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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补救措施工作范文.docx

合同法补救措施工作范文

合同法补救措施

  篇一:

合同不能履行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在合同履行时,最无法避免的情况就是对方违约,企业几乎没有任何途径避免对方行为不当。

社会经济活动总是瞬息万变,合同签订后,企业可能由于有更好的交易条件或经营恶化,导致不愿继续履行合同。

前一种违约我们称之为“对方违约”,后一种违约行为我们称之为“主动违约”。

  鉴于此,面临这二种情况时,法务经理就应该重点考虑如何进行合同救济,以尽量减轻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处理不当,就容易使企业扩大损失。

  

(一)对方违约的救济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因此,当出现对方违约的情况时,企业能够做的就是及时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避免因此产生的损害进一步扩大。

同时积极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责任。

  l、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是对抗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法律为防止抗辩权滥用,针对不同的抗辩权规定了不同的行使条件。

在己方积极行使抗辩权的同时,也需要准确衡量他人行使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定条、程序,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行使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保全措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策略,企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若没有及时采用相应的保全措施,同样将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如保全措施的采纳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若企业自行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则因为违反法定要求而无法达到保全措施的效果。

另外法律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则将丧失撤销权,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害。

实践中,不少企业不懂得运用保全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甚至有些企业明知债务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却不知所措。

  

(二)主动违约的救济

  当企业判断违约所带来的损害远小于因违约而带来的潜在利益时,企业往往会采取违约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法务经理而言,这是一个相当困难而又痛苦的判断。

一旦作出了主动违约的决定,法务经理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

  1、寻找恰当的违约理由

  企业作出主动违约的决定时,一定要先寻找一些合理的理由,例如:

对方的不当履行;对方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的困难,以期望与对方协议解除合同。

  2、不当成就解除条件的法律风险。

  一些合同当事人会事先约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况,在准备主动违约时,企业可利用有关的约定,故意成就解除条件,然后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尽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己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然而根据诉讼法律规定,这种举证责任是由合同对方承担的,因此在必要时,可以促成这种解除合同的条件的成就。

当然,方案的设计要尽可能的完善。

  3、不亢不卑地与对方进行沟通

  我们常说,沟通创造价值,在主动违约的情形下,恰当的沟通可以消除因主动违约而给企业造成的法律风险。

通过适时的沟通,在支付一点违约金的情况下,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是法务经理的首选策略。

  篇二:

《合同不能履行的补救措施》

  合同不能履行的补救措施

  :

律师365

  律师提示:

请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使用本协议,因私自使用产生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履行时,最无法避免的情况就是对方违约,企业几乎没有任何途径避免对方行为不当。

社会经济活动总是瞬息万变,合同签订后,企业可能由于有更好的交易条件或经营恶化,导致不愿继续履行合同。

前一种违约我们称之为“对方违约”,后一种违约行为我们称之为“主动违约”。

  鉴于此,面临这二种情况时,法务经理就应该重点考虑如何进行合同救济,以尽量减轻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处理不当,就容易使企业扩大损失。

  

(一)对方违约的救济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因此,当出现对方违约的情况时,企业能够做的就是及时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避免因此产生的损害进一步扩大。

同时积极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责任。

  l、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是对抗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法律为防止抗辩权滥用,针对不同的抗辩权规定了不同的行使条件。

在己方积极行使抗辩权的同时,也需要准确衡量他人行使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定条、程序,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行使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保全措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策略,企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若没有及时采用相应的保全措施,同样将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如保全措施的采纳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若企业自行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则因为

  违反法定要求而无法达到保全措施的效果。

另外法律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超过法定期限则将丧失撤销权,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害。

实践中,不少企业不懂得运用保全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甚至有些企业明知债务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却不知所措。

  

(二)主动违约的救济

  当企业判断违约所带来的损害远小于因违约而带来的潜在利益时,企业往往会采取违约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法务经理而言,这是一个相当困难而又痛苦的判断。

一旦作出了主动违约的决定,法务经理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

  1、寻找恰当的违约理由

  企业作出主动违约的决定时,一定要先寻找一些合理的理由,例如:

对方的不当履行;对方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的困难,以期望与对方协议解除合同。

  2、不当成就解除条件的法律风险。

  一些合同当事人会事先约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况,在准备主动违约时,企业可利用有关的约定,故意成就解除条件,然后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尽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己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然而根据诉讼法律规定,这种举证责任是由合同对方承担的,因此在必要时,可以促成这种解除合同的条件的成就。

当然,方案的设计要尽可能的完善。

  3、不亢不卑地与对方进行沟通

  我们常说,沟通创造价值,在主动违约的情形下,恰当的沟通可以消除因主动违约而给企业造成的法律风险。

通过适时的沟通,在支付一点违约金的情况下,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是首选策略。

  篇三:

合同对方违约情形及应对方法

  合同对方违约情形及应对方法

  诚实信用是商业社会基本的准则,但在企业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由于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到位,如果一味的凭借诚实信用来应对企业在款项往来,合同履约等方面的问题,则反而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懂得利用法律这把双刃剑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最佳的途径。

  一、合同对方违约的不同情形

  

(一)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违约一般比较轻微,不构成合同目的的根本性丧失。

因此,如守约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能够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而且合同还可以继续履行的,则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当然,如果违约导致了守约方的损失,也可以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要求对方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二)对方违约造成合同延期履行、不能按约定质量、数额、期限履行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履行中,一旦出现违约对交易的进行都会造成延误或影响,比如导致合同期限延长,交易的物品不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交付等。

为了防止对方的上述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的损失,一般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采取措施的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其中,对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如果在合同履行中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追究对方质量违约责任的,可以分别采取如下步骤:

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违约责任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经过协商重新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如果补充协议不成,可以根据合同的其他约定质量问题的条款以及验收条款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可以根据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或者同行业类似的交易习惯、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来要求对方承担质量责任。

  (三)对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表示不履行合同

  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我方可以选择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需违约承担责任。

合同的履行一般都有期限限制,因此很多人误认为必须在合同期满后才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否则将反而使得自己构成违约。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违约方已经明确表示自己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比如将买卖标的物转卖第三人等。

那么此时,守约方就可以直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合同期限届满后再行使权利。

  (四)其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一般来讲,继续履行对于守约方的利益保护更为有利的,但是,违约后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是存在条件限制的,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在发生对方违约后都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特别是非金钱债务。

一般来讲,不能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有: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在此情形下,守约方选择解除合同并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是更有利于权利的保障。

  二、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认定

  如果出现违约情形,一般都会或多或少的造成损失。

对于守约方来讲,一旦对方违约,不论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终止合同,都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来赔偿损失。

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损失的确认原则是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一个问题即如何计算损失的问题。

因此,守约方一方面要在违约发生后注意保存这方面的损失的证据,比如新增费用的票据、合同等,再者及时与对方协商,确定损失的数额也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最为稳妥的办法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损失的计算方式,这样就避免了违约发生后无法搜集证据的困境。

  三、合同对方违约情形的应对

  

(一)合同订立时约定质量条款

  合同履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最为常见的合同违约情形,防范合同质量问题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如果有质量标准的则应当明确约定质量标准的种类名称。

没有质量标准,属于特别定做的,则应当详细约定定做需要达到的要求或者附上样品;

  2.细化产品验收条款,约定验收及产品质量异议期限。

产品质量责任是卖方的主要责任,因此,质量的验收就极为重要。

验收完成则质量视为合格,原则上不能再追究对方的质量责任。

在合同中,对于验收环节要尽可能细化,一是约定验收的标准,二是约定验收的人员,最好双方均在场验收为好,三是约定验收的程序,四是约定验收确认的方式,比如由各方验收人员签字或盖章等。

  3.约定质量验收期限。

还需要注意的是,质量验收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验收期限,如果对方在期限内不验收的可以视为其认可了质量。

  4.约定对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对方应当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否则即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约定违约金

  尽管在处理合同违约以及追究违约责任的约定时,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非常明确,但是对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多少都存在一个举证难的问题。

因此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各种违约行为的违约金支付问题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违约金的约定方式,一是可以根据合同总额或者其他一定数额为基准,确定一定的比例作为违约金,二是根据按照对方逾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按照定期固定数额或比例的方式来连续计算违约金。

  2.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的降低,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情况,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出“天价”违约金甚至会出现违约金高于合同本金的情况。

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适当降低违约金支付比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支持”。

  3.违约金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时的提高,正如前面所述,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要求降低违约金,当然,如果由于违约金的约定比例过低,导致无法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时候,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提高违约金的数额,或者单独提出要求赔偿损失。

  4.法院判决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律原则。

由于违约金增减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关系,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三)违约情形下的定金处理

  除了违约金外,往往在合同中还会约定一定数额的定金(不高于合同总价的20%)。

如果对方出现了违约,守约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定金责任,按照法律规定:

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反之,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对违约金而言,由于定金在签约时一般都已经实际支付,因此,以定金罚则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数额明确、简便易行,相对于违约金具有相对的优势和便利。

因此,在违约金和定金两种违约责任并存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来行使权利。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般来讲,违约方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如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等情形。

其中,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这种情况下,不属于违约,违约责任可以免除。

  (五)对方违约后积极采取措施应当防止损失扩大

  对方违约后,必然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

守约方应当在对方违约后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如果守约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合同从签订、履行一直到合同履行完毕后权责处理的各个阶段,都存在着不少需要注意的要点。

由此延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绝大多数事务,都需要法律意见的支持,来防范潜在的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建议企业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公司法律顾问,对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把控。

  篇四:

合同内容瑕疵的补救办法

  合同内容瑕疵的补救办法

  :

  合同内容瑕疵的补救办法

  合同条款的补充又称合同漏洞的填补,合同漏洞时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是在认定合同成立后如何对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进行补充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对于欠缺的合同其他内容,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共同的真意,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当事人对合同其他内容达不成协议时就要由法官推定当事人的意图进行补充,并且应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其他内容,即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应该按照《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进行补充。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如果当事人对原有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4、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合同法》第125条对如何确定当事人有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作了规定。

在补充有关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原有的条款理解上有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信等原则,确定有关条款的真实意思,进而实现有关条款的补充。

  篇五:

合同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

  A、应等到履行期到来后追究其违约责任

  C、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B、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可立即要求其承担责任

  D、立即解除合同

  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为标准,适当减少。

该比例为()。

  A、50%C、30%

  B、40%D、25%

  3、下列关于违约金的说法错误的是()

  A、违约金和解除合同不能够并用C、违约金是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

  B、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D、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4、当事人因防止扩大对方违约导致的损失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

  A、守约方承担C、双方共同分担

  B、违约方承担

  D、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何方承担

  5、关于预期违约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B、与现实违约对应,预期违约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害者提前获得法律救济,防止其蒙受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

  D、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救济制度,都是指对预期违约规定的。

  A、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其到来之前毁弃合同。

  C、预期违约包括声明毁约和事实毁约两种类型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甲、乙签定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服装的设计图纸,由乙公司按图纸制作样品,由甲方确认后,再由乙公司按合同要求的数量进行生产。

在履行中,乙方未经同意,擅自改变了图纸,在确认时,甲公司的验收员由于疏忽未发现这一变动,当乙公司最后履行合同时,甲公司以所交付的服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款式而拒收。

对上述现象,合同法理论称为()

  A、不适当履行B、双方违约C、单方违约

  D、实际违约

  2、合同法中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A、继续履行B、补救措施

  C、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D、解除合同

  3、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有()

  A、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C、履行费用过高

  D、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预期违约的情形下,守约方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A、行使合同解除权B、追究违约责任C、坚持合同效力D、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不适用完全赔偿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A、约定赔偿B、合理预见范围C、惩罚性赔偿责任D、法定赔偿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在有约定赔偿条款的情况下,不适用完全赔偿原则。

  正确

  错误

  2、因行使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合同,属双方违约。

  正确

  错误

  3、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后,守约方还可以再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

  错误

  4、违约方支付不履行违约金后,守约方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正确

  错误

  5、违约方对于超出合理预见范围的损失,不予赔偿。

  正确

  错误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

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

下列情形中,属于特定承受的是()

  A、企业合并C、营业的概括承受

  B、债权人承继债务人的财产D、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2、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违约解除有溯及力时,增加的返还费用,应由违约方和守约方共同负担

  C、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时,解除具有溯及力,当事人之间当然回复原状。

给付人请求受领人返还给付物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而不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A、委托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D、协议解除不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3、标的物提存后,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主体是()

  A、债务人C、提存机关

  B、债权人

  D、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

  4、甲、乙两公司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在债务尚未履行时,两公司合并,原合同的债权、债务都归合并后的公司承受。

这属于()

  A、提存C、抵销

  B、免除D、混同

  5、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清偿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为()

  A、代物清偿

  B、代为清偿

  C、抵销

  D、清偿的抵充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及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A、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B、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C、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合同D、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标的灭失

  2、下列哪些情形出现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A、债务人李某将欠王某的1万元钱还给了王某

  B、张三欠自己哥哥张二两万元,不久张二因车祸去世,张三是张二的唯一继承人

  C、甲借乙3万元,为期一年,但过了4年乙也没有向甲要钱

  D、甲偿还拖欠乙的两箱啤酒,乙拒绝受领,甲便将啤酒放在乙的门外,后被乞丐偷走

  3、下列关于免除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债务全部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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