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学历造假.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368146 上传时间:2022-12-15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2.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合同学历造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劳动合同学历造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劳动合同学历造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劳动合同学历造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劳动合同学历造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劳动合同学历造假.docx

《劳动合同学历造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合同学历造假.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动合同学历造假.docx

劳动合同学历造假

编号:

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学历造假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劳动合同学历造假

篇一:

劳动者学历造假被辞退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

偿-hR猫猫

劳动者学历造假被辞退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当前,一些求职者为了迎合用人单位的需求而在个人简

历上乱做文章,殊不知这样将会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进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近年来,由于劳动者的

简历作假而导致的劳动争议数虽也日益增加。

劳动者如果伪

造假文凭而求职成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人单位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案例】

电视大学专科学历的彭先生在向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提交履历时弄虚作假,使自己摇身成

了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生。

20XX年11月,彭先生成功应

聘入该公司担任营业部部长,月薪人民币8000元。

20XX年

9月,公司发现后,以彭先生申报的履历有假、所提供的上

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历是伪造的为由解除了与彭先生的劳动

合同。

20XX年9月,彭先生向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万余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0XX年1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向

彭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

公司不服

诉至法院,称彭先生20XX年应聘时向公司提供虚假学历,

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

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对彭先生要求公司支付1.2万余

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彭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

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经查证,彭先生向

公司提供的确为假文凭。

因此,公司以彭先生隐瞒真实学历,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无须向彭先生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求职过程中,简历作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伪造学历,二是虚构经历。

所谓学历作假,一般是指低端劳动者没有学历而伪造学历、低学历而伪造高学历、此学历而伪造

彼学历等;所谓虚构经历,一般是指中局端劳动者没有某种经历或经验而进行虚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劳动者的简历作假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例。

什么是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哪些情形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

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此外,如果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

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需求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果违反了缔约告知义务,则可能构成欺诈,“欺诈”

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实情,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案当中,彭先生应聘时向公司提供伪造的上海财经

大学的本科学历,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

可以认定彭先生的行为构成了欺诈。

因此,在本案中,彭先

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谁来确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劳动

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

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认定无效后有何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产生两大法律效果,一是

劳动合同的解除,二是赔偿责任的承担。

1.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

九条第五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

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公司可以与彭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

付经济补偿。

2.赔偿责任的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依法

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假设公司能够证明彭先生给其造成损

害的,还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

问:

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中没约定违约金,员工辞职企

业还要付违约金吗?

有何依据?

答:

《劳动合同法》只允许在两种条件下约定违约金,

第一是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而进行服务期约定的,第二是双方当事人有竟业限制

约定的。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对劳动者的违

约金。

问: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与该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去年7月份,在我在该企业工作差2个月就要满10年的时

候,该企业对我说,或者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者我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务工,在该企业继续工作。

在此情况下,我只能选择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务工继续留在该单位,在原来的岗位上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

请问,是不是可以认定我与该企业而非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答:

劳务派遣,是由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

你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虽然你仍然继续留在该单位,在原来的岗位上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但是现在合同主体变了,实际上你与派遣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你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问:

员工在操作过程中由于自己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员工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是否要赔偿。

答: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如果能够证明确实是由于劳动者的失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

如果需要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有两个限制,一是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收入的20%另一个限制是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于20XX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到20XX年6月18日才因经济补偿问题申请劳动仲裁,

适用60天还是1年的仲裁申请时效呢?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

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计算,但是该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因此,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于20XX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的话,那么申请仲

裁的时效是60天。

篇二:

学历造假被开除是合法解除的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9期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XX-09-1914:

51:

0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

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

原告:

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政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唐茂林。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公司)因与被告唐茂林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冠龙公司诉称:

被告唐茂林于20XX年3

月以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和采用虚假陈述的欺诈方式,使原告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此后,在原告每次要求员工更新人事资料时,被告均以欺骗方式填写了虚假信息。

公司接到相关举报后查实了上述事实,并发现被告在工作中存在虚报合同价格从中赚取差价的违规行为,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同时影响了公司的声誉。

鉴于此,

原告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

20XX年7月和8月,被告、原

告先后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嘉定

区劳仲委)提起仲裁,同年9月17日嘉定区劳仲委作出嘉劳仲(20XX)办字第I860、2188号裁决,该裁决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与事实。

被告以欺诈的方式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且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故原告的行为属于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另,被告未做满20XX年第二季度,原告不应支付其第二季

度奖金,故请求依法判令原告:

1.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赔偿金181866元;2.不予支付被告20XX年第二

季度奖金32213元;3.被告应返还原告20XX年12月至20XX

年5月向公司暂支的款项及借款共计28500元(包括暂支的

业务费10000元、借款

15000元、暂支茶叶款2000元、以工作站房租押金名义

暂支的1500元);4.被告应返还原告租房款项8190元;5.被

告应退还三个月的汽车保险费用697.75元。

同时,对仲裁

裁决的其他内容表示认可。

原告冠龙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嘉劳仲(20XX)办字第1860、2188号裁决书,旨在证

明本案已经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旨在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

3.暂支单四份,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曾于20XX年12

月至20XX年5月期间向原告预支、预借过四笔款项,共计

28500元;

4.支付凭证一份,旨在证明原告冠龙公司已将20XX年

5月22日至11

月21日的房租81900元支付给被告唐茂林,但被告事

后未提供租房合同;

5.购销合同二份、苏泵泵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证明、

现金支票存根及原告冠龙公司律师与需方经理田冬的笔录各一份,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曾与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从中赚取差价;

6.被告唐茂林向原告冠龙公司提交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及西安工业大学教务处的证明,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存在学历造假的行为;

7.任职承诺书,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曾经承诺“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

料如有作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故原告冠龙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8.20XX年版的《员工手册》及被告签字的《认知确认书》,旨在证明原告冠龙公司系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与被告唐茂林解除劳动合同;9.原告冠龙公司

原华东业务部经理马玉新书写的情况说明及马玉新的职务调动文件,旨在证明虽然马玉新在20XX年8月知晓被告唐

茂林学历造假一事,但因职务调动原因其未向公司报告亦未进行处理;

10.汽车保险支付凭证,旨在证明原告冠龙公司为被告唐茂林支付了2791元汽车保险费;

11.〈〈聘用与奖惩制度》和20XX版《员工手册》,旨在证明原告冠龙公司招聘业务人员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

被告唐茂林辩称,虽然被告进入原告冠龙公司时提供了虚假的学

历证明,但20XX年时原告公司已经知晓实情并对被告作出

了处理,且20XX年12月原告乂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足

以证明原告考虑到被告的业务能力较强故不予计较其学历

造假一事。

故20XX年6月原告乂以被告学历造假为由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系违反法律的行为,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

合同赔偿金。

原告在20XX年6月30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

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故双方劳动关系结束于20XX年6

月底,被告已做满第二季度,原告应支付该季度奖金。

关于

原告提到的暂支款项

和借款28500元,其中10000元业务款已经花费了6922元,

故同意返还3078元;15000元系被告以私人名义欲向原告预

借的款项,但因领导未签字同意,故被告实际未取得该笔借

款,不同意返还;茶叶款2000元,系被告拿其领导杨成心

的茶叶送给客户。

领导要求被告向公司暂支2000元后找发

票冲账,但被告一直未找到发票;关于以工作站租金名义暂

支的1500元中有1300元系房租押金,182元系电费。

因原

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致使工作站使用的房屋提前退租造

成违约,上述两笔款项不应返还,现同意返还剩余的18元。

租房8190元系经原告副总签字后同意支付的20XX年5月至

11月的房租,故不同意返还。

三个月的汽车保险费用697.75

元,被告同意返还。

另,由于原告以

无锡市最低缴费基数为被告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违反了

法律规定,故要求原告以被告的实际收入为缴费基数为其补

缴20XX年7月至20XX年7月无锡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差额。

被告唐茂林提交如下的证据:

1.被告唐茂林与马玉新、潘如娟的录音资料各一份,

旨在证明原告冠龙公司早在20XX年即已对被告学历造假一

事进行了处理;

2.电费发票一份,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所在工作站在

20XX年6月应缴电费为182元,该款包含于被告在20XX年

5月31日向原告冠龙公司预支的1500元内;

3.支付凭证二份、出差旅费报告表一份、发票六份,

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在20XX年12月向原告冠龙公司暂支业

务费10000元后已花费了文娱费、餐费、差旅费等共计6922

元。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唐茂林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

20XX年3月1日唐

茂林进入原告冠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入职时,唐茂林向冠

龙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了其本人于2000年7月毕业于西安工

业学院材料工程系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双方签订了期限为

20XX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

20XX年3月1日至同年8月1日为试用期,此后双方每年续

签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

20XX年12月25日,唐茂林签署

《任职承诺书》一份,内容为:

“本人作为上海冠龙阀门机

械有限公司之员工,特作如下承诺:

?

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

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

合同?

?

”20XX年12月

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

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限顺延至20XX年12月31日。

冠龙公司在南京、无锡两地均设有办事处,后在常州开设工作站(受

无锡办事处管辖),由唐茂林任工作站站长,无其他工作人员。

冠龙公司允许唐茂林以个人名义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开展工作,租房费用由公司承担。

20XX年10月25日,冠龙

公司向唐茂林支付汽车保险费2791元。

20XX年12月25日,

唐茂林向冠龙公司提交暂支单(有部门主管杨成心签字)并支取业务费10000元,20XX年1月7日唐茂林花费了文娱费、餐费、差旅费等共计6922元。

20XX年2月11日唐茂林填写了暂支事由为“借款”、暂支金额为15000元的暂支单,但该单据未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20XX年4月23日,冠龙公

司向唐茂林支付了20XX年5月22日至同年11月21日的房租(含税金)8190元。

20XX年5月31日,唐茂林填写两份暂支单并经部门主管杨成心签字确认后向冠龙公司支取了工作站房租押金1500元及茶叶款2000元,在关于茶叶款的暂支单上记载有“找发票冲账”的字样,事后唐茂林未向冠龙公司提交茶叶款发票。

20XX年6月28日,冠龙公司向唐茂林出具退工证明,但唐茂林不同意接受,20XX年7月2日唐茂林收到冠龙公司的律师函,其中载明“鉴于你在求职时向

冠龙公司出具的有关材料和陈述有虚假,且在工作时间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业务指标,没有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纪律和规章,故从即日起冠龙公司对你开除,即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落款日期为20XX年6月30日。

冠龙公司未支付唐茂林20XX年第四季度奖金(提成)剩余差额20493.89元,未支付唐茂林20XX年第一季度奖金(提成)1198.40元及第二季度奖金(提成)32213元。

此外,在20XX年8月,唐茂林的上级主管领导马玉新(冠龙公司华东业务部经理)通过他人举报得知并证实唐茂林存在学历造假一事。

20XX年12月

1日后因工作调动,唐茂林所在辖区不再受马玉新管理。

冠龙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陈述,办事处招聘员工,实际操作中由办事处主任进行核实和担保,办事处主任再向公司提供员

工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就可以了.20XX年11月1日,西安工业

大学教务处在原告冠龙公司出具的被告唐茂林毕业证书复印件上书写“2000届毕业证中无此人”的证明字样并敲章确认。

冠龙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如下规定:

“新录用的员工

报到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的正本供人事部门复核,同时交复印件一份供人事部门存档:

(1)身份证;

(2)学历证明?

”“员工有下列任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况的,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

”对

以上内容,唐茂林已签字确认知晓。

20XX年7月19日、8

月11日唐茂林与冠龙公司分别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返还暂支款项等事项向嘉定区劳仲委提起仲裁,20XX年9月

17日嘉定区劳仲委作出嘉劳仲(20XX)办字第1860、2188号

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冠龙公司应一次性支付被告违

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1866元、20XX年第四季度奖金(提

成)差额20493.89元、20XX年第一季度奖金(提成)1198.40

元、20XX年第二季度奖金(提成)32213元,合计人民币

235771.29元:

二、唐茂林应一次性返还冠龙公司20XX年

12月25日的业务费暂支款10000元、20XX年5月31日购

买茶叶暂支款2000元、20XX年5月31日的工作站房租押金

1500元、20XX年2月11日的借款15000元、汽车保险费

697.75元,合计人民币29197.75元;三、对唐茂林的其

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四、对冠龙公司的其他请求事项,

不予支持。

冠龙公司不服部分裁决内容,遂提起诉讼。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

被告唐茂林在入职时向原告冠

龙公司提交虚假学历证明的行为,是否构成冠龙公司合法解

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欺诈的认定标准之一为相对方是否知晓真实情况。

原告

冠龙公司的马玉新系管理公司华东地区所有办事处的业务

部经理,其对所辖办事处员工招聘、解聘等工作系其代表公

司的职务行

为。

20XX年12月,在马玉新知晓被告唐茂林提供虚假

学历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表明冠龙公司已经知晓唐茂林学历造假仍继续予以聘用,即不予追究唐茂林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

且冠龙公司对销售人员的学历设置准入资格应为保证销售人员的工作能力,唐茂林于20XX年进入冠龙公司后双方一直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亦从侧面证实冠龙公司对唐茂林的工作能力予以认可,故冠龙公司主张唐茂林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冠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据此,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照〈冲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20XX年3月21日判决:

一、原告冠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H内支付被告唐茂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81866元、20XX年第四季度奖金(提成)差额人民币20493.89元、20XX年第一季度奖金(提成)人民币1198.40元、20XX年第二季度奖金(提成)人民

币32213元,上述四项合计人民币235771.29元;

二、被告唐茂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H起十H内返还原告

冠龙公司20XX年12月25日暂支的业务费人民币3078元、

20XX年5月31日暂支的工作站房租押金人民币1318元、20XX

年4月23日支取的工作站租房款人民币6370元、汽车保险费人民币697.75元,上述四项合计人民币11463.75元;

三、驳回原告冠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冠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冠龙公司上诉称:

1.冠龙公司与被上诉人唐茂林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首先,唐茂林存在伪造学历的欺诈行为,唐茂林采用欺诈方式骗取冠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冠龙公司规章制度及双方约定,冠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冠龙公司招聘员工时要求应聘者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唐茂林在20XX年应聘时亦提交了

伪造的学历证书,现冠龙公司仅留存有唐茂林提供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已交还唐茂林本人。

冠龙公司认为,即使冠龙公司在录用唐茂林时未就学历证书尽审查义务,也不能就此抵消唐茂林学历造假的责任。

另,冠龙公司的马玉新经理不是整个华东地区的业务经理,其只是苏州片区的业务经理,不具有人事处罚权。

即使马玉新经理知悉唐茂林伪造学历证书的事情,也不代表公司也知悉了该事并已作处理,且事实上马玉新也已证明未就此事上报公司。

冠龙公司与唐茂林续签劳动合同时马玉新经理也已调任他处工作,冠龙公司与唐茂林续签劳动合同时并不知道其学历造假事宜。

其次,唐茂林在工作过程中还存在其他营私舞弊行为,唐茂林与常州苏泵泵业有限公司签订过一份阴阳合同,给客户的那份合同约

定的价格为2115元,但给公司的合同价格只有1407元,冠

龙公司实际收到的现金只有1407元。

常州苏泵泵业有限公

司也就此出具了证明。

唐茂林这种徇私舞弊的行为严重违反

公司的规章制度,冠龙公司与唐茂林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冠龙公司无需支付唐茂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请求撤销原审法院

判决第一项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判决,要求改判

冠龙公司不支付唐茂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1866

元。

2.原审法院认定唐茂林应返还公司15000元和10000

元暂支单款项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冠龙公司认为这两项应全

额返还。

关于15000元暂支单款项,冠龙公司认为,唐茂林

将其签过字的借款单留在冠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院校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