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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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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篇一:

乡镇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乡镇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镇决定重大事项,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涉及本镇工作发展目标的重大事项;

  

(二)本镇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本镇政策措施;

  (四)规模和费用较大的开支项目;

  (五)对工作开展指导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制发;

  (六)其他人事工作重大事项。

  二、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三、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

  

(一)咨询论证。

职能科室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

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会议。

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会前  

协调,然后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上会。

  (三)准备材料。

按规定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四)提前通知。

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

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五)充分讨论。

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负责人向会议说明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六)做出决定。

党委书记在听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

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

按照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决定在机关进行通报。

  (八)重大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在本机关内部进行公示。

  四、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党委书记报告。

  篇二:

乡镇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乡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乡党委的决策行为,增强执政能力,提高决策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党委集体研究决策重大事项,要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乡党委、政府、各行政村的领导集体。

  第二章议题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⑴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⑵事关本乡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及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⑶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特别是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调整,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上的重大问题;

  ⑷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⑸关系社会稳定和本乡全局性、政策性问题;

  ⑹本单位的党委成员和部门的分工与调整问题;

  ⑺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⑻本单位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修改;⑼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六条:

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会前沟通。

议题一般在相关班子成员中会前沟通、协调,然后由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⑵准备材料。

一般由分管领导组织人员准备上会材料;

  ⑶研究讨论。

会议应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班子成员主持。

会议应先由分管领导或相关人员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讨论。

讨论时,书记一般不首先表明观点,待听取各位班子成员意见后再表明态度;

  ⑷表决与决策。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意见一致时,可逐项进行表决;持赞成或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

决策的形成分少数服从多数和首长最后决定两种形式。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的领导集体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领导集体,表决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由行政首长参考表决结果,最后作出决定。

⑸形成纪要。

研究重大问题的领导集体会议一般要形成会议纪要。

对会议议题的讨论、表决、决定情况作出记录,说明形成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党委成员可征求书记意见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集体报告。

  第八条:

本规则由乡党委负责解释,乡纪委负责检查乡村党委执行本规则的情况。

  第九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三:

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市##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讨论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市关于推进“六权治本”相关工作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就乡党委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和省、市、市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3、本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总计计划和工作目标的确定,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4、本乡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和废止,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

  5、招商引资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社会民生事业和社会保

  障等方面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乡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下属站所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

  2、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初步意见;

  3、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三)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

  1、各类重大工程(集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民生等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

  2、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及超概算(预算)调整(50万元及以上);

  3、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各类固定资产处置,办公设备购置;

  5、涉及村级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民生项目的安排、督促检查、验收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

  1、乡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监督;

  3、站所固定资产、工程款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

  4、单项万元以上的站所非生产性支出资金使用等。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50万元以上)。

  二、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分工负责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

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三、议事规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

“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外,不得在会上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二)深入开展调研。

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三)推行末位表态。

要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在决策时要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如遇大事,班子成员要集体讨论,并广泛听取大家意见,少数服从多数。

  (四)扩大党内民主。

要积极探索重大事项票决制度,推行功勋书记列席乡党委会议制度,不断扩大党内民主。

  (五)实施痕迹化管理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等,要以会议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别是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

  四、主要程序

  

(一)会前准备阶段

  1、会议议题由乡党委书记、乡长根据班子成员、乡直属站所领导班子或乡机关职能部门的提议或因工作需要,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

  2、会议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办公室(站所)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方案和论证材料。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乡党委书记与相关分管领导共同酝酿,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二)会中决策阶段

  1、会议决策时,由乡党委书记、乡长主持。

党政班子成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讨论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时,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采用票决制表决人数超过1/2以上同意的议案方可通过。

  3、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如遇工作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和乡纪委、相关的包村干部、村“两委”主干可列席会议。

  (三)会后执行阶段

  1、乡“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乡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坚决无条件的执行。

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经乡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乡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乡党委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乡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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