轻了政府在教育领域供给的财政负担。

PPP对于促进各层次教育的发展均有多方面的意义,国家宏观层面也在创设积极、宽松的制度安排,但鉴于目前我国教育领域公私合作的政策条文尚不明朗细致,以PPP形式进行教育供给的服务内容、范围以及私人合作者的资质要求等需要详细的评估审定。

因此,教育领域成功实践PPP模式需要周密的前期规划和严谨的实施过程,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顺利实现预期目标。

(来自:

中国民办教育共同体)

分类管理时代,民办教育机构如何做对?

资本时代,民办教育机构如何做大做强?

参加论坛告诉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