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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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目录

一、城郊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2页

二、城郊煤矿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10页

三、城郊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11页

四、城郊煤矿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14页

五、城郊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第16页

六、城郊煤矿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第20页

七、城郊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23页

八、城郊煤矿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第27页

九、城郊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第31页

十、城郊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第34页

十一、城郊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第37页

十二、城郊煤矿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第39页

 

城郊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煤尘、矽尘、噪音等职业危害,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成立城郊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安全矿长

成员:

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劳资科、企管科、供应科、工会办科室负责人、正龙公司财务部部长、矿医院院长及工会代表。

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设置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矿职业卫生防治日常工作。

二、责任分工

(一)矿长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组织设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确认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全面工作。

3、主动听取职工对我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根据“三同时”原则,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亲自或委托他人参加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分管职业卫生副矿长职责

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和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2、根据城郊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职责。

3、组织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组织督查全矿和各责任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召集有关人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相关部门按期解决。

5、听取各科室、区队、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6、对矿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整改,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城郊煤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主任的职责

1、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治全部工作,落实好《职业卫生防治法》规定的各项工作。

2、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制定职业危害因素防治中长期规划,组织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情况。

3、组织相关单位,迎接上级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检查。

4、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统计报告与申报工作。

(四)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职业卫生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2、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并汇总下发至各单位执行。

3、督促各单位(专业)分管工作责任落实。

(五)生产科职责

1、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

2、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结果妥善保存备查。

3、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向职工公布。

4、负责对井下通风、温度、粉尘的监测和管理,为职工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5、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监测制度。

6、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7、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8、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9、对城郊煤矿的职业危害防治负技术责任。

(六)机电科职责

1、对存在噪音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噪音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

2、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3、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4、对城郊煤矿的机电设备噪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七)安检科职责

1、对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佩带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指导、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负责全矿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开展,将各责任科室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汇总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现场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5、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检查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八)劳资科职责

1、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按照国家要求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进行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2、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3、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欺骗。

4、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可能导致职工急性健康损害时,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5、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职工。

6、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向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7、对疑似职业病患者积极组织诊断,对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积极组织治疗,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按照有关规定申办待遇,并配合医院做好对职业病患者的监护管理工作。

8、为全矿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全矿职业卫生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妥善保存。

9、做好职业禁忌管理工作。

10、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培训办职责

1、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上岗前培训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不少于2学时。

2、组织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十)调度室职责

牵头组织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组织相关救援并做好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十一)供应科职责

1、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工作,为职工提供质量合格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购买设备、工具等物资时,要求厂家同时提供说明书,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等内容。

(十二)企管科职责

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费用的编制、管理、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三)工会办职责

督促并协助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工会代表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职工反映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十四)政工科职责

1、根据矿生产实际,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广播、报纸等载体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提高职工职业危害防治的基本技能和自觉性。

2、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等相关知识。

(十五)矿医院职责

做好职业病的接诊工作,配合政工科做好职业卫生宣传,配合劳资科做好职工职业健康体检,配合培训办做好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十六)正龙公司财务部职责

负责城郊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费用的管理、统计、分析、审批和上报工作。

(十七)各区队主要负责人职责

1、对本区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对本区队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指导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定期组织对本辖区范围职业危害源、防护设施进行检查,保障本单位的设备、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进行整改。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三、责任考核

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所承担的责任,凡经考核所承担责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城郊煤矿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职工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所属各单位应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新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三、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存在与原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时,在转岗培训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

四、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五、安检科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培训办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城郊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加强我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证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定义

本制度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

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

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

噪声、高温等。

二、职业危害申报责任分工

(一)安检科

负责全矿职业危害工作的申报,将各责任科室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汇总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生产技术科

负责由于矿井采掘生产推进造成的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三)机电科

负责矿井上、下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拆除造成的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四)企管科

1.负责地面大型单项工程开展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2.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费用的统计、汇总。

(五)劳资科

负责职工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统计。

(六)其他科室

负责本科室所辖业务造成的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职业危害申报以责任科室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材料报送至安检科,安检科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二)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各责任科室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1.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2.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3.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各责任科室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安检科申报变更,并由安检科汇总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各责任科室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纸质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送至安检科。

四、考核

安检科负责督促、监控职业危害工作的申报,对落实不力的责任科室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改正。

 

城郊煤矿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从根本上消除我矿职业病的发生,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必须加强职业病预防培训体系,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结合城郊矿实际情况,现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领导小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领导小组:

组长:

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

矿班子其他成员

成员:

矿长助理、副总工程师、所有科室负责人、区队技术人员及矿医院院长

二、加强宣传工作,使职工充分认识到职业危害的严重程度

从强化职工的职业危害防范意识入手,通过广播电视专题、广场宣传咨询、散发宣传材料、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意识和健康权益保护意识。

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此项工作由培训办、政工科和矿医院共同组织实施。

三、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预防教育培训

1、矿井培训分两个层次进行,一方面在矿层面开展相关人员职业危害知识培训;另一方面在各区队内部开展相关知识培训。

通过培训使从业人员了解粉尘等职业危害导致尘肺病的严重性,在工作中严格执行防、降尘及健康监护等措施,增强职工的防范意识,树立安全与健康理念,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教育和督促职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培训结束后建立培训档案,学习期间的出勤情况、考核情况等都要录入档案。

并要及时跟踪了解参培人员的学习效果,确保发挥培训的连锁效用。

2、新工人在上岗前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同时,按《劳动合同法》要求,开展煤矿职业病预防方面知识培训,详细介绍煤矿企业职业病种类、发病原因、危害以及预防等方面知识,使新入矿工人充分了解职业病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四、其它要求

各单位接培训计划后,应认真向职工贯彻执行,在区队级培训中,按培训办计划要求,认真组织职工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培训,并积极应用于工作实际,加强劳动防护,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城郊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㈠为了充分发挥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效能,使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与工艺设备同步运行,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使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㈡本制度规定了企业内的防尘、防毒、降噪以及通风降温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㈢本制度适用于城郊煤矿。

二、总则

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生产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要将其管理纳入正常的工艺装备管理之中,建立相应的设备设施台帐和维修计划。

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进行调试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三、职责

㈠机电科是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检查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选型、使用、维修保养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和考核

㈡培训办负责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㈢供应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采购、安装和修理,协同企管科办理设备设施的报废手续。

㈣各区队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责任部门。

㈤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

四、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㈠设备设施操作者上岗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重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操作者经培训合格,且取得设备设施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设备设施。

㈡设备设施使用必须严格按“三定一证(使用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作业指导书,凭设备操作证操作设备)”要求进行管理,遵守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并负责填写各种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㈢设备设施操作者应具备“三好(管好、用好、修好设备设施)”、“四会(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设备故障)”、“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五项纪律(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检查)”的基本技能和设备管理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重点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

㈣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不得无故停用或擅自拆除,凡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㈠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做到:

⒈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

⒉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⒊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与工艺装备一并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

⒈设备设施的定保工作在每月检修期间进行。

设备设施的定保以设备操作者为主,维修人员进行指导和配合,按设备设施定保标准进行。

⒉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设备设施定检内容进行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并做好定检记录。

㈢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故障管理

⒈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关闭电源,防止故障扩大,通知机电科,按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处理。

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⒉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预计停机时间超过4小时的,必须将故障信息上报调度室。

⒊设备设施故障排除后,设备操作者应对设备进行认可,并和维修人员填写相关记录。

六、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管理

㈠设备设施报废的条件:

设备设施经更新改造后性能仍不能满足职业危害因素防治防护设计要求和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的防治设备设施。

㈡设备设施报废的审批程序:

凡符合报废条件的防治设备,由机电科和生产技术科组织全面检查和初步技术鉴定后,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㈢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报废后应及时进行更新,其程序下列要求执行:

⒈计划的编制:

机电科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收集工会和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编制年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更新投资计划,报计划部,经其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

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由计划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⒉项目的实施:

机电科会同各使用单位提出初步方案及技术要求,并报供应科。

⒊供应科上报龙宇国贸,进行统一采购。

⒋机电科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⒌项目完成后,由机电科、生产技术科、安检科、劳资科和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㈣设备设施的技术资料管理:

各单位应配备人员做好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收集技术改造后的资料归档等工作,以满足设备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七、考核

㈠对于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有效的改造,从而减少职业危害发生。

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㈡对因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者工作不负责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城郊煤矿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一、目的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订本制度。

三、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城郊煤矿。

四、具体内容

㈠煤矿井下安装了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㈡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㈢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后上报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并进行备案。

㈣通风队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气体进行两次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㈤由通风队监测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

粉尘分散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由通风队监测人员采样送有资质单位检测。

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6个月1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6个月1次

测点选择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在回风侧3~5m处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5~10m处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㈥每季度由通风队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噪音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

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

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㈦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

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㈧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

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

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氮氧化物至少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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