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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评级授信政策法规审查

附件5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农户评级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户信用评价机制,合理“量化”信用指标,实现适度授信,促进农户提高诚实守信意识,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有效提高信贷支农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对于非本地户口居住一年以上、能够提供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的,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对于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以及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均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信用评级级次。

由高到低分为:

AAA级、AA级、A级、B级四个信用等级。

B级农户只评级,不授信。

第四条评级授信基本原则是一次评定结果、三年有效,其间可按年根据信用转变情况进行修正。

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评级授信对象、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评级授信对象。

是已经与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信用社)建立或有意愿建立信贷关系的农户。

第六条评级授信方式。

集中评级授信、随时评级授信和按年修正评级授信。

(一)集中评级授信。

是指根据信贷业务管理需要,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以普查方式制定农户评级授信工作方案、成立农户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辖区农户广泛开展评级授信工作。

(二)随时评级授信。

是指在集中评级授信时未能参与评级授信的农户,在非集中评级授信期间向信用社提出评级授信申请或信用社信贷业务拓展需要,信用社成立评级授信工作小组随时开展的评级授信工作。

(三)按年修正评级授信。

是指信用社按规定程序对评级授信满一年以上的老客户,根据其家庭基础信息、信用状况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对原有评级授信结果按年修正。

第七条农户信用评级授信程序。

(一)集中评级授信:

制定评级授信工作方案(成立各级评级授信领导组织及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市地联社(含办事处,下同)方案审核→评级授信工作动员→基础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初步评级结果公示→相关信息录入信贷业务管理系统→评级授信结果审批。

(二)随时评级授信。

县级联社制定随时评级授信工作方案,并成立若干评级授信工作小组→信用社负责受理和统计有意愿建立信贷关系农户→评级授信小组入户采集信息→信用等级评定→初步评级结果公示→信管系统内建立经济档案及评级信息→向风险管理部报送《基础信息采集表》、《信用等级评定表》→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查资料及完成评级授信结果审批。

(三)按年修正评级授信。

县级联社制定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工作方案,并成立若干评级授信工作小组→信用社调查统计需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农户→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入户采集信息→信用等级评定→修正后信用等级公示→信管系统内修正评级授信信息→风险管理部负责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审批。

第八条农户授信。

分为基础授信和专项授信。

(一)基础授信。

是根据农户信用等级与农户家庭资产、负债等经济档案数据信息,由客户经理操作在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中生成,主要用于农户家庭基本生产、消费需求。

(二)专项授信。

是农户通过提供有效的担保向信用社申请的贷款额度,主要用于农户规模化经营等资金需求量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集中评级授信

第九条评级授信工作方案。

重点包括计划目的、组织结构、评级授信时间、评级授信人员、阶段步骤、目标要求及督导检查等有关内容。

(一)市地联社成立农户评级授信领导小组,组长由理事长(董事长)或主任(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市地联社机关部室人员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信贷业务管理部。

市联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审查县级联社农户评级授信实施方案;

2、研究制定评级授信工作指导、检查及督导方案;

3、负责评级授信期间的通知、报表和总结工作;

4、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农户评级授信成果;

5、其它与农户评级授信有关工作等。

(二)县级联社成立农户评级授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理事长(董事长)或主任(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各部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信贷业务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主管主任(主管行长)或部门负责人担任。

县级联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长期设立,在阶段性集中评级授信结束后,负责随时评级和按年修正评级授信的有关工作。

县级联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1、负责农户评级授信方案制定、修改及解释工作;

2、负责评级授信人员的培训、指导和检查工作;

3、负责评级授信期间的通知、报表及总结工作;

4、负责领导小组与评级授信小组的沟通联络工作;

5、负责其它与农户评级授信有关工作等。

(三)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原则上要由县级联社包点人员、信用社主任、本社信贷客户经理、其他信用社抽调的信贷客户经理和村委会主任(或村内威望较高村民)等至少5人组成,集中评级授信工作小组组长由县级联社包点人员担任,小组成员要共同完成农户基础信息采集、信用等级初评、公示以及其他有关评级授信工作,并对采集信息和信用评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部门及岗位责任划分:

县级联社信贷业务部负责组织评级授信调查工作,组织成立调查小组,调查组中本社和抽调信贷客户经理负责评级授信农户的统计和相关信息依据的收集工作;县级联社包点人员负责集中评级授信资料完整性、合规性及真实性审查把关;信用社主任承担审批责任。

第十条实施方案审核。

县级联社制定具体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地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操作。

第十一条评级授信工作动员。

要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在农村地区广泛宣传,积极争取地方党政和广大农户的支持和配合,保障农户评级授信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基础信息采集。

要全面细致完成对农户家庭基础信息的采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已经建立或有意愿建立信贷关系农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逐户入户填制《农户基础信息采集表》;

(二)随机或向村屯内有威望守信用的多户农户(非本户及近亲属)发放《农户综合素质调查问卷》。

第十三条信用等级初评。

评级授信小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充分收集农户家庭基础信息及其他信用评级所需信息,评级授信小组成员共同对照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客观公正的逐户完成农户初步评级,评级授信小组对分值增减变化具有解释权,并对评级授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初步评级结果公示。

农户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出来后,要统一在村屯和信用社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接受广大农户的监督。

公示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信用评级指标、信用评级时间、户主姓名及农户初评等级等。

第十五条评级授信审批。

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评级授信结果,评级授信小组要继续深入调查确认,并将修正后结果按规定公示期限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管户客户经理将采集基础信息、评级信息录入信贷业务管理系统,由信用社主任负责审批。

第四章随时评级授信

第十六条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随时评级授信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联社应根据集中评级授信覆盖面预测随时评级授信工作量,并将随时评级授信工作分为旺季和其它两个期间,旺季期间县级联社要根据工作量适当增加随时评级授信工作小组的人力和组数,保证评级授信工作需要;其它时间县级联社可适当减少随时评级授信工作小组的人力和组数,在不影响信贷资金投放的前提下,能够保证按时完成随时评级授信工作即可。

第十七条随时评级授信工作小组由联社机关人员、信用社主任和信用社客户经理不少于3人组成,负责农户随时评级授信工作。

随时评级授信工作小组组长应由县级联社信贷部门人员担任,在人员不足时,可抽调县级联社其他部门人员担任。

部门及岗位责任划分:

县级联社信贷业务部负责组织评级授信调查工作,组织成立调查小组,调查组中客户经理负责参加随时评级授信农户需求统计、相关信息和依据的收集以及信用评级准确性的认定;信用社主任承担审查岗责任,主要负责随时评级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县联社机关人员负责随时评级授信真实性把关;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承担审批责任,主要负责随时评级授信工作执行程序的把关。

第十八条随时评级授信方法。

(一)调查与受理。

信用社信贷客户经理负责管片区域内未参加集中评级授信农户的受理与调查工作。

客户经理要主动进入村屯走访未评级授信农户,掌握需求情况。

结合农户主动申请对有意愿与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农户按村屯进行统计。

(二)基础信息采集。

随时评级授信工作小组根据客户经理统计情况,制定入户评级工作计划,原则上入户评级应在客户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初步评级结果在信用社与村屯内公示3天以上。

旺季期间对新增客户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级授信工作。

(三)评级授信审批。

随时评级授信小组审查同意后,信用社将《农户基础信息采集表》、《信用等级评定表》报送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距县级联社较远的信用社,可采用传真、扫描件上传等方式),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对上报资料要素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风险管理部在信贷业务管理系统内完成评级授信结果审批,并及时做好审批登记工作。

第五章按年修正评级授信

第十九条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时间设在每年的6月初至8月末之间,评级授信不满一年的农户不参加本年度修正;特殊情况,需经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同意后进行修正;县级联社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按年修正农户评级授信工作方案。

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负责组织成立若干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在人员不足时,可抽调县级联社其他部门人员参加。

小组成员由联社机关人员、信用社主任和信用社客户经理不少于3人组成,负责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工作。

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工作小组组长由联社机关下派人员担任。

部门及岗位责任划分:

县级联社信贷业务部负责组织评级授信调查工作,组织成立调查小组,调查组中客户经理负责按年修正评级授信结果农户的统计和相关信息依据的收集工作;信用社主任承担审查岗责任,主要负责按年修正评级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县级联社机关人员负责按年修正评级授信结果真实性把关;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承担审批责任,主要负责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工作执行程序的把关。

第二十条按年修正评级授信方法

(一)信用等级修正。

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在调查时,对老客户信用记录已经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中各项评分标准重新打分,按照分值区间确定新的信用等级。

(二)授信额度修正。

农户主动申请或评级授信小组在调查时发现老客户家庭资产、负债及收入较上年或基础信息采集时变化较大的,要在实地调查时根据变化情况填制《农户基础信息采集表》,需重新测算基础授信额度。

(三)信用等级公示。

评级授信小组讨论通过的信用等级修正结果,要在信用社与村屯内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限要在3天以上。

(四)信管信息修正。

公示期满后,信贷客户经理要及时在信管系统内建立或修改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及经济档案信息,在通过额度测算后,逐级提交审批。

(五)修正结果审批。

评级授信小组成员按规定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和《农户基础信息采集表》签字确认后,报送到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查与审批。

(六)评级授信结果的应用。

评级授信结果审批结束后,信用社可根据农户贷款申请,结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修正后的评级授信结果为依据,向农户发放贷款。

第六章农户基础信息采集

第二十一条农户信息采集。

农户基础信息采集表是农户评级授信工作的重要依据来源,它包括农户身份信息、居住信息、注册信息、店面信息、资产状况、负债情况、家庭收支、家庭成员、客户声明以及调查人员意见等十项内容。

(一)农户身份信息。

主要是对农户家庭户主及配偶的个人基本情况进行采集。

(二)居住信息。

农户申请评级授信和用信期间的生产经营地的地址。

(三)注册信息及店面信息。

农户为个体工商户的按注册信息和实际经营情况填写。

(四)资产状况。

1、房产:

以产权证为依据(宅基地未办理产权证的要由村委会出具标明准确位置的证明,评级工作小组成员注明“核实无误”及签字)。

价值评估:

宅基地价值以农户间易流转(或建造)价值测算,商品房、商服房以易变现价值测算。

2、车辆、农机具:

以购置发票、买卖合同、其他权属证明以及实物为准。

价值评估:

以易变现价值测算。

3、牲畜、家禽:

以实物为准,价值评估:

以采集时市场价值测算。

4、承包田:

农户享受国家粮食直接补贴的耕地(外包的除外),包括自有承包耕地和通过土地流转取得的土地。

以发放粮食直补补贴证、折、卡(流水)为准。

价值评估:

测算价值=当年土地亩年租金×承包或流转剩余年限。

5、外包地:

农户租赁他人(农户、林场、农场等)耕地,以承包合同为准(需对耕地来源真实性与发包方核实)。

价值评估:

测算价值=当年亩年租金×(剩余年限-1)。

6、其它资产:

以产权证明及实物为准。

如五荒(统计过的除外)、林地、水面、未变现产品及易变现其他物资等。

价值评估:

以易变现价值测算。

7、货币资金:

以存单、保单、折、卡(流水)金额为准。

8、信用社入股:

以内部查询农户股金余额为准。

(五)负债情况。

1、其他银行借款:

以征信记录查询借款余额为准(剔除农信社贷款余额)。

2、民间借款:

以农户间“借条”(或欠条)金额为准。

3、对外担保、对外房屋抵押:

以征信记录查询(剔除农信社担保)以及房屋产权证核验为准。

(六)家庭收支。

1、种植业收入:

以年度内种植作物种类、面积、产量及市场单价综合测算收入额度。

2、养殖业收入:

以年度内养殖种类、出栏数量(或重量)、及市场单价综合测算收入额度。

3、劳务输出收入:

以从事行业、职务(或岗位)、月收入及年度内在外工作期间等测算收入额度。

4、其他收入:

上述三项收入外的其它可测算收入。

如:

农产品收购、乡村旅游、个体商户或其它经营收入等。

5、家庭供养人口:

填写家庭需要供养几人,如:

父母、子女等。

6、家庭年支出:

是农户年度内家庭农业生产的成本、费用、子女上学、生活消费以及贷款利息等需要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偿还贷款本金。

7、家庭金融业务是否以农村信用社为主:

农户存、贷款以及其它金融业务,在信用社办理量占家庭金融业务量的比重。

(七)家庭成员。

是指在家庭内共同生产生活,家庭资产、负债均共同享有和承担的人员。

(八)客户声明。

采集人员应向农户宣读,并要同农户家庭成员(户主及配偶)签字授权。

(九)调查人意见及签字。

集中评级授信时:

主调查人由评级授信小组成员中的信用社主任或副主任签字;经办调查人由小组其他成员签字;随时评级授信和按年修正评级授信时:

主调查人由随时评级小组组长签字,经办调查人由其他成员签字。

第七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二条农户信用评级采用百分制主要考察农户信用、农户素质、农村信用环境等三项内容。

下设十一项具体指标计算分值,确定农户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标准如下:

(一)农户信用总体情况(总分70分)。

其中:

1、个人信用(30分)。

(1)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得30分。

(2)近二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得25分。

(3)近一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在农信社贷款逾期90天以内本息已结清,得20分。

(4)一年以内有不良信用记录,但贷款本息已结清,得15分。

(5)在金融机构有不良贷款本息未结清,得0分。

(6)首次与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在金融机构从未有过不良记录,得20分。

评分依据:

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信用社历年贷款记录查询结论为依据。

注释:

本项指标中“首次与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是指农户与信用社首次建立借贷关系,需在农户用信后了解诚信状况,初次拟定最高得分20分,最高评级为AA级客户。

2、担保信用(得分20分)。

(1)近三年没有为他人担保贷款不良信用记录,得20分。

(2)近三年为他人担保有不良信用记录,但担保贷款本息已结清,得15分。

(3)为他人担保贷款现已逾期,但贷款逾期未满一年,得5分。

(4)为他人担保贷款现已逾期,且贷款逾期已经一年以上,得0分。

评分依据:

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信用社历年贷款记录查询,以参评农户作为担保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信用履行情况为依据。

注释:

“为他人担保贷款现已逾期”一年以内给予一定分值是综合考虑催收时间、催收方式、农户代偿能力以及还款计划落实等因素,鼓励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代偿责任。

3、诚信守约(得分20分)。

(1)近三年内无顶冒名、垒大户且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得20分;

(2)近三年内无顶冒名、垒大户但有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得18分;

(3)近二年内无顶冒名、垒大户且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得9分;

(4)近二年内无顶冒名、垒大户但有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得7分;

(5)近一年内无顶冒名、垒大户但有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得5分;

(6)近一年内有顶冒名、垒大户贷款行为,得0分。

评分依据:

结合信贷业务调查、专项检查以及稽核检查案件查处工作中发现的农户顶冒名、垒大户、多户贷一户用、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等违约挪用贷款行为以及未按合同其它约定事项履约或尽义务的,应按贷款结清时间对照填制农户应得分值。

未结清贷款应得分值为0分。

(二)农户综合素质(25分)。

其中:

1、邻里关系(2分)。

(1)邻里关系融洽,有益于生产生活,得2分;

(2)邻里不融洽,不利于生产生活的,得1分。

评分依据:

邻里关系、家庭关系及遵纪守法三个指标,信用评级工作小组应采用《农户综合素质调查问卷》的方式,每个参评农户要有3—5张调查问卷,在村屯内随机抽取农户或评级授信工作小组确定的农户,以填表评价方式进行抽样调查,通过汇总抽样调查结果对此三项指标评分。

2、家庭关系(2分)。

(1)家庭和睦,团结合作共同发展,得2分;

(2)家庭不和睦,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得1分。

评分依据:

《农户综合素质调查问卷》

3、股东关系(2分)。

(1)是农村信用社入股社员,得2分;

(2)不是农村信用社入股社员,得1分。

评分依据:

在信用社内部调阅或由农户出具本县级联社入股股权证书等。

4、遵纪守法(3分)。

(1)近三年内家庭成员无违法行为,得3分;

(2)近三年内家庭成员有违法行为,得0分。

评分依据:

《农户综合素质调查问卷》

5、经营能力(7分)。

(1)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或收入渠道较多,收入来源稳定且较多,得7分;

(2)生产经营项目单一,但收入来源稳定,得4分;

(3)生产经营项目收入来源较少或不稳定,得1分。

评分依据:

调查农户生产经营项目、规模及生产销售情况,结合本地区各项产业、市场发展现状,综合评价农户生产经营能力,以收入多少及稳定性评定分值。

收入以本地区内农户年平均收入为基数,高于20%以上(含)为较多,低于20%以下(不含)为较少。

6、家庭资产(7分)。

(1)家庭资产处于本地区综合平均值以上,得7分;

(2)家庭资产处于本地区综合平均值区间,得4分;

(3)家庭资产处于本地区综合平均值以下,得1分。

评分依据:

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综合测算本地区内家庭资产平均值,平均值区间设定在家庭资产平均值上下浮动30%以内,例:

本地区家庭资产平均值为10万元,平均值区间即为7—13万元,家庭资产高于13万元(不含)得7分,7—13万元之间的得4分,低于7万元(不含)得1分。

7、金融活动(2分)。

(1)家庭金融业务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得2分;

(2)家庭金融业务不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得1分。

评分依据:

《农户基本信息采集表》。

(三)信用环境(5分)。

其中:

环境建设(5分)。

1、本村贷款农户在上一个正常年景90%以上能按期还本付息,得5分;

2、本村贷款农户在上一个正常年景80%以上能按期还本付息,得3分;

3、本村贷款农户在上一个正常年景70%以上能按期还本付息,得1分;

4、本村贷款农户在上一个正常年景70%以下按期还本付息,得0分。

评分依据:

以村为单位统计在评级授信前的一个正常年景农户偿还贷款本息情况。

第二十三条农户各信用等级评定分值设定:

(一)AAA级户。

总得分在86分(含)以上,其中:

农户信用总体得分必须在62分(含)以上,其它分值必须在24分(含)以上;

(二)AA级户。

总得分在85分—79分(含)之间,其中:

农户信用总体得分必须在58分(含)以上,其它分值必须在21分(含)以上;

(三)A级户。

总得分在78分(含)—65分(含)之间,其中:

农户信用总体得分必须在51分(含)以上,其它分值必须在14分(含)以上;

(四)B级户。

得分在64分(含)以下。

第二十四条信用等级评定表各岗位意见及签字。

集中评级授信时:

调查人由他社抽调人员、本社客户经理签字,审查人由县级联社机关人员签字,审批人由信用社主任负责签字;随时评级授信和按年修正评级授信时:

调查人由评级授信工作小组所有成员签字,审查岗由信用社主任签字,审批岗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第八章农户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授信额度模型。

由省联社负责授信额度模型的系数和公式设计与实施。

授信额度模型按客户类型分为农户授信额度模型和农工授信额度模型两类。

(一)农户授信主要依据。

1、农户的资产情况,包括:

房屋、耕地、车辆、收入、定(活)期存款、其他资产等;

2、农户的负债情况,包括:

固定支出、其他支出、银行贷款、民间借款等;

3、农户的担保情况,包括:

保证担保、房屋抵押等;

4、农户信用等级情况。

(二)农户授信公式。

授信额度=[∑(资产分项×系数)-∑(负债分项×系数)-∑(担保分项×系数)+(净利润×系数)]×各信用等级权重系数。

第九章评级授信督导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立督导检查制度。

市地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要建立农户评级授信事后督导检查机制,每年都要组织对农户评级授信工作抽样检查,每年抽检信用社在30%以上,三年内抽查面达到100%。

对检查发现评级授信结果严重失真情况,要及时研究制定评级授信结果失真的补救措施,并对有关评级授信责任人进行问责,要将问责结果报上一级联社备案。

对评级授信工作走过场或主观故意造成评级授信结果失真的,形成损失风险的责任人应承担风险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制订补救措施。

检查发现评级授信结果严重失真情况时,县级联社应采取暂停信用社农户贷款投放或审批权限上收等措施,成立评级授信工作补救小组,研究分析风险状况,扩大督导检查覆盖面,对已经发生的信贷业务要进行重点检查,逐社、逐户研究制定风险化解措施。

对评级授信结果普遍存在失真的信用社,县级联社要制定评级授信工作方案,重新开展农户评级授信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按本办法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可作为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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