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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船舶营运安全管理概述

第三章船舶营运安全管理

二十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船队总吨位迅速扩大,现已跻身世界十强。

确保海上交通

安全是我国海运事业发展的前提和必然,它关系到我国作为一个航运大国的国际形象和国家

利益。

本章重点阐述与船舶营运安全及出入境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以

及与其相关的技术性措施。

例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关于海上人命安

全的代表性公约,它包括了为改进航运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强制性措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关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部基本法,也是加强海上交通安全,保障

港口、船舶、设施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的根本大法。

学习这些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

旨在提高广大船员和航运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及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依法办事,按章操作,自

觉遵守和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证航运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一、概述

一、概述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hrtheSafetyofLifearSea)是关于船

舶在海上航行时,保障人命安全的基本公约,简称SOLAS公约。

在涉及海上人命安全的所有

国际公约中,它是最重要、也是最古老的公约之一,其第一个版本是在1912年的"Titanic"号沉

没,致使1493人丧生后,于1914年1月20日在英国伦敦制定的。

从那时以来,又先后通过了

1929年、1948年、1960年和1974年等不同版本的SOLAS公约。

现行的版本是1974年10月21

日至11月1日在伦敦召开的SOLAS公约国际会议上制定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简称SOLAS74公约或SOLAS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8月25日起生效。

我国政府于1980

年1月7日核准了该公约。

SOLAS74公约自生效以来,基于这些年技术的不断进步,海上事故的频繁发生,公约执行

中所发现的问题以及IMO各种文件之间的统一协调等因素,该公约业经两次议定书修正:

(1)

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污染会议1978年2月17日通过的议定书(即1978年SOLAS议定书),于

1981年5月1日生效;

(2)国际检验与发证协调体系会议1988年11月11日通过的议定书

(1988年SOLAS议定书)。

1988年SOLAS议定书尚未生效,一旦失效,将代替并废除1978年

SOLAS议定书。

此外,按照SOLAST4公约第Ⅷ条的规定,或以海上安全委员会(MarineSafety

Committee,毗)扩大会议的形式,或以SOI,AS缔约国政府会议的形式,对SO[AS74公约作了

十几千的修改和更新,见表3-1。

从表中可以明显看出修改的频繁程度。

为了加速使这些修正

案生效,SOLAS74公约引进了“默认程序”。

根据SOLAS74公约的第Ⅷ条(修正)(b)(v1)

(2)规定,对公约附则的修正案,除第1章外.

在·FyUIg况F应认为已被接受:

①从通知缔约国政府供其接受之日起的两年期限届满时;或

②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由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的2/3多数通过时所确定

的不少于1年的不同期限届满时。

但如果在上述期间内,1/3以上的缔约国政府或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

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IMO秘书长反对该修正案,那么应认为该修正案未被接受。

公约接着同时还规定,修正案被接受日之后,经过6个月后就自动生效。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默认程序”。

SOLAS74公约的所有修正案,几乎都是按照“默认程序”

的预计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从表3-1中的生效日期可充分说明这一点。

SC,乙AS74公约修正案表3-1

根据SOLAS74公约的第VIII条(修正)(b)(们)

(1)规定,对本公约条款或附则第1章的修

正案,在其2/3的缔约国政府接受之日起,应认为已被接受,且在接受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这种程序称为“明示程序”。

修正案要满足这种生效条件,在缔约国政府日趋增多的情况下是

很不容易的。

1994年5月召开的SOLAS74公约缔约国政府会议通过的新增SOLAS公约第Ⅺ

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其内容共4条:

(1)对被认可组织的授权(第1/6条);

(2)

加强检验(第L/10或I/11条);(3)船舶识别号(第1/15条);港口国对作业要求的控制(第1/19

条)。

其实,这些内容都属于该公约附则的第1章范畴,如括号内的具体条款所示。

如果将这

些内容纳入第1章的修改,则按公约规定,须遵循“明示程序”,谁也不知道这些修正案何时才

将生效,但现将它们作为新增的第Ⅺ章,则可按“默认程序”办理,很快就于1996年1月1日生

效。

SOLAS74公约包括:

(1)公约正文;

(2)1978年SO[AS议定书;(3)公约附则(安全规则)及其单项规则。

这三个层次的规定是不可分割的。

它包含了为增进航运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强制性措施。

例如,1994吓的SOLAS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了SOLAS74公约新增第Ⅸ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将1993年的IMO第18届大会通过的A.741(18)号决议“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纳入SOLAS74公约内容,并成为强制性要求后,使SOLAS74公约的性质在以下两个方面发生了变化:

(1)SOLAS公约已由原有的“纯技术”公约变成“技术管理”公约。

众所周知,原有的

SOLAS7讼约共有八章,几乎所有条款,除第111/18条(关于弃船训练和操练)涉及到管理方面产苎m外,全是技术性条款。

但是新增的第Ⅸ章内容全都是有关管理方面的。

这标志着IMO主苎三i竺苎全和环境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在指导思想上有了一个很大转变,即意识到人

)9因子在确保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2)50LAS公约的范围已从现有的船舶扩大到岸基。

这个变化一方面是由于1SM规则规

定了船公司如何保障船舶营运安全和防止污染的条款,这意味着该公约不再局限于船的本身,而且涉及到了岸上的公司。

另一方面该公约新增的第D(章第4条——港口国对作业要求的控制,实际上是修改了第1./19条(关于监督)。

即今后的港口国监督不仅要检查船舶本身是否具有各种国际证书,同时还对其所属的航运公司是否具有符合1SM规则的合格证明也要进行检查。

因此,可以说将SOLAS公约的内容扩大到了岸基。

该公约附则的主要内容有:

第1章总则(检验与证书)

第n-1章构造一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Ⅱ-2章构造一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m章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Ⅳ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V章航行安全

第Ⅵ章货物装运

第Ⅶ章危险货物装运

第Ⅷ章核能船舶

第Ⅸ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第X章高速船安全措施

第Ⅺ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限于篇幅,本节仅介绍“检验与证书”、“构造”、“航行安全”等章节的部分内容,其它内容在

本书其他章节阐述和体现。

二、船舶检验与证书

1.适用、定义与免除

本公约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但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军用舰艇和运兵船;总吨位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的游艇;渔船。

公约用语的含义:

(1)主管机关:

系指船旗国政府。

(2)国际航行:

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3)乘客:

除下列人员外皆为乘客:

①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②一周岁以下的儿童。

(4)客船:

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5)货船:

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6)液货船:

系指建造成或改建成适合于运输散装易燃液体货物的货船。

(7)核能船舶:

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日)1海里(nmile):

系指1852米或6080英尺的距离。

(9)船龄:

系指船舶从其登记证书中所列建造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免除:

(1)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求o

(2)对于具有新型特性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附则第Ⅱ章到第Ⅳ章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甲对发展这种特性的研究和在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对这些特性的采用时,主管机关可按规定免除这些要求。

2.检验与证书

2.检验与证书

1)检查与检验

公约强调:

缔约国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充分保证船舶检验和检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保证船舶及其设备在各方面都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

缔约国所属船舶,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相

应证书后,才能从事国际航行。

对非缔约国船舶,保证不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

对各种船舶的检验和检查包括:

(1)初次检验:

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2)定期检验:

①客船每12个月检验1次;

②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间隔期由主管机关规定,但最长不超过5年;

③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间隔期为24个月。

(3)期间检验:

除定期检验外,对于船龄10年及以上的液货船:

①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

如果在该证书的有效期内只有一次

期间检验,则应在该证书有效期的期中之日前或后6个月内进行。

②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周年日期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

(4)附加检验:

在船舶发生重要修理或换新等情况下进行。

(5)年度检验或不定期检查:

在证书有效期间,应对船舶进行不定期检查,以保证船舶及其

设备在各方面都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

如主管机关制定法定年度检验时,则不定期检查就不

是强制性的。

年度检验在相应证书每周年日期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

2)船舶安全证书及其有效期

船舶经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符合公约要求的,主管机关签发下列证书:

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免除证书;货船构造安全严千的补充,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补充(均用于油船和载汕的非油船,永久地附于相应安全证书之后);

核能客船安全证书;核能货船安全证书。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不允许对该证书的5年有效期

进行展期。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有效期白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4个月。

免除证书不得超过与该证书相关的证书的有效期。

其他证书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除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5年有效期不得展期外,如果某一证书期满时该船不在登记国或

预定检验国港口,在正当合理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将该证书展期,限于完成驶抵上述港口航次。

展期期限;i;得超过5个月,船舶抵达后必须换妥新证书方可驶离。

对于未按上述规定展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自该证书到期之日起,给予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

船舶安全证书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船舶在规定期限内,或在业已展期的证书期限内,未进行规定的检查或检验;

(2)船舶变更船旗国(若在两缔约国间变更船旗,允许在3个月内换取新证书)。

3.控制(监督)

第1/19条为港口国控制程序,其主要内容为:

1)每艘船舶当其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时,应受该国政府正式授权官员的控制。

这种控制

的目的,仅在于查明该船由主管机关所签发的各种证书是否有效。

2)除有明显的理由使人相信该船或其设备的情况实质上与任一证书所载情况不符合本章

苎11(a)及(b)条的规定外,这些证书,如屈有效,即应被承认。

注:

第11条(。

)规定:

应保持船

竺苎其设备状况符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以保证该船在各方面保持适合于出海航行而不致对

器器始嚣言裟吕笔尖忠子装拨r“musdeleolGm迄

3)在上述2)的情况下或当证书过期或失效时,执行控制的官员应采取措施,以保证该船

在耒具备对船舶或船上人员都无危险的条件前,不得开航出海或离港驶往适当的修船

厂。

4)如因这种控制而引起任何干涉,执行控制的官员应将认为必须进行干涉的一切情况,立

即书面通知船旗国领事,或当领事不在时,则通知其最近的外交代表。

此外,还应通知负责发

证的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组织。

有关干涉的事实应向本组织报告。

5)如未能按本条3)及4)的规定采取措施,或如已允许该船驶往下一停靠港时,港口国的

有关当局应将所有有关该船的情况,除上述有关方面外,还要通知下一停靠港当局。

6)根据本条规定执行控制时,应尽一切努力避免对船舶作不适当的扣留或延误。

如船舶

被不适当地扣留或延误,应有权对所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要求赔偿。

操舵装置和应急电源

1.操舵装置

1)每艘船舶应配备主管机关满意的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

装置的布置应使两者中之一发生故障时,不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作。

2)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

(1)具有足够强度,井能在验证的最大营运前进航速下操纵船舶:

(2)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

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舷35‘转至另一舷35’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288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

3)辅助操舵装置应:

·

(1)具有足够强度和足以在可航行的航速下操纵船舶,井能于紧急时迅速投入工作;

(2)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节前进时(取大者),在不超

过60s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

4)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应:

(1)布置成失电后再次获得电源供应时能自动再起动;

(2)能从驾驶室使之投人工作。

操舵装置的任何一台动力设备失电时,应在驾驶室里发出

声光警报。

5)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

6)舵角位置:

(1)当主操舵装置系动力操纵,应在驾驶室显示。

舵角指示应与操舵装置控制系统独

(2)能在舵机室内辨认出来。

0

7)如果要求舵柄处舵杆直径超过230mm(不包括冰区加强),应设有由应急电源或位于舵

机室内的独立动力源在45s内自动供电的替代动力源,其容量至少满足供应符合辅助操舵装

(2)要求的操舵装置动力设备及其有关的控制系统和舵角指示器。

每艘10000总吨及以上

的船舶,替代动力源应具有至少连续运转30rain的能力,在任何其他船舶上则至少为

2.应急电源

1)每艘船舶均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

2)应急电源及其相关设备应置于最高连续甲板之上于防撞舱壁之前。

并应从霹天甲板易于到达,但不应置

3)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功率在紧急情况下,能至少在下述规定时间内同时向下列设备供

电,还应考虑到某些负载的起动电流和瞬变特性:

(1)每一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舷侧的应急照明供电时间(包括通达上述地点的走廊、梯道和出人口)为货船3h、客船36h。

(2)下列处所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为货船18h、客船36h:

①所有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出人口和载人电梯;

②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

③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

④储藏消防员装备的所有处所;

⑤操舵装置处;

⑥消防泵、喷水泵(如设有)和应急舱底泵(如设有)以及它们的电动机起动位置。

(3)对下列设备的供电时间为货船18h、客船36h:

①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信号灯;

②在1995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上,按要求设置的甚高频无线电装置

中频无线电装置、卫星船舶地球站、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

③应急情况下所要求的所有船内通信设备;

④公约要求船上装设的导航设备;

及如运用时

⑤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门的维持和释放系统:

⑥断续操作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报警按钮和紧急时需要使用的所有船内信号。

4)应急电源可以是1台发电机,或者是1组蓄电池,它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应急电源为应急发电机时,它应:

①由适当的原动机驱动,有独立的燃油供应,燃汕闪点(闭杯试验)不低于43℃;

②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自动起动,并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能在45s内尽快地安全和实

际可行地对规定的负载供电。

(2)当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时,它应:

①能承载应急负载而不必充电,在整个供电期间蓄电池的电压变化在其额定电压的

±12%之内;

②如主电源发生故障时,能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并立即对规定的负载供电。

5)应急发电机及其原动机和任何应急蔷电池组应设计和布置成在船舶正浮和横倾达

22.5‘,或纵倾10‘,或在这些范围内出现的任何组合的倾斜角度时,保证它们仍能以全额定功

率供电。

6)应对整个应急供电系统进行定期试验,包括自动起动装置的试验:

(1)应急发电机组应能在温度为occ下冷态迅速起动。

如果实际上不可行或者可能遇到

更低的温度时,则应采取主管机关能接受的保持一定温度的加热措施,以保证应急发电机组能够迅速起动。

(2)能够自动起动的每台应急发电机组均应设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起动装置,该装置应储备至少供三次连续起动的能源。

还应设有在30rain内另加3次起动的第二能源,除非人工起动能被证明是有效的(对于1994年10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其储备的能源应受到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耗尽,除非另设有第二套独立的起动装置)。

四、对机器处所的消防要求

J设有燃油锅炉或然油装置的处所

㈠设刊燃汕锅炉或燃油装丹的机9s处所,应有下列一种固定灭火系统:

(])符合公约规定的气体灭火系统(二氧化碳、蒸汽等);

(2)杓;合公约规定的高倍泡沫灭火系统;

(3)符合公约规定的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2)每一锅炉舱内至少应设一套手提式泡沫枪装置,该装置应包括一支能以消防水带连接

于消防总骨的吸人式空气泡沫枪,连同一只至少能装盛20L发泡液的可携式容器和一只备用

存揣,泡沫枪应能至少产生1.5n、’/:

山n适合于扑灭油类火灾的有效泡沫。

3)每一锅炉舱的每一生火处所和部分燃油装置所在的每一处所,至少应设置2只手提式

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还至少应设置1只容量为135L经认可的泡沫型或与之等效的灭火

揣‘这些灭火揣应备有绕在卷筒上的足以到达锅炉舱任何部位的软管。

4)每一生火处所应有容器一只,内装沙子,浸透苏打的锯屑或其他认可干燥物,其数量应

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2.设有内燃机的机器处所应设有下列装置

1)设有上述对燃汕锅炉或然油装置机器处所所要求的各灭火系统中的一种。

2)至少设有一套符合上述对燃汕锅炉或燃油装置机器处所要求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3)应设有每只容量至少为45L经认可的泡沫灭火9G或等效设备,其数目足以使泡沫或等

效物能射到燃汕和滑汕压力系统、传动装置的压力润滑系统和其他有失火危险的任伺09位。

此外,还应设有足够数量的手提式泡沫灭火措或Q9效物,其布置应使读始厨内任何一点裂边一

i

lom,且每一此类处所内应至少设有这种灭火搏工具。

3)应设有每只容量至少为45L经认可的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其数目足以使泡沫或等

效物能射列燃油和滑油压力系统、传动装置的压力润滑系统和其他有失火危险的任何部位。

此外,还应设有足够数量的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物,其布置应使该处所内任何一点到达一

具灭火器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m,且每一此类处所内应至少设有这种灭火器工具

3.其他

1)所有船舶应按表3—2要求设置独立驱动的消防泵。

表3—2对独立驱动的消防泵的要求

4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

至少3台

4000总吨以下的客船和]000总吨以上的货船

至少2台

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

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最低压力要求

在两台消防泵同时工作时

(1)客船

在所有消火栓处应维持表3—3、3—4中规定的最低压力。

些些些旦些些些三二些些些

000后,吨以下

3)应设有每只容量至少为45L经认可的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其数目足以使泡沫或等

效物能射列燃油和滑油压力系统、传动装置的压力润滑系统和其他有失火危险的任何部位。

此外,还应设有足够数量的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物,其布置应使该处所内任何一点到达一

具灭火器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m,且每一此类处所内应至少设有这种灭火器工具

3.其他

1)所有船舶应按表3—2要求设置独立驱动的消防泵。

表3—2对独立驱动的消防泵的要求

4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

至少3台

4000总吨以下的客船和]000总吨以上的货船

至少2台

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

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4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

至少3台

4000总吨以下的客船和]000总吨以上的货船

至少2台

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

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4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

至少3台

4000总吨以下的客船和1000总吨以上的货船

至少2台

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

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4000总吨及以上

0.3lNWa

1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4000总吨

0.27MPa

1000总吨以下

婕主管饥关满意

6000总吨及以上

O27Mh

1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6000总吨

0.25Mh

l000总吨以下

使主管机关蠕露

(3)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应满足表3-5要求。

表3—5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

4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

0.4A杆),

小于4000总吨的客船

O.3A吁、

注:

使主管机关满意通常规定为“2股不小于12m射程的水柱”。

3)应急消防泵

应急消防泵的排量应不少于消防泵总排量的40%,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小于巧m,凡。

应急消防泵的最低排压要求同上。

4)国际通岸接头

(1)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至少应设有1只国际通岸接头。

(2)应备有使此种接头能用于船舶任何一舷的设施。

(3)国际通岸接头的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表3-6的要求。

(4)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或其他合适的材料制成,并设计成曲承受'.0晒工(,压力.

其一端为平面法兰,另一端则有永久附连的配合船上消火栓和消防水常的按口.曰舜理岸擅

头应与1只能承受1.0MPa工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及4只长度为胁咖、宣任为IO峭

的螺栓和8只垫

靶称

尺寸

外径

178mm

内径

64mm

螺栓节圆直径

132mm

法兰槽口

直径为19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螺栓节圆直径上,开槽口至拄兰外糠

法兰厚度

至少为14.,mm

螺栓及螺母

4副,每只直径16mm,长度50mm

五·、救生设备与装置

有明文规定或主管机关考虑船舶经常从事的特殊航程,认为儿他要求适合外,船舶的—·切

救生设备均应满足·下述要求:

1‘对所有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

1)在—30℃至+65℃的空气温度范旧内存放而才;致损坷;;

2)如其在使用时可能浸没在海水:

1,』,J在—1℃至+30\:

的海水Lt,,应能完全使用;

3)如适用,应防腐烂,耐腐蚀,扑刁;受N,/水、汕类或真阳侵袭的过度影响;

4)如暴露在日光F,心能抗老化;

5)在一切有助:

I:

探测的

6)在有助于探测的位置装贴逆向反光材料,并与IMO通过的《在救生设备上使用和装贴

逆向反光构料的建议》相一致;

7)如必须在风浪中使用,则能在该环境中令人满意地工作。

除此之外,主管机关应确定容易老化的救生设备的可使用寿命。

定其寿命的方法或在这之前必须更换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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