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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招商引资政策

合肥市招商引资政策08年政策

一、在合肥市投资的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中国和安徽省政府赋予的有关优惠政策以外,还可享受以下鼓励投资政策

(一)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来合肥市投资工业项目,可享受以下政策:

1、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投资工业项目,免收37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2、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可达200万元。

3、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进度,按季度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或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工业企业将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元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以奖代补政策,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审核兑现。

4、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法定代表人重奖。

5、企业购置循环经济综合利用专用设备、专有技术的,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6、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6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市外境内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7、对于年销售收入、年实现利税达一定数额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法定代表人奖励。

8、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的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

9、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合肥的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为20万元。

10、对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全国质量奖、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以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标准认证,且“三合一”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的,均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法定代表人奖励。

  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安徽省出口名牌商品”的工业企业,以及列为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法定代表人奖励。

1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奖励。

12、对建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总投资的20%补贴,补贴最高为100万元。

13、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按照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给予专项补助。

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工业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4、高新技术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上交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15、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50万元。

(二)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来合肥市投资金融,企业总部及结算、研发、采购、销售中心,商贸,卫生及健康,旅游,教育,宾馆及餐饮,文化娱乐及体育,咨询服务,软件及动漫等重点服务业项目,可享受以下政策:

 1、大中型项目建设用地可实行挂牌出让。

2、地方税收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

3、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4、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企一议”。

5、引荐上述外来投资项目成功的,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引荐人奖励。

(三)适用《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和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优势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项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2、适用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下发的《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

对来我市投资的实施梯度转移企业的重点加工贸易项目给予金融支持,包括提供贷款、利率优惠、债券承销等其他金融服务。

3、来我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二、引荐外来资金奖励政策

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为合肥市引荐外来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投入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等生产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奖。

2、投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等,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计奖。

2012年合肥市招商引资考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在我市“新跨越、进十强”中发挥更大作用,奖励在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考评和奖励对象的不同,设立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等奖项。

第二章 考评奖励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考评奖励范围:

五县(市)、四区、四大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在年度大项目引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等。

第四条 县(市)区、开发区的考评内容为市政府下达的2012年招商引资总量、外商直接投资、工业招商引资、新引进大项目目标任务等。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市政府年中新下达其他招商引资任务作为考评内容。

(一)招商引资总量是指省外实际到位资金和外商直接投资之和。

1.省外实际到位资金是指省外境内投资者及在肥部属企业投入到本市范围内的各种资金(不含上级文件规定不予认可的),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收购、兼并、增资扩股等。

2.省内市外企业在肥设立的企业总部和区域总部到位资金视同省外实际到位资金。

3.外商直接投资是指: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合同外资(现金、实物、技术等)部分、利润再投资(办理增资手续)实际到位的金额。

(2)投资总额内外方股东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中,由外方股东境外借款投入的金额。

(3)外商投资股权溢价部分。

境外投资者溢价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外方投资者溢价受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实际到位资金。

(4)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的外方所占投资额。

即外商投资企业再注册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所含的外资成分。

(5)从外地迁入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实际出资金额。

(二)新引进大项目包括工业大项目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

具体界定依据《合肥市2012年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第五条 个人考评内容。

在年度新引进大项目工作中,提供信息、开展谈判和提供服务等方面工作情况。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县(市)区、开发区奖项。

(一)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

全面完成年度招商引资总量、外商直接投资、工业招商引资、新引进大项目等四项约束性指标的县(市)区、开发区,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工业招商引资先进单位。

全面完成年度工业招商引资和新引进工业大项目任务,对工业招商引资综合情况(工业招商引资总量,权重50%;新引进工业大项目数,权重50%)最好的县(市)区、开发区授予“工业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三)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先进单位。

全面完成年度新引进现代服务业大项目任务,对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综合情况(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总量,住宅类房地产项目除外,权重50%;新引进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数,权重50%)最好的县(市)区、开发区授予“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四)利用外资先进单位。

分别从全市四大开发区,四区和政务新区、滨湖新区,五县(市)范围内各评选出一个年度综合实际利用外资工作(包括外资规模速度,权重54%;结构质量,权重30%;基础工作,权重16%)最好的县(市)区、开发区,授予“利用外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五)引进大项目先进单位。

全面完成年度新引进大项目任务,对引进大项目工作综合情况(完成大项目数量,权重50%;完成大项目占年度任务的比例,权重50%)最好的县(市)区、开发区授予“引进大项目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六)招商引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先进单位。

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开发区土地节约利用情况,授予年度区域内单独供地工业项目综合容积率(权重占30%)、投资强度(权重占30%)和亩均税收(权重占40%)综合评比情况最好的县(市)区、开发区“招商引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七)其他奖项。

若市政府年中新下达其他招商引资任务,根据考评情况,设置相应奖项。

第七条 全市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奖励。

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全市招商引资总量、外商直接投资、工业招商引资、新引进大项目(包括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四项约束性指标,奖励全市行政单位、参公管理且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每人1000元,由市政府予以奖励。

完成年度各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上述标准自行奖励。

第八条 新引进大项目奖励。

(一)工业大项目。

1.新引进且开工的投资总额在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内资工业大项目,或新引进且开工的投资总额在10亿美元以上(含10亿美元)的外资工业大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或3亿美元以上(含3亿美元),奖励项目引进团队20万元;

2.新引进且开工的投资总额在50-100亿元(含50亿元)的内资工业大项目,或新引进且开工的投资总额在5-10亿美元(含5亿美元)的外资工业大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或2亿美元以上(含2亿美元),奖励项目引进团队15万元;

3.新引进且开工的投资总额在20-50亿元(含20亿元)的内资工业大项目,或新引进且开工的投资总额在2-5亿美元(含2亿美元)的外资工业大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奖励项目引进团队10万元;

4.新引进且开工的投资总额在10-20亿元(含10亿元)的内资工业大项目,或新引进且开工的投资总额在1-2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外资工业大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或0.5亿美元以上(含0.5亿美元),奖励项目引进团队8万元;

5.五县(市)新引进且开工的投资总额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内资工业大项目,或新引进且开工的投资总额在0.5-1亿美元(含0.5亿美元)的外资工业大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或0.2亿美元以上(含0.2亿美元),奖励项目引进团队5万元;

6.新引进且开工,但当年未完成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则当年不予奖励。

自项目开工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则在下一年度予以奖励。

(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

新引进且开工(或运营)的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奖励项目引进团队5万元。

第九条 个人奖项。

奖励在信息、谈判和服务等方面为年度新引进大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一)重大信息奖。

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3名为年度新引进大项目提供重大信息的个人,授予“招商引资重大信息奖”荣誉称号,给予每位获奖个人2万元奖励。

(二)优秀谈判奖。

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3名为年度新引进大项目开展谈判,取得较好效果的个人,授予“招商引资优秀谈判奖”荣誉称号,给予每位获奖个人2万元奖励。

(三)优秀创意奖。

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3名为年度新引进大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促进项目落地的个人,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创意奖”荣誉称号,给予每位获奖个人2万元奖励。

(四)优秀服务奖。

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3名为年度新引进大项目提供优质服务、表现突出的个人,授予“招商引资优秀服务奖”荣誉称号,给予每位获奖个人2万元奖励。

(五)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奖。

对县(市)区、开发区在招商引资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员,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奖励5000元。

(六)新引进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奖和新引进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家奖。

针对最近三年引进的外来投资企业,根据考评当年其对市本级财政贡献(权重占40%)、入库税额(权重占30%)以及累计到位资金额(权重占20%)、企业用工数(权重占10%)等情况,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房地产业中各取第一名,授予“新引进优秀外来投资企业”荣誉称号,奖励企业领导层10万元,同时,授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新引进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家”荣誉称号。

(七)优秀招商顾问奖。

市政府招商顾问本年度引进符合我市重点产业的外来投资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上,已开工建设且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或本年度引进且投入运营的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等现代服务业新型业态的企业10家以上,注册资金总计1亿元以上,授予“优秀招商顾问”荣誉称号,奖励5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县(市)区、开发区考评申报程序:

(一)填报年度招商引资情况登记表。

各单位根据当年招商引资情况,填报年度招商引资情况登记表报送市招商局。

如系属地变更项目或项目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按年终评价时项目所在地填报。

(二)报送有关材料。

各考评单位在报送招商引资情况登记表时,需附送相关项目材料。

主要有:

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评估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等。

(三)报送年度材料时间。

各单位须于当年年末前向市招商局报送年度招商引资情况登记表及相关项目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资金确认。

按项目确认年度实际到位外资和内资。

外资以验资报告、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等数据为准,市商务局会同市招商局进行利用外资初评工作;内资中现金投入以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为准。

实物投资(生产性固定资产)以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额(或固定资产净值)为准;无形资产投入应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确认的验资额为准。

第十一条 个人奖励、新引进大项目奖励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推荐个人奖项的候选人员名单。

各县(市)区、开发区推荐新引进大项目奖励候选人员名单,每个项目2-3人,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招商局并附有关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政府成立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初审工作由市招商局承办,经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不重复计奖。

如获得多项奖,兑现最高奖金。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篡改招商引资统计数据的单位,取消评奖资格,并依法依规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和具体当事人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包河区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前来我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调动各方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区域经济的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外来投资新办企业的奖励、优惠

  1、鼓励前来我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

对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新办企业,五年内视其对财政贡献情况,由财政分别予以奖励。

对年交纳入库税金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其税收区财政实际所得为计奖依据,五年内第一年分别给予30%和40%的奖励;第二年分别给予20%和30%;第三年至第五年分别给予10%和20%的奖励。

  2、对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其税收区财政实际所得为计奖依据,第一年给予40%的奖励,第二、第三年给予30%的奖励,第四、第五年给予20%的奖励(此项奖励与上款不重复计奖)。

  3、鼓励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对列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国家和省技术创新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除享受国家、省、市及上述有关优惠政策外,五年内以其缴纳所得税区所得部分为依据,按照全额给予奖励。

  4、投资发展经济、社会事业需要依法使用土地的,我区已各种优惠价格提供地块。

鼓励开展多种合作方式,可按租赁、入股等灵活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凡在我区使用土地发展第二、三产业,并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给予其区政府应收的有关土地费用20%的优惠(不含房地产业)。

  5、鼓励依法租赁土地发展第二、第三产业,租赁费一律从优。

凡租赁荒坡、荒地、荒滩发展农牧、旅游业,实行无底价优惠。

  6、鼓励投资者到我区各级工业区兴办企业,业主单位可根据引进企业纳税额的大小,给予引进企业一定的房租减免、让利。

  7、鼓励投资者整体收购破产、停产、经营性亏损国有、集体企业,收购价可按资产评估价格优惠30%以内。

鼓励投资者采取租赁、承包、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我区国有、集体企业经营,根据具体投资情况,实行一厂一策。

  二、配套政策

  8、放宽引资企业登记注册条件。

对投资兴办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时资金有困难的,允许注册资本在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的10%,第二年到位50%,第三年全部到位。

凡申办生产型、科技型以及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9、实行证照办理限时制,现场办公制。

在办理专项许可证审批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照中,属区级权限范围内,只要手续齐全,随到随受理,三个有效工作日内登记发证。

需要上报市级以上批准的,有关部门将积极予以协调服务,主动上门,现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10、区建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

每年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奖励。

  11、区建立企业发展引导资金。

每年以上年度区本级可用财力为基数,按3%左右提取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采用以奖代补、贴息等方式,用于支持工业区建设、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品出口创汇等。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第一年可按其当年银行实际贷款利息额的50%给予贴息。

  12、区设立企业贡献突出奖。

凡在本区纳税的企业当年入库税金前10名的纳税大户,按排位名次分别给予一次性重奖。

  13、鼓励街道、区属企业对外招商。

对于街道、区属企业利用自有资源直接引进到其所辖地域内(或本企业)的引资项目,三年内每年以引资项目新增税收中区财政实际所得为依据,给予街道、区属企业20%的奖励。

对于街道、区属企业引进到区内其它乡镇或区工业区的引资项目,三年内每年以引资项目新增税收中区财实际所得为依据,给予街道、区属企业10%的奖励。

  14、鼓励村级经济实体实行低门槛政策。

对于以低门槛政策引资成功的村级经济实体,三年内每年以其引资项目新增税收中区财政实际所得为依据,给所在村20%以内的奖励。

  15、对引进企业的业主及其子女在入户、入托、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

要求在本区入户的,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入户手续。

户口不在本市的子女,需在本区中小学借读的,由教育部门按规定安排在附近学校借读,免收借读费。

  三、对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的奖励

  16、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提供外来客商真实投资意向,协助双方直接联系,促使外来投资项目获得成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区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的形式支付。

  17、对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5‰计奖;对内资项目,按引进内资中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5‰计奖;房地产项目按引进资金的1‰计奖,对引进高科技产业以及能够形成我区新支柱产业的按6‰计奖;以无形资产作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的5‰奖励。

  18、对党政群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的奖励,按市外资委[2001]2号文件规定,实行分层次定额奖励。

  四、对奖励的审核和确认

  19外来投资新办企业、引荐人应在企业领取税务登记证后的一个月内,到区招商局领并填写《外来投资新办企业登记表》、《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办理有关手续。

  20对外来投资新办企业、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区招商局、财政局汇同其所在地主管单位对新办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对引荐人资格及引资额进行确认,核定奖励标准后,统一报区政府批准。

  21对于招商引资中的一些重大项目和特殊情况,其奖励标准,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的办法。

  22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资金已兑现的及时予以追回。

视情节给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和责任者一定的经济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实施。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2012年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摘要)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大项目在规划、土地、财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我市五县(市)、四区、四大开发区、政务新区、滨湖新区2012年新引进的外来投资工业大项目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工业大项目是指:

(一)四大开发区新引进并开工的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大项目。

四大开发区围绕新型平板显示、家电、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产业年度内新引进并开工的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20亿元以上的,视同引进一个工业大项目;

(二)四区新引进并开工的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大项目。

四区利用标准化厂房新引进并开工的多个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0亿元以上的,视同引进一个工业大项目。

(三)五县(市)新引进并开工的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大项目。

五县(市)围绕新型平板显示、家电、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产业年度内新引进并开工的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0亿元以上的,视同引进一个工业大项目。

五县(市)利用标准化厂房新引进并开工的多个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0亿元以上的,视同引进一个工业大项目。

第四条 本导则所称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是指航空基地公司和符合以下条件的物流、商贸服务、五星级酒店、金融、大市场、大型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区、主题产业园区、国际学校、总部经济等项目。

物流业大项目指新引进的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

商贸服务业大项目指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由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商贸企业投资或运营的、投资企业持有物业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市等综合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五星级酒店指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其建筑、装饰、设施设备及管理、服务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五星级标准的酒店。

金融业大项目指营运资本5亿元以上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公司以及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后台服务中心等。

大市场指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企业自持物业大于50%,具有展示、洽谈、交易、结算、配套服务等功能的场所。

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指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化娱乐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及以上功能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关系的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体。

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营业性建设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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