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合同六个月试用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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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合同六个月试用期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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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合同六个月试用期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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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期限的关系
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期限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篇二:
劳动合同试用期最新规定
劳动合同试用期最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在第19条至21条,以及83条对试用期作了规定,这次对试用期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了试用期的适用主体:
原来既使在同一个单位干的时间再长,如果换了个岗位,如从搞销售换到市场主管,也要重新规定试用期。
有时用人单位总是想方设法不断设定试用期来规避经济补偿金和法定解除的限制等劳动法义务。
部分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因此不应该再设定试用期。
对此种情况,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9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的适用主体,但是第19条第2款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此看来,便意味着,试用期只能适用于在同一单位招用的新的劳动者,也就是那些初次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对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其是否转换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联:
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3个月-----不满1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3、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
4、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如果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期限,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正式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满所发放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超过试用期部分期间的赔偿金。
三、明确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括内。
用人单位不得在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离。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说明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条款,它不是独立
的合同,它不能离开劳动合同单独存在。
也就是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该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不过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
四、明确了试用期劳动者权利:
1、要求支付工资的权利。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正式录用后同岗位同工种最低工资档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工资。
2、加班的,照样享受加班待遇。
3、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完善了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过去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解,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只要简单的说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根本不需要给出理由。
这是错误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在此方面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对解除原因必须负担举证责任。
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基于劳动的不可强制性,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无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通知单位即可。
劳动法关于试用期规定七大常识
试用期总让人有些不安全感:
到底什么时候才能转正公司延长试用期怎么办公司能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吗试用期
期间能请假吗在试用期离职的话,应该提前多长时间向公
司正式提出呢千万不要因为身在试用期,就如履薄冰地什么都不敢问,什么都不敢争取。
每一次跳槽,都意味着要开始一段新的试用期!
Q1:
试用期到底应该多长:
一个月二个月六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
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
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
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HR总监:
在早先前某调查中,92%勺受访者都表示自己所在企业约定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有6%但具体计算试用期,还是要依据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期限来设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
即,若是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试用期可约定为二个月,但不能超过二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还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仅约定试用期的,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应计为劳动合同期限。
Q2:
试用期内如被公司调岗,还要重新设置试用期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
用期。
”
HR总监:
试用期是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上协商确定的,如果试用期已经过了,调换工作岗位,不能重新设立试用期。
如果在试用期内调整了工作岗位,之前已经消耗的试用期
不用重新再来一遍,只要继续履行剩余试用期即可。
如果因为调换了部门,双方协商一致,依法变更试用期长短的话,之前已经履行的部分试用期也不用重新计算,而是按新的
试用期长短履行剩余的试用期。
Q3:
总公司、子公司的试用期是通用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HR总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设立一次试用期。
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离职后,过了一段时间再次入职,哪怕做不同的工作岗位,也不能再
设立试用期。
同样,如果在法人实体上不是同一用人单位,在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在新单位办理录用手续的,即使他们是关联公司,新单位可以设立试用期。
但要注意,关
联公司中,必须都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不可以利用这种方式设立试用期。
Q4:
试用期离职需要提前几天告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
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
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HR总监:
依此规定,劳动者若是想在试用期内“跳槽”,必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随
时卷铺盖就走人。
如果要留下良好的职业口碑、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应估算你手头的工作,尽量留出足够的工作交接时间。
不过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内不支付劳动报酬、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Q5:
试用期内公司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一条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注: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
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
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四十条第一项: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第四十条第二项: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HR总监: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在这种情
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话,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到底怎么样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若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求职者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情况或条件符合解除合约的未录用条件,那么企业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合同。
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求职者可携相关有效的证据至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并获得补偿金。
用人单位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变动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Q6:
试用期内可以休假吗
HR总监:
假期分很多种,法定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假期,试用期员工有权享受。
不过法定年休假有单位安排的特点,假设试用期过员工仍然有机会使用年休假的,单位有权拒绝员工在试用期内休年休假的请求。
至于事假等非法定假期,单位有权利拒绝试用期内的员工请假。
Q7:
员工在试用期内长病假,企业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则不
后,
HR总监:
试用期必须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都不作数。
至于试用期内病假比较多,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要看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
定的试用期上限。
一年的劳动合同只能设立两个月的试用期,那就不能再延长。
如果是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上限是六个月,那就看第二个方面:
双方协商一致。
双方协商一
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条款之一,也可以变更,因此,在不突破法律上限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试用期。
篇三:
试用期案例及问题
1.试用期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何某于20XX年1月入职广州某房地产公司任职行政人员,并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月薪6000
元。
20XX年5月,房地产公司向何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何某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故予以辞退。
何某认为自己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具备一个行政人员的工作能力。
于是,何某便找公司讨说法,公司负责人告知何某,虽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何某还处于试用期,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任何理由。
何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本案的焦点在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任何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法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还是比较多的,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大多都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
而实际情况是,很多用人单位都不会对录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并告知劳动者,导致劳资双方发生纠纷后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产生较大争议。
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评估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是否基本符合劳动者所在的具体工作岗位的要求来认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例如本案中,何某任职的是行政人员,行政人员的职责通常是负责办公室日常制度维护、管理;负责办公室各部门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行政文件的转达与传递等。
而在录用条件不明确的情况下,何某只要基本可以把上述工作做到位就可以了。
并且,司法实践中还要求,用人单位评估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必须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若缺乏该考核程序,即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会因程序瑕疵而导致解除行为无效。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何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该解除行为应被撤销,地产公司应与何某恢复劳动关系。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
若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是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
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单项选择题
20XX年4月,赵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
一个月试用期,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与赵某补签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合同补签之日起建立
B、赵某与甲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
C、赵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赵某进入公司开始工作时建立
D、赵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试用期满时建立
2.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吗?
我在去年9月被一家公司聘做营销员,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和销售业绩工资构成,经理告诉我,公司规定对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6个月,等试用期满合格后,公司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我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感到销售任务很难完成,很多同事没等到试用期满,就被辞退了。
于是,我向经理提出先签订劳动合同再试用的要求,经理当即拒绝。
请问:
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自你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所以,根据江先生的陈述,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你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再次,对于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你可以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离职两月后又回来工作“前东家”再次约定试用期
是否违法?
离职两个月后,李晨(化名)再次签约“前东家”,现
有工作内容与离职前完全相同,且之前已经过了3个月的试
用期,而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却又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
李晨认为公司重复约定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万元。
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晨的诉讼请求,李晨不服并提出上诉。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20XX年5月3日,李晨进入曙光公司工作,担任研究顾问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
20XX年4月23日,李晨提出辞职,并签署了离职结算单,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20XX年6月19日,李晨再次来到曙光公司工作,双方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
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
则与离职之前相同。
没想到,重新签约“前东家”还未满3个月的试用期,
李晨就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雇。
“两次约定试用期违法,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李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曙光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万元。
经仲裁裁决,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李晨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案说法】
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再次约定试用期,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答:
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
因劳动者离职之后的工作技术和能力可能因身体条件、主观意愿等发生变化而所有下降,因此在两段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面对同一劳动者,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本案中,双方于20XX年5月建立的劳动关系已因20XX年4月李晨提出辞职而终结,同年6月曙光公司重新招录李晨后,基于公司实际需要约定试用期,考察李晨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离职员工,又回原单位工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4.单独约定试用期”无效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单独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大量存在,是因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造成的。
有
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费(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压低劳动者的报酬(所谓试用期)、低成本轮换使用劳动力的目的,常常利用这种手法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违法的、无效的。
单独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无效,是一种相对无效,是指“试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这种约定无效,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和劳动关系的继续存在。
“试用期”内出了意外事故
20XX年9月1日,段某到邯郸县某无缝钢管制造公司上
班,上班伊始双方签订了一份《新聘员工分配通知及试用期评定表》,约定段某从当天起到一车间加热炉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
9月15日双方重新签订《试用期评定表》,约定段某到二车间煤气炉做上煤工作,试用期仍为3个月。
11月
11日7时许,段某在上班途中行至公司门口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段某之子向公司索求工伤赔偿,公司表示,11月5日公司已经将段某辞退,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XX年1月,邯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书,裁决该公司和段某生前存在劳动关系。
邯郸县法院支持了这一仲裁。
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公司认为,段某经试用不合格,又经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公司将其辞退,程序并无不当,因此请求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邯郸中院二审认定,关于该公司与段某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中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双方根据《试用期评定表》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该公司与段某自20XX年9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该期限应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此外,虽然该公司提出在段某出事前几天(20XX年11月5日)已经向其下达了《辞退通知
书》,但公司无法证明该《辞退通知书》已送达到段某本人,因此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4.续签劳动合同及换岗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李小姐一直在一家医药公司担任销售工作,销售业绩很不错。
前不久,李小姐与医药公司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马上到期,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李小姐:
“由于你工作出色,公司决定与你续签劳动合同。
同时,从下个月开始,公司将升任你为市场主管。
按照公司的规定,新上任人员必须有半年的试用期。
”虽然觉得续约还要半年的试用期有些不妥,但听到自己升职的消息,李小姐还是很高兴。
她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
未曾想到,做销售是一把好手的李小姐在市场方面却英雄无用武之地,没有做出成绩。
更糟糕的是,几次新产品的宣传推广组织工作也出现差错。
于是,医药公司以李小姐在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对此,李小姐不服气,申请劳动仲裁。
李小姐认为,自己与医药公司重新签订的合同是续签,不存在试用期,也就没有“试用期不合格”一说。
医药公司对此做出的解释是:
公司早有文件规定,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李小姐与公司于重新签订的合同属于续签。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
事人协商
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因此,无论同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续订劳动合同都不能约定试用期。
所以,医药公司和李小姐约定半年的试用期无效。
公司不得以“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解除与李小姐的劳动合同。
5.“试用期中止”要符合法律规定
某企业刚与一位新员工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未料一天晚上他从家里的楼梯摔了下来,脚骨折了,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