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答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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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答案解析
答案精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精析】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普通法与特殊法之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适用上,应当使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2.B【精析】按照《立法法》第71条的规定,有权制定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的国家机关是国务院有关部委。
3.D【精析】《安全生产法》第1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4.C【精析】《安全生产法》第9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D【精析】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故D项正确。
6.D【精析】《安全生产法》第73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7.A【精析】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处于组织指挥的核心地位。
8.D【精析】《安全生产法》第8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D【精析】《安全生产法》第19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0.D【精析】《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B【精析】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3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D【精析】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3.C【精析】《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14.C【精析】《安全生产法》第2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5.B【精析】《矿山安全法》第32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过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16.C【精析】《矿山安全法》第25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17.B【精析】依据《消防法》,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8.B【精析】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者消防队参加扑救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19.C【精析】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消防法》第16条第3点“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已投入使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建筑消防设施必须进行全面检测,并出具详细、客观、科学、公正、真实的检测报告(书),作业消防监督机关检查验收的依据;并且企业根据检测报告(书)做出整改,消除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
20.A【精析】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21.B【精析】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第76条进行了修订。
22.C【精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扩大的;(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3.A【精析】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4)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以上第
(1)项行为,或者试试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5)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6)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24.C【精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即从业人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侥幸认为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
25.D【精析】《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想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6.D【精析】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罚金属于刑罚。
27.D【精析】劳动法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
(1)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季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紧急从事的劳动;
(2)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季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季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期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8.C【精析】《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9.C【精析】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30.D【精析】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1.D【精析】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61条第1款规定: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
32.D【精析】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有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33.D【精析】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34.B【精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35.C【精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36.A【精析】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7.B【精析】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建设中改善安全作业环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其相应资金一般由施工单位承担,但是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38.C【精析】2011年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39.A【精析】2011年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40.D【精析】2011年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41.A【精析】《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42.D【精析】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板但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3)燃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43.B【精析】《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4.B【精析】《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45.A【精析】《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18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21条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46.B【精析】《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储存得名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47.A【精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队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48.D【精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A【精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50.A【精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4条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51.B【精析】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装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52.B【精析】《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10条规定,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上诉规定,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C【精析】《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15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54.A【精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5.B【精析】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6.D【精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7.B【精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58.B【精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9.B【精析】《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10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行职情况证明材料;(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23条规定,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累计有48学时,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因此可以办理延续注册。
60.C【精析】《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61.C【精析】《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1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62.D【精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63.A【精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7)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9)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10)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的。
64.C【精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实施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出现重复处罚即“一是二罚”的问题。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防止滥施行政处罚权,依照法律规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
65.D【精析】《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9条规定: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实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13条规定: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又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所以ABC项错误。
第10条规定: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D项正确。
66.D【精析】《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67.C【精析】《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得罪总结过负责。
68.D【精析】《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
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17条规定: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