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部分营业线施工管理精.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366551 上传时间:2022-12-15 格式:DOCX 页数:47 大小:62.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十部分营业线施工管理精.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7页
第十部分营业线施工管理精.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7页
第十部分营业线施工管理精.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7页
第十部分营业线施工管理精.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7页
第十部分营业线施工管理精.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十部分营业线施工管理精.docx

《第十部分营业线施工管理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部分营业线施工管理精.docx(4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十部分营业线施工管理精.docx

第十部分营业线施工管理精

第十部分营业线施工管理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营业线施工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

第三条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

主要包括: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第四条营业线上线路、桥隧、信号、通信、接触网及其他行车设备的施工,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确保不中断行车,力争不降低行车速度。

第二章施工计划

第五条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均需向铁路局运输部门提报施工申请计划。

各种建筑物跨(穿)越铁路线施工、不论该项施工是否需要封锁或限速,停用一路信号电源检修等施工,也应提报施工申请计划。

第六条提报的施工申请计划分为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性施工申请两种。

1、月度施工计划是指次月施工计划,项目经理部应于每月上旬末(或中旬初),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给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批。

2、临时性施工申请是指月度施工计划未安排,本月因特殊情况必须施工的,项目经理部应至少提前5天补充施工申请。

第七条提报的施工申请计划包括“要点”、“不要点”两类施工。

1、“要点”施工:

分要封锁点和限速点两种。

(1)凡需中断线路,停用信号、联锁、闭塞设备的施工,使用轨行车运送材料,以及任何有可能会造成侵限的施工,均应要封锁点,包括封锁线路起迄时间、起迄里程、封锁前后列车限行速度等内容。

为减少施工对运输的影响,封锁点的时间宜选择在列车运行图留有的“施工天窗”内,申请利用“天窗”时间封锁施工。

当无“天窗”,应尽可能申请利用列车运行图内行车间隔大的时段再加些时分安排施工;

(2)凡需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的施工,如架空轨道顶桥施工、小范围抬落道施工,均应要限速点,包括限定列车运行的速度、起迄时间、起迄里程等内容。

2、“不要点”施工:

如架设公跨铁桥小跨度梁施工、顶进小圆涵施工,以及其它当技术方案可行时可需要封锁铁路的施工。

这类施工虽然不要封锁点和限速点,但也应按第五条的要求,向铁路局提报施工申请计划,让铁路运营设备管理的有关单位知道何时何地有何工程正在施工。

第八条填报的施工计划应由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凡需其他单位配合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将施工计划交配合施工单位,由配合施工单位签配合施工意见并加盖公章,再由项目经理部将签有配合施工意见的施工计划报铁路局业务处审批。

施工无论是否需其他单位配合,该施工计划在上报给铁路局之前,必须先报有关站、段会签盖章后,再报建设单位审查盖章,然后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批。

第九条报给铁路局的施工计划应包括:

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对站场、线路、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及接触网设备的改造施工,应同时提报经审查批准的站场、线路平纵断面图、信号平面图、联锁表、接触网示意图等有关技术资料。

如有新设备还需报使用说明。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提报给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查的安全协议书,应由项目经理部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

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

5、结合部安全分工与责任;

6、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7、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未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

第十二条未批准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施工。

特殊情况确需施工的,补充施工申请,详细说明施工地点、项目、时间、影响范围、配合单位、施工负责人等内容,并与既有设备的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查,由运输处安排施工。

对临时发生行车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影响列车运行,需立即抢修的要点施工,要及时通知有关配合(部门)单位,按规定在车站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要点。

第十三条已经批准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

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施工的,应至少提前2天报告铁路局调度所。

第十四条区间装、卸工程用路料应尽可能地纳入填报的月度施工计划内。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提前2天向铁路局调度所提出申请,接调度命令后,按调度命令安排作业。

第十五条必须严格遵守铁路局的施工计划审批制度,严格按照铁路局文件批准的月度施工计划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或施工范围的,一经发现制止必须立即停工,并将被追究责任。

第三章施工等级与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营业线施工等级划分为以下三级

I级施工:

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梁、主要干线更换正线道岔、主要干线及枢纽上跨铁路结构物、大型信联闭改造、大型电气化改造的施工。

Ⅱ级施工:

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4小时以上的施工;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6小时以上的施工。

Ⅲ级施工:

为I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七条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铁道部审批I级施工计划;铁路局审批Ⅱ、Ⅲ级施工并下达施工计划批文。

对于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无论是、I级、Ⅱ级、Ⅲ级施工,均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第十八条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施工单位必须针对各级施工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

I级施工由公司领导任施工领导小组组长,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施技、安质部门负责人和项目总工、施技、安质、材设、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项目经理任施工领导小组组长,施工负责人和项目总工任副组长,成员由项目施技、安质、材设、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Ⅲ级施工由项目经理部领导任施工领导小组组长,工区长和施工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工区技术主管、施技、安质、材设、财务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施工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

1、拟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报建设、监理、行车设备管理单位和铁路运输部门审批。

2、服从铁路局施工领导小组的领导,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协调并解决施工、安全、友邻单位合作等事宜,召开施工技术、安全交底会,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3、掌握施工进度,协调解决各专业施工临时出现的问题。

4、封锁结束后及线路开通之前,协同铁路局安监人员复查线路安全状态,确保开通安全。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

多专业综合利用封锁时间在同一区间作业时,指定施工主体单位一人为施工负责人。

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内容,确保达到规定的放行列车条件。

第二十一条关于营业线某次封锁施工的施工负责人

1、施工负责人可以是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或其它熟悉施工内容、熟悉施工方法、熟悉安全措施的责任心强的负责人;

2、施工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施工安全素质。

因施工原因发生的行车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3、施工负责人主要职责:

(1)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负责施工现场的作业组织,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

(2)施工前,核实各项准备工作,再次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确认信号备品、机具、材料齐全完好、封锁或慢行命令无差错、防护已设,指派驻站联络员在车站办理登记;

(3)施工中,随时掌握进度、质量,消除不安全因素,经常保持与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的联系;

(4)施工作业完成后,在开通线路前,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经设备管理单位安监人员复查确认轨道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材料机具不侵限,下令撤除防护,由驻站联络员办理开通登记手续;

(5)列车通过后,组织复查、整修,确认线路已达到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后,方准收工。

第四章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第二十二条营业线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专设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

每个作业区必须设专职防护员,车站设驻站联络员。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以及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应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

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二十四条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应视力、听觉良好,并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合格。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将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营业线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职责,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遵守劳动纪律教育,提高安全群体意识,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予以督促、检查、落实。

安全员、防护员必须掌握《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中告知的防护方法,熟悉防护信号备品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六条营业线施工各级安全、质量检查人员,必须及时掌握安全信息,提出防范措施,并应结合季节和施工特点,适时组织春运、防汛、防洪、线路开通、桥涵顶进开挖等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第五章安全作业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营业线施工严格遵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及各项安全生产规定,重点防止路基坍塌下沉、施工道口肇事、挖断地下电缆、机械料具侵限、作业车辆溜逸、违章放行列车等易发事故的发生,重点控制施工封锁、桥涵顶进、沿线爆破,邻线卸料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

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凡施工地段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险情,发现单位和人员应遵照“宁断道、不翻车”的原则,立即设置停车信号,制止列车通行或一度停车限速慢行,并迅速通知邻近车站,组织力量排险,同时逐级上报。

各级领导在接获险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排险。

第二十九条营业线工程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给路外施工单位。

第三十条营业线工程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

劳务工参加行车线路上的施工作业,必须先经必要的培训,接受劳动纪律教育,并由技术熟练、善于管理的正式职工带领。

劳务工不能担任爆破工、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起道机、直轨机及轨缝调整器,不准单独使用各类轨行作业车辆。

由于劳务工造成行车事故的,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部领导及带班人员将被追究事故责任。

第三十一条施工中需拆除或改动既有行车设备时,应事先将施工内容和计划报维修单位并取得同意,同时约请维修单位派员监控。

涉及行车安全的项目应与维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未征得维修单位同意之前,不得擅自施工。

第三十二条营业线“要点”施工,必须严格控制三个关键环节:

1、点前防止超量准备和超范围作业,保证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

2、点中严格作业标准,按标准化作业,加强对邻线的安全防护,如拉防护绳防止人员、料具的侵限;

3、点后全面、认真检查。

第六章安全作业方法

第三十三条砍树作业

1、营业线工程需要砍伐既有线两侧树木时,伐树之前,必须到树木管理部门办理准伐手续;

2、组织砍树时,备齐防护信号备品,按规定设好防护。

无施工负责人和防护员在场时,禁止开工;

3、砍伐树木时,使用绳索或支撑圆木,将树木往既有线外侧推拉,防止树木倒向既有线上;列车通过时,暂停砍树作业,防止列车气流将树木冲倒。

万一树木倒向既有线侵入限界,立即按规定进行防护,并迅速排险,检查线路技术状态,确属良好后方撤消防护;

4、当遇有通信、电力线路时,待线路拆除或采取导向措施保证不损坏通信、电力线路,方可实施砍伐。

第三十四条路堤施工

1、营业线应尽量避免在雨季进行破坏既有路基设施的施工。

必须在雨季施工时,要制定并落实防洪措施,保持既有线的排水系统畅通。

无足够可靠的防汛措施,不准进行可能影响既有线路基稳定的任何作业;

2、路堤帮宽施工,必须铲除老路基边坡的草皮、树根或护坡片石,挖台阶夯填新土方,使新、老路基形成一体。

应采取至下往上,随拆、随挖(挖台阶)、随填、随轧(轧实)的方式施工,维护既有线路基稳定。

施工宜避开雨季并尽量缩短工期;

3、在既有线旁或两线间挖砌水沟,应注意保持既有路基和道床的稳定。

必须分段跳槽开挖,并做到边挖边砌,不得长距离连续开挖或开挖后长期暴露,必要时还应设支挡防护。

第三十五条扩堑爆破

1、距营业线50m以内的爆破,应采用控制爆破施工技术,实施松动爆破。

确需采用抛掷爆破或在电气化区段爆破时,应按规定时间提报施工要点计划,经批准公布后实施;

2、邻近既有线的爆破作业,严禁使用火花爆破。

电气化区段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不得采用在列车通过前先将炸药、雷管装好等待点炮的操作方法;

3、爆破器材的使用、运输,保管,必须符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

第三十六条桥涵顶进

1、桥涵顶进应编制施工设计方案,根据桥梁跨度、高度和地质、水文资料进行路基稳定检算,提出确保既有线稳定的安全措施,明确应选用的便梁、支墩以及工作坑位置与开挖坡等技术要求。

桥涵顶进施工限速一般不应低于45km/h;

2、扣轨梁、便梁的架设与拆除,必须向车站值班员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经列车调度员同意,根据调度命令施工。

如利用其他施工作业的封锁点施工,也必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并按规定派驻站联络员和设置防护;

3、便梁、扣轨梁架设前,必须与轨道设备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和养护分工责任;架设后及顶进施工期间,项目经理部应指派专人日夜巡险养护,在每趟列车通过后检查路基和轨面变化、便梁及支墩的技术状态,发现不良情况必须立即停止顶进,进行加固整修处理,不得拖延,必须确保安全责任地段的路基稳定和线路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施工完毕恢复线路原状后,应与维修单位办理安全与养护责任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除养护人员;

4、顶进施工应按照铁基(1988)706号文公布的《铁路既有线桥涵顶进施工工艺》的各项规定办理。

开挖工作坑不得影响路基稳定,严禁过早和盲目开挖路基边坡。

顶进挖土应边顶边挖。

第三十七条桥涵接长

1、小桥涵接长在拆除既有护锥或翼墙之前,应有支护措施保持路基边坡稳定;

2、新旧涵管接头处的基坑,应采用随挖、随接、及时回填的施工方法。

第三十八条挖土作业

1、既有线路和站场不得盲目开挖。

必须事先与通讯、信号、供水、供电等维修单位人员共同确认地下管线、电缆设施的位置、径路,划定需要防护施工的范围,做好标志,插上警示牌。

并与维修单位签订地下管线、电缆开挖监护协议。

因年代久远、资料不全、无法确认时,应会同维修单位使用“地下管线探测仪”探查,若仍不能正确认定,则应共同商定防护施工的范围,组织人工探挖。

探挖作业应派责任性强的正式职工带班作业,挖掘时禁用铁镐和双齿尖耙,做到逐层轻插浅挖,直至地下管线、电缆暴露。

挖出的管线、电缆应按照维修单位监护人员提出的方法进行保护或迁移;

2、在未探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下,严禁进行基坑开挖等动土作业,严禁擅自动迁通信、信号设备;

3、在已查明的管线、电缆径路两侧各1.5m范围内,不得用机械挖掘;

4、当造成损坏时,必须立即通知维修单位组织抢修,不得隐瞒不报;

5、严禁在电缆经路左、右各2m范围内实施机械挖掘和铲推土作业,不准在电缆埋设较浅的地面倾卸重物和走行车辆。

第三十九条机械作业

1、严禁一切施工机械(挖掘机、推土机、铲运机、装载机、平地机和压路机等)在既有线旁有侵限可能的作业;

2、机械施工填筑路堤,在接近既有线高度时,应于距钢轨外侧2m处设限界标志,并派防护员监视,防止机械侵限碰撞列车;

3、施工机械不得靠近电气化接触网立柱及斜拉线的地点作业;

4、堑顶机械施工,在既有线一侧应设置警示和防护界桩。

第四十条封锁施工

1、封锁施工前,至少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按施工方案的要求安排好人力、材料、机具、设备。

如属换轨或插岔施工,事先丈量每根钢轨的长度,测好轨温,做好配轨计算;

(2)施工负责人和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详细、全面的技术交底。

内容包括:

施工程序、技术标准、安全措施、质量要求。

条件允许的施工项目要提前进行模拟演练,真正做到人人明白;

(3)报告监理、设备管理和设备使用等相关单位,做好配合监护及协调工作。

项目经理部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

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行车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将被追究责任;

(4)指定驻站联络员到车站负责登记和传达调度命令。

当封锁线路涉及信联闭或供电设备时,约请电务、供电人员配合,并互通施工事项,共同登记要点;

(5)施工负责人在接到驻站联络员转达的调度命令后,通知防护人员在封锁工点两端规定的位置设响墩、插停车信号牌,防护员站立在规定地点手持红、黄旗进行防护。

2、封锁施工期间,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按技术交底、安全交底要求施工,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

(2)当铺设钢轨或道岔需要截断并钻孔的钢轨时,必须全断面垂直锯断,用钢轨钻钻孔,不得使用气割钢轨、短轨头和万能夹钣;遇意外情况急需临时使用时,必须限制列车运行速度,派人不间断监视。

同时,应立即组织力量在短时间内予以更换。

不得让气割钢轨、短轨头和万能夹钣在线路上过夜使用;

(3)封锁时间不足时,应重新登记要点,要求列车调度员延长封锁时间或限速运行,不得自行连续工作。

如因故障危及行车安全而又来不及要点时,必须妥善防护后并尽快报告车站值班员;

(4)如果属于利用列车间隔时间的施工作业,禁止使用齿条式起道机。

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

(5)在轨道电路区段,严禁使用无绝缘装置的撬棍与小车。

3、封锁施工后、开通线路之前,至少要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负责人认真检查;

(2)请在场的设备管理单位的安监人员复查;

(3)确认轨道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材料机具不侵入限界,施工负责人通知防护撤除、驻站联络员办理“消点”手续,申请开通线路。

当封锁线路施工有电务、供电配合时,共同确认联锁关系正确无误,均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通使用。

4、开通线路之后,应做好以下几点:

(1)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线路,项目经理部指定专人负责养护维修,做到趟趟检查,列列维修,填写养护维修记录,并尽可能地请设备管理单位复查、把关;

(2)开通后的线路如处于慢行状态,要尽早让车速阶梯提速,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尽快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限速施工:

1、必须在限速工点两端规定的位置插减速信号牌和减速地点标,限速信号牌上必须标明列车慢行速度。

如夜间需要列车慢行,应将减速信号牌和减速地点标具备反光性能或改用信号灯;

2、防护员站立在规定地点手持红、黄旗进行防护。

第四十二条区间卸车

1、在邻近既有正线的工程线卸车,必需具备下述各项条件方可进入工程列车:

(1)与既有线正线的线间距≥4m;

(2)工程线尽端设有临时车挡,道岔警冲标内方50m处设一度停车牌;

(3)在工程线内停留的车辆、轨道车、轻型车辆均具备防溜措施并采用;

(4)线路上部轨枕、道钉(扣件)和接头螺丝等达到《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7条表列最低要求。

2、使用轨行车辆在区间卸道碴、卸轨料等卸车作业,必须按批准的卸车计划提前作出各项准备工作;

3、卸车单位应指派不低于施工队长级别的人员为卸车负责人,指挥卸车全面工作。

每辆车上应指定一名卸车组长,掌握安全事项,并负责开、关车门和检查限界。

安全员应到达现场监视卸车安全;

4、卸车前,卸车负责人应根据调度命令与司机核对卸车地点,商定联系办法,由卸车负责人按计划指挥列车运行;

5、卸车时,轨行车辆一般不应推进运行,不得溜逸,起动或停车要稳。

卸车负责人应保持与司机联系;

6、车辆未停妥前严禁打开车门,卸片石严禁边走边卸,风动车卸石碴可按5~15km/h的速度边走边卸。

卸车时应避开信号设备,禁止在道岔、道口和明桥上卸车;

7、双线区间卸车时,禁开靠邻线一侧的车门,防止侵入邻线限界。

确需开靠邻线一侧的车门时,邻线有列车通过时,严禁开关车门;高边车门和蝴蝶门打开后,除用车门钩固定外,还必须用门卡卡牢,确保邻线列车通过不致震下车门侵限。

在两线线间距≤4m的地段卸砂(碴)时,邻线一侧的蝴蝶车门不得打开,高边车门宜采用开启下边车门≤45°卸车,邻线有列车通过时应暂停卸车,并应严禁偏载动车;

8、卸车负责人及各卸车组长要严防发生车辆偏载和堵塞道沿情况,并严守卸车时间;

9、一旦发生车辆脱轨,首先应确定是否侵入既有线限界。

侵限时应立即对既有线设置停车信号,同时通知就近车站值班员,以防止列车冲撞,并全力组织既有线的抢通和起复工作。

未侵限的车辆起复工作,应通过车站值班员,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

10、卸车完毕后,卸车负责人及各卸车组长检查石料未侵入限界、车门关好,经安全员确认后,卸车负责人方准书面通知司机开车;

11、区间卸车只准在昼间天气良好时进行(防洪抢险除外)。

第四十三条横越线路

1、作业人员横越既有线时,必须遵守“一站、二看、三通过”的规定;

2、跨越轨道搬运材料、机具时,宜派安全员瞭望和防护。

第四十四条材料堆放

1、靠近行车线堆放的钢轨、轨枕、片石及其他各种施工机具、材料物资的堆放,必须符合“铁路建筑接近限界”要求(适当放大安全系数),距枕木头外侧保持在2m以上,站台上保持在2.44m以上,并堆码稳固,必要时派专人看守。

施工负责人要亲自检查,确认不侵限;

2、换出的钢轨一般应放在路肩上或道床肩上。

确需临时放在道心时,放入道心的钢轨必须低于行车线轨顶面25mm;

3、禁止在卸下的砂、碴上再摆放钢轨、轨枕,片石等重物,以防受震滑下侵入限界。

第四十五条小车使用

1、行车线路上使用单轨小车运料及电气化施工使用梯车时,必须具备《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302条规定的条件,并办理轻型车辆申请使用手续,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303条规定,设专人防护;

2、在双线地段的单轨车应在线路外侧钢轨上行驶,并面对来车方向推行。

在轨道电路区段运行时,单轨车把和车轴应有绝缘;

3、手推四轮平车除封锁施工时间外,严禁进入既有线区间;

4、施工用小车,不得借给路外单位使用,劳务工使用时应有正式职工带领和防护。

用毕必须放于安全处所加锁保管,防止被他人抬上行车线或侵入行车线造成事故。

第四十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