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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买卖合同

公墓买卖合同

篇一:

购买墓地合同

墓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承租甲方墓地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墓地基本情况:

甲方出租的墓地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街道办事处村村

民委员会第村民小组甲方的责任山上,占地积平方米;地

址:

林村背黄泥岭。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期限为永久性。

第三条租金及付款方式

乙方一次支付甲方墓地租金款共计人民币Y:

7000元

(大写:

柒仟元整);以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及借口收取乙方任何费用。

付款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一次性交付清。

第四条双方约定

1、甲方保证上述出租的墓地产权清楚。

如因该墓地产权不明等甲方原因而造成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赔偿乙方损失。

2、甲方保证所出租的墓地与村、组和其他村民没有纠纷,如发生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甲方负责保证乙方人员上山及进出该墓地的道路畅通,对上山便道进行及时维护。

4、乙方系替长辈承租墓地。

第五条违约责任

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终止合同规定

如因国家征用、道路建设等因素导致本合同终止,甲方应协助乙方根据实际政策向征地方申请办理墓地迁移补偿金,补偿金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后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分。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生效):

乙方(签字生效):

联系电话:

系电话:

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

篇二:

墓地买卖合同

墓地买卖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使用墓地事宜,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卖给乙方墓地坐落于,

面积为平方米。

该墓地总额为元人民币元,一次性结清。

第二条,乙方以后在使用或进棺甲方不得干涉。

甲方负责照料墓地,保证墓地的设施、配置完整,免遭人为破坏。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及买卖该墓地。

第三条:

1、合同期内如发生因国家政策变化或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拒力,造成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实

施,双方免责。

2、若非不可抗拒力原因,合同期内甲方未尽职责,致使乙方墓地或其设施遭到破损。

3、未经协商一致,合同任何一方自行终止本合同,按购墓费总额的20%向对方缴纳违约金。

甲方违约,应全

退还乙方购墓款。

第四条:

1、如在合同执行中产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予以解决。

如未能取得协商一致,可委托调解或依法解决。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年月曰年月曰

篇三:

墓地买卖协议范本

墓地买卖协议范本

合约编号: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条例法规、法律法规及规定。

为保障本公司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管理的稳定和

发展,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购买墓地事宜达

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级管理部门对殡改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乙方根据甲方的统一规划,选择购买了甲方号的墓穴,面积平方米。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币别:

墓穴(地):

元整。

管理费(类别:

):

元整。

墓碑():

元整。

其它:

元整。

合计:

元整。

上述费用在签订合同时一次付清。

第五条乙方在获得甲方核发的《墓地使用证》后,即获得该墓穴的永久使用权。

第六条乙方所购的墓穴由甲方负责绿化、清洁、保安

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乙方购置的墓面及小件的看护、保管(

如因甲方责任而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修补及更换。

第七条乙方应爱护甲方墓园内的设施(包括墓园、小件及墓穴绿化),如有损坏,则须按实际损失赔偿给甲方。

第八条不可抗力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免除履行义务方的责任;

2.如遇国家或政府政策变化或调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履行义务方的责

任。

第九条本公司提供定期供奉服务,客户如需要须另行缴交服务费。

第十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

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送达方式

1.甲方

地址:

传真:

电话:

2.乙方

地址:

传真:

电话:

3.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3个

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以上述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的发出的信件、传真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协议附件

为协议附件,效力同于本协议。

第十四条本协议合约经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文档:

律师365(/)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篇四:

公墓墓位销售合同

公墓墓位销售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就买卖公墓墓位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甲方):

注册地址: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

发证机关:

通讯地址:

电话:

现住址:

使用人姓名:

性别:

使用人姓名:

性别:

买受人与使用人的关系:

与;

与。

第二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经批准建设公墓。

公墓名称。

公墓设置文号:

第三条标的物:

墓位。

墓位即墓穴、墓体、格位的统

称。

标的物的使用权为乙方。

第四条墓位数量数量:

座。

编号:

第五条墓位材质:

第六条墓位款项(人民币)

一、墓位总价款:

拾万

仟佰拾元整¥元。

其中:

(一)墓位费:

拾万

仟佰拾元,¥

丿元。

(二)管理维护费:

年,万

仟佰拾元,¥元。

(三)其它费用:

万仟

佰拾元,¥元。

二、付款时间、方式: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墓位费的

%乍为定金,计¥元。

(二)乙方于年月日前,一

次性付清墓位总价款。

(三)逾期未付清上述款项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处理

该墓位。

三、乙方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使用人(未入葬)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核实无误同意后予以变更,不收变更费。

如甲方已制作墓碑,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墓位使用期限届满时需要履行的事宜:

一、公墓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所有。

甲方依法开展公墓经营活动,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合法权益。

二、公墓使用期限:

每期使用时间为年。

使用期届满,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墓位时,必须与甲方签定《公墓墓位续用合同》仅交管理维护费。

三、管理维护费:

一次性收取,期限不得超过贰拾年。

四、使用期届满的前壹年,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

无法联系的,登报公告。

从乙方收到书面通知或登报公告之日起年

后,乙方不与甲方签定《公墓墓位续用合同》的,墓位由甲方收回,骨灰(遗体)依法集中处理,对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八条甲方责任

一、因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

使用人骨灰毁失的,一次性赔偿乙方Y元。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使用人的墓碑碑文、碑体、碑座等错误或制作、安装过程中有严重损坏的,甲方负责免费更换、安装。

三、因甲方原因,将乙方已购墓位再次销售给第三方的,乙方可任意选择以下一条(第条。

(一)甲方退还乙方所购墓位款项,并向乙方支付墓位

费%的违约金计Y元。

(二)甲方在规划区内,向乙方提供同等墓型、同等材

质,同等数量的墓位,并向乙方支付墓位费—%的违约金,

计¥元

第九条乙方责任

一、墓碑:

按甲方设计加工制作。

如乙方要求对墓碑进行特殊处理的,甲方在不影响整体环境的前提下,应满足乙方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双方协商。

二、碑文:

甲方已按乙方所签碑文的清样或小样制作,乙方要求改内容的,甲方应尊重、满足乙方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因违约甲方的《墓园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凭本合同、购墓发票《墓位证》领取使用人骨灰。

第十条《墓位证》由贵阳市民政局统一监制。

第十一条乙方要求迁移使用人骨灰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及承担费用,乙方迁移骨灰后,即放弃该墓位的使用权,本合同完全终止。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墓体损毁、骨灰毁失或因自然风化、树脂滴染造成碑体变色、损坏,甲方可采取登报公告或书面、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甲方未尽到通知义务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仲裁: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诉讼: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肆份。

甲方参份,乙方壹份。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第十七条其它条款:

出卖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业务经办人:

电话:

邮编:

年月日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受用人:

使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年月日

篇五:

购买墓地协议书

购买墓地协议书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乙方为了安葬双亲骨骼需向甲方购买一块墓地,经甲乙

双方共同协商,就买卖墓地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

守。

第一条乙方经甲方同意,选择在甲方的()坡地中购

买一块地作为墓穴,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支付墓穴(地)费:

()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

()元。

在签订协议书时一次付清。

第三条乙方在获得甲方代表人签字后,即获得该墓穴

的永久使用权。

第四条乙方所购的墓穴(地)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甲方不能在这块地中种植任何植物和安放任何物品。

如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墓穴(地)损失,由甲方负责修补及更换。

第五条乙方应爱护墓穴(地)周围甲方的果树和设施。

如有损坏,则须按实际损失赔偿给甲方。

第六条乙方在使用墓地的过程中,如果有不明真相的人员或者屯内人员干扰和阻挠的,由甲方负责出面解决。

第七条不可抗力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免除履行义务方的责任;

2.如遇国家或政府政策变化或调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履行义务方的责任。

第八条由于年代和甲方代表人的变更对本协议不受任何影响。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假如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经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字、手印):

甲方到场人员(签字、手印):

年月日

乙方(签字、手印):

():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篇六:

公墓转让合同

公墓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转让公墓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转让的公墓现状及范围

甲方在公墓整片排(包括尚未出售墓穴孔);配套

设施包括管理房、厨房、厕所、桌椅、办公用品、音响设备、现有剩余石材、用水用电、公路、通道、风景树、水潭、鱼池、平地、绿化地、墓地空地等等,自愿将该公墓及一切配套财产转让给乙方建设、经营、管理、维护。

二、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

小写元

整。

三、转让方式

甲方同意将该公墓(包括本合同第一条内容)及其建设、经营、管理、维护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乙方。

四、付款方式、时间

乙方应在甲方向乙方办结一切交接手续后一日内付给

甲方人民

币元;余款元在乙方经营管理个月内确认甲方无违

约后付清。

五、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应将与经营该公墓有关的一切证照、批文、合

同、协议、文件等一整套材料在本合同签订后一日内交付给乙方;任何需要变更的事项(包括与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等的有关系变更事项等等),甲方应办理并及时与乙方办理交接手续。

日后需要甲方配合的事项,甲方仍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

2、甲方保证现有该山坵湾公墓不存在权属争议,建墓各项用地已经理赔清楚。

若出现山坵湾自然村或溪坪尾自然或七蒲村村民的干涉,由甲方负责理清,不累及乙方;若出现洋头自然村村民的干涉,由乙方负责理清,不累及甲方。

3、本转让前所形成的债务归甲方承担,因违法违规经营遭受处罚的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本转让后所形成的债务由乙方承担,因违法违规经营遭受处罚的由乙方承担一

切法律责任。

4、甲方确认现有公墓尚余孔墓穴未出售。

若实际状况

与此有误差,则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实际尚未出售墓穴多于孔,乙方应按每孔元补充支付给甲方;若实际尚未出售墓

穴少于孔,甲方则应按每孔元支付给乙方。

该多还少补款项可在往来款中直接支付或扣收,也可另行支付。

5、本合同签订后对该公墓各个墓穴每年应收取的管理维护费由乙方负责收取归乙方所有。

6、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日内与乙方办理交接事项并离场;乙方随即进驻,一切经营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分享。

六、甲、乙双方应诚实守信,严守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应完全、全面履行合同忠实履行己方各项应尽义务,不得擅自终止履行合同。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若有违约,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转让款的30%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曰年月曰

篇七:

墓地购买合同

购买墓地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为了安葬双亲骨骼需向甲方购买一块墓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买卖墓地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经甲方同意,选择在甲方的()坡地中购买一块地作为墓穴,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支付墓穴(地)费:

()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元。

在签订协议书时一次付清。

第三条乙方在获得甲方代表人签字后,即获得该墓穴的永久使用权。

第四条乙方所购的墓穴(地)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甲方不能在这块地中种植任何植物和安放任何物品。

如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墓穴(地)损失,由甲方负责修补及更换。

第五条乙方在使用墓地的过程中,如果有不明真相的人员或者屯内人员干扰和阻挠的,由甲方负责出面解决。

第六条不可抗力条款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免除履行义务方的责任;2.如遇国家或政府政策变化或调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履行义务方的责任。

第七条由于年代和甲方代表人的变更对本协议不受任何影响。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1.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假如

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经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字、手印):

甲方到场人员(签字、手印):

年月日

乙方(签字、手印):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篇八:

墓地使用合同书

合同编号:

陵[]年号

使

协会监制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身份证(执照)号码:

XXXXX园是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陵塔墓园,甲、乙双

方根据《合同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墓位使用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墓位基本情况:

1、甲方园区内所有墓(塔)位式样、规格、材质、墓

(塔)区室内外装饰、地面

硬化面积、环境配套、高度、朝向等均由甲方统一规划、建造,乙方可在规划内自由选择经甲方认可的墓塔位产品。

2、乙方在XXXXXX园选定园区排号墓位作为安葬

(放)骨灰(骨缸)使用[限葬(放)位骨灰或位骨缸]上述墓位的定制墓型为型穴,墓位的墓型规格、建设标准等参照甲方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二条费用:

1、销售总价为人民币元(万仟佰拾元整),墓位销售价(墓位土地使用、墓区建设费、建墓位工料费)

元、墓塔位前20年长期管理费元、工本费(安葬证每本元)。

即每年管理费按该产品实时总价的千分之五计价。

2、墓位前20年管理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前20年期满后30日内乙方应足额缴交下一个20年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实时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4、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清墓位

土地使用及墓区建设费、建墓位工料费、前20年管理费,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上述墓位,并可提出解除合

同。

第三条墓面制作:

1、甲、乙双方就墓面制作的有关具体事项(如碑文刻字、墓面完工合格后的交付日

期等)签订《墓位建设工程单》,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文字内容真实、合法,甲方对乙方墓志铬内容有审核的权利。

2、为保持甲方陵园墓区的统一规范,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乙方不得随意调整

墓台及墓碑的方位、朝向,不得随意改变墓型或增减墓

台构件

3、甲方应于墓面制作完工后的3日内通知乙方验收,

验收以《墓位建设工程单》为标准。

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的15日内到陵园办理墓面验收手续,逾期视同验收合格。

4、甲方按规定向乙方发放《安葬证》。

第四条墓位的保修与维修:

1、经乙方验收合格的墓位由甲方负责保修。

墓位基础保修5年,墓石保修3年。

保修期内出现的墓位质量问题,甲方免费维修或更换。

保修内因乙方擅自拆卸、不合理使用导致的损坏,免除甲方保修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及超出保修期的自然损耗造成的墓位损坏,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的责任。

3、保修期外,墓位发生自然损坏,乙方若需维修,由甲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墓园管理:

1、乙方在陵园内进行安葬(放)、祭祀活动时应自觉遵守殡葬法规及甲方园区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陵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2、陵园内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应积极配合。

3、鉴于陵园属公共场所,乙方自行置于墓位上的祭祀用品、装饰品,如有损坏或遗失甲方不负管理责任。

4、乙方已安葬(放)的骨灰、骨缸,因特殊原因需起葬迁移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收回原购买发票、《安葬证》原件后方可迁葬;迁葬后原墓位按甲方规定及有关殡葬政策处理,甲方退还剩余管理费,其他费用不予退还;迁葬后甲乙双方签订的墓位销售使用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灭,即本合同解除。

5、乙方对甲方墓园管理质量不满意的,有权向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出现下列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

收回墓位,骨位等由甲方深埋处理;

(1)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

(2)擅自转让、转变的;

(3)超过3个月不缴纳续期管理费,经甲方通知催告,并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后三个月仍未缴纳的。

3、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的。

第七条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若有对本合同及《墓位建设工程单》的变更,应当通过协商,订立补充

协议或进行书面确认。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对于验收中存在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甲方在

其职责范围内应无偿予以解决。

因乙方提供内容有误,返

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交付墓位日期相应顺延。

2、乙方墓(塔)位内安葬(放)的所有骨灰、骨缸如

发生遗失,甲方一次性按乙方所交年管理费的20倍(每座)

赔偿乙方损失(乙方未交管理费的,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乙方放入墓(塔)内的随葬品如有遗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因甲方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的墓位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

4、乙方入园安葬(放)、祭祀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乙方逾期缴纳管理费的,甲方有权按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调整墓台及墓碑的方位、朝向,改变墓型或增减墓台构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乙方若在甲方告知10日内未恢复原状的,由甲方予以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保证已具备购买的合法资格,并保证已得到其他亲属的授权签署本协议,乙方亲属之间有关墓位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若因乙方亲属之间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其他(或另有)约定事项:

第十条其他:

1、乙方通讯地址、邮编、电话(手机)号码变更,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原始地址、信息寄送的有关通知在发出15日后,视同送达。

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原始地址、信息有误造成的送达失

误,甲方概不负责,并视同送达。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乙方缴清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所列费用后开始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

篇九:

购买墓地协议书

购买墓地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充分协商,就山荒地经营使用权转让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有承包山荒地一处,东西长16米,南北宽米,

总面积184平方米。

四至分:

东至界,西至,南至地,

北至。

经双方协议,甲方同意将该山荒地转让给乙方作墓地使用,并协商转让费用为贰万贰仟元(Y),乙方同意接受并使用,从协议签定之日起,该山荒地乙方有权做墓地永久使用,甲方不准干涉。

乙方埋葬坟墓时,如甲方树木或农作物有妨碍,甲方应无代价的提供一切方便,该墓地如国家建设占地,甲方无权过问并不承担一切补偿费。

附着物及迁坟补偿归乙方所有。

(2)该山荒地种植作物权一切都由乙方所有,如乙方不种,甲方可与乙方协商使用,乙方因自身需要可随时收回甲方山荒地的经营使用权。

(3)乙方所取的该山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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