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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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
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安监管三字[2011]59号
各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3月,自治区安监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内安监危化字〔2010〕56号,以下简称试车规范),通过一年的实践看,各地执行不够规范,2010年发生5起危化事故,死亡8人,其中4起7人发生在试生产阶段。
今年(2011年)元月份又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危化事故,也在试生产阶段。
为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危险化学品试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试车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周密组织,严格执行试车规范和十个严禁的要求制订试生产方案,安全、规范、圆满完成试生产活动。
由自治区安监局履行程序的建设单位试生产备案时,除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8号令)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上报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增加以下内容:
1、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2、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
3、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应知、应会、应急能力情况,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4、各车间、工段试车准备情况,由车间工段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5、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说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6、安监总局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15种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情况说明;
7、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情况说明;
8、盟市、旗县区安监部门出具的试生产方案审查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内安监危化字〔2010〕56号,以下简称试车规范)要求,加强全区新改扩建项目试生产期间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试生产工作主体责任,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结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8号令)和试车规范的要求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二、试生产方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编制。
试车队、外聘专家、建设单位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编写,必要时,还应吸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核准。
三、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超过试生产时间的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建设单位要停产整改。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主要包括消防、电气、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
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做到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动员、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对发现、消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
建设单位要按有关标准辨识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工作。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明显处设置安全警示牌、危险物质安全告知牌,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有关人员。
十一、规范作业过程管理、确保现场作业安全。
作业前要明确作业程序,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安全作业规程或标准,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确保作业过程涉及到的人员都经过了适当的培训并具备相应资质,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应掌握作业的范围、风险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必要时,作业前要进行预案演练。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危险作业场所。
严格作业许可管理,要建立作业许可制度,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
作业过程必须由作业方和批准方共同安排专业人员监护,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资源,作业结束后经双方验收合格注销作业票。
十二、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
要加强对承担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的管理。
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要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向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建设单位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
严格控制工程分包,严禁层层转包。
十三、实施规范化安全培训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新建项目要在装置建成试车前6个月(至少)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工作,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投用前,要按新的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要制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编制试生产期间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制定方案,建立培训档案,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使从业人员满足本岗位对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要求。
必须对新录用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教育,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及操作规程;具备对工作环境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的能力;掌握应急处置、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主动接受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的要求,参加由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培训,掌握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应急体系。
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和专(兼)职应急队伍,明确职责,并配备应急装备、物资,确保可靠有效。
鼓励企业与周边其他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和应急协议,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赋予企业生产现场的带班人员、班组长、生产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提高突发事件初期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或避免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十五、完善应急预案管理。
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企业的应急预案要与周边相关企业(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应急联动机制。
十六、加强安全事件及事故管理。
要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按照重大、较大、一般等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制定整改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安全事故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单位报告安全事件,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由单一事后处罚,转向事前奖励与事后处罚相结合;强化事故事前控制,关口前移,积极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发生事故后应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处理。
深入剖析事故事件的原因,找出安全管理体系的漏洞,从整体上提出整改措施,改善安全管理体系,切实吸取事故教训。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
编制说明
为加强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并吸取了近年来区内外化工装置试车工作经验,借鉴原化学工业部、山东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内蒙古在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
本规范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
总则、生产准备、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停车、生产考核、附则及六个附件和两个附录。
本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规定了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要求,试车前必须具备的条件,试车的基本程序,试车应达到的标准要求等,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安全试车工作。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应认真总结试车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组织准备
第三节 人员准备
第四节 技术准备
第五节 安全准备
第六节 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
第七节 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
第八节 其它准备
第三章 预试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单机试车
第三节 工程中间交接
第四节 联动试车
第四章 化工投料试车
第一节 试车条件
第二节 试车方案及标准
第三节 倒开车
第四节 试车队伍
第五章 停车
第一节 常规停车
第二节 紧急停车
第六章 生产考核
第一节 试车总结
第二节 稳定运行考验
第三节 生产考核
第七章 附则
附件:
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2、《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
3、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
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5、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
6、化工装置安全试车流程图
附录:
1、用词说明
2、参考资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持续运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安全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应遵守本规范;小型化工装置执行本规范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有关的试车程序和内容要求。
长周期停车、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开车工作,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的试车工作,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套引进化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化工装置试车分为四个阶段,即试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