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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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乡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社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事故、事件和灾害。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
在乡党委、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坚持协同处置的原则。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企事业单位、村、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5、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各村、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各办要认真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深挖情报信息,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各类紧急情况的工作水平。
五、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成立北汉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政府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乡长担任,成员由副书记、副乡长三位党委班子成员组成。
乡政府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确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负责审定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负责抓好全乡性应急重大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
(4)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本乡处置能力时,依据程序及时上报并请求上级支援;
(5)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上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6)部署和总结全乡年度应急工作。
2、日常工作机构
乡政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乡政府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书记兼任,成员由政府党政办公室主任、财政所长、安监办主任、乡武装部、民政所长、乡卫生院、派出所长、电管站等乡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乡政府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
(2)负责全乡重大应急救援问题的调查研究、承办会议、起草重要文件等;
(3)负责《北汉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组织、指导和检查乡直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
(4)负责全乡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可动员力量的培训指导工作,督促落实和检查指导乡直各单位组织实施的预案演练工作;
(5)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预警发布和相关新闻报道的审核以及各新闻媒体的协调、接待等相关事宜,负责全乡紧急救援、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指导和检查全乡应急救援物资基地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督办和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资金、设备、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7)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全乡的应急信息系统和指挥平台,收集应急信息,并对重要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乡政府应急领导小组;
(8)负责接收和办理上级领导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或需向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乡政府领导和乡政府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有关决定事项和指示、批示精神,适时做好与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信息沟通工作;
(9)负责与市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负责与毗邻乡镇在信息沟通、应急支援等方面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10)承办乡政府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设立应急值班室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电话:
2871135,传真:
2871235。
六、信息报告与报送员网络
1、信息报告范围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以及对我乡危害现状的科学分析,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灾害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疫情、社会对抗群体事件几类,报告标准为:
(1)灾害突发事件:
因自然灾害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受伤10人以上,受灾面积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受灾人口超过100人,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或10年一遇水灾,造成房屋倒塌和人员伤亡,引起交通阻断造成严重影响的;
(2)安全生产事故:
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受伤10人以上,发生重大或特大污染,需要乡区多部门救援响应的;
(3)发生二级以上疫情的;
(4)社会对抗群体事件:
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引起省、地、市委、政府高度关注,虽人数少但影响大、危害程度大的破坏性活动。
按照国家关于灾害或事故行业标准,由乡政府处置和响应的,市委市政府指令由本乡处置的。
2、建立村信息报送员网络
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3、信息报告程序
村信息报送员(在第一时间)——上报乡政府应急值班室(在15分钟内)——上报乡主要领导或值班领导、上级政府值班室。
情况紧急时,值班人员可直接向“110”报警台报警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现场伤亡情况,请求紧急增援事项,或需通报周边地区情况等。
5、信息收集
主要来源于派出所、村治保主任、所属站(点)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发现的动态和捕捉到的信息。
七、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步骤
1、乡领导要在接报后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派出所、乡卫生院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也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2、立即指定现场联络员,向上级政府值班室报告现场信息,并负责续报现场处置情况等;
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成立专项现场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紧急研定临时处置措施;
4、快速组织当地先期处置队伍,限定时间赶赴现场,控制事态,排除险情等;
5、设立若干工作组,分头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抢救受伤者和物资财产,安全疏散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布置警戒,划定保护范围等;
6、当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协助上级和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至事件处置完毕;
7、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应急委员发出请求,由上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
八、乡领导和各站(所)的处置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成立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八个牵头小组。
(一)总指挥由党委书记、乡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各牵头单位和武装部等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由司法所牵头,会同派出所、信访办等单位负责处置:
1、群体性骚乱、重大群体性械斗、群体性冲击公路拦截车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打砸抢烧、劫持交通工具等重大恶性群体性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包括重大的村庄集会、庆典、娱乐场所等)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影响重大的爆炸、火灾、交通安全事故和治安灾害事故,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2、“法轮功”以及其他邪教活动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
3、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异常上访事件。
(三)由农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处置:
1、因暴雨、洪水、台风、潮汛、干旱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救灾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
2、因动物疫情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
3、因河道、水闸等水利工程险情和水事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
4、因植物疫情,大面积种子、农药、肥料生产事故,病虫草鼠害事故,重特大农业机械事故和水产养殖纠纷事故等突发事件。
(四)由安监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处置:
1、因企业生产安全方面重大的爆炸、火灾等突发事件;
2、因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和企业发生不稳定事件等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
3、因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重大事故;
4、因企业改制改组、关闭、破产引发的职工安置等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
5、因有毒有害物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重大突发事件;
6、因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
7、因劳资纠纷、工资和养老金发放、医保、社保等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由城建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处置:
1、因辖区内征地、拆迁、建设等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
2、因土地资源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
(六)由民政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处置:
1、因残疾人问题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
2、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救济工作;
3、因非法民间组织方面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
(七)由文化站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处置:
1、因涉及校园安全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
2、因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发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文艺演出活动、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以及其他文化经营活动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
3、因突发的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伤病员的医疗救治等工作以及处置因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
(八)由宣传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协调处置:
1、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以及违反国家宗教法律、法规的活动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
3、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涉台突发事件;
4、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和涉及港澳的突发事件。
(九)由党政办牵头,负责相关紧急情况的信息和有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村、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各办要做到分工不分家,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主管职能办公室暂不明确的,由乡政府决定成立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九、应急保障工作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乡直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必要时,由乡政府负责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
1、人力保障
派出所、医院是应急救缓的主要力量,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乡政府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
必要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
2、财力保障
财政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乡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
3、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乡政府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
4、基本生活保障
乡民政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医疗卫生保障
乡卫生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6、治安维护
乡武装部、派出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派出所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事发地村委会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派出所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十、善后处理工作
1、乡政府应急领导小组会同事发地村委会,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迅速恢复当地生产生活秩序;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4、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5、司法部门要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6、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5日内,向乡政府应急领导小组提交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
由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十一、信息发布
乡政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必须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尤其是涉外、涉及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等重大问题的新闻报道,必须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执行。
十二、培训与演练
1、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1次;
2、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结合本乡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3、参加预案演练的队伍主要包括派出所、医疗救护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4、预案演练从类别上分为自然灾害应急演练、事故灾难应急演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演练,预案演练从形式分为实地仿真演练、机关作业演练;
5、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通过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的综合能力。
十四、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乡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
2、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乡政府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北汉乡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01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