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知识点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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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知识点大全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知识点大全

一、刑诉回避

1、自行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2、申请回避的主体:

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不含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3、不停止侦查(收集到的证据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决定是否有效,主意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监察委员会作出)

4、回避决定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作出,口头作出记录在案

5、不服回避决定的可以向原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符合刑诉法28、29条的可以当庭驳回,并且不得复议

6、被决定回避的人可以在恢复庭审前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应当休庭

7、刑诉中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决定由机关负责人作出;民诉中这三类人由审判长作出

二、律师权力、非律权力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可以委托,不限于近亲属)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咨询

2、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代为申诉、控告

3、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

4、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凭借三证:

律师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之外不需要经过批准

5、毒、黑、恐、走、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6、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

1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2会见需要经过批准(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之日起5日内决定)

7、会见时可以派员在场,但是所有的会见都不被监听(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能派员在场)

8、有权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9、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羁押

10、没有阅卷权、通信权、调查取证权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

1、阅卷权: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律师法的规定是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文书以及案卷材料)

2、会见和通信权,不需要批准,不能派员在场(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批准)

3、调查取证权:

1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证据;2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还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许可;3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证据(被有关人员拒绝情况下,检察院由决定权),检察院收集证据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场(不是必须)

4、发表意见权,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非律师辩护人没有此权利)

6、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律师在审判阶段的权利

1、法院至迟在开庭前三日内通知律师出庭

2、阅卷权:

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合议庭讨论记录和其他案卷的材料除外)

3、会见和通信权:

不需要批准,不可以派员在场

4、调查取证权

5、非独立的上诉权,需要经过授权才能上诉

6、独立的辩护权,不是代言人,但是权利范围要经授权确定,是合法利益的保护着(对于控诉机关没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有保密的义务)

7、仅三种情况下可以拒绝辩护:

1委托事项违法;2利用委托从事违法活动;3被告人故意隐瞒重大事项

8、保密义务的例外:

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实和信息

非律师辩护人的权利(不能做法律帮助人,侦查阶段的权利没有)

1、需要批准的阅卷权,必须经检察院或者法院批准才能查阅、摘抄和复制

2、需要批准的会见和通信权,必须经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批准才能会见和通信,不派员在场

3、没有取保候审的权利

4、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5、有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三、伪证罪;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

1、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成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

2、刑事诉讼中的其他人(证鉴记翻除外),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人和其他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定帮助毁灭证据罪

3、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成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

4、刑事诉讼中的其他人(证鉴记翻除外),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人和其他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定帮助伪造证据罪

5、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诱、威胁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成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6、其实诉讼中其他人(证鉴记翻除外),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人和其他人,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成立妨害作证罪

7、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成立犯罪

8、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的,从重处罚

9、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记录员,其他人不能构成伪证罪

四、免证事实

1、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

4、在法庭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和定理

五、不公开审理

1、刑事诉讼不公开审理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时年龄为准,14-16岁绝对不公开;16-18岁要公开的院长同意);当事人提出确属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民事诉讼不公开审理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的离婚、商业秘密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法律另有规定

3、行政诉讼不公开审理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

4、一审应当公开审理的,没有公开审理,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5、合议庭组成不合法、违反回避程序的,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6、一审限制当事人权利或者其他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六、国务院机构编制

1、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3、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4、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5、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6、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7、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8、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七、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编制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

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

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八、政务公开

1、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3、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4、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5、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8、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主动公开不得收费。

9、政务公开的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公开信息的用途的义务

10、申请人可以对政务公开机关公开信息的方式提出自己的要求

11、公开体制:

1各级人民政府名义上总体领导2各级政府办公室主管(指导、协调、监督)3各公开主体(各个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自己公开自己单位信息4公开主体内部具体负责公开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公开工作(如国税局的信息处)

九、行政处分

1、警告可以晋升工资,其他不可以

2、降级未必撤职,撤职必降级;处分结束后不自动恢复原职务和级别

3、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和撤职24个月;并罚不超48个月

4、主动交代违法违纪事实,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罚

5、一人有数个行政处罚的,种类相同的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处分期,最长不超48个月;种类不同的,执行最重的处分

十、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

3、是否为原件原物

4、复制件是否与原件和原物符合

5、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十一、刑事赔偿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犯罪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刑期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暴力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暴力致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措施的

7、再审无罪,罚金、没收财产被执行的

8、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不赔

9、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不赔

10、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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