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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签订地点

劳动合同签订地点

【篇一:

劳动合同上劳动地址】

篇一:

劳动合同应当如何约定“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应当如何约定“工作地点”

核心提示: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实践中众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生产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或者仅仅约定一个很大的范围,如“中国福建”等,其后用人单位依此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随意调动,如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即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用人单位的此种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地点”应当如何约定?

蔡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对“工作地点”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1、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必须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2、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如需变更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3、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对“工作地点”应当如何约定并没有明确,目前也未见地方出台相应的规定。

二、实践中因工作地点变更引起的争议。

案例1、方某就职于某上市公司长沙分公司,某日接到通知,公司出去发展需要全体搬往公司总部,要求员工全部去北京上班,否则就解除劳动合同。

问:

方某能否拒绝去北京上班,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因发展之需要欲迁移至北京,这使得方某与公司原本签订的在长沙工作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此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用人单位应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如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则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方某与公司未能就工作地点变更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某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方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方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2、在福州鼓楼区某单位上班的张某某接到通知要将其调往台江区上班,张某先是不从,后听从公司安排,去台江区上班。

上述案例中,张某原本在鼓楼上班,后公司将其调往台江,此种变更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否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笔者认为,就具体情况而言,福州市鼓楼区与台江区上班地点的不同,并没有对生活在福州的张某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可能仅是上班途中多花了几分钟时间而已。

此种微小的变化对于合同的继续履行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即使张某拒绝去台江上班的,公司也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后果。

三、劳动合同中应当如何约定“工作地点”?

1、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作地点”宜具体,不宜宽泛。

2、对于企业而言,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约定既不能过分具体也不能过于模糊。

相反的,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福州鼓楼区”,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是在鼓楼区范围内调整工作地点的,此种情形下,就不会被视为劳动内容的变更。

如果劳动者拒绝搬迁的,用人单位就可以以员工旷工等为由将解除其劳动合同。

或者,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两、三个确定的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在需要时应当服从单位安排,在上述范围内调整工作地点等。

如此,也可以避免变更工作地点带来的不利后果。

(2)另外一种情形是,为了避免承担擅自变更工作地点的不利后果,很多企业采取了大包围式的约定,即约定一个模糊的范围。

如“中国”、“中国福建”,或者工作地点为“单位办公场所及其委派的工作场地工作”,“公司的工作区域或地点为公司本部或各分公司、子公”,或者“乙方自愿服从公司安排”等条款,因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如规模较大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等往往子公司、分公司、办公场所远远不止一个,这就导致了上述约定的地点其实存在不确定性,这种约定的可能的后果是,劳动部门和司法审判部门认定此种约定是不明确的,对劳动者不公平,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当以劳动者现有的实际工作地点为准,用人单位委派劳动者到别的地点工作都将被认为工作地点变更。

(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不同工作性质科学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对外勤人员如单位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这类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地点其需要在企业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区域工作,以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可以根据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

公司所在地xx(省)市等,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在上述范围内作合理调整,员工同意并承诺在以上范围内服从公司的工作地点调整的安排”等等。

但对于内勤人员如单位行政人员,则不应当宽范围或模糊的方式约定,而应当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这类人员一般情况下是在企业所在地的办公区或厂区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4)约定了“工作地点”,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风险,那么是否可以不约定工作地点?

不约定工作地点显然是不可取的。

首先,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地点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合同未约定工作地点不等于无工作地点,双方实际履行的“工作地点”可以作为合同后继履行的依据。

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并给职工带来“实质”上的不利影响的,尽管缺乏明确的“形式”即书面约定,也必须同样遵循协商一致原则。

未征得员工同意擅自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篇二:

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劳动者在求职时,自己一定要定位为合同平等的一方,应该明确自己有权提出问题,更有权利‘讨价还价’大胆地提出来并协商修改。

因为合同中包括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都是对等的,一方享受到权利,就必然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连看都不看就签字,这是不对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以上是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在签合同时必须看清楚。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起就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必须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最容易忽视一点,就是劳动者在离职后就认为原来的劳动合同就没什么用了。

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

劳动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性别:

职等: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

电话:

邮政编码:

□□□□□□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新建和确定劳动关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因本合同为适用于包含各类新招、重聘员工之通用版本,所留空

内容除甲方信息外,均由乙方根据自身真实意思表达自愿填写。

手写之内容经双方确认无误且合同签订后生效。

本合同所称“企业”或“公司”除有特别标明外均指甲方,其涉

及的权利和义务均由甲方承担。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乙方可以根据双方协商情况选择以下三种之一。

乙方确认选

择。

(如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之人员自愿选择有固定期限合同需另附书面申请)。

a.有固定期限:

(选择a者继续填写)合同期限为三年零天(策

略: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有明确的限制,此处把合同期确定为三年零几天,目的是把试用期确定为3—6个月。

要不,即使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也只能是2个月。

这样即不利于企业对所招聘人才很好考察,同时也增大了用工成本。

)。

即自年月日起至自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3—6个月。

b.无固定期限:

(选择b者继续填写)合同生效时间为年月日,无终止时间。

乙方如欲解除或终止合同需与甲方另行协商。

其中,试用期为3—6个月。

原居住地址:

(与身份证不同时方填写)现有效联系地址:

填写)具体为。

(三种用工形式由乙方选择,主动权还是在甲方,对于初次用工,只可能选a,选c者也要视甲方需要,而非乙方确定。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接受甲方聘用,担任甲方部门职位/岗位(策略:

此处填写要宜粗不宜细,如生产经理就填生产部门管理职位,人力资源经理就填职能部门管理职位,技术总监就填技术部门管理职位等),具体任务、职责及工作标准等详见甲方的岗位/职务说明书、操作规范、作业指导文件等相应的文件规定,以及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和要求。

如乙方对甲方文件制度规定有不同意见或异议,将即时按格式提交书面合理化建议材料,供甲方修订时参考,甲方可视情况予以奖励。

2.乙方现工作地点为。

为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如甲方相关机构或项目所在地有更好的职位或更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可优先考虑给已在职之员工机会,乙方愿意在公司需要时接受调动或派遣,并享受被派往地区对应的工资和待遇(策略:

公司对调配乙方到分公司有主动权,乙方不能以《劳动合同》已约定地点而不服从调配)。

3.为实现多劳多得的目标,乙方主张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表现以及工作业绩进行充分的了解与考核评价,并依据考核评价结果落实奖惩,达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之目的,以切实维护员工团队的整体利益。

乙方愿意如实向甲方汇报足以反映本人工作状态的各种情况,并接受甲方的考核评价,协助甲方综合掌握真实情况后兑现有关奖惩激励事宜。

4.公司4职等及以上人员,将承担管理和带领团队之责。

如乙方担任4职等及以上职位,在确保其自身和下属工作业绩达标的同时,还应关注下属之身心健康和工作需求,对下属工作和安全提供足够的指引,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疏导措施,认真履行管理和考评职责,并按公司规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以确保团队和谐与共同进步。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

由于员工的各自情况不同,有些员工比较注重当前的生活品质,需要较多的时间休息和娱乐;有些员工比较注重长远发展,自愿多付出以获得更多的回报。

因此,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的性质以及不同的岗位特征并结合员工的需求,设定以下四种工时制以供选择。

乙方决定选择。

a.

b.

c.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个正常工作日计48小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制(此工时制为公司业务、研发、司机、采购

以及4—9职等管理人员方可选择,并以最终审批为准);d.其他:

工作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后执行。

无论乙方选择哪种工作时间,甲方均可根据实际需要做出调整,但调整乙方工作时间后亦应相应调整乙方的相关待遇。

(策略:

《劳动合同法》强调5天8h制,企业运营实际暂不宜采用此工时制,由此让劳动者自选,当然,劳动者也就只能选a公司现在的工时制才最合算。

此处再在薪资设计时体现加班费就可以了。

(二)休息休假

1.甲方根据上款乙方选择之工作时间安排乙方的休息时间,如乙方在应当休息的天数内上班而未能全部休完,经甲方批准后将给予对等时间的补/调休或按照标准在乙方正常履行本职工作职责后支付加班费。

属值班性质的则按公司规定执行。

2.节假日甲方安排多数员工放假。

为保证公司业务连续,节假日需要有人上班时,应至少提前一周时间征询员工群体的休假意见,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上班,具体按照甲方提前公示的放假办法及轮班安排表执行。

节假日上班人员正常履行本职工作职责后,甲方按照标准支付加班费。

属值班性质的则按公司规定执行。

(策略:

加班与值班是两个概念,加班要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调/补休,值班则按平时日工资支付或调/补休即可。

如何判定加班还是值班呢?

则看工作内容和团队的整体情况,如一个生产员工,在休息日调配到担任保安工作,这就是值班而非加班;如生产部门大部分人放假,只有少部分人上班,这时也可判定是值班而非加班,因为他们的工作其他部门放假没能协做。

但法定假例外。

)第四条劳动报酬

1.公司统一确定员工的基本工资为rmb920元/月(如此数额未达到本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时由公司另外补给,并随地区最低工资水平的调整而调整),(策略:

约定此工资标准,是避免劳动者离职、加班时索求按月收入予以结算。

)加班费、绩效奖金、生产效益奖及其他奖金、补贴等另计。

甲方保证在相同情况和条件下乙方于本企业正常工作的实际收入水平不会因签署本合同而有所下降。

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结合员工技能、绩效、工作表现及贡献和工种、职务变化,甲方将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致力于阶段性提高员工总体工资水平。

2.双方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时间为每月末最后一天之前支付上月报酬,甲方必须按月发放乙方上月税前(策略:

把员工应交个人所得税主动权控制在公司手里,公司视需要确定是否扣除员工个人所得税)货币工资,并尽量将发放时间提前。

3.除非紧急抢险、救灾、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和安全、保护人与动物等特殊情况,乙方作为公民有义务无条件承担相应的职责外,如遇甲方管理人员安排乙方在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工作,必须持有甲方指定负责人签发的通知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如乙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因客观原因在规定的时限内尚未达标完成,其本人需要在休息时间继续工作并因此而会申请调/补休或者主张公司支付加/值班费时,乙方应按规定提前向上级主管书面申请并经公司权限人认可。

乙方完成任务后,凭通知单申请甲方安排调休或按规定结算。

(策

【篇二:

劳动合同签订流程和范本】

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续签、终止流程

劳动合同书

编号:

甲方(

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盖章)

年月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门牌号)邮政编码家庭实际住址邮政编码乙方(签字)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完成之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工作劳动和要求是

3、因甲方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或生产经营情况变化等因素,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乙方认为不适应甲方调整的工作,可以申请另行调整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经甲方同意调整后仍不愿意从事新岗位工作,或新岗位上岗前经培训后乙方不能胜任新岗位工作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全职或兼职受雇于他人或自营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近似的工作,或在甲方工作期间从事与本公司经营无关的活动。

如果乙方擅自从事上述活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实行工时工作制。

2、甲方执行法律规定休息休假办法。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协商,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4、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国家相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自主确定工资组成形式和工资水平。

2、甲方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对乙方实行工资制。

乙方的工资标准按甲方的薪酬制度执行。

3、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4、甲方对公司工资水平或者薪资系统进行调整时,可以根据公司业绩、市场行情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自主决定对乙方工资待遇进行调整。

5、甲方按乙方日/小时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支付加班工资。

6、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及国家规定休假期间,甲方依法支付工资。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乙方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双方均有义务防止事故的发生。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乙方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应依其过错和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并按公司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2、甲方努力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1、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有权依法建立和完善公司劳动纪律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

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如员工奖惩、劳动纪律、商业秘密保守、绩效考核等规章制度)。

3、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甲方建立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直至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八、劳动合同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

②、乙方达到法定或提前退休年龄,或以个人名义出国、脱产读书、参军;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④、甲方因资产重组、业务重组、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或连续两年完不成业务经营目标、连续两年亏损等原因裁员,乙方被纳入裁员范围;

⑤、劳动关系被依法解除或终止(含辞职、离职、辞退等);

⑥、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2、因前款第①、②、③项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从相应法律事实出现时自行终止。

因前款第④、⑤、⑥项原因终止的,从相应法律文书生效时终止。

3、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手续办理,执行本合同第九条第7款的规定。

九、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劳动合同期满如需续签,乙方在期满前15日内办理。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续)订劳动合同的;

③、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④、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篇三:

劳动合同签订流程】

劳动合同签订流程

一、总则

1、本流程旨在规范和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及职责,促使劳动关系得到动态的管理。

2、本流程为业务指导规范,若有新的制度办法从其规定。

二、相关职责

人力资源部作为劳动关系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签订流程规范的实施,负责员工劳动关系的管理。

人事专员负责审查新入职员工的主体资格、对新入职员工履行告知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续签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续签等。

三、签订流程

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人事专员按以下流程进行:

1、审查新员工的主体资格

(1)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学历、资格及工作经历的审查;核实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2)查验新入职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前要求其提供与前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

(3)对于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毕业前可以与其签订就业协议书。

2、对新入职员工履行告知义务

签订劳动合同前如实告知新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以及新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签订劳动合同

(1)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等应先由员工签字,单位统一盖章。

禁止空白合同、协议盖章。

(2)劳动合同应在新员工报到当日签订,最迟不得超过5日。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需签订《保密协议》、《个人信息授权书》,

如入职员工需要培训的,还需签订《员工培训协议》。

新入职员工拒绝签订上述合同、协议的一律不予录用。

4、发放劳动合同,建立员工名册

人事专员制作《劳动合同发放签收表》,由收到劳动合同的员工签字确认,根据《劳动合同发放签收表》制作员工名册。

5、劳动合同一式二份:

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四、续签流程

1、人事专员每月整理一次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结束前一个月,将劳动合同到期人员名单报送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

2、根据到期合同人员情况填写《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表》确定公司续签意向,明确续签的向员工发《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不续签的发《不续签劳动合同书》;

3、员工收到《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后应在3日内将是否续签的意向通知公司,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

4、劳动合同双方确定续签的续签劳动合同。

五、审批流程

1、一般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由归属部门负责人确定签订意向,人力资源部实施;

2、部长及以上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单位负责人确定签订意向,人力资源部实施。

六、资料管理

1、劳动合同应动态管理,定期整理,过期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另行造册归档,保存至少10年。

2、续签意向书应分册归档保存,人力资源部应不定时进行自查。

3、续签意向书自劳动合同续签后的一年可予以集中销毁。

六、其他

1、本办法由法务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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