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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复习题整理

地籍管理

1.地籍的概念,特性,类别,多用途地籍的作用;

概念:

地籍是指国家为一定的目的,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数量、质量、地价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图册。

特性:

空间性、法律性、精确性、地籍资料的连续性

类别:

按发展阶段:

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多用途地籍

按特点和任务:

初始地籍、日常地籍(变更地籍)

按行政管理的层次:

国家地籍、基层地籍

按城乡:

城镇地籍、农村地籍

多用途地籍的作用:

1)为土地管理服务

2)为保障土地权属服务

3)为国家的生产和建设服务

4)为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服务

5)为城镇房地产交易服务

2.地籍管理的概念、原则,内容,手段及任务;

概念:

地籍管理是指国家为研究土地的权属、自然、经济状况和建立地籍图、册而实行的一系列工作措施体系。

原则:

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统一制度进行。

国家必须对地籍簿册、图件等的格式、项目、填写内容及详略程度,以及土地分类系统等,作出统一规定。

关于地籍测量的方法、数据库的建立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规范要求,也应作统一规定。

保证地籍资料的连贯性和系统性。

初始地籍和日常地籍之间,各种簿册、图件之间,年度报表中的各项内容及数字之间,应相互关联,构成一个完整系统。

保证地籍资料的可靠性和精确性。

基础资料必须是具有一定精度要求的测量、调查和土地级别的成果资料。

涉及到权属的,必须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宗地的界址线、界址点也要保证精度;面积要精确,数据、图件和实地三者应一致。

保证地籍资料的概括性和完整性。

地籍管理的对象必须是完整的土地区域空间,不要有间断、遗漏。

内容:

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地籍信息系统

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是以查清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而进行的调查。

可分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

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是国家用以确认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实行土地权属的申请、审核、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的一项法律措施。

目前主要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统计:

土地统计是国家对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进行统计调查、汇总、统计分析和提供土地统计资料的制度。

地籍信息管理:

地籍信息管理目前主要是地籍档案的管理。

地籍档案管理是以地籍管理活动的历史记录、文件、图册为对象所进行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提供利用和研究等各项工作的总称。

 

手段:

行政手段

所谓行政手段就是依靠行政机构的权威,发布规定、条例、规程等,按照行政系统和层次进行管理活动所采取的方法。

强调权威性、强制性,要求下级贯彻执行上级的规定,有一定的局限性。

现已发布的规程主要有: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等。

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地籍管理中最重要的手段。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确立了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动态监测等制度。

地籍管理还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形成必要的法律文件,作为地籍管理的法律依据。

技术手段

包括测绘手段、图册手段、计算机手段

任务:

a为保护耕地服务b维护土地公有制c为社会提供地籍信息服务d为土地管理服务

我国当前具体任务:

a构建现代土地产权制度。

推动建立健全土地产权管理法律体系;建立土地权利体系;健全土地登记制度(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b构建科学的土地调查监测评价体系。

制定完善统一的土地调查监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建立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体系;土地资源环境调查监测;城乡统一的土地统计制度(城乡统一分类标准)c构建统一的土地管理基础平台。

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建设统一的土地登记体系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的土地管理基础平台d构建地籍基础建设的长效机制。

地籍成果应用机制;地籍基础工作经费投入新机制;管理机制创新

3.什么是鱼鳞图册?

它对我国地籍管理有什么重要影响?

概念:

鱼鳞图有分图和总图。

分图以土地所有者所有的独立地块为单元绘制,内容有:

地块的统一编号、地块所在行政区名称及所有人的姓名、土地面积四至等。

总图为一定行政范围一个州、县或一个乡、都、里的分图汇总图册。

总图中“田块以丘相挨,如鱼鳞之相比”,故称鱼鳞图册。

影响:

在编制鱼鳞图册的同时进行人口普查,其结果为黄册。

黄册与鱼鳞图册相互补充。

黄册以人户为母,以田为子,凡定徭役、征赋税用之。

鱼鳞图册以田为母,以人户为子,凡分号数,稽四至,则用之。

这时,地籍完全从户籍中独立出来,这是我国地籍制度发展变化的里程碑。

4.地籍调查的概念,目的,类型,内容,工作程序;

地籍调查:

指遵照国家法律规定,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的方法,查清每一宗土地及其附属物的位置、权属、界限、数量、质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并以图、簿表示,为土地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的调查工作。

目的:

核实宗地的权属,确认宗地界址的实地位置,掌握土地利用状况;通过地籍测量获得宗地界址点的平面位置、宗地形状及其面积的准确数据;为完善地籍管理服务、技术准备、法律凭证;

类型:

(1)按时期和任务

初始地籍调查:

土地初始登记前的区域性普遍调查

变更地籍调查:

土地变更登记前对变更宗地的调查

(2)按区域功能

农村地籍调查、城镇地籍调查

内容:

目的不同,内容不同:

税收 产权 多用途

一般情况下,包括:

a核实宗地的权属和确认宗地界址的实地位置,掌握土地利用情况

b通过地籍测量获得宗地界址点的平面位置、宗地形状及其面积的准确数据,为土地登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奠定基础c为完善地籍管理服务做好技术准备,提供法律凭证

当前我国地籍调查的主要内容:

权属调查(权属状况、界线、界址位置、宗地草图、土地用途、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提供工作草图)、地籍测量(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细部测量、地籍原图绘制、面积量算)

工作程序:

书102页

5.权属调查的概念,目的,内容;

概念:

权属调查是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及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的关键。

目的:

调查核实土地权属单位的权属要素,为地籍调查提供工作草图,是地籍测量的前期准备工作。

内容:

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及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具体:

权属调查基本单元——宗地。

A宗地位置,指宗地所在的区、街道、门牌号及四至。

B指界址点及其之间的连接直线,也称界址线(或权属界线)。

C权属状况,指权属性质、权属来源、使用权类型。

我国的土地权属性质一般分为:

国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

D使用状况,指土地用途、土地等级、地价和共用情况。

6.宗地的概念,宗地编号的方法,破宗的处理,界址点编号方法

宗地的概念:

被权属界线封闭的独立权属地段。

宗地编号方法:

以地(市)级行政区为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地籍编号分为四级,即:

区(县)—街道(乡、镇)—街坊(村)—宗地。

区(县)、街道(乡、镇)可以用文字表示,也可以用字母和数字表示;街坊(村)、宗地必须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宗地编号以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宗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

地籍图图面的宗地仅注记宗地号,县级行政区编号、街道(乡、镇)编号、街坊(村)编号可以省去。

县级行政区编号可以直接采用GB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规定代码的后三位,但不反映在图面上,仅反映在地籍簿上。

街道编号、街坊编号均以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时地籍编号分为三级,即:

街道(乡、镇)—街坊(村)—宗地

宗地编号以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宗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

地籍图图面的宗地仅注记宗地号,县级行政区编号、街道(乡、镇)编号、街坊(村)编号可以省去。

例:

某市某区第3街道第5街坊第28宗地,其地籍编号为0020305028,其中,002表示某区,03表示第3街道,05表示第5街坊,028表示第28宗地。

该宗地的地籍编号也可以表示为002-3-5-28

破宗的处理:

当一宗地分散在几幅图时,称为破宗。

破宗的编号方法是在有关图幅中的上、左边一幅图内编号,同时必须在其他几幅图的破宗地上注记该图幅号及其宗地号。

界址点编号方法:

由于各地区具有的图件资料及使用的测量方法不同,界址点编号可分为三种:

按宗地编号;按图幅统一编号;按地籍街坊统一编号。

具体内容:

按宗地编号,如果调查区内,无近期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或其他能清楚地反映宗地之间关系的图件,可按宗地进行界址点编号,即每宗地的界址点独立编号,界址点编号统一从左向右、自上而下,由"1"开始顺序编号。

界址点按宗地编号法编号时,两宗以上共用界址点有多个编号,可以在界址点编号前加上宗地号区别。

按图幅统一编号,如果调查范围内具有与要施测的地籍图同比例尺、坐标系统和分幅亦相同、现势性也比较好的地形图做工作底图时,可依据权属调查时实地勘丈绘制的宗地草图将每宗地都勾绘到工作底图上,然后对图幅内的所有界址点统一编号,界址点编号统一从左向右、自上而下,由"1"开始顺序编号。

按地籍街坊统一编号,如果调查范围内有现势性好、能反映宗地相互关系的图件做工作底图时,可依据权属调查时勘丈的宗地草图,将一个地籍街坊的每宗地都勾绘到工作底图上,然后按地籍街坊统一编号,界址点编号统一从左向右、自上而下,由"1"开始顺序编号。

7.权属调查中实地调查的任务,目的,内容;

任务、目的:

在现场明确土地权属界线,确保宗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

内容:

指界—设置界标—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

具体内容:

1、指界

界址调查是指对土地相邻双方的界址状况进行实地调查,经临界双方认可和有关部门审核后,通过法律手续予以确认的过程。

调查结果经土地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它是权属调查的核心。

需要注意:

争议、指界人缺席或不签字等问题

2、设置界标

界址认定后,双方指界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应对所认定的界址点在实地现场设界标。

必须对所有界址点设置标志。

设置标志要因地制宜,注意市容、镇容美观,便于保存和查找。

设置界标的作用是

(1)防止权属调查、勘丈绘制宗地草图与地籍测量对界址点的判别差错

(2)保障准确勘丈、绘制宗地草图、地籍测量

(3)界标是实地的法律凭证,是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依据

(4)便于对地籍调查的测量成果进行实地检查

(5)便于土地使用者依法利用土地,能减少违法占地和土地纠纷;

(6)有利于地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3、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地籍资料中的原始记录,在地籍调查中发挥重要作用。

它为界址点的维护、恢复和解决权属纠纷提供依据;可配合地籍调查表,为测定界址点坐标和制作宗地图提供重要信息;也是检核地籍图中各宗地的几何关系、保证地籍图质量的重要图件。

4、填写地籍调查表

经双方认可的无争议的界址,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处理不了的,也可填写土地纠纷缘由书,说明有争议土地的位置和双方意见及调查员意见,并草绘界址纠纷示意图,送登记办公室处理。

8.地籍测量的内容,常用比例尺,测定界址点位置的方法;

内容: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细部测量。

(地籍控制测量是为地籍细部测量和日常地籍测量服务的,它具有传递点位坐标及限制测量误差传播和积累的作用。

地籍细部测量是地籍测量的核心,是在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基础上,测量每宗土地的权属界线、位置、形状及地类界线等,并计算面积、测绘地籍图、绘制宗地图。

常用比例尺:

地籍测量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1:

500,1:

1000,1:

2000的比例尺。

城镇地区一般采用1:

500的比例尺。

测定界址点位置的方法:

解析法、勘丈法。

解析法测定界址点位置按使用的数学公式,可分为极坐标法、截距法(或插点法)、距离交会法(即测边交会法)、直角坐标法、前方交会法等几种方法。

勘丈法是利用量取界址点之间、界址点与其邻近地物点的关系距离在图上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点的坐标可以在图上图解获得。

9.变更地籍调查的概念,内容,特点,当前权属变更的主要形式,变更地籍测量的分类,变更地籍资料的要求;

概念:

变更地籍调查是指在完成初始地籍调查后,为适应日常地籍管理的需要,使地籍资料保持现势性而进行的土地权属及其界址点、线的变更调查。

内容:

变更权属调查、变更地籍测量。

特点:

变更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与初始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相似,但相对简单

①变更分散、发生频繁、调查范围小。

②政策性强、精度要求高。

③变更同步、手续连续。

进行了变更测量后,与本宗地有关的表、卡、册、证、图均需进行变更。

④任务紧急。

土地权利人提出变更申请后,需立即进行变更调查、变更测量,才能满足土地权利人的要求。

当前权属变更的主要形式:

具体见PPT

(1)土地使用权设定

(2)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

(3)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

(4)土地用途变更

(5)土地使用者名称及地址变更

(6)土地他项权利设定

 

变更地籍测量的分类:

包括界址调查及地籍资料的变更。

1.地籍编号的变更

2.界址点号的变更

3.宗地草图的变更

(1)界址未发生变化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时宗地草图的变更

(2)界址发生变化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时宗地草图的变更

4.宗地面积变更

面积变更采取高精度代替低精度的原则,即用精度较高的面积值取代精度低的面积值。

属原面积计算有误的,在确认重新量算的面积值正确后,须以新面积值取代原面积值。

5.地籍调查表的变更

变更地籍资料的要求:

变更地籍调查后,必须对有关地籍资料作相应的变更。

应做到各种地籍资料之间有关内容的一致性,通过变更后,本宗地的图表、卡册、证之间,相邻宗地之间的边界描述及宗地四至等内容不应产生矛盾。

地籍资料的变更应遵循“用精度高的资料取代精度低的资料、用现势性好的资料取代陈旧的资料”这一原则。

10.土地登记的概念,分类,原则,对象,内容,土地登记制度的分类及其特点;

概念:

土地登记机关按法律规定,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土地权利,依法载录于专门设置的簿册(或载体)上的行为和过程,是国家对土地实施有序管理所需建立的一种制度。

P210

分类: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我国的土地登记分为:

土地总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具有阶段性、全域性和集中性的特点。

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指在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利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而随时办理的登记。

特点:

变更的内容根据变更的具体项目决定;土地权利一旦变化,立即申请变更登记

原则、内容:

依法原则、书面申请原则、审查原则{初审(工作人员)——复审(机关负责人)——批准(政府负责人)}、公示原则(土地总登记和初始土地登记:

通告,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对象:

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

集体土地所有权:

主体是农民集体。

a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定代表: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或法定代表人;b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c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法定代表:

村民小组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划拨:

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企业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他项权利:

在已经确定了他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保留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依附于所有权和使用权。

如抵押权,地役权。

土地登记制度的分类及特点:

近代土地登记制度起源于1783年普鲁士的《一般抵押法》。

根据土地登记的要点及审查特点,可以分为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类。

A契约登记制

又称契据登记制。

由法国首创,因而,又被称为法国登记制,或登记对抗主义,或登记公示主义。

内容:

按照这种制度,由国家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备置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因一定原因而发生权利变动时,由交易当事人将与该权利变动有关的契据材料交登记机关登记,以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根据登记簿之状况,了解不动产之权利状况,以维护交易安全。

在契约登记制度下,由于转让契约的副本存放在一个公共的地方,这就可以减少欺骗的机会。

掌握这些已经注册的文件,可以优先提供所有权的要求。

登记并不是强制进行的。

采用契据登记制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

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挪威、日本、丹麦、葡萄牙,以及巴西等南美洲不少国家和美国多数州。

实质上是对有关不动产交易的状况做出记载,它所反映的是不动产交易的动态过程。

在意思主义的前提下,物权直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变动效力,无须进行交付或登记,便可设定或变更权利,从逻辑上看,财产权变动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在登记之前已经存在有效的权利变动,或者说权利已经存在,只要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变动权利的意思表示,其权利本身的存在便同时得到证明。

只要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关于权利变动的意思,那么,权利存在状况也同时得到证明。

登记的目的主要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变动权利的契约关系确实存在,并通过登记簿公开这种契约关系。

公众通过查阅登记簿,根据登记的契据,便可知道谁对于某一财产现在享有权利,谁已经因为哪一笔交易丧失了对于某一财产的权利。

在大多数情况下,契约登记员的检查就是要保证在确定产权过程中不会忽略重要的因素。

这不仅省时、省钱,同时还为将来的土地购买者提供了重要的担保和保护。

此外,如果国家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目的,要强制征用土地,就能从登记簿中直接查找最新购买者。

特点:

1)自愿登记。

由于登记不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登记与否与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存在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进行登记,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2)形式审查。

在契据登记体制下,登记不过是为了证明和公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变动契据,对于这种契约是否发生权利变动的结果,当事人一方是否能获得合法的权利,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均在所不问。

因此,登记机关仅需对登记申请和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备做形式审查,便可进行登记。

3)不具有公信力。

对权利的变更不作实质性审查。

4)反映动态过程。

契据登记制度是对实际生活中的各种不动产产权变动关系的记载,其所反映的是财产权利变化的情况。

对于财产权本身的证明只是通过这种记载而得到间接的反映。

5)登记具对抗力。

不动产变动以登记作为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的要件,未经登记,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

但当事人不动产权利的产生、变化或消灭,则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而发生的,登记不能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

契据登记的对抗效力基于登记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公开化而产生,契据登记把当事人之间进行财产变动的关系公诸于世,因而具有通知推定的效果。

B权利登记制

由德国首先创设,又称德国制,或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机关在对有关权利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权利变动的状况进行确认和记载;登记所记载的是土地权利,而非契约。

不动产物权只有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后,才能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

不经登记不生效。

登记机关不是仅对权利变动的事实关系进行记载,同时,也要根据法律规定,对权利是否能有效发生变动进行审查。

产权登记的基本单元是宗地而不是契约。

在图上的每宗地通过将宗地的业主姓名、使用权性质和其他一些附属信息与登记簿册相互对照加以区别。

登记簿必须随时更新,并且反映宗地在地面上的法定位置。

这样,只要查阅登记簿上当前的财产权登记,就可找出业主姓名。

在许多产权登记制度中,登记簿上的内容往往进行了担保,这样在发生欺骗或差错等事件时,就可以对因登记簿信息错误而遭受意外损失的人进行补偿。

实行权利登记制的国家:

德国、瑞士、荷兰、捷克等国。

特点:

1)强制登记。

采行权利登记制的国家在财产权变动的立法上均采用登记要件主义。

既然登记是不动产权利有效变动的要件,因此,如果不进行登记,就不能发生权利有效变动的效果。

登记要件主义决定了权利登记制必然是一种强制登记制度。

2)实质审查。

所谓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关要根据实体法有关财产权变动的要求对有关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决定财产权变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对财产权变动的结果进行登记。

登记机关不仅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而且要对权利变动的原因事实以及权利的实际情况是否存在瑕疵等进行调查,据此对权利的状况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要件做出判断。

3)反映静态的权利状态。

在权利登记制中,登记机关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当事人的权利变动是否生效,并进而决定是否存在某一权利。

登记簿主要是对这种静态权利的登记,而非对权利发生变动的交易过程的登记。

4)物的编成主义。

即登记簿的编制以不动产所处的地理位置等为标准按一定顺序进行编制。

登记完毕后,不发给权利书,仅在相关登记文件上注明经过登记即可。

5)登记具有公信力。

由于登记经过实质审查而确定,因此,对于登记所表彰的权利状况,法律推定其正确。

一方面,每个人都应当信赖登记的正确性;另一方面,即便登记的权利状况与权利的真实状况不符,但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也视登记簿的记载为正确,即第三人对于登记的善意信赖受法律保护。

登记完毕后,不发给权利书,仅在相关登记文件上注明经过登记。

C托伦斯登记制

又称澳大利亚式登记制,或权状交付主义,这种登记制度由罗伯特·托伦斯爵士于1858年在澳大利亚首创。

其基本内容包括:

国家主持进行一次全面的不动产资源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进行一次总登记,并由政府根据登记簿的情况制作权利证书,交付权利人,确定各权利人的权利,该权利证书具有证明权利存在的效果。

采用托伦斯登记制的国家和地区包括:

爱尔兰、英国、加拿大、美国伊利诺斯、加利福尼亚、麻萨诸塞等十余州、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南非、苏丹等。

特点:

1)非强制登记。

并非对一切土地均采强制登记,登记与否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但是,若已经申请第一次登记,则以后的权利变动便需要加以登记,否则,该土地权利的变动将不发生效力。

2)实质审查主义。

登记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根据实体法的要求对当事人权利是否存在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公告。

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合法的权利时,才对该权利进行登记。

在土地上设定负担(如抵押权)时,应当进行他项权利登记。

3)制作并交付权利证书。

在进行第一次土地权利登记时,在权利经审查合格后,土地登记机关将根据权利状态制作权利证书,该证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由登记机关保存。

权利证书实为登记簿的副本,与登记簿的内容完全一致。

权利证书同时是当事人权利合法存在的证明。

4)登记具有公信力。

土地权利经登记以后,即产生不可推翻的效力,任何人都应当信赖登记簿对权利状况所做的记载。

5)登记机关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登记具有不可推翻的公信力,所以,如果发生登记错误,便可能导致当事人利益的重大损害。

对于此类损害,登记机关负有赔偿责任。

一般通过设定登记赔偿基金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赔偿。

托伦斯登记制在总体上与权利登记制基本相同。

所不同者主要表现在登记的非强制性、权利证书的颁发以及登记赔偿责任方面。

因为存在权利证书的颁发,所以,当事人可以随时通过出示权利证书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存在。

三种登记制度的共同特点

1、土地及附着物的统一登记

2、以登记机关的注册登记为准

3、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

 

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特点既吸取了权利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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