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题库民法学第三章简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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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题库民法学第三章简答题》

2012标准化题库——民法学——第三章——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

答: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有: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

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须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为目的,并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合法性才能使民事法律行为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才会

产生行为人预期的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首要条件。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当事

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相适应。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法律

允许的一切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法

人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2)行为人意思表示

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3)行为内容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

法行为,所以不违反法律和不违反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4)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于要式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采取要式形式,该行

为无效;对于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

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2

2222.

....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不动

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

的所有权,原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

(1)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

(2)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须出于善意。

所谓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他人为

非所有人。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即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支付了合理价款。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

受让人。

即善意取得的财产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于动产,必须发生了该财产占有的

实际转移;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获得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

3

3333.

....简述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答: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开始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特征有:

(1)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这段时间。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这一条件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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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

(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解除行为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

法律行为。

(4)合同解除的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因此,它是合同终止的

原因之一。

4

4444.

....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答:

(1)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有: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

事主体带来实际的利益,但是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

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都是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

有法定性。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都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

4)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这种资格是由

法律赋予的,不能转让或者放弃,而且,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

力不受限制和剥夺。

(2)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有:

1)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定性。

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

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

国家法律规定了公民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不能通过公民的约定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

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

年龄决定了公民从事民事行为的一般社会认知程度,精神状况

则决定了公民是否能够正确地理解和理智地从事民事行为。

这两方面的具体要求都由法律直

接加以规定。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要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

非法限制或取消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5

5555.

....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答:

(1)无效的条件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

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而可撤销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

是有条件的无效。

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时间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

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

力,只要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

当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后具有追溯力,

追溯到行为开始。

此外,可撤销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

1年内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而

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这种限制。

(3)主张无效的人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

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张确认

其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其他人不享有撤

销权。

6

6666.

....简述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

答: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

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体现的则是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

(2)产生依据不同。

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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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容不同。

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限度而设定的权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相邻关系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通常是无偿的。

(4)前提条件不同。

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则是以不动产的相邻为条件。

7

7777.

....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

答: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

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债权人根据特定合同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占有合法动产时留置权成立的

基础要件,占有丧失,留置权消灭。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

之间留置的除外。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

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能成立。

在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

(4)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

的动产,不得留置。

8

8888.

....简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答:

(1)法律后果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实体权利的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

满只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2)适用的条件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须当事人提

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

则不能再要求返还。

(3)期间不同。

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

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4)适用依据不同。

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

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

权利人不行使该民事实体权利为依据。

9

9999.

....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而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

有的占用、使用的权利,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是: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限于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换言之,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且没有期限限制,故该权利具有福利性。

1

11110

0000.

....简述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答: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

钱赔偿。

当事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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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

讼。

(2)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对象限于对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侵害财产权益(如物权、

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

具体而言,凡是对人

格利益、身份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点纪念物品,以及包含人格利

益的其他权益遭受侵害的,当事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3)必须造成严重损害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严重精神赔偿”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法

定条件,偶尔的痛苦和一时的不快乐不能认定为严重的精神损害。

1

11111

1111.

....简述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

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的特征有:

(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不动产。

(4)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提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的提高。

(5)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限依当事人约定。

地役权可以有偿,但地役权的期限不能为

永久期限。

(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处

分,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1

11112

2222.

....简述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答: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

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的特征有: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在效力上,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

有遗嘱继承的,优先适用遗嘱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3)法定继承中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事

项均由继承法加以规定,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都无

权改变。

13.简述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的增加与消极的

增加两种情形。

前者是指财产或权利范围的增加或扩大;后者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

实而未减少。

(2)他方受到损失。

他方所受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

未增加,即应得利益的损失。

(3)一方获得的利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此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他方的损失是因

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

(4)没有合法根据。

没有合法根据指的是一方或以既无法律上的根据,亦无合同上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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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法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时即无合法根据或虽有合法根据但嗣后该根据丧失两种情形。

14.简述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答:

遗赠,就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生法律行为。

遗赠的特征有:

(1)遗赠是遗赠人生前所为的无相对人的单方民生法律行为。

遗赠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只

要遗赠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不影响遗赠本身的效力。

(2)遗赠是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给予财产利益的行为,即受遗赠人限于法定继承人之外

的人,否则就属于遗嘱继承。

(3)遗赠的标的限于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

这是由于法律设立遗赠制度的目的在于

受遗赠人带来财产利益而不是增加财产义务。

(4)遗赠是在受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因行为。

(5)遗赠属于无偿法律行为,即使遗赠附有负担,因所附负担并非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的

对价,遗赠也并不因此成为有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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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5

5555.

....简述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答: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共有的特征有:

(1)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

凡是形成财产共有关系的,其权利主体无论是公民或

法人,也无论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其财产共有人必定是两个以上,否则

就不能称其为共有。

(2)共有的客体总是一项财产。

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同一项财产,

所以只有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的条件下,才产生共有关系。

(3)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在共有关系内部,各个共有人作为相对独

立的权利主体,都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在共有关系外部,它可以作为单一权利主体,同共

有关系以外的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4)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

共有是不同或相同财

产所有者的联合或结合的法律形式,共有不发生所有权性质的根本变化。

1

11116

6666.

....简述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答: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挂历或者服务

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管理他人事务。

他人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但不包括公益事

业。

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事务,管理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货一般生活事务,以及依法

由本人亲自实施或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管理的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这是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

原因。

该意思无须表示,只要管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且管理人不纯粹是出于

为自己谋利的目的,就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3)无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有无法律上的义务应当以

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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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7.

....简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生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

行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

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包括:

(1)优先受偿性。

就特定物或权利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

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从属性。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受偿而设定的,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

体现在:

1)

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2)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既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3)被担保的债权

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3)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

行使其权利。

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1)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于担保物整体

主张权利;2)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即使担保

物被分割或转让,或者被担保的债权得到部分清偿或被转让,担保物权人仍可以担保物的全

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全部债权的受偿。

(4)物上代位性。

这是指担保物因毁损。

灭失或者被征收而得赔偿金、补偿金或者保险金

时,该赔偿金、补偿金或者保险金即是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其行使权利。

1

11118

8888.

....简述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答: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行为、物件或者其他原因致人

损害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有:

(1)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由法律直接特别规定的。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法律后果以

及抗辩事由都偶法律严格规定。

(2)特殊侵权民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适用一般

的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3)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加害人对于法定的

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行为往往存在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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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9

9999.

....简述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

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

度。

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

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为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如养子

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

承。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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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简述格式条款的概念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要求。

答: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要求具体包括:

(1)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

说明。

(2)格式条款中若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

失的免责条款,也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

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简答题部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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