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建筑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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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dormitorybuilding
JGJ36—2005
J480-2005
1总则
1。
0.1为使宿舍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
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宿舍建筑设计。
1.0。
3宿舍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
3。
1基地
3.1.1宿舍不应建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3。
1。
2宿舍用地宜选择有日照条件,且采光、通风良好,便于排水的地段。
3。
1.3宿舍选址应防止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并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3.2总平面
3.2。
1宿舍宜接近工作和学习地点,并宜靠近公用食堂、商业网点、公共浴室等方便生活的服务配套设施,其距离不宜超过250m。
3.2。
2宿舍附近应有活动场地、集中绿地、自行车存放处,宿舍区内宜设机动车停车位。
3.2.3宿舍建筑的房屋间距应满足国家标准有关防火及日照的要求,且应符合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
2.4机动车不得在宿舍区内过境穿行。
3.2.5宿舍区内公共交通空间、步行道系统及宿舍出入口,应按照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3.2.6宿舍区内应设有明显的标识系统.
4建筑设计
4。
1一般规定
4.1.1宿舍内居室宜集中布置,通廊式宿舍水平交通流线不宜过长。
4.1.2每栋宿舍应设置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晾晒空间.宿舍内应设置盥洗室和厕所。
公共用房的设置应防止对居室产生干扰。
4.1。
3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4。
1.4宿舍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以及明显的安全疏散标志。
4。
1。
5每栋宿舍应在首层至少设置1间无障碍居室,或在宿舍区内集中设置无障碍居室。
居室中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
4.2居室
4。
2。
1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四类,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2。
1的规定。
4.2.2居室的床位布置尺寸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0.60m。
2两床床头之间的距离0.10m.
3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1。
20m.
4.2。
3居室应有储藏空间,每人净储藏空间不宜小于0。
50m3;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可适当放大。
4.2。
4储藏空间的净深不应小于0。
55m。
设固定箱子架时,每格净空长度不宜小于0。
80m,宽度不宜小于0。
60m,高度不宜小于0。
45m。
书架的尺寸,其净深不应小于0。
25m,每格净高不应小于0。
35m.
4.2.5贴临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储藏室的墙面应做防潮处理。
4.2。
6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4。
2。
7居室不宜布置在半地下室。
4。
3辅助用房
4.3.1公共厕所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和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
公共厕所及公共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附带卫生间的居室除外)。
4。
3.2公共厕所、公共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
3。
2的规定。
4.3.3居室内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m2,设有淋浴设备或2个坐(蹲)便器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
50m2.附设卫生间内的厕位和淋浴宜设隔断。
4。
3。
4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应在宿舍建筑内设淋浴设施,其他地区可根据条件设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15人。
4.3.5宿舍建筑内的管理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处,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
4。
3.6宿舍建筑内宜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会客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m2。
4.3。
7宿舍建筑内的公共活动室(空间)宜每层设置,100人以下,人均使用面积为0.30m2;101人以上,人均使用面积为0.20m2。
公共活动室(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2。
4。
3。
8宿舍建筑内设有公共厨房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公共厨房应有直接采光、通风的外窗和排油烟设施。
4.3。
9宿舍建筑内宜在每层设置开水设施,可设置单独的开水间,也可在盥洗室内设置电热开水器。
4。
3。
10宿舍建筑内宜设公共洗衣房,也可在盥洗室内设洗衣机位.
4.3.11居室附设卫生间的宿舍建筑宜在每层另设小型公共厕所,其中大便器、小便器及盥洗龙头等卫生设备均不宜少于2个。
4.3。
12宿舍建筑宜在底层设置集中垃圾收集间。
4.3。
13设有公共厕所、盥洗室的宿舍建筑内宜在每层设置卫生清洁间。
4.3.14宿舍建筑宜集中设置地下或半地下自行车库。
4。
4层高和净高
4。
4.1居室在采用单层床时,层高不宜低于2.80m;在采用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层高不宜低于3.60m。
4.4。
2居室在采用单层床时,净高不应低于2。
60m;在采用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净高不应低于3。
40m。
4。
4。
3辅助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2.50m.
4。
5楼梯、电梯和安全出口
4。
5。
1宿舍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4.5。
2通廊式宿舍和单元式宿舍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七层至十一层的通廊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2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七层及七层以上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
但十层以下的宿舍,在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有乙级防火门分隔时,则该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
3楼梯间应直接采光、通风.
4。
5.3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且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
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
4。
5.4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
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
16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
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
05m。
4。
5.5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
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0。
11m。
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0m。
4。
5.6七层及七层以上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
4.5。
7宿舍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
4.6门窗和阳台
4。
6.1宿舍门窗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
6。
2宿舍的外窗窗台不应低于0。
90m,当低于0.9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6.3宿舍居室外窗不宜采用玻璃幕墙。
4.6。
4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距本层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m。
当低于2m时不应妨碍交通,并避免视线干扰。
4.6.5宿舍的底层外窗、阳台,其他各层的窗台下沿距下面屋顶平台、大挑檐、公共走廊等地面低于2m的外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应满足逃生救援的要求。
4.6。
6居室的窗应设吊挂窗帘的设施。
卫生间、洗浴室和厕所的窗应有遮挡视线的措施。
4。
6.7居室的门宜有安全防范措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室的门宜具有保温性能。
4.6。
8居室和辅助房间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
90m,阳台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
80m,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70m,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40m,不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10m.
4.6。
9宿舍宜设阳台,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20m.各居室之间或居室与公共部分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室隔板.
4.6.10顶部阳台应设雨罩,高层和多层宿舍建筑的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4.6。
11低层、多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
10m。
4。
6。
12中高层、高层宿舍及寒冷、严寒地区宿舍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5室内环境
5.1自然通风和采光
5.1.1宿舍内的居室、公共盥洗室、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和公共活动室应直接自然通风和采光,走廊宜有自然通风和采光.
5.1.2采用自然通风的居室,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居室地板面积的1/20。
5。
1。
3严寒地区的居室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5。
1。
4宿舍的室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4采光系数最低值,其窗地比可按表5.1.4的规定取值.
6建筑设备
6。
1给水排水
6。
1.1宿舍应设给水排水系统。
6.1。
2宿舍给水系统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
6.1.3宿舍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超过时应进行竖向分区.水压大于0。
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设施。
6.1.4宿舍宜设置热水供应,热水宜采用集中制备。
条件不许可时,也可采用分散制备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
6.1.5盥洗室、浴室、厕所及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给水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及低噪声的产品.
6。
1.6盥洗室、浴室、厕所、居室内附设卫生间、公共洗衣房、公共开水间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
6.1。
7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用水,宜单独计量。
6.1.8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水泵排出。
污水集水坑应设置排气管,并应采用密闭型井盖。
6。
1。
9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的宿舍,应按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资料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fordesignofcivilbuildings
GB50352-2005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5年7月1日
1总则
1.0.1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0.2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
8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民用建筑civil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居住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停车空间parking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建筑地基construction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道路红线boundarylineof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8用地红线boundarylineofland;property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9建筑控制线buildingline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2.0.10建筑密度buildingdensity;buildingcoverage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11容积率plotratio,floorarea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2绿地率greeningrate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0.13日照标准insolationstandards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0.14层高storey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5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16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17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8设备层mechanical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0.19避难层refugestorey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0.20架空层open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台阶step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2.0.22坡道ramp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3栏杆railing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0.24楼梯stair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5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6建筑幕墙buildingcurtainwa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0.27吊顶suspendedceiling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2.0.28管道井pipe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2.0.29烟道smokeuptake;smokeflue
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
2.0.30通风道airreliefshaft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2.0.31装修decoration;finishing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2采光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2.0.33采光系数daylight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采光系数标准值standardvalueofdaylightfactor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2.0.35通风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6噪声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3基本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1.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
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
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2设计使用年限
3.2.1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见附录A。
3.4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4.1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基地应选择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地段;
2建筑总体布局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3建筑物周围应具有能获得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
4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安全的环境;
5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6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7建筑基地应做绿化、美化环境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施。
3.5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5.2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5.3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5.4居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3.6停车空间
3.6.1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附建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6.2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3.6.3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3.7。
1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3.7.2公共建筑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建筑基地
4.1.1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4.1.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
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4.1.3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4.1.4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
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5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1.6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4.2建筑突出物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
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
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
50m;
2)2。
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