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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p35

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两种不同的解释。

实质意义上,法的意义上,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内容来源;形式意义上,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这里所讲的是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它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各种法律类别,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1.法律体系p37

所谓体系,泛指若干具有内在联系的事物所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

法律体系就是将一个国家的现行法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构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通常情况下,法出自国家,整体意义上的法应该是统一的。

但是,生活中存在着的法确实成千上万的、具体的法律规范,他们不可能直接构成法的整体,只有将众多的法律规范按照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手段分类组合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才能起到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作用。

各法律部门因内在联系而构成一个国家法的系统。

因此,法律部门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单位,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体系又可以成为法律部门体系。

1.部门法不是由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

部门法或称为法的部门,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在法理学上,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两个标准,一个是调整对象,一个是调整方法,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

1.权利能力p42

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它是主体参加法律关系的必要前提,不具备权利能力,就不能充当法律关系主体。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自出生到死亡终身享有的权利能力,如民事上的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是与自然人的身份、年龄等条件相联系的权利能力,如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资格。

1.行为能力p43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因此,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非完全一致。

世界各国的法律按照年龄和智力,一般把公民的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法律制裁p41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与法律责任的种类相适应,法律制裁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1.法律责任p40

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为人在合法状态下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各种应尽义务,也包括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承受的某种不利后果;狭义上的法律责任,是专指后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的规定承担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1.国体政体p51-p53

关系:

国家性质和国家政体是国家的两个方面。

国家政体即国体是国家性质的表现。

任何国家都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般来说,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整体,不同性质的国家要由不同的政体来维护。

另一方面,国家政体对国家性质具有反作用。

良好的国家政体对于维护和保障国家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国家整体适合国家性质时,它就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国家性质,以最有效的手段实现国家目的。

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阶级属性。

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国家性质是:

“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政体也称为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为实现对内对外只能而确立的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体。

2. 宪法性法律p49

定义: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宪法规范内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特点:

从法的内容说,宪法性法律涉及国家根本问题;从制定机关和法的形式说,宪法性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于宪法惯例;从法的效力说,宪法性法律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修改程序与其他法律相同。

地位:

宪法性法律在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地位不同。

在成文宪法国家,他是宪法的补充;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它是绝大多数宪法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知道思想的载体。

在中国,涉及有关国家组织,公民基本权利等内容的法律文件,如《组织法》、《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等都属于宪法性法律。

三、

1. 犯罪p115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危害社会的行为,按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特征: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处罚性。

2. 刑罚p130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3. 缓刑p140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念一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简言之,环形使者有条件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但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特点:

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战时缓刑制度:

在战士,对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4. 正当防卫p119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发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刑法上,正当防卫一般包括正当防卫和无过当防卫两种。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正当防正是防卫行为与防卫意识的统一;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 共同犯罪p125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条件:

1.必须两人以上;2.必须有共同敌意: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意思联络;3.必须有共同行为。

6. 自首p137

我国《刑罚》第67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骑宠,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分类: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叙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7. 累犯p137

我国《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例外。

构成要件是: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后最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内。

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了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构成要件是: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8. 立功p138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是指犯罪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分类:

一般立功、重大立功

1. 监护p162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监护的设立:

分为法定监护、制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去监护;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2. 代理p172

民事代理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制度。

其中,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代理人,另一方当事人是被代理人,亦可称为本人,第三人亦可称为相对人。

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委托代理亦称授权代理,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和指定代理是指基于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本代理指因为被代理人的授权或依据法律规定、有关单位的制定而发生的代理。

与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本代理的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其中其中,由本代理的代理人所选任的代理人成为复代理人。

复代理以本代理的存在为前提。

3. 债权p179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一方可请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中,请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位债权,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

4. 物权p173

所谓物权,指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分类:

自物权指对自己所有之物所享有的物权,亦称所有权,也被称为完全物权,权利人可以对标的物进行全面永久的支配和他物权也称定限物权,县里人只能对标的物进行有限的支配。

5. 相邻权利与相邻义务——相邻关系p176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物权人之间,在行使不动产物权时,应相互提供一定便利或接受必要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

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

6. 共有p175

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分类: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7. 法定继承p200与遗嘱继承p201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适用:

1。

被继承人在生前未订立遗嘱,也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接收遗赠人放弃受遗赠;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限于立遗嘱人死亡;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依法处分个人财产,而于其死后生效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立遗嘱人的意思必须真实;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形式:

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其中后三种形式的遗嘱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采用。

简答题

1. 法律的基本特征p5

一、国家创制性。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

这一特征表明法律法律来源于国家,任何法律规范的创制,都是以国家的名义来进行的,必须从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站在国家利益的角度上,把“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

这一特征还表明,法与国家有权力之间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持,任何法律规范都将无从产生、更无从颁布实施。

   二、普遍适用性。

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国家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定的的界限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即任何合法的行为都无一例外地收到法律的保护,任何违反行为也无一例外地收到法律的追究。

它的适用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人、特定的人。

并不意味着每一部法律都在一国全部领域内对所有的人生效。

三、特殊规范性。

法作为一个整体是由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构成的,法的主要内容是法律规范。

                    每一法律规范都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

行为模式是作为行为理论的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法律后果可分为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两类,前者包括承认、保护和奖励,后者包括否定、撤销和制裁。

四、国家强制性。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应不意味着法律在实施的全过程中都必须直接借助于国家威慑力。

2. 我国法的渊源和种类p36

   一、渊源。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二、种类。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军事法规;5.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6.地方自治单行条例;7.特别行政区法;8.国际条约。

3. 法律的规范作用没找到。

问度娘的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

一、指引作用。

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二、评价作用。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三、预测作用。

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四、强制作用。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五、教育作用。

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4. 宪法的法律属性p47

宪法是根本法。

从宪法的法律属性看,宪法作为根本法有三个含义:

一、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比如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等,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

其次,宪法规定的内容比较抽象,而范围广泛。

二、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的重要属性。

其最高权力表现为:

1.不得抵触性;2.最高行为准则性。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往往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是依法特别成立或组成的机关。

2.宪法规定了特别不同于一般法的通过或修改程序。

5.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p5861

一、基本权利

   1. 平等权利。

·所以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的保护和处罚都是平等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 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权·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

       3.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这段行文过于奇葩懒得去烦了写个小标题可以了考试时间不够的

·还包括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

       4. 公民的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保障权;·受教育权;·科学文化权利;·特定人的权利

   二、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 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 依法纳税

       6. 其他方面的义务

6. 我国司法机关的审级设置p70【老师口齿不清啊我去此处应为审级设置不是层级设置】

一、审级制度是指诉讼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二、我国实行“四审两级制”,即两审终审的制度。

四级即中国设四个级别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两审终审指除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对案件所做的判决或裁定之外,其他诉讼案件都可以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而终审和生效的制度。

7. 刑法的基本原则p113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8. 犯罪的四个基本构成要件p117

一、一般来说,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有四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主体。

二、犯罪客体。

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观要件。

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犯罪主观条件。

是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五、犯罪主体。

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9. 故意犯罪的形态p122

一、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

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四种形态。

二、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

过失犯罪没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

三、犯罪预备。

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出于人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四、犯罪未遂。

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五、犯罪中止。

是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六。

犯罪既遂。

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情形。

10.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p118

一、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我国《宪法》规定,

   1. 不满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 已满16周岁的,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任何行为负刑事责任。

11.我国刑法对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规定p135

在剥夺方式上,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使用。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人民法院没有裁量余地,必须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不管对其判处的主刑种类。

   2. 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管其犯罪的性质与类型。

二、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在此情况下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由人民法院具体裁量。

12.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p132134

一、主刑。

也称本刑、基本刑、单独刑。

是指只能独立使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1. 管制。

是对罪犯予以不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2. 拘役。

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3. 有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施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4. 无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 死刑。

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缓刑二年执行,又称极刑,生命刑。

二、附加刑。

也称从刑,是指补充主刑使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1. 罚金。

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 剥夺政治权利。

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3、 没收财产。

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4. 驱逐出境。

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13.死刑的适用对象p133134

一、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死刑的犯罪,不适用死刑。

二、以“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为指导。

   1. 对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也不意味这一定要判处死刑。

   2. 为了“坚持少杀、防止错杀”,我国创造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

三、法律对适用对象做了限制性规定。

《刑法》49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4.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p155156

一、调整对象。

   1.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 财产关系。

是人民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 人身关系。

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简称,是指因人格和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

二、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是指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自愿原则。

实质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既包括自己的行为,也包括自己的责任。

   3. 公平原则。

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4. 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5.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力损害了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犯罪。

15.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制度p159

一、宣告失踪。

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

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所住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16.民事监护制度p162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17.民事代理制度p172

   民事代理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制度。

18.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无效行为p169

一、民事无效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是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已失去经济意义)

7.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19.物权及其种类p173

一、所谓物权,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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