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专项检查和教育材料汇编附知识竞赛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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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专项检查和教育材料汇编附知识竞赛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专项检查和教育

 

材料汇编

 

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11年9月

 

1、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贯彻执

行情况专项检查和教育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党委〔2011〕122号)………………………(3)

2、关于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专项检查和

教育的宣传提纲………………………………………(9)

3、案例…………………………………………………(17)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专项检查和教育知识竞赛题……………………………………………………(23)

 

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教育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党委〔2011〕122号)

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今年7月9日,市纪委根据中纪委通知要求,印发《关于本市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纪办(2011)88号]。

为切实贯彻8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贯彻落实中央颁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促进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决定在市国资委系统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单位主要就以下内容开展检查:

1、组织学习宣传《廉政准则》、《若干规定》的情况;

2、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特别是治理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违规多占和买卖住房、违规投资入股、违规兼职取酬、利用职权委托理财或获取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的情况;

3、涉及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方面的信访举报及案件的受理、核查、查处情况;

4、建立健全《廉政准则》、《若干规定》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及围绕完善防止利益冲突清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企业领导人员主要就以下内容开展检查:

1、围绕《廉政准则》“八个严禁”、“52个不准”,《若干规定》“五个应当”、“39个不得”,重点对是否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发生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进行对照检查、自查自纠情况,主要针对以下情况:

(1)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2)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3)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4)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5)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6)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7)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8)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务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2、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和教育的组织实施

(一)专项检查的总体安排。

专项检查从8月下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本级开展自查自纠和上级对下级开展督导检查相结合进行。

本级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覆盖面达到100%。

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上级对下级开展督导检查,督导检查覆盖面不少于30%。

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并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确保纠正及时、处理到位、防范有效;二要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结合党务公开工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公示,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三要组织开展专项教育,使企业领导人员思想上有所触动,更加自觉地贯彻落实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二)专项教育的主要措施。

中纪委、市纪委反复强调禁止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在《廉政准则》、《若干规定》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近年来,这方面问题在本系统查办案件和信访反映中也较为突出。

因此要把企业领导人员是否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发生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作为专项教育的重点,组织开展以下“五个一”工作:

1、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并进行承诺或践诺。

结合年度民主生活会,在充分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认真开展对照检查、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承诺或践诺工作,相关情况结合党务公开工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2、组织一次中心组学习会,重温规定内容深化思想认识。

结合“七一讲话”精神学习和企业实践情况,通过政策解析、学习研讨等各种方式,进一步学习领会《廉政准则》、《若干规定》内容,准确把握条文的内涵,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3、进行一次答题活动,巩固学习和实践成果。

通过领导班子成员亲自书面答题,努力做到熟记《廉政准则》、《若干规定》中的重要条文,巩固学习和实践的成果。

4、举办一次警示教育,剖析全系统及本单位的典型案例。

市国资委纪委在总结分析系统内经济犯罪案件的基础上,印发有关警示案例,各单位也要梳理本单位的案例和经验教训,开展剖析和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释法,提高预防腐败的意识和能力。

5、开展一次配套制度的梳理,完善廉洁自律规章制度。

认真梳理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配套规章制度,结合新形势新情况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相关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从制度机制上,保障国资运行安全和企业领导人员从业安全。

专项教育和专项检查相互结合、同步进行、贯穿始终。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和教育工作,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市委、市纪委的要求和部署上来。

各单位党委(党组)牵头总抓,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协助党委(党组)抓好专项检查和教育的组织落实,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督导检查,切实把专项检查和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于8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党委、纪委;年底前对专项检查和教育工作进行总结,于12月10日前书面报市国资委党委、纪委。

2、紧贴企业实际,突出工作重点。

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把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和解决本单位的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

要上下联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所属单位进行有针对性指导、督促和检查。

要立足长远,以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和教育为契机,促使企业领导人员进一步重视并自觉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推动各单位长期教育和长效机制建设。

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对象上,以各委管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为重点;内容上,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

3、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成效。

要充分利用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问卷调查、专项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务公开等各方面工作的成果,对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若干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客观的分析判断。

要通过丰富“五个一”工作的内容,切实使专项检查和教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要通过此次专项检查和教育,认真查找分析本单位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产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制定解决方案,及时进行整改。

要深刻认识和把握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监督检查工作新思路、新举措、新机制,不断加大源头治理和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力求反腐倡廉工作取得实际成效,为国资国企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环境和保障。

 

关于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专项检查和教育的宣传提纲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促进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市国资委党委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教育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党委[2011]122号),部署了对国有企业企业领导人员是否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发生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和教育的工作。

在全系统委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主要子公司领导人员中开展廉洁从业专项检查和教育,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重要措施。

各级企业领导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廉洁从业专项检查和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带头遵守、模范执行廉洁从业规定,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专项检查和教育是解决当前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突出问题的重要措施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担负着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责任。

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是否依法、廉洁和规范,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企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

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历来高度重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问题,相继提出并制定了一系列的针对性要求和规定。

自1995年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四个不准”到2008年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七项要求”,中央纪委全会先后7次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作出了28项规定,共有35个“不准”或“不得”。

2009颁布的《若干规定》,在总结以往各种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5个方面39条禁止性规定。

这些规定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的基本行为规范。

按照中央、中央纪委和市委、市纪委的部署,市国资委先后在全系统企业领导人员中开展以贯彻《若干规定》、《廉政准则》等为重点的学习教育。

同时,针对企业领导人员在廉洁从业方面的突出问题,以专项整治的方式,先后对企业领导人员违规投资入股、兼职取酬、下挂薪酬、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等进行清理、纠正和规范,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力地推动了全系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促进了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当前,少数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业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职工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

近年来,市纪委、市国资委在全市国有企业万名职工中开展的企业反腐倡廉建设问卷调查中,职工群众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反映比较集中的是利益冲突问题。

另据统计,2010年市国资委系统纪委受理的1314件信访举报中,反映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类的有265件,占总数20.16%;今年1至8月,市国资委系统纪委受理的479件信访举报中,反映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类的有114件,占总数23.79%,其中对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业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反映比较集中,是当前信访举报的主要问题之一。

从市国资委系统纪检监察组织近年查处的案件看,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利益的案件呈易发、多发态势。

如:

长江计算机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焦自纯,在任职期间,违规出借5000万元资金给民营企业老板,并给予各方面的帮助,民营企业老板因此获得巨额利润。

该老板按照焦的授意,安排焦的儿子担任其下属公司总经理,给于固定的高薪和待遇以及100万元住房补贴作为回报;华谊集团原副总裁兼双钱股份公司董事长范宪,在任职期间,擅自出借5700万元资金给女儿男友曹某的私营企业,并提供了数千万元的加工业务,范宪先后收受曹某200万元人民币贿赂,其女儿收受曹某赠送的一辆保时捷轿车;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吴建文,在任职期间,在国有产权转让和工程项目中为民营企业老板提供便利,其前妻先后3次收受民营企业老板53.8万人民币和2万美金贿赂。

由此可见,针对当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专项检查和教育,对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解决职工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专项检查和教育要把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作为重要内容

“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

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根据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对如何有效防止利益冲突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和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已成为当前预防腐败工作的重大任务。

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2011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提出了“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用权行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要求。

修订后的《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把防止利益冲突作为重要内容,对以往有关规定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整合,如《廉政准则》规定的52个“不准”中,有四个方面18个“不准”属于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有十多个“不得”是专门针对防止利益冲突作出的规定。

利益冲突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领导人员个人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属企业、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违规投资入股行为,就涉及利益冲突的问题;二是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在这方面,《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是我们党一贯的要求和纪律规定。

《廉政准则》第五条在总结以往要求的基础上,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制度创新,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分八项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些规定,正确认识和处理亲情、友情,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切实管好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准他们打着自己的旗号谋取不正当利益,发现他们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切实做到不为情所误、不为情所累。

要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忠实履行经营管理者的职责,对其所在的国有企业负责,除了禁止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外,最重要的是要严格执行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若干规定》第六条针对当前国有企业中比较常见的、多发的、有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问题,对那些有可能对国家、出资人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提出了八个“不得”的禁止性要求。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防止利益冲突重在预防。

市国资委党委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专项检查和教育,旨在促进企业领导人员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规定、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促进企业按照《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业承诺、任职和公务回避、离职后行为限制等防止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内容、具体要求、工作程序和处理方法,加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阻断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的渠道和路径,从源头构建由“不准”到“不能”的长效机制。

三、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专项检查和教育是关心、爱护、保护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体现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出资人委托负责经营管理所在企业的国有资产,直接掌握着大量的资源和财产,手中的权力比较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在活跃的经济活动中,面临的考验和诱惑很多,对于一些意志薄弱的企业领导人员来说,很容易诱发以权谋私、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和不规范的从业行为。

因此,若不及时加强教育、管理、纠正和查处,势必影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影响企业和谐、稳定的大局,影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社会和职工群众中的形象。

因此,市国资委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专项检查和教育,既是对企业领导人员严格要求,又是关心和爱护;既是对企业领导人员的严格管理,又是高度负责,及早提醒、及早纠正,防止酿成大错。

各级企业领导人员要把严格遵守、模范执行廉洁从业规定作为自我要求、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护身符”,自觉、从严规范从业行为。

各级领导人员在专项检查和教育中,要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深入学习掌握《廉政准则》、《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等制度规定,在贯彻落实上一定要令行禁止,党纪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坚决执行,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必须坚决纠正。

要以相关案例为警示,工作中保持清醒的头脑,明辨是非利害,知晓哪些是不能碰的“高压线”,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的行为,坚决纠正在利益处理上的不规范现象。

按照《通知》明确的专项检查和教育的重点对象,市国资委系统委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对执行《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的情况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各委管单位下属主要子公司领导人员,重点对执行《若干规定》的情况开展对照检查,重点检查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方面的问题,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明示或承诺。

各级领导人员在专项检查和教育中,要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对执行《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公示,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员职工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养成在接受监督中规范用权行为、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开展工作的习惯,使自己的所作所为既符合廉洁从业的要求,又为职工群众所认可。

各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专项检查和教育,党委(党组)牵头总抓,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协助党委(党组)抓好专项检查和教育的组织落实,加强督导检查,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是党和国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要求,各级领导人员要通过这次专项检查和教育,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的意识,严格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的人员,努力成为一名政治坚定、头脑清醒、务实清廉,有原则、有思路、有干劲、想干事、能干成事、不出事的企业领导人员,以良好的形象和业绩赢得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案例

为配合市国资委系统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专项检查和教育,我们根据专项检查和教育的重点内容,选择了近几年国资委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例,供大家参考。

焦某某违规为子谋取私利

焦某某,某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焦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儿子谋取私利。

2000年,焦的儿子大学毕业后,焦安排其在下属公司工作,其子工作后未能得到提拔,工资收入也不高,对此,焦看在眼里急在心里。

为了儿子的“仕途”,焦找到与本公司有投资合作关系的民营企业主顾某商定,请求顾某帮忙,安排其子到顾某企业担任职务。

因为焦曾经利用职务便利,在顾某开发房地产过程中,违规出借给顾5000万元资金,并在顾某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给予各方面的帮助,顾某获得了巨额利润。

为此,顾某为了回报焦的恩赐,按照焦的授意,全额收购了其下属的一家国有公司,让焦的儿子当总经理,不论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其高薪、专车等待遇不变,顾某还给予100万元住房补贴。

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又触犯了法律。

2010年,焦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人民法院判依法逮捕,同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没收人民币1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

朱某某违规为其兄谋取私利

朱某某,受国有公司委派至某合资公司任副总经理,负责人事、行政和公共关系工作。

朱在担任合资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行政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其兄谋取私利。

朱于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将本公司约210余万元文具用品的采购业务,安排到由其兄注册开办的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该贸易公司收到采购订单后,通过向市场采购后加价销售给朱任职的合资公司而从中获利,朱先后收受其兄给予的酬谢现金约15万元;同时,朱在安排公司职工上下班通勤车辆业务中,于2006年至2009年,先后分四次收受上海某汽车服务公司给予的现金2万元。

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并触犯了法律。

2010年12月下旬,朱主动向组织交待了上述情况,并向公司纪委退缴了不当收益17万元。

在公司纪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朱主动到检察院反贪局投案自首。

曹某某违规为其夫谋取私利

曹某某,某国有研究所采办部部长,曹利用担任采办部长负责该所科研物质采购工作的便利,为其夫张某谋取私利。

曹的丈夫张某持有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民营企业)的60%股份,持有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营企业)20%股份。

由于张某参股和控股企业的经营业绩不佳,曹与张商定将研究所的采购业务交由其丈夫、控股公司负责办理,加价后再卖给研究所。

自2002年8月至2009年3月,其丈夫从上述两家公司代为研究所采购原料,共计人民币1068万元,其丈夫从中获利27万元。

上级纪委查实上述情况后,对其错误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曹表示了改正错误的态度,并于2009年7月主动退赔不当收益27万元,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曹非中共党员,其所在单位对曹进行了辞退处理。

吴某某违规为前妻谋取利益

吴某某,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吴某在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为民营企业老板提供便利,为其前妻刘某某谋取私利。

1998年吴经人介绍,认识了某民营投资公司经理邬某,邬某帮助吴解决了3000万元企业急需的贷款,之后,吴在邬某收购其下属国有企业楼盘项目中给予了关照,使其获得了数千万元的盈利。

邬某为了感谢吴,特别聘请吴的前妻刘某负责其新开发的楼盘项目广告营销工作,其前妻刘某除了领取规定薪酬外,还从邬某处用70万元购买了当时价值200万元的别墅房,并接受了邬某给予的20万元住房装修补贴款。

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也触犯了法律。

吴某于2010年因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检察院依法逮捕,其前妻刘某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周某某违规为妻子谋取利益

周某某,某公司总经理,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子的公司谋取利益。

1999年,周某受国有公司委派至某公司任总经理。

2003年,其妻子成立上海某某材料公司。

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原由本公司直接进货的原材料,通过其妻子的材料公司加价后采购。

2003年9月至2006年6月,其妻子通过此方式获利近500万元。

周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触犯了法律。

2009年2月,周某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011年2月,人民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妻子同时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贪污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范某某违规为女儿男友谋取私利

范某某,某国有控股企业董事长,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女儿的男友谋取私利。

范的女儿经人介绍与某私营企业主曹某某结识,并确定恋爱关系。

2008年,范与其准女婿曹某谋划,让其收购范下属企业的国有股权,范利用担任企业主要领导的职务之便,以预付款的名义出借资金5700万元给曹某用于收购;同时,为让曹某的企业进一步做大,范某某向曹某的企业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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