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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工作范文

合同法总则

  篇一:

知识概括

  20XX年,本人,***,终于就晋升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的一名业务员啦,我可要好好利用物流专业知识,为公司签下大单啊!

这不,业务上门了``````

  1、前言

  国内一家著名家具制造公司——曲美,为发展需要,拓展国外市场,需要将大量家具产成品出口销售。

于是,该公司计划与我中远物流签署合作协议。

我代表公司,与之进行合同的签署。

  2、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概念、条件、时间和地点

  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合同的成立要件为:

  

(1)订立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订约主体,是指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

  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

  合意。

合同主要条款一般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

  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在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上,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

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延迟,如果要约人没有及

  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以承

  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而确定。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制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

  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受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受此事件,视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3)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要约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邀约时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相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成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成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要约通常都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其有效条件为: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它有如下特点:

  第一。

  第二,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想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向受要约人那样是有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从法律性质上看,邀约时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

  同的可能性。

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即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

  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在准备阶段。

  第三,第三,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

  自己作出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承诺生效的地点。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第一,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第二,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第三,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第四,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根据我国《合同法》,下面几种情况为典型的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要约的法律效率又称为要约的约束力。

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要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关于要约的法律效率,存下以下几个问题:

  

(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这有受信主义和到达主义两种说法。

要注意两点:

送达并不一定实

  际送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里,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到达。

  另外,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2)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要约克在多长时间内发

  生法律效力。

一般,要约的期限问题完全由要约人决定。

若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区分如

  下情况。

第一,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

在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时,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

  束力,若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失去了效力。

第二,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

应当确定一

  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区间。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首先。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

  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者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实质拘束力。

第一,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在要约

  作出承诺的权利。

第二,承诺的权利也是一种资格,它不能作为承诺的标的,也不能由受

  要约人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效力。

第三,承诺全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

  但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而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是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要约撤销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失去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阐产生拘束。

原因主要有,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的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

  承诺的期限如何确定呢?

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化方式作出的,应当立即作出承诺。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延迟,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可分为通常的延迟和特殊的延迟。

通常的延迟是指承诺人没有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

特殊的延迟是指首要与人没有迟发承诺的通知,但因为送达等原因而导致延迟。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乙方因为被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二是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付的义务,三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赌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有明显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从责任性质上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

  它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就是为解决没有合同关系

  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的问题。

其次,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

  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从赔偿范

  围来看,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其代理一的损失,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

  行本身。

而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赔偿。

从损害赔

  偿的性质来看,对违约责任中的巡海赔偿,法律通常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中。

  则不存在与违约责任次昂痛的责任限制的规定。

  

(2)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

从产生条件来看,缔约过失责任前提条件有两个,接触和信赖。

  但是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寻在任何关系。

从违反的义务性质来看,缔约过失行

  为在本质上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而侵权欣慰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

  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

第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责任所保

  护的不是一种信赖利益,而是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

第四,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充性质

  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主要有: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将合同理解为一种法律关系,则合同的内容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称为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另一方面,吴国将合同理解为法律文书,则合同的内容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

  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想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债权作为一种参禅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

请求旅行的权利,保全债券的权利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和处分权能。

合同义务也就是合同债务,属于民事义务的一种。

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合同义务首先是依据合同的。

从性质上看,合同债务时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它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行为。

  合同的分类

  

(1)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所确定的义务;法定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而非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

法定义务包括两大类:

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合同当事人所设立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的特点表现在:

附随义务不是当事人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而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是附随于住给付义务的,主给付义务确定以后,附随义务才能随之而存在,附随义务本身不能独立于主给附义务而存在;附随义务的内容是任何合同都应当具备的,但在不同的合同中,一无内容也不完全相同。

  

(2)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合同主要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所固有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它的特点在于:

第一,主要义务室友合同的性质确定的,合同的性质不同,主要义务的内容也不同。

第二,主要义务和当事人缔结目的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第三,在双务合同中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其依据合同所富有的主要义务,另一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

次要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当事人订阅目的的义务。

其特点是:

第一,合同没有约定次要义务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第二,次要义务不影响当时人的订约目的。

第三,次要义务本身并不是有合同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

次要义务不同于从义务。

  (3)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挂你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带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目的的义务。

附随义务是是指合同当事人一句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两者的区别在于:

主给付义务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据合同的性质产生的,而附随义务则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

其次,主给付义务是实现确定的。

第三,主给付义务与合同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有直接关系,违反主给付义务将构成根本违约。

附随义务对合同当事人利益以及订约目的的影响,在不同的情况下的表现是不同的。

第四,在某些情况下,主给付义务能够而且必须独立存在。

  (4)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

明示义务是指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所约定的义务。

默示义务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所确定的义务。

  (5)给付义务和受领义务。

给付义务又称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当事人应当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义务。

包括积极给付和消极给付。

受领义务是指在债务人交付一定的物时,债权人应当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及时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合同条款

  合同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合同条款是指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

合同条款可以分为: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实现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或者重大失误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具有的特点是:

第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他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免责条款是实现约定的,第三,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在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定免责条款,从实质上来看是由我国的民法上的司法自治原则决定的。

而且这对于鼓励交易、刺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免责条款根据其所免除或责任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完全免责的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

根据免责条款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协商订立的免责条款和标准合同的免责条款。

根据免责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消费性的免责条款和商业性的免责条款。

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效力作出如下限制:

  

(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

  (4)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的不合理的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

  要权利。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文娱现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商量的条款。

特点是:

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而不是署安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格式条款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定型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不稳定和不变性;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服从地位。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家中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无效条款主要具有如下四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斜坡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机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早晨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该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制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责任的责任。

  (4)格式条款派出了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实施,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

一般采取以下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制作人做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的解释是指订立合同的方式,另外一种解释是,合同的形式是指法律关于当事人订约的特殊要件的要求。

合同的形式有如下特点:

首先,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表现方式,与合同的内容是密不可分的。

其次,合同的法定形式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一般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而任意予以排除,也不得通过协议加以变更。

第三,合同的法定形式是合同法规定的订立合同所必须采取的方式,而不是物权法关于物权设立和变动的公示方法。

  合同的形式有:

  

(1)书面形式。

是指以文字形式等有形的表现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合同书是指再有合同条款且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文书。

  信件是指再有合同条款的文书,是当事人双方通过书信交往而累计下来的文书。

  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口头形式。

即当事人采用口头语言对话的形式缔约。

  (3)其他形式。

如堆定形式。

  4.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力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一句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从义乌方面来说,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当时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密切联系在一起。

两者的区别是:

  

(1)

  

(2)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而合同是否生效,去决议其石头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两者的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

  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

  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切各种纠纷。

  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要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难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

  为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特殊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失职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与

  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包括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两个要素。

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预示其

  标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表示,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棋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

  表示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

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存在意思主义。

  表示主义和折中主义三种观点。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一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其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实施,是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必须合法,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附条件的合同可以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解除条件的合同,也可以分为复鸡鸡条件的合同和消极条件的合同。

  篇二:

  合同法

  引言:

合同法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第一章一般规定

  一、立法目的

  第1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二、合同主体、合同概念

  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一)合同主体:

  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注意:

“其他组织”中的商号、名称的使用与权利、义务的承担的分离现象——商号可以使用于合同

  ——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为非法人组织的成员

  

(二)合同概念

  1、“民事权利义务”,是指债权和债务——身份行为,不是《合同法》上的“合同”

  2、“协议”,是指双方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双方法律行为:

以合意为成立要件

  三、合同法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合同自由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缔约能力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一)“合同当事人”与“合同订立人”

  1、“合同当事人”:

享有、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人

  2、“合同订立人”:

实施缔约行为的人

  3、关系:

  

(1)两者合一

  

(2)两者分立——A、代理;B、代表

  4、“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指“合同订立人”

  

(二)通过代理人订立合同——既包括委托代理,也包括法定代理

  二、合同的形式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一)合同的形式包括三类:

  1、书面——文字——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2、口头——语言

  3、其他——默示、沉默、办理相关手续,如办理公证、办理备案等

  

(二)对合同形式的法定、约定要求

  1、不限于“书面形式”,也包括“其他形式”中的办理相关手续

  2、法定、约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称为“法定要式”、“约定要式”

  3、问题:

未采取法定、约定合同形式的,后果如何?

  三、合同的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问题:

上述条款,在合同中能否省略?

  四、要约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承诺与合意

  1、合意=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2+一致

  2、要约=意思表示1=缔约建议

  3、承诺=意思表示2+一致=对缔约建议的同意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要约的要件:

(1)内容明确具体;且

(2)要约人愿受约束

  2、要约的主体

  

(1)要约人——是否特定?

  

(2)受要约人——是否特定?

——针对不特定受要约人的要约包括:

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等

  3、要约邀请的要件:

(1)内容不明确具体;或

(2)要约人不愿受约束

  4、法定的五种要约邀请形式:

  5、商业广告的性质问题

  

(1)一般商业广告:

内容明确具体;且要约人愿受约束者,为要约

  

(2)商品房广告: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3】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三)要约的生效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

  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要约生效的意义——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

  2、到达主义——比较:

发出主义、了解主义

  (四)要约的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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