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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docx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清龙线至龙高路公路路基、桥涵工程

(QS-03标段)

K9+500~K11+500

 

商品砼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清龙线至龙高路公路路基、桥涵工程

(QS-03标段)项目经理部

2010年11月12日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结合佛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业主等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为配合做好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的监督控制,规范商品砼企业市场经营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和结构安全,最大限度保护业主利益不受损害,依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了该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由项目部负责解释,自审批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条 鉴于工程实际情况,现场所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较多。

我项目部在计划采用的预拌商品砼生产销售企业供货前,必须对该企业进行慎重、细致的实地考察,考察后集齐相关资料并上报总监办、业主审批,只有经业主审批通过后的商品砼生产经营企业才能有资格纳入甄选范围内。

对择优录用的商品砼经营企业,项目部与之签订商品砼购销(或供销)合同,明确双方各自职责,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允许在我项目部管辖范围内销售供应商品砼的单位(包括工程施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的企业等)也应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上述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粗细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粉煤灰或其它矿物掺合料等组成部分,按经检测并审批可用的砼配合比配制,在合法的搅拌机构或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采用砼运输车在并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及经营执照,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对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三条 在我项目部范围内供应、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考虑到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具有如下特殊性:

①流动度应满足泵送作业要求;②坍落度的经时损失应越小越好。

为此,要求商品混凝土企业必须从原材料质量检验到生产过程进行监控。

为确保其质量、供应使用及时,我项目部在录用商品混凝土企业方面,原则上将优先考虑本市(区)范围内且交通便利、运输能力好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五条 明确要求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以有效降低粉尘和生化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有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原材料采购与检验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产品质量文件审核签发制度、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纠纷跟踪处理制度等。

项目部在现场考察时将全面检查上述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运作情况,重点了解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质量保证措施、配套设施的协调运作、应急事件处理能力等方面,充分掌握企业的社会信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或被处罚等不良影响。

杜绝采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企业。

第七条 核查商品混凝土企业的专项试验检测部门的建立及体系运作情况。

要求商品砼企业应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应有满足产品质量检验、样品存放、养护等的必备房间,其布局应合理并与流程相符合。

试验室的设施、面积、采光、通风、温度、湿度、能源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周围环境的噪声、粉尘、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并按国家标准配置满足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产品检验的需要的计量仪器和检验设备。

第八条 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

相关人员资历及证件复印件等应整理上报备案。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并能根据生产需要进行不少于以下项目的检验:

1、砂:

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颗粒级配、含水量、堆积密度、氯离子含量;

2、石:

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颗粒级配、含水量、针片状、压碎值指标;

3、水泥:

胶砂强度、细度(或比表面积)、标准稠度、凝结时间、安定性;

4、混凝土拌合物性能:

坍落度、含气量、凝结时间、容重、水灰比;目测保水性和粘聚性;

5、混凝土的物理性能:

抗压、抗折(市政工程)、抗渗;

6、混凝土外加剂:

凝结时间、密度或细度、PH值、减水率;

7、粉煤灰:

烧失量、细度、需水量比、含水率、安定性、游离氧化钙、三氧化硫;

8、矿粉的检验内容根据应用技术标准及专家论证要求进行设定。

第十条 试验室应按签定的合同要求或约定提供相应的检验项目及所采用的检验标准。

合同约定检验项目的试验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企业的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佛山市建设系统检测岗位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填写试验报告。

检测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人数、持证上岗人员数等应满足规范要求。

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应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检测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

2、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3、不得同时从事四种或者四种以上检测方法的检测工作(包括检验测试、报告编写、校对、审核等)。

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安全运输和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厂容厂貌应保持干净、整齐有序。

各类原材料应堆放整齐;厂区、道路和堆场要求排水畅通,无积水、无扬尘;泵车、搅拌车应当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河道内。

因上述不规范运输、混凝土生产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而被政府执法部门、环境监督部门处罚的,责任由商品混凝土企业承担。

第三章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及《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J64-2000)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第十四条 企业所用的原材料应为质量稳定的合格产品。

不得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原材料,不得使用立窑水泥和未经处理的海砂等。

当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原材料的管理,要实行进货检验,各种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其中,水泥、砂、石、掺合料等应按其检验批次的30%委托有资质的监督检测单位检测,外加剂应全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数据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

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高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104)、《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等规范的要求。

粉煤灰在各种混凝土中替代水泥的最大限量(以重量计算),要符合《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146)和《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中的规定。

不同等级的粉煤灰用于混凝土工程时要符合《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的要求,如采用比规范规定低一级的粉煤灰,需要经与规范制订者同级的专家论证和试验论证。

使用粒化高炉矿渣粉作掺合料或同时使用粒化高炉矿渣粉和粉煤灰双掺作掺合料时,掺量和替代水泥的比例需要经与规范制订者同级的专家论证和试验论证。

第十七条 项目部与商品混凝土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后,重点对企业的生产方案、混凝土配合比等进行严格审查;并且不定期派出质检员对混凝土生产过程进行检验,必要时报请监理工程师对商品混凝土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进行平行抽检试验,收集完整的检验记录、结果并归档。

第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企业应按规范要求的明确混凝土配合比报告的申报审批程序。

混凝土配合比报告的申报审批程序:

对企业在供货前按合同要求将原材料试验结果、材料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配合比设计试验结果报项目部(承包单位)审批通过后,再报监理单位审批。

当使用的原材料品种、规格发生变化时,项目部、监理单位有权对所调整的配合比作重新审批。

第十九条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进行开盘鉴定,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能满足施工条件和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

开盘鉴定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共同在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地点进行见证,开盘鉴定最后结果应由参加鉴定人员代表单位签字并各自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应按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企业等三方确认的配合比报告输入搅拌站配料控制系统,输入数据应经试验室主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生产。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并能和配合比通知单一一对应。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或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抽查、核对混凝土搅拌站电脑配合比及生产记录。

第二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四章 交付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出厂检验的取样与试验由商品混凝土企业负责,交货检验应由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生产企业在施工现场进行。

交货检验项目包括现场三方见证取样检测的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抗压强度等,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在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作和养护,不得以企业制作的出厂检验混凝土试件或其他混凝土试件代替施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混凝土强度的确定以见证取样送检的标准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为依据,各试件上应标编号,并做好记录,避免试件混淆。

试件应按规定送至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在签定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时,应约定配合比和生产地点。

第二十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企业应当按开盘次数向项目部提供如下质量控制资料: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经监理批复的混凝土生产配合比报告、混凝土初凝时间报告、混凝土开盘鉴定、混凝土发货单。

发货单应做到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

其中“到达时间”由项目部(或购货单位)在现场如实填写。

第二十四条 混凝土的运输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14902)的规定,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则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应通过试验验证。

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供货后30天内向我项目部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应当按批次签发,单位工程内同一分部工程、强度等级相同、配合比基本相同、同一工作班或一次连续浇捣的混凝土为一批次,有抗渗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提供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当现场存在如下情况时:

①大体积混凝土;②高强度混凝土;③抗渗混凝土;④2个以上(含2个)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同时供应一个工程。

项目部有权严格督促商品砼企业应根据各自工作范围整理完善上报生产供应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原材料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生产质量控制、生产组织协调、施工交底等方面的保证措施。

项目部经审核后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并报业主备案,必要时也可向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上报备案。

第二十七条 若商品混凝土企业对进场混凝土的浇筑和养护方法另有特殊要求的,应提前向项目部(承包单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项目部将按交底记录要求配合做好现场的施工组织,以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正常稳定。

第二十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或使用)时严禁加水、严禁进行二次运转、严禁二次搅拌、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使用于工程部位。

项目部负责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浇筑质量严格把关,严格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根据商品混凝土的特点制定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组织施工。

混凝土施工结束后,现场施工人员将严格按规范、质量标准要求加强保湿养护,确保养护效果,保证混凝土实体和外观质量合格、良好。

若商品混凝土企业在生产过程存在严重管理混乱,存在可能导致发生质量隐患或已经出现了质量事故险情等,项目部有权按合同要求督促该企业进行整改,上报整改后结果,经监理工程师、业主审核合格后方能重新采用,否则,项目部将对商品混凝土企业以违约责任进行处罚,并可向业主、监理单位提出予以更换商品砼企业的申请,情节严重者将上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质量有疑义时,可以抽查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配合比及生产记录、设备计量检验记录,以作抽样检测,企业应予以配合,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六章质量责任

第三十条 商品混凝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部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责令限期整改,并建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适当予以处罚,建议并对该类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记入企业《诚信手册》。

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可考虑向市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通报。

1、超出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和地点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

2、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或检测的;

3、应定期检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没有法定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书或超过检定期限的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检测的;

4、企业有以下弄虚作假行为: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与提供给需方的混凝土配合比不符的;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替代施工单位制作和检验工程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的;

5、转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集证据需要保存的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的;

6、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全、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

7、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不到位或未能正常履行其职责,导致混凝土产生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8、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已淘汰或禁止使用原材料的;

9、混凝土最少水泥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承包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

项目部(承包单位)对进场商品混凝土必须在现场验收后才能进行取样送检(标养),并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浇筑、振捣和养护。

不能使用不合格的、或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混凝土,否则因此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缺陷、甚至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自负,并可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将受到上级领导的处罚。

项目部应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能得到及时、公正的检测验收,按既定的合理方案并在规范允许的时间内浇筑完毕。

若因现场施工特殊情况或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进场的商品混凝土未能在规定时间浇筑完毕,应将不能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妥善弃置处理,并第一时间重新安排进料补充,直到混凝土浇筑施工顺利完成为止。

相关责任由项目部承担。

第三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因质量问题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的,经调查确属商品混凝土企业责任的,其返工、补强等的费用,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并按合同约定赔偿给项目部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质量保证体系

1、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本项目根据实际,设置了商品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框图如下所示:

 

 

2、质检人员的配置、职责分工

在人员配置方面,项目部设质检部门,任质检负责人1人,各工区设专职的质检员,对混凝土施工质量负责;各工班设兼职的质检协管员。

项目部试验室,配试验检测工程师1人,试验多人,负责对商品混凝土各项检测工作。

建立从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到操作工人的岗位质量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职责,管生产必须管质量,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以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将经济效益与质量挂钩。

 

3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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