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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与权益保障

劳动合同与权益保障

【篇一:

《劳动合同法》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

意义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

《劳动合同法》贯彻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只有保障和改善民生,确立稳定的、长期的劳动关系,建立新型的生产关系,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要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来建立。

《劳动合同法》就是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国家通过法律规范的立法保护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以此来保持长期稳定的生产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所以,劳动合同法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在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明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立法必须给予劳动者倾斜保护。

因此,《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对劳动者保护力度,细化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具体内容,强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加大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从而实现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有利于减少劳动纠纷,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通

过规范双方的行为,有利于双方和谐相处,从而达到“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终极目标。

《劳动合同法》是我们的法律义务,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

我们要紧紧依靠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以及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试用期的期限及试用期工资进行了具体规定,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的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利用巨额违约金做要挟限制劳动者重新选择工作的权利。

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

下,劳动者违反约定服务期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及竞业限制的最长时间,有利于人才流动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述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二年。

有助于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感

【篇二:

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聂志华

内容摘要

关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可谓任重道远,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会直接影响一国经济、政治、文化乃至各个领域,因此劳动者的保护问题应当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

本文在通过《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具体的分析,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便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文章主要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护亮点和不足之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劳动合同法》的多处规定都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仍有一些规定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讨论。

最后,笔者针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待完善之处谈了几点自己的建议,希望能为劳动者权益保护事业献上自己的绵薄之力。

关键词:

劳动者权益亮点有待完善建议

目录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概述4

(一)《劳动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4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5

(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8

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8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8

(二)社会保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9

(三)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方面加以侵害9

(四)在劳动安全卫生权益方面,企业做的更是肆无忌惮9

三、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分析10

(一)劳动力资源的相对过剩10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利益的对立性10

(三)劳动者自身的局限性11

(四)劳动保障法制尚不够完善11

(一)工资拖欠、克扣现象仍很严重12

(二)部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相对空白12

(三)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存在12

(四)劳动者缺乏必需的职业技能12

(五)劳动侵权救济制度尚不够完善13

五、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对策13

(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13

(二)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13

(三)增加对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知识培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14

(四)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司法保护14

(五)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社会保险立法15

备受公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终于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为关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该法律草案自2005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就引发了各界的广泛争论,前后收到了近20万份公众意见书,征集意见之多,范围之广,真是前所未有。

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因此社会各界都应该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重视起来。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概述

(一)《劳动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1、《劳动合同法》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动合同法》是指所有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劳动合同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命名的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而是属于公法、私法以外的第三法域——社会法的范畴。

自罗马法以来的大陆法系传统法学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一般认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公法是有关国家利益的法律;私法强调平等自由,而公法强调服从和权威。

但是,《劳动合同法》却难以划归到两种法域中的任何一类。

这是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一方面,当事人有一定的自由,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自由受到国家和具有社会性的集体合同的干预;一方面,该法着眼于保护劳动者个人利益,另一方面,该法在根本上更加关注对既不属于个人利益,又不属于国家利益的社会利益的维护;一方面,通过该法所建立的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在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中却对用人单位具有很大的从属性。

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劳动合同法》的社会法性质,不能一味地坚守私法平等保护的理念,要给予劳动者倾斜性保护和更大的人文关怀,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协调发展”。

《劳动合同法》在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框架基础上,不仅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而且对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不少变化和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

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

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2、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综观《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寻求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对劳动者实行“单保护”还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行“双保护”一直是《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争论的焦点。

实际上,两者并非是不可协调的。

在现代民主国家,法律的制定总是要在相关的利益主体之间寻求平衡,以对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在弱势地位,法律理应对不公平的社会现实进行矫正。

因此《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同时,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目的也是为了对劳资双方实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从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2)在尊重自治的基础上,强调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

合同本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意的结果,就此《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但劳动合同和普通民事合同并非完全相同,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强资本,弱劳工”的普遍格局决定了国家必须加强法律干预。

现代劳动立法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多地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特点,《劳动合同法》同样体现了这一点,在劳动合同的形式、期限、内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经济补偿金、违约金条款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而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3)与时俱进,体现了充分的灵活性和开放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日益显现出来,《劳动合同法》对此也做了必要的应对。

特别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新型劳动关系的规定。

另外,《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纳入其调整对象,既解除了关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争论,也顺应了事业单位改革的发展趋势,具有前瞻性。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我国现行《劳动法》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

20世纪90年代我

【篇三:

工人权益保障】

工人权益保障公示牌

一)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二)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4)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

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

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6)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7)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

处理原则:

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2)伤亡补偿等责任是法定责任,不能由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方式予以免除,

患工伤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

(1)经治疗伤愈后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医疗结构应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医疗期最长为18个月;

(2)到指定医院治疗,包括旧伤复发或评残后继续治疗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经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转外地治疗,其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等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资、奖金照发;

(4)住院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伙食补贴,经医院确定需护理的,按医院护工标准发给护理费;

(5)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工伤或医疗期满后确定为致残的,享受以下保险待遇:

(1)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0、18、16、14、12、10、9、8、7、6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

以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含各类补贴)为计发基数,根据不同致残等级标准,分别为90%、85%、80%、75%。

各类补贴全额发给,此外,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抚恤金作不定期的适当调整。

(3)致残一级至三级的,按月发给护理费。

其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40%、20%。

(4)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由单位安臵适当工作,如安排有困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发给一次性就业安臵费,其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5)致残需安装假肢、镶牙和配臵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购臵、安装、维修费按普及型标准发放。

8)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

(1)非因工负伤、患疾病。

(2)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

(3)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津贴。

(4)失业保险。

(5)女职工生育保险。

(6)离退休、养老保险。

9)哪种情况下,劳动者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的,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此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0)劳动试用期可以随意决定吗

不可以。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1)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且还要依法给予劳动者以经济补偿的

(1)用人单位面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2)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又不能达成新的劳动合同协议的。

13)哪些情况下,辞退劳动者是非法的

(1)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2)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带病或负伤的。

(3)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怎样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1)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并鉴订停薪留职协议书。

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作处理。

(2)停薪留职协议书的内容有:

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前既未办理复工手续,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企业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并发给离职证明书;停薪留职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职工具体商定。

15)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守法律的原则。

(2)应采用书面形式鉴定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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