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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运城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企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

凡年满16周岁,且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市内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企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材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5.银行出具的该单位开设的基本帐户的开户证件;

6.本单位报送统计部门上一年度《劳动工资情况统计年报表》或单位职工月工资发放表;

7.企业职工月缴费工资花名表

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户口本(必须是本市城镇户口)

3.本人近期免冠相片两张

4.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参保流程;

企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流程

1.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上有关证件和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2.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人员,发放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并由单位填写、盖章。

3.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人员审核提供证件和资料后,符合规定的,编写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证统一号码并颁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证。

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材料

1.申请人到所属机关机构提交材料办理参保手

2.养老保险经办人审核资料真实完整后,领取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表并如实填写。

3.个体工商户参保后,应在本年内及时申报缴纳本年度应缴养老保险费并于每年的七月份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上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

4.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可提出退休申请,报请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办理养老保险费核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1.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由于工作变更,自谋职业或其他情况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手续。

2.欠费企业职工需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困理转移手续。

所需资料:

转入

职工需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

1.职工调动函;

2.职工个人账户转移通知单;

3.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缴费台账;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温馨提示

1.转入职工需持个人账户转移通知单到财务科确认转移基金到账,并加盖“转账收讫”章后,到业务科室办理转移登记。

2.如转移单位与个人帐户台帐不符,由职工本人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转,如有欠费,按补缴程序处理。

统筹区域内转入

职工需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

1.职工调动函;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只转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转出

统筹区域外转出

1.职工调动函;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职工上年公布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4.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帐号、转入单位名称等。

注:

如该职工有欠费记录,需补缴所欠费养老金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统筹区域内转出

1.职工调动函;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注:

只转移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转移流程;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

接到申请后,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2.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少年儿童;

3.非从业城镇居民

4.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农民工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

5.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参加

运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市级统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所需资料:

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需提交学籍证明

2.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全省未出台界定标准,现暂指低保对象

4.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农民工须提供劳动合同。

运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材料

1.营业执照

2.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决算表;

参保流程;

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流程

1.城镇居民以个人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

2.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医疗保险代办机构领取并填写《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登记表》,同时提供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和规定的参保资料。

经街道办事处(乡镇)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审核后,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3.在校生应提供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和规定的参保资料,经学校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审核后,统一填写《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登记表》,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运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流程

1.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资料到属地医疗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2.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对符合要求的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所需资料:

住院费用报销材料

1参保人员本人的身份证

2.医保卡

3.医疗费用发票

4.费用汇总清单

5.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

6.医院收费级别证明(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医院公章)

参保居民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住院费用报销材料

1.《居民医疗保险卡》

2.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3.门诊结算收据

4.费用清单(加盖公章)

5.诊断证明

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急诊、抢救费用按50%支付

报销流程;

住院费用报销流程

参保人出院后携带相关的资料到所参保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费报销手续。

参保居民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住院费用报销流程

参保居民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急诊、抢救费用持相关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运城当因病情需要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报销流程

当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居民需填写《城镇居民转外就医审批表》,由当地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填写转院理由,科主任签字,医保科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院。

转外地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持相关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运城市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急诊门诊医疗费报销流程

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急诊门诊医疗费用经过审批后,应持相关手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注: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认定流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市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

2.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决算表;

6.《社会保险登记表》

7.《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审核通过的给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手续(不通过的当场告之原因)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员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

所需资料:

1、申请登记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有关文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

参保流程;

1.申请人带上相关材料与证明到当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与证明

3.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业务

4.工作人员把参保信息录入系统中,记录,存档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所需资料:

1.人员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4张

3.个人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4.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6.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领取流程;

1.企业报送申请材料

2.社保局工作人员受理审查材料

3.逐人计算领取期限与是否付合

4.申请人按月领取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市本级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等

所需资料:

1.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生育保险缴费核定表》、《生育保险职工花名册》;

2.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审核通过的给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手续(不通过的当场告之原因)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市本级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参保职工

3.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不符合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就医规定的;

3.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

4.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5.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6.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9.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所需资料:

1.《运城市市本级计划生育人员备案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过的《生育保险住院申请通知单》;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结婚证

5.生育服务证(准生证)

6.出生证

7.生育医疗机构结算单

8.明细单及病历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生育女职工产前一年工资明细表等

报销流程;

1.参保单位到所属经办机构提交资料

2.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支付材料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审定支付条件和申报材料。

3.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条件和申报材料齐全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支付相关待遇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1.退休的;

  2.享受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3.丧失劳动能力或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下列重大疾病且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脑膜炎后遗症或严重脑损伤,(12)双目失明,(13)瘫痪,(14)心脏瓣膜手术或主动脉手术,(15)严重Ⅲ度烧伤,(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国定居的;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所需资料:

1、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是同户成员(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是其他人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专管员办理的,需提供专管员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取流程;

1、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达到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额度;

3、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4、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下同),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所需资料:

1、本人及配偶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户口簿及复印件二份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夫妻双方户口在一个户号的,不需提供)

办理流程:

1、申请:

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调查:

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个人信用报告、家庭现有房屋状况、首付款比例、担保是否足额、借款人收入及负债等事项进行调查。

3、审核:

管理中心根据受托银行的调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4、签约:

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5、担保:

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

6、发放贷款:

受委托银行拔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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