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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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2018.5
班前、班后会交接班制度
一、段队长、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在班前会上布置完生产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后及时入井接班,交班人必须留在工作面等待接班人接班,交待好工作面的情况后方准离开。
二、交接班人必须认真对待交接班,必须做到工作面情况交待不清不交接、安全隐患处理不清不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
三、对于井下交接班,管理人员要严格检查督促执行,发现有人不按规定交接班的,要按制度严肃处理。
四、对未进行交接班而出现问题,双方都有责任并在处理中从严加倍处罚。
五、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接班人员可以拒绝接班,上报给主管领导或夜间值班人员处理。
六、交接班要真正做到“交接班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将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实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标准化理念,强化质量基础管理,增强全体职工的标准化意识,进一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以质量保安全,构建安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机构。
明确主管领导是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第一责任人。
技术科、安检科负责牵头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工作。
2、必须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
每年年底,制订出下一年的达标规划,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安检科,安检科汇总并经安全矿长审核后报矿务会研究,最终确定矿达标规划。
各段队根据规划制订逐月分解计划,认真实施,精细达标。
3、建立质量标准化验收标准。
严格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每完成一项工程,都要组织相关科室按照质量标准化的标准进行验收。
4、建立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
为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每年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确定奖罚标准,严格进行考核兑现。
5、开展质量标准化宣传活动。
为营造“赶优争先”质量标准化工作氛围,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以点带面,全面促进标准化水平的提升。
6、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学习活动。
为不断提高质量标准化水平,要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开展专业与专业、矿井与矿井之间的观摩、学习。
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现场文明生产是段队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体现了一个段队的管理水平与形象,为了提高段队质量标准化水平,提升段队建设内涵,特制定段队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1、正确协调生产过程中人、物、环境三者之间关系,提高和改善生产现场管理水平,从而为杜绝隐患、增加效益提供保障。
2、保持工作现场环境整洁。
施工后现场要打扫干净,本岗位设施无灰尘、无积水、无跑冒滴漏等现象,设施牌板悬挂整齐,促进施工现场秩序井然有序,保证均衡生产。
3、备用设施、物料管理有序,牌板齐全。
段队文明生产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执行,保持施工现场环境卫生。
4、段队职工在现场安全文明生产中,互相尊重,互讲诚信,劳动保护佩戴齐全,持证上岗,形成规范的作业习惯,积极创造出安全整洁的现场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矿井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望各科室及班组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矿井安全重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隐患。
班组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制定防范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条切实加强对现场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 隐患排查机构
第四条矿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如下),由矿长担任组长,各分管的副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段队的负责人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小组的具体工作。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总工程师
成员:
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科长、区队长
第五条矿长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且负直接责任,各分管的副矿长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六条安全生产隐患实行矿、职能科室、班组三级管理和监控,且各级隐患排查机构均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记录,把存在的问题、整改期限、整改落实情况、检查人、整改负责人等详细记录在案。
第七条各职能科室要成立以安全副矿长为组长的隐患排查组,对自己分管的工作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隐患记录要齐全。
第八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要落实到班组,班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责,每班要填写隐患排查记录。
第三章隐患排查
第九条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分为A、B、C三级:
A级:
难度大,区队无法解决,需要矿委解决的隐患。
B级:
难度较大,班组解决不了,需由矿委解决的隐患。
C级:
由班组必须解决的隐患。
第十条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种类分为:
顶板、通风、瓦斯及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第十一条一般隐患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整改,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重大隐患由矿安全隐患排查小组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由安全科组织一次由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在“五定”的原则下限期整改,按期未整改的将严厉处罚。
隐患排查与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相结合。
第十四条隐患整改结束后的验收工作: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结束后应自检验收,自检合格后,应逐级申请,由分管副矿长或安全科验收,一般隐患限期整改后,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第十五条各职能科室隐患排查小组组长每月排查的安全隐患不得少于10条。
第十六条各段队隐患排查小组组长每月排查的安全隐患不得少于10条。
第十七条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小组每旬对矿井各生产系统进行一次隐患大排查,各职能科室每月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3次,段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必须每天进行,班组的隐患排查必须班班进行。
第十八条安全科每天对矿井各生产系统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每班由安全员负责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职能科室查出的问题由职能科室下发整改通知单,并督促落实整改,跟踪复查。
第二十条段队和班组查出的问题要求当班整改,当班整改不了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隐患的报告与上报:
凡在我矿生产区域内出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无论是大是小,第一发现人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及有关部室,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防事故隐患的扩大;调度室接到隐患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段队,并指定有关人员现场跟班盯岗落实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在日常检查和每月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由安全科负责确认每季度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按期向矿长书面上报一次,上报文件必须由矿长签字审核。
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得到整改落实之前,必须每次上报,直到整改落实为止。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执行,对照标准找差距,对照要求找问题、对照本职找缺点,及时排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
第二十三条特殊时期(如节日期间、安全活动日期间等)要不定期对矿井各生产系统进行隐患排查。
第二十四条各职能科门应对隐患整改进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对各区队、班组上报的隐患必须及时赴现场勘查,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督促协助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2、督促隐患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
3、督促、责令隐患班组限期整改或暂停作业整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时,以上级行文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汇报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安全员、班组长、带班管理人员等)要立即报告矿调度。
调度室值班电话:
8010.
2、不论井下还是地面只要发生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矿调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涉险事故、伤亡等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白山公司,然后逐级上报。
伤亡事故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4、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汇报有关单位和有关领导。
由安全科组织,分管领导参加及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由事故责任人汇报到本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到调度室、地面安全科组织分析处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时间执行相关规定,超出时间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径路线不符的,相关手续不全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工伤审批。
第三条 事故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矿安全部门组织,生产、调度、保卫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调度室组织生产、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科等部门参加进行事故调查。
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的、白山公司办公室。
3、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历、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事故分析
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二)事故调查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内容进行分析。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三)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
人的不安全行为,如:
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
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四)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
(五) 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
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
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
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厂)级领导。
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
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八条 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依据《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追究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 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500-8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800-1000元罚款;对事故段(队)长、跟班副队长职处1000-15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二) 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200-5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300-500元罚款;对事故段(队)长、跟班副队长职处500-10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三) 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1000-15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1500-2000元罚款;对事故段(队)长、跟班副队长行政警告处分;对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记过处分。
(四) 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处500-800元罚款;对责任科室科长、副科长处800-1000元罚款;对事故队(组)长、跟班副队长处1000-1500元罚款;给予当班班组长、安全员行政警告处分。
(五) 其他方面的事故视具体情况对照以上规定,结合安全绩效、安全技能账户、安全低压考核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追究。
(六) 重伤以上及一级非伤亡事故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事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 凡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涉险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不再规定时间进行上报的,拖延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上者,对事故单位处罚5000元、8000元、10000元,同时视具体情况追究、处罚单位人责任和现场责任人200-1000元。
推迟24小时以上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以上处罚由安全科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第十二条 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科负责跟踪落实。
第十三条 事故统计
1、伤亡事故由矿安全部门负责建立台账,按规定统计上报。
2、非伤亡事故是指由安全科负责建立台账,按事故类型汇总后报安全部门统计上报。
并按规定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规律,采取得力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工伤证件办理
1、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因素影响,致使作业人员损伤或某些器官丧失正常机能,造成工作中断的一切事故。
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申报工伤。
2、职工负伤申报工伤时,需经医院诊断确定,可办理工伤审批。
工伤证件办理由事故基层单位填报工伤申请登记表后,交安全部门统一办理。
办理工伤证件时必须有事故追查分析报告,医院诊断证明和有关证件。
3、工伤证件必须在发生事故当月办理,下旬发生的事故可推到下月办理,但必须在15日内办理完毕。
否则,责任自负。
4、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必须按程序向矿调度室和安全科进行汇报,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务会。
附事故等级分类说明: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重伤事故和轻伤事故按国家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核定。
(六)一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的;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的;
8、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9、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10、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11、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七)二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min(含10min)的;
5、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6、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8、副斜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上的;
9、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
10、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
11、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12、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13、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
14、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的;
15、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6、地面发生火灾在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万元)的;
17、矿区内积水较多,主平硐、35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
18、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八)三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16h的;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
3、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min以内的;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
6、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0万元)的;
7、提升设备的断股、起吊设备断绳,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m以内的;
8、斜井跑车的;
9、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门失效;
10、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11、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12、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3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上的;
13、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14、其它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学习培训制度
1、停工和复产前,全矿所有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培训由矿长安排,由安监站具体负责培训。
3、培训时间至少七天。
4、具体安排:
5、具体内容:
①党的方针、政策、本矿的法规、制度。
②安全生产理论知识。
③分析事故案例。
④当前安全形式。
⑤安全知识问答。
⑥三大规程学习。
⑦典型经验教育。
⑧举行安全知识教育。
6、培训期满组织全员考试,并且入档登记,保存。
7、对特殊情况不按规定,随便旷工的职工要进行训后教育、复训、或者进行旷工处理。
安全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全员的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制度,是企业职工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个人经向单位引进书面承诺,即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三条:
安全承诺书由矿统一制作,承诺人必经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以岗位安全职责为主要内容,带头落实安全承诺制度。
第五条:
承诺通则。
第六条 安全承诺内容
一、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管理”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三不伤害”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二、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
三、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票证制度,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
破土作业时,按规定程序作业许可证,不得无证作业。
四、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禁令和规定。
五、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使用设施和器材。
六、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即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是承诺人的重要承诺内容之一。
第七条安全承诺的范围和程序
七、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都应进行安全承诺。
八、新入厂职工在完成“三级”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转岗职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后重新签订安全承诺书,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应在承诺书上签字。
九、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
安全承诺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随身携带,一份由安全科存档。
十、安全承诺书每年一月份签订,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安全承诺的要求
十一、单位主要领导是实施安全承诺签字的总负责人,安全科是组织实施和考核安全承诺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十二、职工进厂必须携带有效地安全承诺书,无安全承诺书者不准入内。
十三、安全承诺誓词:
我已接受过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违反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