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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模板

XX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以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加快先进农机产品推广、助推脱贫攻坚为政策目标,围绕农业生产机械化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推动XX农机化加速发展。

对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努力实现普惠共享,持续增强群众政策获得感;保障农机购置补贴的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补贴机具资质和补贴标准制定原则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省级以先进、适用、绿色、高效为原则,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筛选确定全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结合XX农业生产实际和产业发展需要,选取14大类35个小类86个品目(详见附件1)纳入我省补贴范围。

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求。

补贴范围保持整体稳定,必要的调整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实际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

各地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不得使用纸质打印、不干胶粘贴等临时铭牌。

补贴标准制定原则。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委按照农业部规定测算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

对技术含量不高、拥有量相对饱和等普通机具品目,适度降低补贴额。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

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并上报省农委。

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省级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补贴标准调整优化的,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三、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实施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台,其中,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0台,其中,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能以法定代表人和个人同时申请补贴,产销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不能自销自购申请补贴。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上述范围内进一步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补贴机具台数的上限及其它申请条件。

不得以其他政策限制补贴对象申请补贴。

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金额和台数限制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

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测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需求,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补贴资金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测算安排补贴资金规模,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县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并根据资金使用进度情况,以市(州)为单位试行资金余缺动态调整。

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因补贴范围调整、农机产品补贴资格变化、生产企业未申报补贴产品归档等因素影响的,上年度未兑付的补贴资金终止兑付。

五、申报投档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遵循生产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投档的原则。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发布后,自愿参与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机具投档相关要求提交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农委组织开展形式审查,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

省农委组织每年投档次数不少于两次。

六、补贴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产销企业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产销企业必须向购机者提供购机发票,并对机具及其发票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购机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号(无动力的机具免填)、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

补贴对象购置多种机具时,每张发票只能体现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型号的机具信息。

(二)补贴资金申请。

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县(乡)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并提供申请资料。

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本人二代身份证,提供购机发票、本人涉农补贴“一折通”或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购机者是组织的,需出示购机发票、营业执照,提供购机发票、本组织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

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县(乡)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XX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录入购机者申请信息,形成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见附件2-1)。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乡)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再受理补贴申请。

安装类、设施类和县域内首次申请补贴的机具,实行先核验、后受理的办理方式,要先逐台核验,并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再受理补贴申请。

(三)核验公示。

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在2个月内完成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告知申请者、核验补贴机具、公示补贴对象、整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等,并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按批次提交至县级财政部门(延伸至乡镇实施的县,3个月内完成上述事项)。

县(乡)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后,1个月内完成核验补贴机具、兑付补贴资金。

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者后,县(乡)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络)或县(乡)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张贴公示拟补贴对象,公示期限由各地研究确定。

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补贴系统按批次生成农机购置补贴结算明细表和农机购置补贴结算汇总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汇总表,见附件2-2、2-3),并汇总整理补贴资金结算纸质资料(包括告知书、发票复印件、明细表和汇总表)。

若资料审核有疑问、公示有异议、抽查核验发现疑点或上级通知暂停的,根据调查结果终止办理补贴或顺延实施期限。

(四)资金兑付。

县(乡)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补贴资金结算资料给县(乡)财政部门,县(乡)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或银行账户兑付给购机者,并通过补贴系统同步点击确认结算。

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制定具体工作流程。

七、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严格履职

1.省级。

省农委、省财政厅按因素法分配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至各实施县,依据农业部、财政部《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研究制定全省补贴实施方案,确定补贴范围,督促指导各地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查处违规行为,对各地进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绩效考核。

省农委组织测算补贴额、制定一览表、组织农机具投档归档、搭建并维护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平台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省财政厅督促指导各地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

2.市级。

根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要求,制定本市(州)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在所辖范围内试行补贴资金余缺动态调整,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审核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补贴资金需求,督导检查县级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县级开展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绩效考核,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查处违规行为,督促补贴资金使用及结算。

3.县级。

成立由县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查处违规经营行为、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测算补贴资金需求、抽查核验补贴机具、操作应用补贴系统、研究延伸乡镇实施。

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确认补贴对象、办理补贴手续、宣传补贴政策、公开补贴信息、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培训乡镇业务人员、协助财政部门兑付补贴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结算和兑付补贴资金,并将兑付情况通报农机化主管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作出违规行为涉及的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监督指导。

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管理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完成各项任务指标,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省级安排的工作经费。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审核补贴资料、抽查核验购机情况,严格遵守补贴操作流程规定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核进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

(三)规范操作,高效服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全面应用补贴系统开展补贴业务办理和数据整理工作,探索使用手机APP申请补贴,省级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审核告知等“一站式”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延伸至乡镇全程办理补贴事务,实现补贴对象一次申请即可办结的高效服务。

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手册及海报等多种形式,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

省级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补贴对象,全面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补贴办理流程、政策咨询及投诉举报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

省级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

县级每月发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格式见附件2-4、2-5)。

年度补贴政策实施完毕后,县级在一个月内发布实施公告,公告内容含度补贴受益对象信息和年度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格式见附件2-6、2-7)。

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得涉及补贴对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和详细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

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和省级相关规定要求,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推进省际间和省内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查处违规经营行为以县级为主。

一是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

县级必须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

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为生产企业和指定型号的补贴产品预留或分配补贴资金指标,不得虚设申请名额占用补贴资金指标,不得以其他政策为条件限制补贴对象。

受理补贴申请、确认补贴对象后,应在及时公示拟补贴对象。

二是严格核验机具。

各地要根据省级相关规定严格核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核验以批次为单位,按比例抽查核验,具体核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

单机补贴额高于1万元或短期内大批量申请补贴或同一补贴对象申请2台以上(含)机具补贴的,必须现场核验。

核验要求见《XX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附件3)。

三是规范整理补贴档案。

各地要加强购机补贴资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要通过补贴系统导出补贴实施信息和统计数据,分类整理归档。

四是开展补贴延伸绩效管理。

根据部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规定,推进绩效管理向县(区)延伸,科学设置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分配和工作经费安排挂钩。

五是明确产销企业责任义务。

生产企业申报机具投档、完善补贴系统信息时,提供的企业信息必须真实、完整、有效,产品信息必须与产品资质报告(检验报告、推广鉴定报告或强制认证报告)一致,产销企业提供给购机者的农机产品配置、参数必须与补贴系统一致。

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对补贴产品违规经营承担主要责任。

产销企业为经销行为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补贴实施方案(2018—2020年),并抄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各县根据上级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县级补贴实施方案(2018—2020年),报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印发。

每年6月15日、12月10日前,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半年、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

省农委咨询及投诉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附件:

1.XX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表格

2-1.XX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告知书

2-2.农机购置补贴结算明细表

2-3.农机购置补贴结算汇总表

2-4.县(区)年中央农机购置

补贴资金使用进度(第期)

2-5.县(区)年月中央农机

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2-6.  县(区)  年度享受农机购置

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2-7.县(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落实情况

3.XX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

附件1

XX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4大类35小类86品目)

1.耕整地机械(2个小类,9个品目)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 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 深松机

1.1.4 开沟机

1.1.5 耕整机

1.1.6 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

1.2.2铺膜机

1.2.3联合整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4个小类,10个品目)

2.1播种机械

2.1.1穴播机

2.1.2小粒种子播种机

2.1.3根茎作物播种机

2.1.4免耕播种机

2.1.5水稻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水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3个小类,5个品目)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含甘蔗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7个小类,14个品目)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果实收获机械

4.2.1番茄收获机

4.2.2辣椒收获机

4.3蔬菜收获机械

4.3.1果类蔬菜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5.2甘蔗割铺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割草机

4.6.2打(压)捆机

4.6.3圆草捆包膜机

4.6.4青饲料收获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10.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2个小类,3个品目)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5个小类,12个品目)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2个小类,2个品目)

7.1运输机械

7.1.1甘蔗田间收集搬运机

7.2装卸机械

7.2.1抓草机

8.排灌机械(2个小类,4个品目)

8.1水泵

8.1.1离心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

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2个小类,12个品目)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送料机

9.2.3清粪机

9.2.4粪污固液分离机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1个小类,4个品目)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残膜回收机

10.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0.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1个小类,1个品目)

11.1平地机械

11.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2.设施农业设备(1个小类,3个品目)

12.1温室大棚设备

12.1.1电动卷帘机

12.1.2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2.1.4水帘降温设备

13.动力机械(1个小类,3个品目)

13.1拖拉机

13.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3.1.2手扶拖拉机

13.1.3履带式拖拉机

14.其他机械(2个小类,4个品目)

14.1养蜂设备

14.1.1养蜂平台

14.2其他机械

14.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4.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4.2.3沼气发电机组 

 

附件2-1

XX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告知书

购机方式:

告知书编号:

申请者

基本情况

姓名/组织

购机者身份

性别/性质

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乡镇

联系电话

地址

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购置机具

基本情况

机具大类

补贴额

(元)

中央补贴

机具小类

省级补贴

机具品目

市级补贴

分档名称

县级补贴

机具型号

单台补贴小计

购机数量

(设备类实际数量)

补贴额合计

购机日期

购机总价

生产企业

经销商

出厂编号[发动机号]

发票号码

备注

说明:

1.本告知书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有效,申请者留存一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两份。

2.联系电话、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由申请者手写填入。

3.申请者对表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可使用县级领导小组印章或农机购置补贴审核专用章。

5.XX省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

;补贴资金结算咨询电话:

 

申请者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签字、摁手印)(盖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件2-2

农机购置补贴结算明细表

实施县:

单位:

元、台

姓名

地址

身份证

号码

告知书编号

购机

日期

机具

名称

机具

品目

机具型号

生产

企业

数量

设施设备类实际数量

购机价格

国补

金额

省补金额

市补

金额

县补金额

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

发票号

……

合计

——

——

——

——

——

——

——

——

——

——

 

附件2-3

农机购置补贴结算汇总表

实施县:

(盖章)年月日单位:

元、台

县(乡)

普通农机具

设施设备类农机具

合计

机具

数量

国补

金额

省补

金额

市补

金额

县补

金额

设施设备类实际数量

国补

金额

省补

金额

市补

金额

县补

金额

国补

金额

省补

金额

市补

金额

县补

金额

……

本次结算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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