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核热点问题 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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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热点问题讲稿
IPO审核关注热点问题
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概述2
发行上市的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
主体资格2
独立性2
规范运行3
财务与会计3
募集资金的运用4
第二部分:
IPO审核关注热点及案例评述5
一、出资问题5
二、无形资产问题6
三、独立性问题8
四、持续经营能力问题9
五、募集资金问题10
六、关联交易11
七、股权合规问题12
八、对赌协议问题15
九、突击入股问题17
十、税收问题18
十一、环保问题18
十二、社保、公积金问题18
十三、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18
IPO审核关注热点问题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概述
发行上市的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Ø主体资格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近3年无重大变化(创业板:
2年)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注意不包括监事,创业板为2年】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Ø独立性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Ø规范运行
✓建立健全、完善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董、监、高符合任职资格
基本要求:
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②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③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④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内控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最近36个月内无下列违法情形: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Ø财务与会计
✓资产质量良好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注册会计师:
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联交易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净利润、营业收入等符合要求
主板: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创业板: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依法纳税
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无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Ø募集资金的运用
✓有明确投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募集资金数额和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相适应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募投项目合法、合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投资金专项存储
第二部分:
IPO审核关注热点及案例评述
一、出资问题
♦出资不实问题需要重点关注
Ø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抽逃出资的问题
Ø股东抽逃的法律责任
✓股东应及时补足出资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资问题的影响——证监会内部原则
✓出资瑕疵占当期注册资本比例超过30%,原则上运行一个会计年度
✓超过50%的,原则上运行三个会计年度
♦相关案例:
Ø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问题:
1999年增资,实质为通过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实施股权奖励,但可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112万元与当时《验资报告》验证转增159.46万元的差额为47.46万元
2007年8月增资时,用以增资的固定资产,实际为其他公司的资产。
✓解决:
股东以货币方式补足出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验资报告复核情况说明》验证。
ØA公司
✓问题:
知识产权出资存在评估值畸高
A公司历史上某次以知识产权出资,但以知识产权给公司带来的收益及相关市场行情判断,存在评估值畸高的情况。
该情形存在被证监会认定为出资不实的风险。
✓解决:
知识产权当时的评估并不存在高估的恶意,因市场的变动以及科技的发展使得该知识产权给公司带来的收益情况发生变化;
股东以货币出资置换该次知识产权出资。
二、无形资产问题
♦核心关注问题:
Ø无形资产的形成和权属
关注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Ø无形资产的比例
✓无形资产比例较高,需说明其业务相关性
✓注意新、旧《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不同规定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Ø地方政策的特殊规定
✓北京中关村
✓深圳:
部分企业由于地方特殊规定(例如:
中关村),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高于注册资本20%,如果符合地方政策,发行人资质优良,则证监会也可以接受
♦相关案例:
Ø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
✓问题:
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资产作价出资比例超过当时公司法规定的20%的限制,但根据[2001]82号文《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不再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其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比例超过注册资本35%的,全体股东应当共同出具承担企业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解决:
公司股东陈五奎和京和鑫在公司设立时已共同签署承诺书,同意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独立性问题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Ø资产完整
✓主要资产产权清晰、财产权转移手续须完成
✓主要厂房、商标需拥有所有权
✓主要土地需拥有使用权
不允许存在控股股东租赁厂房等影响资产独立性的情况,办公楼等个别不影响正常经营的资产可以租赁
Ø人员独立
✓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在关联方担任“执行董事”职务
✓家族企业内部的兼职,由中介机构论证
✓各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相互独立
Ø财务独立
✓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具有规范的分公司、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不得有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情况
Ø机构独立
✓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
Ø业务独立
✓业务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应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日常关联交易
♦相关案例:
Ø陕西通达果汁被否
公司独立性差,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频繁,长期占用股东资金且未支付利息。
Ø南京石油化工被否
报告期实际控制人频繁占用发行人及其控制子公司大额资金,公司独立性存在明显缺陷。
Ø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被否
公司在原材料采集、产品销售方面与公司股东及其家族实际控制的企业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业务缺乏独立性。
四、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判断标准:
Ø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
Ø其他非主营业务收益的比例
Ø主营业务的市场发展前景
Ø主打产品的盈利变动情况
Ø商业模式的竞争力
♦相关案例:
Ø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否
✓2007-200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符合要求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发行人“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二百分之三十”
✓2009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较2008年下滑
08年营收增长18.65%,09年较上年下降8.17%
Ø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否
✓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重过大
年度
2007
2008
2009
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例
32.49%
50.64%
36.39%
由于投资收益占比当期净利润比重较大,其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被受质疑。
证监会的审核原则是如果其他非主营业务收益占净利润的比例不超过30%,则可认为不存在严重依赖。
Ø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否
✓2009、2010年的收入、利润增长率逐年下降
✓近年来应收账款及存账的周转率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滑
五、募集资金问题
♦定义:
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相关案例
Ø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否
✓募投项目盲目扩张,产能消化存重大疑虑
公司募投项目为金洲新区二期工程年产2.5万吨高合金耐磨铸件项目,公司现有产能为1.2万吨左右,即产能扩张率在3年内逐步达到200%。
而公司所处下游市场在前期十一五规划中,国家政策相对还算支持的局面下,增长率分别为火力发电市场7%、水泥市场13%(预计2010-2013)、铁矿5%、氧化铝3%。
在十二规划中已经明确,公司所属的几个下游产业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要达到未来3年内逐步增长至200%癿产能消化是极度不可能的,为此,公司的募投项目缺乏可行性。
Ø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否
✓募集资金必要性存疑
公司2009年以前,资产负债率一直低于30%,随着2009年盈利和绊营规模增加适度增长了短期借款,但是并没有明确披露其原因。
2009年以来增加的近1500万元贷款仅仅是存放于账面货币资金,没有作为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怀疑企业借款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资产负债率30%以上的警戒线,强行满足其募集资金必要性,导致申报期末账面货币资金高达2800万,再加上企业日常增加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公司募投项目至少一半缺乏必要性。
Ø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否
✓募投项目扩产规模与原固定资产差距过大
固定资产拟增加约5,018万元,较2009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原312万元有大幅度增加。
假设按照10年进行折旧,则每年的折旧费用为500万,占比公司利润的近30%,如果效益偏低,将难以弥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带来的折旧和摊销。
六、关联交易
♦原则:
发行人应具有业务独立性,且应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与金额
♦关联人范围:
Ø关联法人
Ø关联自然人
Ø判断规则:
实质重于形式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
Ø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
Ø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
Ø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形
Ø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七、股权合规问题
♦股权演变问题
Ø关注股权历史形成过程是否有瑕疵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是否履行相应的评估、审批、招拍挂程序
✓集体企业改制:
重点关注资产是否已量化到个人
♦职工持股会问题
Ø证监会态度
✓职工持股会为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
✓涉及股权转让,应有持股会每一个会员书面确认的文件
✓清理过程必须自愿,避免纠纷
Ø证监会处理要求
✓发行人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
✓进行过清理的,应当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
✓明确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Ø我们的处理经验
✓核查职工持股会的产生与注销是否有相应的审批文件
✓职工持股会的股权需逐一量化到个人
如产生“空挂股”(即职工退股后的股权一时无人接收,暂由公司支付退股款,并将股权挂在公司账上的情况)或“奖励股”(即公司将预留部分职工持股会、工会股权,用于奖励对公司有贡献的员工,这部分股权在形成初期往往无法明确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则“空挂股”、“奖励股”等股权份额何时可落实到何人名下。
✓核查职工股的变化过程
严格核查入股、股权转让与退股的时间、数量、原因
新加入的持股员工,是否符合职工持股会、工会等有关入股人员的资格
退股的员工是否收到相应的退股款项、是否出于自愿
股权转让有无书面约定
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人员变更后,是否就有关名册或持股证明等文件做变更登记
✓核查职工持股会注销后,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况
职工持股会在国家政策不再支持,进而注销后,很多采取由持股会确定或选举出股东代表,并受托持有其他持股会成员股权的情况。
即持股会的持股员工名义上将其股权转让给持股代表,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变更为持股代表,但实际上持股成员仍为公司的股东,并将其股权委托给持股代表持有。
鉴于证监会严厉禁止发行人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因此必须对持股会解散后股权的实质处理进行核查,一旦存在委托持股情况,必须解除代持,还原实际股东身份。
如果超出《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上限限制(有限责任公司:
50人,股份有限公司:
200人),则可通过亲属间股权转让减少股东人数(如夫妻合并、兄弟合并、父子合并等),但该等股权转让必须出于双方自愿,杜绝股权纠纷隐患。
✓职工持股会成员访谈
针对公司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职工持股会的所有成员(包括退股成员、后期新进成员),就其通过职工持股会持有公司股权、该等股权变动情况、享受并履行股东权利的情况进行确认,并承诺不因持股或股权变动与公司、其他股东、第三方存在任何纠纷。
♦股东超200人问题
Ø证监会态度
✓计算方式:
直接股东+间接股东
✓清理工作应慎重
关于94年-2006年之间出现的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证监会认为不要急于申报;对超限股东的清理工作应该慎重
✓被清理股东需进行访谈
要求保荐代表人对被清理出去的股东进行一一面谈,或者至少达到人数的90%以上;中介机构应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是否存在变相公开发行的行为
200人并非唯一指标,即使发行前股东人数不到200人,但是曾经有过公开登报发行股票等行为的,也将被认为违反规定。
(如烟台氨纶)
Ø相关案例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
公司自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至公司股份制改制前曾先后存在215位实际出资股东,并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解决:
历史上先后存在的实际出资股东签署《股权确认函》,对其持有公司股权及变化情况进行确认,同时声明其所持公司股权不存在信托、委托、代持或其他任何协议安排的情形。
无法出具确认函的,由实际控制人承诺对可能发生的股权纠纷承担责任。
宁夏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对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化情况进行确认。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
该公司遭到媒体、持股会职工举报,称其为使其违规发行的4500万股内部职工股合法化,涉嫌进行欺诈、造假等违法行为,骗取上市资格:
烟台氨纶在1994年1月31日获得山东省体改委[(1994)26号文]批准,于当年2月23日在《烟台日报》刊登定向募集《招股说明书》,向社会法人定向募集4000万股。
但烟台氨纶在IPO《招股说明书》中却披露是1993年3月17日获准定向募集、1993年3月22日刊登定向募集《招股说明书》
解决:
公司与保荐人组成核查小组,走访了烟台市发改委、国资委、山东省发改委,查阅了相关的历史文件,并对相关人士进行了访谈;到烟台档案馆、山东省工商局、烟台市藏书楼调阅了相关的历史文件及资料;询问公司相关当事人后证明其所披露的事实、文件与材料都系真实。
♦合伙企业股东问题
Ø披露的原则参照法人制企业
Ø合伙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
Ø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纠纷、诉讼、代持
Ø突击入股的合伙企业重点关注
八、对赌协议问题
♦证监会态度:
针对IPO中的对赌协议,监管层仍延续着从严把控的审核政策。
♦严控对赌协议的主要原因:
Ø优先受偿权和董事会一票否决等内容,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规定
Ø执行对赌可能造成拟上市企业股权及经营的不稳定,甚至引起纠纷
Ø对赌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特别是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等条款更是霸王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的立法精神
Ø对赌协议的对赌目标促使企业为追求短期目标而非常规经营,因此无限增大了企业的风险,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Ø对赌协议的固定价格回购股权条款有变相借贷的嫌疑
♦政策根源:
Ø发行人股权应清晰
Ø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应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目前市场情况:
目前几乎每个PRE-IPO项目都有对赌,但通过查阅近一年的招股书后发现:
披露对赌协议随后终止的案例尚不到10%,似乎与业界公认的近70%的设赌比例相差悬殊。
原因:
对赌一般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分主合同和补充合同,主合同就是些一般性的规定,补充合同才会包括回购、估值调整等条款。
由于对赌协议一般均是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附属合同,因此,理论上在拟上市企业的股权沿革历史中都应该详细披露。
但不少情况下,企业不会告诉中介机构存在补充合同,有时那仅仅是一个口头上的君子协定,这在江浙、两广一带的民营企业间非常普遍。
另外,还有不少案例或多或少显示出对赌协议通过人为的“技术处理”,拆成几份常规协议加以掩盖的迹象。
因此,招股书的信披要求完整非常困难。
♦相关案例
Ø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
2005年12月12日,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现金方式增资,按当时的《增资协议》,中比基金拥有赎回、稳健持续经营保证、反稀释条款等三项权利,并对江苏东光董事会人员、决策程序、股东大会权限进行了一定有益于中比基金的调整。
典型的对赌条款:
1中比基金拥有赎回权利:
5年内未能上市有权要求原股东或公司以现金形式赎回所持全部股份。
2拥有的稳健持续经营保证权利:
经营业绩不达标有权要求回赎
解决:
清理有益于中比基金的对赌协议——放弃稳健持续经营保证条款,以及要求缔约对方或公司赎回股份的权利;同时修订恢复董事会人员、决策程序、股东大会权限的相关调整,使其与《公司法》规定相一致。
Ø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
涉及基金:
红杉资本中国二期基金
解决:
完成对赌协议的清理,并出具承诺:
目前公司及全体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现行有效的根据业绩等调整公司的股权,或任何其他会使或可能会使公司存在不确定性的书面和/或口头协议,也不存在任何包含该等条款的书面和/或口头协议。
九、突击入股问题
♦范围:
申报前6个月至1年的新增股东
♦股份锁定要求
Ø申报前1年新增的股东锁定期由1年延长至3年
✓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部分,比照控股股东,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
✓申请受理6个月之前转让的股份,履行规定的限售义务,自行约定;
✓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非控股股东处取得的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
✓申请受理6个月内新增的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年;
✓没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按比例从高到低累计至少到51%的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
♦披露义务
Ø最近一年新增股东
✓需要披露持股时间、数量及变化情况、价格及定价依据;
✓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