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版通用本DOC 15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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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通用本

(2008年版)

使用说明

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我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施工承包招标项目。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组成。

《通用本》是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都通用的,由省建筑业协会招投标分会统一印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自行购买和使用。

《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和发售。

3.《通用本》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必须全部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修改补充的,应当按照《专用本》中“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通用本补正数据表”和“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规定的格式将有关内容填入表中,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专用本》内有约定的招标文件内容,从《专用本》的约定;《专用本》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

如某些内容前后不一致,则《通用本》与《专用本》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不一致的,以后者内容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标识的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

5.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本招标文件的第1章“招标公告”修改为“投标邀请书”,具体内容由招标人参照招标公告的内容编制。

6.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给各投标人,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核对工程量。

7.在招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则招标代理应在招标全过程中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的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8.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在推荐材料品牌时,应优先选用福建的名优产品。

9.《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福建省建设厅组织编制,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钟昌辉和曾天粦同志主笔起草,省厅征求各方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发布。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厅建筑业处或招标投标分会反映。

第1章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2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2节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项目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施工招标。

1.1.招标项目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1.2.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标段划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提出资格审查申请的标段数量(一个或多个标段)和招标人允许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以及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标段数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中做出说明。

1.3.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

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项目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1.4.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1.5.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1.6.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1.7.招标项目的拟施工现场状况及周边环境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2.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及承包方式、合同价格形式

2.1.招标项目的施工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提出施工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

2.2.工程质量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

2.3.本招标项目承包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

2.4.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

3.资格审查方式

3.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有资格成为中标人。

3.2.资格审查按照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审。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从其有关规定),至少须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

4.2.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则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除符合本须知第4.1款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有约束力。

4.2.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应按规定指定一家作为主办方,明确联合体主办方和各方权利和义务,并且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只有主办方可以支付费用等。

4.2.3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副本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4.2.4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联合体成员具有多种资质的,以在联合体中提供的资质为准;在联合体中提供相同资质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2.5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

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

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但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除外;

(3)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或有隶属关系的;

(8)公司级领导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司级领导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的规定建立其违规违法档案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踏勘现场

9.1.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可派人参加。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自行前往工程施工场地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

投标人没有对现场进行踏勘的,视同对招标项目现场已经了解。

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0.投标预备会

10.1.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0.2.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不具名的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2.偏离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二)招标文件

13.招标文件的组成

13.1.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组成,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招标图纸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3.2.除本投标须知第13.1款所述的招标文件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符合法定时间发出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4.招标文件的澄清

14.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不具名的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14.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9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招标项目为5天,下同)前或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5天),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4.3.招标人通过网站或有形市场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的同时,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中标明投标人领取文本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网站和有形市场发布的文件应与文本文件内容一致。

14.4.当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4.5.采用记名形式发布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否则以招标人挂号寄送的登记为准。

15.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

15.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如果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5天),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5.2.招标人通过网站或有形市场发布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中标明投标人领取文本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网站和有形市场发布的文件应与文本文件内容一致。

15.3.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发出的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向招标人领取相应的文本文件。

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领取文本文件的,视同已收到。

15.4.当招标文件、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5.5.采用记名形式发布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1)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否则以招标人挂号寄送的登记为准。

(三)投标文件

16.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当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时适用)组成。

当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应提交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相应的电子文档时,投标人必须提供,并随商务文件一并提交。

16.1.资格审查文件

16.1.1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资格审查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16.1.2 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申请函;

附:

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

(二)资格审查申请函附表:

附表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附表2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

附表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证明书

附表4授权委托书

附表5拟分包企业情况(如有时)

附表6近五年企业履约情况表

附表7拟派出项目经理简历表

附表8拟派出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附表9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表10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和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附表11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附表12财务状况表

附表13投标人和拟派出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如有时)

附表14其他资料

16.2.商务文件

16.2.1 商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签署投标造价文件的造价人员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其他资料。

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招标项目,其商务文件可只包括上述

(1)、

(2)、(5)项的内容。

16.3.技术文件

16.3.1 招标人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文件: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

当招标人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交技术文件时,投标人应当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技术文件内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交技术文件。

16.3.2 当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文件为施工组织设计时,投标人应递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布置,提交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其他必须的图表、文字说明书等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施工部署(包括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目标、项目管理总体安排);

(3)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流向和施工顺序、施工进度划分、主要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选择等);

(4)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表可采用横道图或关键线路网络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单体(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方案相适应);

(5)资源供应计划(包括劳动力需求计划、机械设备需求计划和主要材料和周转材料需求计划等);

(6)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7)施工平面图;

(8)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包括保证进度目标的措施、保证质量目标的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措施、保证成本目标的措施、保证季节施工的措施、保证环境的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等);

(9)项目风险管理;

(10)信息管理;

(11)实施难点和对策;

(12)其他。

16.3.3 当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文件为施工方案时,投标人提交的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部署(包括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目标、项目管理总体安排);

(3)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流向和施工顺序、施工进度划分、主要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选择等);

(4)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表可采用横道图或关键线路网络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单体(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方案相适应);

(5)实施难点和对策;

(6)其他。

17.投标报价

17.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17.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5条的有关要求。

17.3.投标报价编制要求详见第5章、第7章和第8章有关规定。

18.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

18.1.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

19.投标有效期

19.1.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9.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20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20.投标保证金

20.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的金额和方式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主办方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4项的规定。

20.2.投标人不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的金额和方式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0.3.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因投标人投诉或质疑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或质疑处理完后五个工作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原因),应通知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办理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同时通知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日期、退还金额、退还的投标人名称。

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需提交履约担保,包括中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前述规定的办法将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

20.4.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0.4.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0.4.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0.4.3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20.4.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22.投标文件编制

22.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和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6项。

22.2.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写。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投标文件格式的备注或说明,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2.3.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22.4.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22.5.投标文件签字或(和)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签字或(和)盖章不符合要求的,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22.6.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7项。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2.7.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电子文档的,则其电子文档与相应的文本文档不一致的以文本文档为准。

22.8.由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签署造价文件的,应提交该签署人员的造价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若委托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则应将加盖协议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本项目造价文件编制人员的造价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附在投标文件中。

本项目对签署造价文件的人员所属单位的认定以该造价人员执业(从业)资格证书上所署单位为准。

如造价人员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完变更手续,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废标处理。

(四)投标

23.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识

23.1.投标人必须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6项规定提交相应内容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必须分别单独装订。

23.2.资格审查文件的密封和标识规定如下:

23.2.1 资格审查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起密封在一个封套中。

23.2.2 封套的封面上应标明: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的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标段(如有);

(3)投标文件的内容(如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

封套的封面上还应注明:

   年  月  日  时  分(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0项所述开标日期和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并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23.2.3 封套的封口处均应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3.3.商务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相应的电子文档)的密封和标识规定同资格审查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23.4.技术文件装订、密封和标识规定。

当招标文件《专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6项明确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文件时,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23.4.1 技术文件应当单独装订、密封;

23.4.2 技术文件应当用白色(不可以用彩页)A4(有关图纸可用A3的白色纸)复印纸打印,并用装订线装订成册;除正本封面(第一页)应标注投标人名称,并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外,正本其它地方及副本所有内容均不得有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和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或其他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记。

投标人应当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7项规定的份数提供技术文件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除了封面(第一页)外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否则投标文件将可能被拒绝。

正本和副本每册封面均须统一使用《专用本》中规定的由招标人提供的A4纸封面;

23.4.3 技术文件的正本密封在一个内层封套中,副本密封在另一个内层封套中,再将两个内层封套一起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封套均须使用无字牛皮纸;封套的封口处均应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3.4.4 内层和外层封套的封面均须分别使用招标人提供的标有“用于技术文件内层封套封面”和“用于技术文件外层封套封面”字样的A4纸封面;

23.4.5 内层和外层封套上均不得盖章、签字等任何其它标识或文字,除非招标文件《专用本》另有规定。

23.5.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的总包封密封和标识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规定。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9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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