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内部核算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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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内部核算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内部核算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财务内部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行统一法人后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严肃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制度规定,增收节支,规范行为,防化风险,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省县级农村信用联社统一法人会计核算与管理试行意见》及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结合辖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信用社、信用分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联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依法计算和缴纳税收,接受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条联社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联社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帐务,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

第六条联社财务收支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一支笔签批制度,并成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

超过审批权限的重大财务事项,须经职工大会通过后,由财务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批决定。

第七条联社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每季度应以文字报告、图表等形式,向本社员工和社员代表大会公布收入、费用支出、房屋构建与处理、基金收支、利润分配项目情况,加大民主管理力度,接受广大社员监督。

上级联社对下级信用社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责。

第八条联社的财务部门是职能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信用社的一切款项收付必须通过财务部门。

每年初编制当年财务收支计划,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逐级上报,财务部门按时填制各类财务报表,并按季做好财务收支计划的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

核算与管理

第九条联社购建固定资产不论金额大小,必须报经州联社按规定逐级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固定资产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

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和与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虽不属于经营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物品。

信用社应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设置帐户,分类核算。

(一)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

1、购入的固定资产。

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以其购入的实际支付价款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现金”等有关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实际价款及发生的安装费用等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凡在信用社自行建造的各项工程及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在建工程支出,均分别以工程项目纳入“在建工程”科目明细核算。

发生在建工程支出或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以及工程完工补付工程款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现金”科目。

在建工程完工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

其他单位向信用社投入固定资产时,要按投入的固定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按合同、协议的价值计价,分别情况进行帐务处理。

(1)计价确认价值等于或大于原投资单位帐面价值时,要以评估确认价值作为接受固定资产的原价进行处理。

会计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评估确认价值小于原投资单位帐面价值时,要以原投资单位帐面价值作为接受固定资产的原价,以评估确认价值作为投资单位的投资额,其差额作为已提累计折旧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

固定资产(原单位帐面价值)

贷:

实收资本(评估确认价值)

贷:

累计折旧(差价额)

4、融资租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实际支付租赁费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存款联社款项”或“现金”等有关科目;融资租赁需经安装后才能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

在建工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户

贷:

长期应付款

交付使用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贷:

在建工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信用社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要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处理,以固定资产原价入帐并应按购入年限及折旧率计算折旧,会计分录为:

借:

固定资产

贷:

累计折旧

贷:

资本公积

6、固定资产的盘盈。

固定资产的盘盈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处理,按固定资产盘盈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并计算折旧。

会计分录为:

借:

固定资产

贷:

累计折旧

贷:

待处理财产损益

批准处理固定资产盘盈时,会计分录为:

借:

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

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及清理收益

(二)固定资产减少的核算

1、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

信用社因出售、报废和损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清理的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经批准进行损益帐务处理时,如果清理后为净收益,会计分录为:

借:

存放联社款项或现金

借:

固定资产清理

贷:

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及清理收益

如果清理后为净损失,会计分录为:

借:

存放联社款项或现金

借:

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

贷:

固定资产清理

2、投资转出固定资产的核算。

信用社向其他单位投资而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重估确认价值计价,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重估确认价值小于固定资产净值时,会计分录为:

借:

长期投资(重估确认价值)

借:

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借:

资本公积(重估确认价值小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

贷:

固定资产(原值)

如果重估确认价值大于固定资产净值时,其“资本公积”科目会计分录的方向相反。

3、固定资产盘亏的核算。

固定资产盘亏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

待处理财产损益

借:

累计折旧

贷:

固定资产

批准处理固定资产盘亏时,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

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

贷:

待处理财产损益

第十一条信用社各类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计算折旧率,采取平均年限法按季计提折旧,以“累计折旧”科目核算。

该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科目的备抵科目,余额反映在贷方。

核算时只进行总分核算,按季度在固定资产卡片帐上记载已提折旧数,应与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一致,不进行明细核算。

(一)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第十二条信用社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时,可直接列入当期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

营业费用——修理费户

贷:

存放联社款项或现金户

如果修理费用数额较大,可实行待摊办法,但摊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会计分录为:

借:

递延资产

贷:

存放联社款项或现金户

分期摊销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

营业费用——递延资产摊销

贷:

递延资产

第十三条信用社抵债资产的收回处置不论金额大小,必须报经联社审批,并按下列规定正确进行帐务核算。

(一)抵债资产取得和处置的帐务处理

信用社对已收回的抵债资产要纳入表内科目进行核算。

使用的科目分别为:

待处理抵债资产和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科目。

1、收回抵债资产的帐务处理

借:

待处理抵债资产——户(含本金和利息)

贷:

贷款——户(本金部分)

贷:

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户

2、处置变现抵债资产时的帐务处理

抵债资产变现后应首先按规定核销应承担的抵债资产税费。

扣除税费后的收入视为抵债资产变现净收入分别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抵债资产变现净收入等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

借:

现金或存放款项

 贷:

待处理抵债资产——    户

借:

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    户

 贷:

利息收入——    户

(2)抵债资产变现净收入小于贷款本金的,其小于贷款本金的数额用呆帐准备核销

借:

现金或存放款项

 贷:

待处理抵债资产——    户(变现收回部分)

借:

呆帐准备  

 贷:

待处理抵债资产(小于本金的差额)

借:

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

 贷:

待处理抵债资产(收回时计入的利息金额)

(3)抵债资产变现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且小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的,其大于本金的数额计入利息收入科目,变现后实际利息收入小于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的差额与待处理抵债资产剩余额对转。

借:

现金或存放款项

 贷:

待处理抵债资产(本金部分)——  户

 贷:

利息收入——  户变现(大于本金部分)

借:

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  户(差额)

 贷:

待处理抵债资产——  户(差额)

(4)抵债资产变现净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的,其多余部分作为收益处理,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帐户。

借:

现金或存放款项

 贷:

待处理抵债资产——  户

 贷:

营业外收入——其他营业外收入

借:

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  户

 贷:

利息收入——  户

抵债资产变现后,“待处理抵债资产”和“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二个科目帐务要同时结清。

(二)抵债资产变现前有关收支的帐务处理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计入营业外收支。

1、经营租赁抵债资产,取得租赁收入时的帐务处理。

借:

现金或存放款项

 贷:

营业外收入——租赁收入

2、在保管抵债资产时发生与抵债资产相关的费用(包括正常的维护、保养、看守人员的工资等费用)时:

借:

营业外支出——支出

 贷:

现金或存放款项

3、收回的抵债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应作为增加待处理抵债资产处理。

借:

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

现金或存放款项

(三)贷款本息的追偿的帐务处理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利息)的,已经法院判决结案的,不再追偿。

未经法院判决结案的,应依法继续追偿,任何人无权减免借款人的本息。

对已核销的贷款本息,追偿后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比例由县联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追回已核销的抵债资产贷款本息的

借:

现金

 贷:

呆帐准备(本金)

 贷:

营业外收入 

2、提取应付劳务费(奖励)时

借:

手续费支出(奖励费) 

贷:

其他应付款——应付奖励费

3、实际支付劳务费时

借:

其他应付款——应付奖励费

 贷:

现金

第十四条信用社必须严密贷款、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与核算,具体按《安图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成本控制及帐务核算

第十五条 信用社的收入由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汇总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组成,信用社应按规定设置明细帐页,分类核算。

(一)利息收入的核算

信用社各类贷款的利息收入和贴现业务的贴现利息收入,以“利息收入”科目核算,具体按《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设置帐户,分别核算各类贷款利息收入。

发生利息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XX单位户

贷:

利息收入——XX贷款利息收入户

计息期发生单位欠息,列入“应收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

应收利息——XX单位户

贷:

利息收入——XX贷款利息收入户

实际收取“应收利息”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XX单位户

贷:

应收利息——XX单位户

计息期发生单位欠息,按规定列表外科目时,会计分录为:

收:

未收贷款利息

欠息,按原贷款利率按季计算复息,列表外科目核算,并发给单位复息利息通知单。

实际收回未收贷款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付:

未收贷款利息科目

借:

XX存款——XX单位户

贷:

利息收入——XX贷款利息收入

(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的核算

信用社之间、与人民银行和同业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核算,具体按《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设置帐户,分别核算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利息收入。

发生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

贷: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XX往来收入户

(三)手续费收入的核算

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资、信用卡签购、外汇买卖及结汇、售汇、代理发行国库券、股票及各类债券等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以“手续费收入”科目核算。

发生手续费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

现金或有关科目

贷:

手续费收入

(四)其他营业收入的核算

除各类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以“其他营业收入”科目核算,按有关规定设置帐户。

发生其他营业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

现金或有关科目

贷:

其他营业收入——XX收入户

(五)汇兑收益的核算

信用社办理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及结售汇等业务,年终按有关规定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发生的汇兑净盈利,以“汇兑收益”科目核算。

会计分录为:

借:

外汇买卖(人民币)

借:

结售汇资金(人民币)

贷:

结售汇收益(人民币)

(六)投资收益的核算

信用社向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分红,各种债券利息收入等,以“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按有关规定设置帐户,分别核算各类投资收入。

向外投资分得红利或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

有关科目

贷:

投资收益—xx投资收益户

采用权益法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被投资权益所有者权益增加,按投资所占比例计算权益应增加额,会计分录为:

借:

投资

贷:

投资收益—XX投资收益户

被投资权益所有者权益减少,按投资所占比例计算权益应减少额,会计分录为:

借:

投资收益—XX投资收益户

贷:

投资

收到股利时,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

贷:

投资

各种投资收回投资数大于帐面数,其差额列入投资收益科目,小于帐面数,其差额列入营业外支出。

(七)营业外收入的核算

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以核算信用社经营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按有关规定分别设置帐户核算。

发生营业外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

贷:

营业外收入—XX收入户

第十六条成本及税金的核算

农村信用社的成本包括各项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汇兑损失、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的核算

“利息支出”科目用以核算信用社向单位等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发生利息支出时,会计分录为:

借:

利息支出—XX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

XX存款科目或现金

计提定期存款应付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

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

应付利息—XX存款应付利息户

实际支付定期存款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

应付利息—XX存款应付利息户

贷:

XX存款科目或现金

(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的核算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用以核算信用社系统内联行之间、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设置帐户分别核算。

发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时,会计分录为:

借: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XX利息支出户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

(三)手续费支出的核算

“手续费支出“科目用以核算信用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有关业务所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发生业务时,会计分录为:

借:

手续费支出

贷:

有关科目或现金

(四)汇兑损失的核算

“汇兑损失”科目用以核算信用社办理外币买卖和外币兑换以及结售汇等业务,年终按规定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发生的汇兑净损失以汇兑损失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

汇兑损失(人民币)

贷:

外汇买卖(人民币)

或贷:

结售汇资金(人民币)

(五)营业费用的核算

“营业费用”科目用以核算信用社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

按《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设置帐户分别核算。

各项营业费用发生时,会计分录为:

借:

营业费用—XX帐户

贷:

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

(六)营业税及附加的核算

“营业税及附加”科目用以核算信用社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交纳营业税以“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其他营业收入”4个科目当期余额为当期交纳营业税的基数,在境内不动产产权应按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交纳营业税,均按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为基数,按适用的税率交纳。

以上均按《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设置帐户分别核算。

交纳各项税金的会计分录为:

借:

营业税及附加

贷:

应缴税金

实际交纳营业税及附加时,会计分录为:

借:

应缴税金

贷:

有关科目

(七)其他营业支出的核算

“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用以核算信用社除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及附加以外的其他营业支出。

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设置分户帐分别核算。

业务发生时,会计分录为;

借:

其他营业支出—XX帐户

贷:

贷款呆帐准备

或贷:

坏帐准备

或贷:

有关科目或现金

或贷:

累计折旧

(八)营业外支出的核算

信用社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属于营业外支出。

如自然灾害资产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资产一般损失、支付久悬未取款项、出纳短款、结算赔款、错帐损失、罚没支出等。

按《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设置帐户分别核算。

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时,会计分录为:

借:

营业外支出—XX帐户

贷:

现金或有关科目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利润和利润分配的核算

第十七条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对信用社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八条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是指信用社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信用社公积金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信用社必须保证资本金完整,并做到股权设置合理、股金来源合规。

不准以任何借口未经批准冲减信用社的资本金。

(一)信用社募集股本金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信用社社员(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2、信用社社员(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3、信用社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4、信用社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

5、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5%。

(二)信用社对股本金必须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两个帐户进行分类核算。

资格股是取得社员(股东)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股;投资股是由社员(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社员(股东)入股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

现金

贷:

股本金—XX户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资格股持股人符合规定条件要求退股时,会计分录为:

借:

股本金—XX户

贷:

现金

第十九条资本公积是一种资本储备形式,包括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价值等,信用社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化为资本金。

(一)资本溢价的核算。

投资人出资大于注册资本部分为资本溢价,应记入“资本公积”科目;投资者投入的资本等于其投资比例的出资额,应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

存放联社款项或有关科目(出资额)

贷:

实收资本(注册资本)

贷:

资本公积(溢价额)

(二)法定资产重估增值的核算。

信用社按国家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按固定资产净值增值部分,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

固定资产

贷:

累计折旧

贷:

资本公积

(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金的核算。

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之规定,资本公积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转增资本金,结转时会计分录为:

借:

资本公积

贷:

实收资本

(四)接受捐赠资产的核算

1、信用社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价值进行入帐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

固定资产

贷:

累计折旧

贷: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净值)

2、信用社接受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捐赠,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入帐处理,但由此而形成的资本公积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会计分录为:

借:

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实物资产

出售捐赠的实物资产时,会计分录为:

借:

存放联社款项或现金科目

贷:

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

营业外收入—捐赠资产收入(出售净收入)

同时,按出售净收入计算应交纳所得税冲减资本公积,并将已实现的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价值扣除交纳所得税后的净额,转入盈余公积。

会计分录为:

借: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实物资产

贷:

所得税

贷:

盈余公积

第二十条盈余公积是信用社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根据其用途不同可以分为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三类,并按《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提取。

(一)信用社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理事会提议,并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补亏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

盈余公积

贷:

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户

(二)信用社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理事会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转增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

盈余公积

贷:

实收资本

第二十一条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

(一)本年利润的核算

信用社决算日当天帐务处理完毕,应将损益类科目总帐与分户帐余额核对相符后,将损益类各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各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结平损益类各科目余额。

结转后,“本年利润”如为贷方余额,即为本期利润总额;如为借方余额,则为亏损总额。

(二)利润分配的核算

信用社利润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设置下列帐户:

“应缴所得税”帐户,用于核算信用社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

“盈余公积补亏”帐户,用于核算信用社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提取盈余公积”帐户,核算信用社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应付利润”帐户,核算信用社应付投资者的利润;

“未分配利润”帐户,核算信用社未分配的利润,包括年度终了,将本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从“本年利润”科目转入的利润。

1、结转本年利润时,会计分录为:

借:

本年利润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户

如结转本年亏损,会计分录为: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户

贷:

本年利润

2、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金的会计分录为:

借:

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金户

贷:

盈余公积—盈余公积金户

贷:

盈余公积—公益金户

3、按规定计算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会计分录为:

借:

利润分配—应付利润户

贷:

应付利润

第五章会计电算化与营业网点会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用社会计电算化是指信用社应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进行会计核算业务,含对公业务、电子汇兑、储蓄业务及联网通存通兑等。

利用计算机进行会计记帐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一)应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信用社,由会计部门或会计主管负责组织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各项工作。

凡要求输入计算机开销户、冲帐、删帐、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启动计息、修改客户密码、取消挂失、冻结、解冻等,均须根据会计主管批准的书面通知办理。

(二)数据输入必须由指定的操作人员办理数据输入业务,非操作人员不得输入任何数据。

(三)操作人员在数据输入时,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调整帐户信息,包括差错的整改,必须根据会计主管签发的书面通知书输入。

操作人员不得自制凭证上机处理,更不准无凭证进行数据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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