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310636 上传时间:2022-12-15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6.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docx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docx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

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

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三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

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

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

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

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猜您感兴趣:

仓储管理培训心得

仓储管理培训心得范文

篇一:

仓库培训心得

通过了上周末在一佳参加的培训课程——《仓储管理与库存分析控制实务》,本人觉得受益良多,并将课程内容与实际操作中需要应用到的方面进行总结。

首先,一个合格而优秀的仓储管理人员必有的“三问”:

1.你的职责是什么?

也就是说一个合格的仓储管理员必需清楚自己的职责所在,准确地说物料控制与仓库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不断料、不呆料、减少浪费、降低成本、适时供料以确保生产稳定、适时备料以减少资金积压。

2.你的管理方法对吗?

就是说你必需清楚我们要管理好的物料,核实收、发、退料,以保持物料账务正确及正常使用。

为确保材料安全,我们就必须要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操作规程,确定是否有标准、是否符合标准?

当管理方法和标准确定后,我们就必需熟知和严格执行,这样才能确保物料管理的有条不紊。

3.你的考核目标是什么?

真正物料管理的目标:

正确计划用料、适当存量管理、发挥盘点功效、保证产品品质、合理处理呆废料。

要做好这些,就需要人去管理它,但只要是人管理的事物都会有失误。

为确保万无一失管理好所有的物料,我们必需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严格的考核目标,如此才能真正意义上的激励物料管理的有效性,达到物料控制和管理的最终目标。

其次,我们需要清楚物料管理的真正定义。

物料管理的工作是全面的,而并非是单一的把物料看好不丢、不坏就行了,而是要如何把物料管理与生产计划之间密切的结合在一起,两者是缺一不可的。

然后,物料储存和防护的六大原则:

1、面向通道摆放——便于物料在仓库内移动和取出;

2、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货物因保管时间过长而发生变质和损耗等;

3、周转频率对应——根据物料进货发货的不同频率来确定货物的存放位置以便拿取迅速快捷。

4、同类归一——相同或相类似的物料存放在相同或相近的位置,便于分拣和查找;

5、重量、形状对应——便于搬运和安全作业;

6、五五堆放——五五成行、五五成方、五五成包、五五成堆、五五成层。

方便物料的数量控制和清点,合理规范的整理摆放物料是物料控制管理的基本条件。

(可以与我们医药企业的行业特点和gmp的相关要求相结合)最后,仓储管理中如何有效利用abc分类管理法,仓库储存的物品中,有重的也有轻的,有体积大的也有体积小的,有金额大的也有金额小的,有批量多的也有批量少的。

尽管物品品种繁多,但对企业运作起到主导作用的物品只能是其中少数的.一些物料,所以有必要对库存物品进行重点管理。

任何复杂的事情,都存在“关键的少数和一般的多数”。

(此类管理方法可延伸应用到我们医药企业中物料的保管中:

a类:

贵细类、易有伪品的、自加工品和毒剧品等必须严格控制质量和库存量的物料。

①采取定期查看库存的方式,进行严格的检查、盘点,减少断料、账务不符的情况;

②重点保管和养护a类在库物料,防止变质;b类:

常用的物料,采用一般管理一般控制,定期检查库存,保证物料的周转率。

c类:

不常用的物料,采用简单管理方式简单控制,控制库存量,防止呆料的囤积)

最后,针对不同类物料制定盘点作业计划,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控制,把资源效率最大化。

通过此次培训,让我真正认识到库存管理和控制是全面的与生产物料计划实施相结合,灵活运用在库库存、安全库存、客户计划库存、季节性库存等。

真正从防止缺货、物料的积压成本、库存本身的管理成本等几点出发做好物料计划,才能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好仓库物料。

(成立库存分析小组,加强erp在企业中的应用和对库存的分析作用,最重要的还是在于加强部门之间有关于库存的沟通,严格杜绝断料的现象出现。

物料控制和物料管理的最高境界就是把己有的资源效率灵活化、最大化。

同时,也要借此在以后的物料控制与仓储管理中将这些管理方法切切实实落实到管理工作中,才会提高管理效益,达成管理目标。

篇二:

仓库培训心得

仓储管理实务的课程已经进入了尾声,通过这一学期的学习,我学到了很多知识。

通过自己的整理和分析,我感觉在以下几点有了很大的提升。

第一,仓储管理的专业知识的掌握。

这是这学期最重要的方面了。

身为物流管理专业的学生,学习仓储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开始以为仓储就是看管货物那么简单,其实不然。

通过这一个学期的学习,我才知道仓储涉及到的方面是很广的。

从仓库的规划与布局,到仓储的设施设备的认识,了解与使用,作用,以及仓储的作业组织,库内作业,货物的保管养护,出入库,仓储费用和库存控制还有衍生出来的仓库的安全管理等等,都需要我们对这些有所认识,了解和掌握。

通过老师课堂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讲解使我更了解到仓储的复杂和重要。

而且经过老师对实例的分析和方法的讲解使我掌握了一定的仓储管理理论知识和操作方法,提高了我的认知水平。

第二,社会调查等方案的制作,实施,总结能力的提升。

在学期初始,老师就布置了要实地调查仓储企业的仓储现状的任务,而这种实地考察的任务是其他课堂所没有的。

分组调查,这是一个挑战。

由于我们都没有做过类似的事情,所以开始弄得一塌糊涂,无论是调查设计报告还是到最后的总结都是不尽如人意的。

但是通过几周的摸索和老师的指导,我们都完成了任务,虽然并不完美,但是锻炼了我们。

我也学到了如何完成一个调查,以及如何团结他人。

而这恰恰有利于以后我们的工作。

第三,养成温故而知新的习惯。

这个是老师从上学期就已经培养我们的,无论是供应链管理还是仓储管理实务,老师都没有放弃上课让学生回忆所讲内容的习惯。

这无疑使同学们都会认真听课,下课温习,虽然我并没有认真的温习过,但是也会或多或少的看一些,而这正是改变了我以前一点书都不看的缺点。

当然,温习课本的习惯还需要我的积极培养。

第四,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

无论是上课没来还是没有认真的复习,没有认真的听课,老师都会给其相应的分数甚至是零分。

开始我还不能接受这种方式,认为这是不公平的。

但随着时间的延续,我才发现这是非常公平的。

上课不来,,上课来了不认真听讲,下课不认真复习,于是回答不出老师的提问,这都是自己所犯的错误。

没有理由因为老师的批评而埋怨老师。

这使我知道,自己做的事,无论是好是坏,都需要自己来承受,不能把责任推给他人。

有错了,就改!

每次上课的查人,每次上课的提问,每次上课的拓展知识,每次上课的人生教诲,这些都是老师给予我的宝贵财富。

在千篇一律的大学课程中,能有这么一位特立独行的老师给我们上着特立独行的课,这是多么的幸运啊。

虽然现在的我在课上表现的还不太完美,但我一定会努力去改变的。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培训记录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培训记录

2016

时间:

地点:

人员:

主持人:

内容:

年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培训记录

一.特殊管理药品的分类: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2..第二类精神药品

3.医疗用毒性药品

4.放射性药品

二、特殊药品的验收:

1、验收程序:

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根据印鉴卡、随货同行联对照实物,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精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验收记录: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门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特殊药品的贮存:

1.贮存的硬件要求:

毒性药品:

毒性药品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位,专柜加销

并由专人保管。

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应在库房中设置相对固定的位置保存该类精神药品,并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按装报报警装置与公安部门110报警系统联网。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精药品周转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

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精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贮存管理要求:

毒性药品:

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错、发错,并由专人保管,做到双人,双锁,专账记录。

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

有关购销、使用情况记录等材料和单据(包括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精药品储存点必须建立麻精药品专账。

进出逐笔记录,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储存麻精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领用按规定办理手续双人发货、复核。

出库复核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货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急诊观察室、手术室、各病区、储存备用的麻精药品注射剂一般不得超过一日使用量。

过期、破损等不可药用的麻精药品须登记造册,在当地药监局监督下销毁。

麻精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对麻精药品的调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

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四、特殊药品的调配使用管理:

1、毒性药品使用:

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2.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

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3.麻精药品的调配使用管理:

1)、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疾病名称、门诊或住院病历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医师开具麻精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

2)调配麻精药品处方应仔细核对,配方和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

并专册登记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时间)、姓名、性别、年龄、

住址、处方医师、疾病名称、品名、规格、数量、批号、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3).麻精药品应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装订汇总,保存三年备查。

4)医疗机构购买的麻精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借用。

5)第一文库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