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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矿长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矿长是本矿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2、设置与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矿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和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根据企业职业卫生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本矿职业卫生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4、组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5、对查出的职业卫生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及预防措施。

6、对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7、搞好职业危害防治的统计分析与总结工作。

三、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防治部门责任制

1、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年度申报、检测评价、季度总结、统计报表、组织协调等工作的开展、落实。

(责任人张涛)。

2、安全科负责职业卫生防治的检查考核管理,每月20—26日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每年12月20日—26日上报年度监督检查总结。

(责任人董运伟)

3、生产科负责职业卫生的防治规划和技术措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新设备设施的应用。

(责任人苏二龙)

4、调度室负责职业卫生防治的应急预案和相互协调,包括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防治。

(责任人陈平)

5、劳资科负责职工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和职业卫生防护,进行劳动合同告知。

离职人员须进行离岗时查体,方可进行离职交接,否则不予解除劳动合同,每月25日—28日报送防护用品发放情况,新工人和离职人员明细及调岗人员情况(包括单位、姓名、年龄、工作时间、接触何种危害);每年12月20日将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全年发放情况和人员流动情况报送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

(责任人张涛)

6、培训中心负责职业卫生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教材教案。

(责任人董运伟)

7、通防科负责职业卫生粉尘、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每月28日—30日上报本月监测报表。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记录同时上报,检测计量器具周期性检定,制订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项目、地点、频次表,并严格按表进行检测。

(责任人王祥利)

8、机电科负责职业卫生噪声的监测和防治,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每月28日—31日上报本月检测报表。

(责任人王西法)

9、工会负责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宣传活动的组织发动,公告栏的设立和牌板制作。

(责任人许贵庆)

10、财务科负责职业卫生经费管理;每季度25日—28日报送职业卫生经费投入情况,每年12月20—25日报送年度经费投入情况;(责任人赵浩)

11、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各工区技术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整理。

(责任人各单位主管领导)

12、安全科负责整体考核工作,每月纳入全矿考评。

(责任人董运伟)

13、医务室负责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和监护管理,每月收集整理职业卫生档案,准备迎检材料。

五、监督考评

1、各单位要相互协调、认真履行职责、对号入座,干好本职工作。

对工作不积极主动、完成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考核100—300元;给矿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将按目标责任书和迎检规定对其严格考核。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矿两委研究决定。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警示与告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中文说明。

2、警示标识:

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

3、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

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4、中文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5、设置

①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等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等警示语句。

②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等警告标识和“戴防噪声耳塞”等警示语句。

③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等警示标识。

④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等警示语句。

6、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7、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要求。

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二、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1、劳资科与新进单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生产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后,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从业人员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由劳资科负责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生产的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同意后要再签订补充合同。

二、作业场所告知

1、医务室负责在公司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并负责维护,向员工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2、通防科负责在职业危害严重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生产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安全培训中心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及时、如实向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市分局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毕节市纳雍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如实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纸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主管矿长签字,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四、职业危害申报为每年申报一次,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五、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六、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七、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八、在申报过程中凡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申报材料不准确,瞒报、漏报、迟报以及泄露商业技术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简称“防护设施”)定义: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应用,各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正常使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确保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应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五、各单位应对正常使用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六、安全员、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的完好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七、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八、培训科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防护设施。

如因损坏维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品,维修后及时恢复使用。

    十、主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频次    

1、主要进、回风巷道的喷雾装置,由所辖单位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周检查一次。

    

2、各采煤、掘进巷道所安设的风流净化水幕,由所属单位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日检查一次。

    

3、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道,由巷道管理单位负责每10天冲刷一次,回采、掘进巷道由巷道使用单位负责每日冲刷一次,井上运输皮带机走廊由机电队负责每周冲刷一次。

    4、各自动喷雾装置,由使用通防工区、机电科单位负责维修维护。

    5、采煤工区所使用的悬移支架喷雾必须保持完

好,正常使用,压力达到规定标准。

    6、局部通风机的消音设备必须完好,定期检查消音器效果。

    7、主通风机扩散塔及其他降噪设施每季度检查、维修一次。

    8、井上风机房、压风机房等噪声工作地点所使用的隔音室应定期检查,确保密闭完好。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对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由劳资科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

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

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劳资科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劳资科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1)劳资科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3)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实行一人一卡,凭卡发放,以旧换新,做到帐物相符。

(4)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

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5)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应及时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

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6)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7)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8)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及评价工作。

二、安全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单位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危害岗位、监测点进行辨识,尊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点检测意见,确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接害岗位名称、岗位人员名单、检测点名称及检测内容和检测周期。

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分级。

三、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实施日常监测和报警。

五、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六、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耳塞等相关个体防护用品。

七、单位有新、改、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需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由安监部门备案批复;较重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预评价报告由安监部门审核批复后,设计单位应当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计专篇,严重危害的项目需进行设计审查和批复,才能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

建设项目竣工后,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由单位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和组织竣工验收,控评和竣工验收资料报安监部门备案;较重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需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安监部门审核,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八、日常或定期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以及评价中需要整改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制定治理规划,限期整改合格。

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或评价,合格后方可交付生产使用。

十、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及评价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及评价经费。

十一、安全管理部门有责任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权要求其依法提供规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对其违法行为有举报的义务。

十二、不断调整、完善检测点,确保有毒、有害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数据真实、完整,严防应检未检和漏检现象的发生。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在康金煤矿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一、康金煤矿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康金煤矿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制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2、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3、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

一、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二、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三、按照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环境工作。

五、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六、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具体包括:

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

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100%

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

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井上、下接尘职工及原从事采掘满四年的职工每一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3、对接触噪声、震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工、电气焊等)的劳动者每一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七、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有矿承担。

八、本矿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

九、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安全查体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十、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档案:

一、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主要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能及专(兼)职人员与分工;

3、职业健康管理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4、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及实施方案;

5、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6、职业健康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7、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年度总结等。

二、技术档案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主要包括:

(1)职业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书;

(2)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书;

(3)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4)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2、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

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

4、职业健康防护档案,包括职业防护设施清单、维修档案;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档案。

5、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内容及时间等。

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主要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与评价报告;

(4)职业禁忌征、职业病人检出名单;

(5)职业禁忌征、职业病人调离及安置情况;

(6)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

(1)救援组织和人员职责;

(2)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

(3)预警设施;

(4)应急设施;

(5)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

(6)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

(7)财产保护对策。

三、各种汇总资料,主要包括: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职业健康监护结果;

3、职业病诊断及鉴定;

4、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

5、宣传培训计划;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

7、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资料;

8、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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