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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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汇编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汇编
目录
1、水稻种植保险条款费率(2007版)
2、露地西瓜种植保险条款费率(2007版)
3、蔬菜(瓜果)大棚保险条款费率(2007版)
4、蔬菜(瓜果)大棚保险附加蔬菜(瓜果)种植扩展条款费率(2007版)
5、林木火灾保险条款费率(2007版)
6、柑橘树种植保险条款费率(2007版)
7、生猪养殖保险条款费率(2007版)
8、鸡养殖保险条款费率(2007版
9、鸭养殖保险条款费率(2007版)
10、鹅养殖保险条款费率(2007版)
11、淡水养鱼保险条款费率(2007版)
12、淡水养鱼保险附加特定疫病死亡扩展条款费率(2007版)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
水稻种植保险条款(2007版)
保险标的
第一条凡符合水稻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面积在20亩(含)以上的正常生长的水稻,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按当年实际种植面积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植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⒈自然灾害责任:
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冰雹、扬花期低温;
⒉病虫害责任:
稻瘟病、纹枯病、稻曲病、稻飞虱、螟虫、白叶枯病、矮缩病。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毁掉或放弃已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水稻;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他人的故意破坏行为。
第五条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种子质量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水稻收割后的损失;
(三)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的乘积。
每亩保险金额可以为200元或400元,投保人从中自行选择确定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相对免赔额为每亩水稻植株死亡比例30%。
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或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保险水稻收获离开田间时止。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时间。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支付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做好保险水稻的田间管理、防灾防损等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水稻种植面积变化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情况说明,必要时应提供农业、气象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植株死亡,保险人按照每亩保险金额与以下损失赔偿比例表和水稻生长期赔偿比例表约定的比例的乘积确定每亩的赔偿金额:
水稻损失赔偿比例表
植株死亡比例
赔偿百分比
0-30%(含)
0%
苗期30-50%(含)或
苗期后30%-60%(含)
按实际植株死亡比例
苗期50%以上或
苗期后60%以上
100%
水稻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赔偿百分比
苗期
50%
苗期后
100%
每亩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赔偿比例×生长期赔偿比例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进行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按日比例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如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且前一保险期间内未发生赔款,保险人按照本次续保前的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给予投保人本期对应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部分自交保险费20%的保险费优待。
自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财政补贴的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释义
植株死亡:
由于保险责任造成的水稻植株死亡或明显会造成30%以上减产损失的可视为植株死亡责任。
台风:
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暴风:
指风速在28.3米/秒以上,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本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
暴雨:
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龙卷风:
指在强对流之内出现活动范围小、时间短、风力极强,具有近于垂直轴的强烈气旋涡而造成的灾害,陆地上最大风速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洪水:
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冰雹:
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如冰雹造成水稻茎杆折断、叶片毁坏、籽粒脱落等。
扬花期低温:
8月25日-9月20日,连续3天日平均气温<22℃,为杂交晚稻抽穗扬花期低温危害;9月1日-9月30日,连续3天日平均气温<20℃,为常规晚稻抽穗扬花期低温危害。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
水稻种植保险费率表(2007版)
一、基础保险费率:
2.5%
二、承保区域系数表:
风险区域类别
承保区域
承保区域系数
一类风险区域
温州市、台州市
1.3
二类风险区域
舟山市
1.2
三类风险区域
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
1.0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基础保险费率(%)×保险面积(亩)×承保区域系数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
露地西瓜种植保险条款(2007版)
保险标的
第一条凡符合西瓜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面积在10亩(含)以上的正常生长的露地种植西瓜,均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露地种植西瓜按当年实际种植面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台风、龙卷风、洪水或冰雹造成保险西瓜植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第四条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西瓜病、虫灾或其他生物灾害造成保险西瓜植株的损失;
(二)因种子质量或施用农药不当造成保险西瓜植株的损失;
(三)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西瓜种植面积的乘积。
每亩保险金额可以为300元/亩和600元/亩,投保人从中自行选择确定保险西瓜植株每亩保险金额。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包括每次事故相对免赔额和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每次事故相对免赔额和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每次事故相对免赔额=每亩实际种植的西瓜植株总数×30%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温州、台州地区为20%,宁波、舟山地区为15%,其它地区为10%
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起讫
第七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自保险西瓜植株移植后开始,至保险西瓜收获为止。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时间。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支付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当积极作好保险西瓜的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十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西瓜种植面积变化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情况说明,必要时应提供农业、气象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因保险事故造成每亩死亡的西瓜植株数小于或等于按照第六条约定计算的相对免赔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因每次保险事故造成每亩死亡的西瓜植株数大于按照第六条约定计算的每次事故相对免赔额,保险人按照西瓜生长期损失赔偿表计算每次事故损失金额。
西瓜生长期损失赔偿表
生长期
按照保险金额的百分比计算损失
植株移栽后至定瓜
70%
定瓜后至采收
100%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西瓜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西瓜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进行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西瓜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第十六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按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约定计算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后的金额。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按日比例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释义:
台风:
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龙卷风:
指在强对流之内出现活动范围小、时间短、风力极强,具有近于垂直轴的强烈气旋涡而造成的灾害,陆地上最大风速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洪水:
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
冰雹:
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西瓜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
露地西瓜种植保险费率表(2007版)
一、基础保险费率:
5%
二、承保区域系数表:
风险区域类别
承保区域
承保区域系数
一类风险区域
温州市、台州市
3.2
舟山市
1.6
二类风险区域
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
1.0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基础保险费率(%)×保险西瓜种植面积(亩)×承保区域系数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
蔬菜(瓜果)大棚保险条款(2007版)
保险标的
第一条凡符合建造技术要求,能够正常使用且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蔬菜(瓜果)钢架或竹架大棚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蔬菜(瓜果)钢架或竹架大棚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的蔬菜(瓜果)钢架或竹架大棚(以下简称保险大棚)的棚体管架损毁或倒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热带风暴以上的热带气旋、龙卷风;
(二)冰雹、雪灾;
(三)空中运行物坠落。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盗窃及他人恶意破坏行为。
(四)钢架大棚如遇气象预报会发生热带风暴以上热带气旋灾害时,未揭膜施救的。
第四条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大棚不符合大棚建造技术要求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大棚棚体管架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四)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它一切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大棚棚体管架实际价值的60%确定;保险大棚棚体管架的实际价值按投保时的重置价扣除年折旧额确定。
年折旧额=保险大棚棚体管架的重置价×年折旧率×已使用的年数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
大棚及附属设施折旧率表
保险大棚
年折旧率(%)
备注
竹棚棚架
50
三年竹棚可按33%
单体管棚棚架,A、B连栋棚棚架
12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承保区域
大棚类型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温州市、台州市
钢架大棚
10%或人民币5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
竹架大棚
20%或人民币5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
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
钢架或竹架大棚
5%或人民币5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保险期间分为半年期或一年期,投保人可以从中选择确定保险期间,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其中,半年期保险期间包含公历5月至10月的保险大棚为夏季大棚,半年期保险期间包含公历12月至次年4月的保险大棚为冬季大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支付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当地大棚建造技术要求妥善管理保险大棚,并接受保险人防灾防损建议,维护保险大棚的安全。
第十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大棚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情况说明,必要时应提供农业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大棚的棚体管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后,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残余的受损棚体管架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十四条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大棚面积小于其实际面积,且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时,保险人则按第十三条计算的金额乘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大棚面积与其实际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计算的实际损失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七条保险大棚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保险大棚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按日比例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释义:
热带风暴以上的热带气旋:
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在8级~9级以上,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包括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龙卷风:
指一种范围小而持续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最大风速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冰雹:
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
雪灾:
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大棚。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指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
蔬菜(瓜果)大棚保险费率表(2007版)
一、基础保险费率:
风险区域
类别
承保区域
大棚类型
年费率
半年期费率
一类风险
区域
温州市、台州市
钢架大棚
3%
2.4%
竹架大棚
5%
4%
二类风险
区域
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
钢架大棚
3%
1.8%
竹架大棚
5%
3%
二、承保区域系数表:
风险区域类别
保险期间
承保区域
承保区域系数
一类风险
区域
一年期大棚
温州市、台州市
钢棚3
竹棚3.6
夏季大棚
一年期大棚
舟山市
钢棚1.5
竹棚1.8
夏季大棚
二类风险
区域
一年期大棚
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
钢棚1.2
竹棚1.4
冬季大棚
三类风险
区域
一年期大棚
宁波市、金华市、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
1
夏季大棚
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宁波市、金华市、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
冬季大棚
温州市、台州市、舟山市、宁波市、金华市、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础保险费率(%)×承保区域系数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
蔬菜(瓜果)大棚保险附加蔬菜(瓜果)种植扩展条款(2007版)
保险责任
第一条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大棚的棚体管架损毁或倒塌时,保险大棚内种植的蔬菜或瓜果造成的损失。
在当地天气预报为热带风暴以上的热带气旋情况下进行揭膜施救的,尽管棚体管架未受损,保险人也承担蔬菜或瓜果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二条除主险条款所列责任免除事项外,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不遵从蔬菜生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违反现代化园艺操作规程、管理不善或栽培技术失误造成蔬菜或瓜果的损失;
(二)农作物生物灾害及药害造成蔬菜或瓜果的损失;
(三)因种子质量造成蔬菜或瓜果的减产或损失;
(四)行政或司法行为造成蔬菜或瓜果的损失;
(五)保险大棚管架主体因主险责任范围外的原因损毁或倒塌造成蔬菜或瓜果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三条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大棚内种植的蔬菜或瓜果面积的乘积。
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大棚内主要种植的蔬菜或瓜果种类确定:
(一)蔬菜类的每亩保险金额分为叶菜类每亩保险金额和非叶菜类每亩保险金额,其中,叶菜类每亩保险金额为200元;非叶菜类每亩保险金额可以为400元或600元或800元,投保人可以从中自行选择确定非叶菜类每亩保险金额。
(二)瓜果类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
第四条本附加险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蔬菜或瓜果实际损失金额的10%。
赔偿处理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大棚内的蔬菜或瓜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述公式计算确定实际损失金额:
实际损失金额=保险金额×实际损失程度×不同生长期赔付比例
不同生长期赔付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