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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初稿)

1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总体原则、管理模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相关方的咨询、支持、服务和评审。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2.1安全生产标准化

生产经营单位分析生产安全风险,建立预防机制,健全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并持续改进、完善和提高,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控制生产安全风险。

2.2要素

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关键因素。

2.3风险

发生特定危险、有害事件的可能性以及发生事件结果的严重性。

2.4风险评价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风险范围的全过程。

2.5资源

是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2.6相关方

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或受其安全生产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2.7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8重点设施、部位

对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设施、部位。

2.9危害因素

可能会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危险、有害根源或状态。

2.10危害辨识 

识别危害因素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2.11高危行业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行业。

2.12安全绩效 

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2.13供应商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材料、设备或设施及其服务的外部团体或个人。

2.14承包商 

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3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依据本标准的要求,建立与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

3.1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的建设,应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立足于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立足于隐患治理,充分体现风险管理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思想,并与生产经营单位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结合。

3.2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应确保全员参与,通过有效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生产特点及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4管理模式

本标准采用P(策划)、D(实施)、C(检查)、A(改进)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实现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管理、政府部门监督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模式,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绩效。

5管理要素

本规范由10个A级要素和45个B级要素组成(见表1)。

表1《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标准》要素表

A级要素

B级要素

5.1方针、目标、承诺、组织机构和责任

5.1.1方针、目标、承诺

5.1.2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5.1.3责任

5.2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2.1采标

5.2.2符合性评价与融入

5.2.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2.4安全操作规程

5.2.5修订

5.3培训教育和人员能力

 

5.3.1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及能力

5.3.2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及能力

5.3.3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5.3.4日常安全教育(注意岗位变更)

5.3.5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5.4危害辩识、风险评价与控制

5.4.1总则

5.4.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策划

5.4.3范围与评价方法

5.4.5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实施

5.4.5风险控制控制与隐患治理

5.4.6风险信息更新

5.4.7安全生产投入

5.5生产设施、设备与生产过程控制

5.5.1生产设施、设施建设

5.5.2生产设施、设施管理

5.5.3重点设施、部位和重要危险管理

5.5.4日常保养和检维修

5.5.5验收、拆除和报废

5.6作业安全

5.6.1作业证

5.6.2警示标志

5.6.3作业行为和生产过程控制

5.6.4服务方管理

5.6.5变更

5.7职业健康与职业危害告知

5.7.1职业健康管理

5.7.2职业危害申报

5.7.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

5.7.4劳动防护用品

5.7.5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5.8应急响应与事故

5.8.1应急救援组织

5.8.2应急救援器材

5.8.3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5.8.4事故抢险救护与报告

5.8.5事故调查和处理

5.9安全检查与问题整改

5.9.1安全检查

5.9.2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5.9.3问题整改

5.10.绩效考核

5.10.1绩效评审

5.10.2奖惩

5.1方针、目标、承诺、组织机构和责任

5.1.1方针、目标、承诺

生产经营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宏观长远的安全生产目标及具体的每年度安全生产指标,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批准。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同时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做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

承诺应该:

(1)形成文件,传达到全体员工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实施并保持;

(4)目标与方针相符。

目标应予以量化形成指标并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对生产经营单位保持相关和适宜;

(5)公众易于获得。

生产经营单位各级人员应根据各自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能,为有效地贯彻单位的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指标做出自上而下的逐级承诺,以实际行动表明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并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确保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主管部门予以考核。

各级组织应制定安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有效完成。

5.1.2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最高决策机构或领导小组,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并满足: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1.3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履行安全生产社会责任。

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保障生产安全。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职业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和其他疾病对职工的危害。

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各职能部门及生产基层单位的安全职责;明确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

各级管理人员应带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5.2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2.1采标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采标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定期进行更新。

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本专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定期进行更新,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总。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使从业人员知法守法。

5.2.2符合性评价与融入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应及时融入企业的管理制度之中。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5.2.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风险评估、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4)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6)安全检查制度;

(7)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14)消防管理制度;

(15)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5.2.4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控制风险,避免事故的发生。

5.2.5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5.3培训教育和人员能力

5.3.1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及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生产经营单位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5.3.2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及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对应对从业人员确认其称职程度,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技能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投产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有关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参加复审。

5.3.3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职业健康危害及应急知识的培训和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

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

5.3.4日常安全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

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场。

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对活动时间、形式、内容、要求应有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进行检查、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5.3.5培训教育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定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为安全培训教育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教育教材和班组安全活动学习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定及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

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各级单位和部门应确定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的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做好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进行检查实施奖惩。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5.4危害识别、风险评价与控制

5.4.1总则

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层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负责,应不间断地组织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工作。

识别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危害、影响和隐患,并对它们进行科学的评价分析,确定危害程度和可能影响的最大范围,以便采取有效或适当的控制措施,从而把风险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

5.4.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直接负责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

组织建立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实施程序或指导书。

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制定合理的评价准则。

成立评价组织,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工作和风险控制。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

5.4.3范围与评价方法

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5)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6)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8)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评价对象,选择有效、可行、科学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

采用的评价方法应该:

(1)依据风险的范围、性质和时限进行确定,以确保该方法是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2)与生产运行经验和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3)为确定设施要求、识别培训需求和开展风险控制提供输入信息。

5.4.4危害辨识、风险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定评价准则时,应依据:

(1)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2)行业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合同规定;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已确定的评价方法、评价准则,定期进行风险评价。

逐级找出本部门的重大风险,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最高决策机构或领导小组对各基层上报的重大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出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风险,记录重大风险,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制定管理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确定重大风险时,应考虑:

(1)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2)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3)生产经营单位的声誉和社会关注程度等。

5.4.5风险控制与隐患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选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加以落实,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预防事故的发生。

选择的控制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

(2)管理措施,规范安全管理;

(3)教育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个体防护措施,减少职业伤害。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风险中确定为隐患项目的,应在治理前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的安全。

隐患治理项目应该:

(1)对事故隐患做到“四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

(2)生产经营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生产经营单位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3)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4)对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治理档案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3)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4)治理完成报告。

(5)治理效果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对重大风险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的风险及所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4.6风险信息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应不间断地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风险和隐患。

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

当有下列情形发生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变化或工艺改变;

(3)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

(4)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5.4.7安全生产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

(1)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先进奖励所需费用;

(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3)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购置安装、应急救援等设施的投入和维护保养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资金投入;

(4)隐患治理所需费用;

(5)安全风险抵押金;

(6)安全检查工作所需费用;

(7)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关经费投入;

(8)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

(9)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等。

5.5生产设施与生产过程控制

5.5.1生产设施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5.5.2生产设施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生产设施台帐,对生产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

(1)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过程存在的风险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2)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定期检测,证件齐全。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3)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验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4)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安全设备、设施和监视及测量设备有效运行,保存运行、巡检记录。

5.5.3重点设施、部位和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重点设施、部位和作业过程(含临时的)等进行辨识,分级别进行管理。

组织有重点设施、部位和重大危险源的部门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保证及时有效消除、控制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存在重点设施、部位和作业过程的部门实行管理人员定点承包的安全管理机制。

承包人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内容是:

(1)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3)定期到承包点参加安全活动,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4)督促隐患整改;

(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6)了解安全生产动态,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生产经营单位考核管理部门定期对承包人承包到位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点部位和重要危险的管理档案,根据规范、标准和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定期对重点部位和重要危险进行内、外部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编入管理档案。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车间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或巡检。

5.5.4日常保养和检维修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针对设施使用特点建立安全日常保养和检维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保养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检维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进行检维修前制定设施保养和检维修计划、方案。

在检维修方案中应有对使用的设施、检维修作业行为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监督。

5.5.5验收、拆除和报废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设施、材料到货验收和生产设施报废管理制度,防止使用质量不合格、设计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设施、材料。

拆除的生产设施、材料应按国家、政府的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处置,防止伤害发生。

5.6作业安全

5.6.1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在具有易发生风险的部位或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或永久性警示标志和告知牌或设置警戒区域等。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规定进行风险提示、警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5.6.2作业行为和生产过程控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作业行为和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对生产作业行为和生产过程风险进行控制。

针对人员在使用、操作设施实现目的产品,所涉及的生产作业行为风险而采取的计划、方案、规程、记录等。

对生产过程中实现目的产品所依据的路线、方案、指标、手段、方式方法等的风险控制。

对人员作业行为风险、设施(安全)使用风险、工艺技术风险等应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风险转化为危险结果。

5.6.3作业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生产过程中的作业行为中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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