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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强化企业部安全管理,增强员工与驾驶员安全意识,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自主管理,自我约束机制,适应公司管理工作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市交委、市交委出管处、市交委出管办的领导下,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三级管理体制的要求,负责组织领导本公司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由经理任组长,安全科长任副组长,运证科、办公室、财务室负责人为成员。

经理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工作。

安全科长是第二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安全生产。

安全员是第三责任人,负责分管工作领域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的全面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避免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3、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公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与时进行研究和决策。

4、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5、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与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8、每季度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专题讨论研究、布置安全工作。

9、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与时、如实地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条安全科长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与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

2、协助经理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隐患的整改,严格做到“四落实”。

4、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奖励先进个人。

5、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与驾驶员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与时赶赴现场,处理善后工作,并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和上报,对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7、具体负责对自编号3175-3194的安全监督管理。

8、每月一次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与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安全员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完成安全领导小组与安全科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2、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对客运驾驶员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对公司新聘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

3、负责建立驾驶员技术档案,资料齐全。

4、负责处理交通事故,与时赶赴事故现场,详细记录事故情况,对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5、负责办理车辆投保和续保、理赔手续,确保投保率达100%。

6、负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资料齐全。

7、负责组织对车辆实行定期检验、强制维护(每季度或行驶15000公里必须进行二级维护)。

8、负责制定对驾驶员的安全考核试题。

9、负责对新聘驾上岗前的专项培训,并对其进行理论考核。

10、负责组织实施驾驶员各种安全学习,增强驾驶员交通法制观念。

11、负责组织“春运”、“反三违月”、“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竞赛”等安全活动的宣传、实施工作。

12、负责监督安全经费的提取、运用,制定安全经费的运用预算。

13、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照片的存档。

14、负责缴纳车辆的各种税费。

15、负责驾驶员的人身意外保险投保、理赔。

16、负责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事务。

17、负责自编号3175-3221、5993-6072、6123-6132、4261-4274车辆的监督管理。

1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运证科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审验驾驶员从业资格,要求驾龄三年以上,有较丰富的驾驶经验,安全行车25万公里。

2、负责收集、整理信息,组织驾驶员进行有关政治、法规、安全等方面的学习。

3、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稽查工作,加强对驾服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自我防能力。

第七条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传递上级部门与公司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与文件。

2、负责通知安全科对新进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负责劳保用品、清凉饮料、防暑降温、药物的供应发放。

4、负责组织员工与驾驶员做定期体检工作。

5、为公司开展安全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公司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提供后勤保障。

第七条财务科安全工作职责

财务人员按规定计提安全经费,设立安全专项经费科目。

安全经费只能专款专用,财务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和事故应急处理经费的资金准备。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公司要把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作为工作成绩考核的重要容进行考核。

因工作失职、失误、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较差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除处罚驾驶员外,应对相关管理责任人实施倒查,发现失职、失误等情况,除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追究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市协力客运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起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与时宣传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政策,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先进经验,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本公司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业务技能,营造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经理负责对安全科长和管理人员的告诫。

第三条安全科长负责本部门安全员的告诫。

第四条安全员负责对驾驶员的告诫。

第五条对安全科长和专职安全员告诫的事项应包括:

1、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做表面文章或应付了事,导致安全管理出现滑坡现象的。

2、按时组织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与培训的效果;

3、安全生产值班的开启、值班遇到的问题的解决和记录;

4、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所发现隐患的整改情况与效果;

5、按时报告安全事故并建立安全生产台帐。

第六条对驾驶员告诫的事项应包括:

1、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本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要求的变化,道路交通管理要求和交通标志的变化;

2、最近典型事故原因与驾驶员应吸取的教训;

3、事故和投诉的处理结果,交通情况;

4、家庭和睦、休息、健康状况、心理压力、心态变化等。

第七条公司经理事先对安全科长的告诫可单独与之交谈的方式告诫或利用安全生产会议进行。

第八条安全科长对安全员的告诫可通过单独谈话的方式告诫。

第九条对驾驶员的告诫

1、安全科应负责不定期出版板报,告诫所有驾驶员都应注意的事项,宣传最新的安全法律法规。

2、安全科应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组织对驾驶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方式对驾驶员进行告诫。

3、安全科安全员应利用驾驶员回公司交费、学习的机会,与各自管理的驾驶员进行个别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告诫,并做好谈话记录。

4、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进行专项告诫,使其通过告诫提高认识达到杜绝交通事故再次发生的目的。

第十条本制度市协力客运制定和解释,从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起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广大职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科每年底应组织制定全公司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包括相关职能的目标,公司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每年底安全科应组织考核全公司相关职能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实现情况,形成文件,经公司经理批准后通报全公司。

第四条对法定代表人的奖励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实现公司全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奖励公司经理1000元。

第六条实现公司全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奖励安全科长800元,奖励安全员每人500元。

第七条驾驶员的奖励

1、对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做斗争,保护国家、公司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功绩显著的驾驶员,由公司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奖励。

公司经理组织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评审,视功绩的显著程度,由公司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功绩确认后一周兑现。

2、对先进事迹受到媒体宣传和表扬,公司经理组织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评审,视事迹的影响程度,给驾驶员50~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媒体公布后一周兑现。

3、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得好成绩的,由公司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成绩公布后的次月兑现。

第八条对法定代表人的处罚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没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处罚公司经理1000元。

第十条没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处罚安全科长800元,安全员每人500元。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重大与以上交通事故和一般与以上伤亡或火灾事故后,公司经理和安全科负责人被认定负有管理责任的,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延迟报告的,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罚外,应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驾驶员的处罚

1、对未按时参加组织的每月安全学习的驾驶员第一次处罚20元,第二次处罚50元,第三次处罚100元,并停业一周学习整顿,第四次未参加学习的,停办其手续并作辞退处理。

2、对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公司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以责论处,对肇事者除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外,还要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对事故车辆进行处罚。

标准:

事故总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一般性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处罚200元,负主要责任的处罚100元,负同等责任的处罚50元。

对事故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负全责的处罚500元,负主责的处罚400元,负同等责任的处罚200元。

3、对在一个保险期连续发生3次以上(含3次)交通事故的车辆和人员,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含主要责任),公司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劝其退出。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协力客运负责制定和解释,从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正式实施。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经理领导,安全科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协助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

公司营运车辆与相关营运设施,CNG专用装置,消防设施,营运证件。

第四条安全科应组织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月对全公司的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条驾驶员每天都应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职责》的规定,对自己的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检查发现不符合《市出租汽车行业优质规服务标准》、《市出租汽车车容与专用设施规标准》、《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时,对可以立即纠正的,公司检查人员应要求驾驶员当场纠正;对暂时不能纠正和不符合运营条件的,应要求驾驶员限时整改,经公司检查人员验证符合要求后才能上路运营。

第七条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公司经理应组织落实整改措施、人员、时间和经费,确保问题得到与时整改,隐患得到消除。

第八条对自身无能力解决的隐患,公司检查人员应报告公司经理,由公司经理决定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驾驶员检查发现隐患时,应与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条公司的检查由检查人填写“车辆检查表”,在该表上记录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记录问题和隐患整改的结果。

第十一条本制度市协力客运制定和解释,从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起正式实施。

 

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与时宣传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政策,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先进经验,提高本公司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业务技能,营造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科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优秀驾驶员评定结果和公司实际,于每年12月下旬编制公司下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报公司经理批准。

教育培训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客运车辆从业驾驶员能够胜任其工作。

按上级部门要求,公司每年应组织安全员参加交通安监部门组织的再教育培训。

公司还应于每年组织驾驶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以提高其安全生产的业务水平。

第三条公司应每月至少组织二次驾驶员安全教育学习。

1、安全教育学习时间为每月8、9、10日和18、19、20日上午9点,下午2点(如遇节假日顺延),会议由公司经理和安全科长主持召开。

2、会议容:

传达、贯彻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文件,通报总结上月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学习交流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行车经验,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3、安全学习必须由驾驶员本人签到,不允许代签,安全学习原则上不准请假。

4、对未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的驾驶员第一次处罚20元,第二次处罚50元,第三次处罚100元,并停业一周学习整顿,第四次停办手续并作辞退处理。

5、对未参加安全学习的驾驶员次日补课学习。

6、公司利用板报、标语等形式在“反三违月”、“安全生产月”、“保百日安全”、“黄金周”与“春运”等重大节日期间广泛宣传交通法规与安全知识。

7、对新到公司开车的驾驶员,要对其进行交通法律、法规与有关制度方面的培训,要求驾驶员熟悉规章制度、遵章守法并考试合格。

第四条安全科应根据安全学习计划组织实施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培、外培)。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在培训结束前,均应参加考试,以评价培训的有效性。

培训结束后,应收集“学习签名表”和考试试卷。

第五条安全科应建立全公司“员工花名册”(注明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花名册”和驾驶员档案,收集并保存其学历、、驾驶证、驾驶员从业证等其他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第六条驾驶员是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成绩作为评选优秀驾驶员的参照标准之一。

第七条本制度由市协力客运制定和解释,从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起正式实施。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时统计、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经理领导,安全科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公司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生产事故,以与消防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安全生产事故、驾驶员伤亡事故是指驾驶员在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人身伤害、火灾等事故。

第五条出租汽车发生一般擦挂小事故,按照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由事故双方自行协商,交管部门出具快速处理通知书,通知保险公司,责任驾驶员自行处理,事后应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

第六条出租汽车发生较为严重的碰撞事故,责任驾驶员应立即报告交警和保险公司,由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对事故处理有困难时,驾驶员应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由公司派安全员到现场协助处理。

第七条出租汽车发生轻微伤人事故,责任驾驶员应立即报告交警、保险公司和本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

伤者需到医院进行检查时,责任驾驶员应陪同前往,或提供帮助。

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结果,驾驶员应对伤者进行赔付或垫付。

驾驶员有困难时,公司应先期垫付。

第八条出租汽车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责任驾驶员应保护现场,首先通知120急救中心抢救伤员并报告交警、保险公司和本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

公司经理应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响应。

第九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一般与以上伤亡、火灾事故时,责任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和交通警察。

公司经理应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响应,2小时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12小时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址、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等)填写“出租汽车行业交通事故报表”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帐”上做好登记。

第十条发生火灾时,责任驾驶员还应立即拨打119报警。

第十一条本制度市协力客运制定和解释,从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起正式实施。

 

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营运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舒适文明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按“出租车公司化经营管理”的要求对车辆进行统一采购、统一上户、统一保险、统一管理,按照对出租车车型规定的政策选择采购营运车辆和专用设施。

第三条安全科在申请出租汽车更车并得到批复后,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车辆,并做到:

1、对车辆的外观、配置进行检查。

车辆颜色应符合政策规定。

2、查验供货方提供的车辆的“机动车合格证”、“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

第四条在车辆手续齐备后应派专人办理车辆上户手续,并收集、保存“机动车登记证书”、“气瓶合格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原件和“车辆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等复印件。

第五条车辆上户领取牌证后,公司应组织安装出租汽车专用设施(顶灯、计价器、门徽等),并按《市出租汽车车容与专用设施规标准》,对安装好的专用设施进行验证。

第六条公司应按出租车公司化经营管理的要求对所有车辆进行统一保险。

第七条保险险种必须投保:

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乘座险、司乘人员团体险等险种。

安全科应统一保管保险单原件。

第八条为确保车辆正常运行与司乘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规定,营运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强制维护保养,即每三个月或行驶15000公里必须进行一次车辆强制二级维护,每三年进行一次车辆大修。

如今后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车辆定期强制二级维护和大修,由公司统一安排。

车辆驾驶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强制二级维护和大修,平时的小修和保养由驾驶员本人自行安排,但必须在有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必须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减少故障,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事故车辆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复,以保证修车质量。

第十一条车辆应定期进行年检和钢瓶检测。

按现行规定,营运车每年一次上线年检,天燃气瓶每两年检测一次。

如今后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车防护装置、计价器、顶灯以与车门标志必须保持完整、有效。

计价器由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营运。

第十三条按《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不允许随意设置广告。

第十四条行驶证审验

安全科应在《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到期当月,将加盖公司公章的“省机动车辆定期检验申请表”交给驾驶员,由驾驶员填写后将车辆开到检测站进行车辆审验。

第十五条营运证审验

1、安全科应按规定组织本公司客运车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验。

2、安全科应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组织公司参加审验的车辆到主管部门指定的审验场所接受检验人员的现场审验。

第十六条公司营运车辆到期后应按承包合同规定两日将车籍转出公司,退出营运。

1、对营运期满的车辆,安全科应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车辆更车申请。

2、安全应收回退出营运车辆的顶灯、计价器、空车灯、等出租车专用设施,并收回其营运证和服务。

3、安全科应向驾驶员提供车辆过户/转籍所需的相关单证,并协助办理养路费过户、保险变更等手续。

4、安全科应将车辆过户后的行驶证复印件存档。

第十七条本制度市协力客运制定和解释,从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起正式实施。

 

安全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与时宣传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政策,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推广先进经验,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本公司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业务技能,营造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安全例会由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所有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并签到,且必须作好会议记录。

第三条会议容: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规定和会议精神。

2、检查、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研究、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安全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安全例会由安全科长主持召开,所有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并签到,且必须作好会议记录。

第五条会议容:

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与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公司每月18、19日下午3点(遇节假日顺延)组织召开驾驶员安全学习会,会议由公司经理和技安科长主持召开。

第七条会议容:

1、传达、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规定和会议精神。

2、总结公司本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对本月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分析、讲解。

4、宣读公司与主管部门相关通报等。

由技安科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容。

所有驾驶员必须参加安全学习会并签到,不允许代签。

第八条对未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的驾驶员第一次处罚20元,第二次处罚50元,第三次处罚100元,并停业一周学习整顿,第四次停办手续并作辞退处理。

第九条对未参加安全学习的驾驶员次日补课学习。

第十条本制度市协力客运制定和解释,从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起正式实施。

 

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舒适亲切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季度专项检查

1、“春运”、“五一黄金周”、“十一黄金周”前公司应对所有车辆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以保证在节日期间能够安全顺利完成营运任务。

2、检查容包括:

车况、车容车貌、营运设施、消防器材等。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与时下达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后并复查。

第三条月度检查

安全科安全员对各自所管辖的车辆,利用对驾驶员进行的每月安全谈话机会,对车辆进行一次月度检查。

对查出的隐患要督促整改,并作好记录。

第四条日常检查

驾驶员每天都应按照《驾驶员岗位职责》的规定,对自己的营运车辆做到“一日三检”,并重点对CNG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隐患与时整改。

第五条本制度市协力客运制定和解释,从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起正式实施。

安全活动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与时宣传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政策,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先进经验,提高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业务技能,营造遵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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