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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1
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1、中央集权的发展
汉承秦制:
两汉时期中央政治制度基本上沿袭秦朝,但又有所变化。
中央行政设三公,秦时即有,汉朝亦设,但到汉武帝时又形成了“中朝”决策机构,尚书令的权利日益重要。
以丞相为首由三公九卿组成的机构,演变为执行机构,被称为“外朝”。
东汉光武帝时进一步削夺三公权限,扩大尚书台的权利,“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这些又是与秦时不同的。
郡国并行制:
汉仿秦制,实行郡县制,但同时惩戒秦不分封孤立而亡,又恢复诸侯王分封制。
西汉初,郡设太守、国设相,作为郡国的最高行政长官。
后封国名存实亡。
1、汉朝:
颁布“推恩令”
公元前154年,汉景帝采纳晁错的建议,开始着手削夺诸侯王国的封地。
吴王刘濞借口“清君侧”,串通其他六国诸侯王,发动叛乱,史称“七国之乱”。
汉武帝刘彻(公元前140—前87年在位)即位后,实行“推恩令”,强干弱枝,监察地方。
2、唐朝:
藩镇割据(节度使)
唐睿宗为了加强西部与北部边防,于710年开始设置节度使,以掌管地方军政。
开元以后,唐玄宗在沿边相继设立了安西、北庭等九个节度使和一个岭南经略使。
节度使设置之初,对稳定边疆形势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但是,募兵制的实行,使边将得以专兵,节度使总揽一区的军、政、财、法事,很快发展成为强大的地方割据势力。
安史之乱(755—763)后,唐政府不仅对参加叛乱的节度使不予追究,而且还任命安史旧部担任节度使。
平叛过程中设置的节度使也大多保留下来。
这样,藩镇割据的局面进一步扩大,史称:
“方镇相望于内地,大者十余州,小者犹兼三四”。
节度使职位往往父死子继,兄终弟及,或由部下拥立,朝廷只能事后追认。
他们在名义上是唐朝的节度使,实际上割据一方,形成藩镇林立的局面。
唐朝末年,藩镇割据势力进一步发展。
唐朝灭亡后,中原一带先后经历了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五个朝代,史称“五代”。
同时,在南方各地和北方的山西,先后存在十个割据政权,史称“十国”。
五代十国时期,政权更迭频繁,人民生活困苦。
3、北宋
⑴措施
①集中军权。
兵权收归中央、统兵权与调兵权分离、抽调各地精兵充实禁军
宋太祖通过“杯酒释兵权”的方式解除了朝中大将石守信等人的兵权,并陆续削减节度使的实权。
宋太祖将实力最强的禁军分别划归互不统属的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等“三衙”统领,但调兵之权归枢密院。
这样就实现了统兵权和调兵权的分离,有利于皇帝控制军权。
还实行更戍法,规定禁军定期更换驻地,而统兵将领并不随军调动,以防止武将专权。
另外,挑选各地方的精壮士兵入选禁军,禁军半数拱卫京师,另一半驻守各地,以达到强干弱枝的目的。
②集中行政权。
派文官担任地方长官,设通判负责监督。
在宰相下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宰相行政权。
设枢密使管理军事,分割宰相军权。
设三司使(度支、盐铁、户部长官,又称“计相”)管理财政,以分割宰相财权。
这样将宰相的之权一分为三,便于皇帝独揽大权。
地方上,削弱藩镇的行政权力,规定所有州郡都直属中央,州郡长官之下设置通判,有权向朝廷直接汇报,各州公文必须由知州和通判联合署名才有效,以使他们互相牵制。
废除了节度使管辖驻地以外州郡的制度,派文官担任州郡长官,州郡不得由武将掌握,以免拥兵作乱。
③集中财权。
北宋在各路设转运使。
规定各州的财赋,除自留一小部分外,其余运往京师开封或其他指定地点,由中央掌握,从而消除了地方割据势力的物质基础,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社会安定。
④集中司法权。
中央派文官担任地方司法人员。
为了扭转节度使控制地方司法的局面,规定地方司法人员改由中央派文官担任,死刑须报请中央复审核准。
这就把地方的司法权收归了中央。
⑵评价:
过度集权、积贫积弱
①改变了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局面,巩固了国家统一,有利于经济发展。
②官僚机构膨胀,财政开支庞大。
③人浮于事不仅影响办事效率,而且易于滋生腐败现象。
④军队作战指挥不灵,战斗力下降。
⑤地方上财政困难。
4、元朝:
行省制度
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
原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代表中央管理地方,后成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划。
元朝地域辽阔,如果都到首都汇报工作,非常的不方便,因此设立行省。
行省是中书省的派出机构,代表中央管理地方,后从临时暂住转变为地方行政机构。
元朝行省实际上是封建中央集权分寄于地方,故它的权利相当大。
它负责处理境内政治、军事、经济等各类事务。
此外行省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是聚集境内财富,以供中央需要。
行省的治所往往就是完成这种职能的“中转站”。
⑴目的:
为加强对辽阔疆域的管理;
⑵内容:
①以行中书省作为地方常设行政机构,全国设十行省。
行省长官由中央任命。
②此外单列“腹里”“宣政院辖区”两个行政区划。
省下设路、府、州、县,边远民族地区设宣慰司进行管理。
“腹里”:
即中书省直接管辖地,包括大都(今北京)及其周围地区(晋、冀、京、鲁)。
宣政院辖区:
西藏和四川、青海部分地区
宣政院:
元代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关。
除了西藏正式成为一个行政区域外,元朝行省的设置中还有另外一个对中国行政区划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内容,那就是澎湖巡检司的设置。
它负责管辖澎湖和琉球,也就是现在的台湾,是台湾正式归于中央行政管辖的开始。
③行省拥有经济、军事大权,但行使权利时受到中央的节制。
●行使权力时受中央节制,民政呈报中书省,军政呈报枢密院(呈报制);
●行省官员要定期觐见皇帝,向皇帝述职(觐见制);
●中央以监察机构进行监督(监察制);
●采取省官互迁等形式加以控制(互迁制)
⑶意义
①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②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影响深远。
二、君主专制的演进
两汉时期,丞相权利很大。
汉初时,大小政事,从立君、立储、到民政、律法、礼制、边事战争以及官吏选用,往往都是丞相先召集百官集体讨论,再将结果上奏,由天子与丞相共同商议决策。
皇帝对丞相礼遇隆重。
凡拜相,天子临朝,六百石以上的官员皆得朝会。
凡丞相进见,皇帝得离坐;丞相病重,皇帝得亲临问疾,并遣使送药;丞相死后,移归私第,皇帝车驾往吊,并赐棺,赐葬地,赐冥器等。
丞相权利如此之大,人选自然应该慎重,从高祖到文景时代,一直都由列侯担任。
然而一方面列侯大都有军功,武人占绝大多数;另一方面,到武帝时期,继任的列侯也大多退化成了纨绔子弟,难以担当丞相职责。
武帝是个积极进取的皇帝,他很明白地看到了这一点。
所以他在即位的当年就仿效汉高祖下求贤诏,布衣儒生公孙弘因此得以晋见。
建元新政失败后,他仍然在建元六年九月再次下诏求士,此后几年陆续得到朱买臣、吾丘寿王、主父偃、徐乐、严安、东方朔、终军等等。
元朔三年,汉武帝用布衣出身的公孙弘为御史大夫,标志着一个平民出身的士人阶层正式形成。
元朔五年,又将公孙弘升为丞相,封平津侯,布衣卿相自此而始。
这两年也是武帝中外朝制度的开始。
所谓中朝(或称内朝),包括大司马,大将军,侍中,常侍,以及散骑诸吏等。
除了掌握军权的大将军大司马之外,其他基本上都是低品轶官员。
外朝,则是丞相,御史,食禄二千石的九卿人等。
武帝启用这些亲信入中央,参与决策,一方面是嫌弃旧有的卿相无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抑制丞相的权利。
宰相:
宰、相之名分别出现于商周及春秋之时,宰相连称始于战国。
当时所谓的宰、相或宰相,地位均相当于丞相。
后来,宰相一直沿用于整个封建社会。
不过,除了辽代设置“宰相”外,宰相一般只是一个泛称,用以指辅佐皇帝行使权利、处理国家政务的,地位相当于丞相但称谓不同的其他官员,而丞相是正式的官称。
1、汉代:
频繁更换丞相,设中朝对抗外朝,削弱丞相权利。
汉初:
继承秦制,丞相位高权重。
“中朝”:
由随侍皇帝左右的、出身低微的近臣亲信和将领组成,是决策机构(如霍光、卫青、霍去病)。
“外朝”:
以丞相、御史大夫为首的官僚机构,是政务的执行机关。
2、隋唐:
三省六部制,将相权一分为三。
相互牵制和监督,保证君权独尊。
中朝到东汉时期逐渐形成尚书台,取代了三公的权利。
魏晋南北朝时期,尚书台改称尚书省,又新设立了中书省和门下省,但各自的职责和权利分配还未定型,也尚未正式构成中枢权利机构的组成部分。
唐朝中书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起草诏令。
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封驳审议。
尚书省是最高行政机构,下设六部,负责执行政令。
决策、执行权利,以前都是丞相的职责。
唐朝将其分开,同时增加了审核部门,即门下省,进一步分化相权。
三省相互牵制,相互配合,三省长官均为宰相。
同时,唐朝还设置政事堂。
各省长官和被冠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头衔的官员,即可进入政事堂议事。
凡进入政事堂议政的也都是宰相。
这些被冠以头衔的官员,由于本官品位都不高,因而进退较易,在使用上显得便利。
这既有利于发挥臣下才智,又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帝的权力。
①职权和运行机制:
三省六部制在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
尚书省:
最高国家行政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重要政令。
中书省:
决策机构,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
门下省:
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
②集体丞相制:
A.三省长官都是宰相,在门下省设政事堂,供三省宰相合议军国大事;
B.凡参加政事堂会议的其他官员,身份也等同于宰相。
③作用:
a.三省之间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提高了办事效率;
b.三省相互牵制,削弱了相权,有利于加强皇权。
c.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此后为历朝所沿袭。
3、宋代:
二府三司,进一步分散相权。
两汉时期,皇帝对丞相待之以礼。
隋唐时期的宰相大臣上朝奏事也有座位。
但到宋朝,官员上朝必须站着奏事。
至明清,大臣奏事连站都不行了,必须跪着。
明代朱元璋起,就明文规定,“大朝仪”须“众官皆跪”。
清朝的官僚上朝跪地时间特别长,以至于大臣们都备有特别的护膝。
从礼仪的变化可以看出,自宋代以后,皇帝的威权越来越高,而官僚的地位却不断下降。
宋朝从三大方面来削弱相权:
设副宰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枢密院,分割宰相的军权;设三司,分割宰相的财政权。
这些措施确实有效地分割了宰相的权力,确保了君权的独断地位,但它也给宋朝带来了官僚机构膨胀臃肿、官员人浮于事的困境。
机构
长官
职权
二府
中书门下
(政事堂)
正相:
“同平章事”,副相:
“参知政事”
掌行政
枢密院
枢密使
掌军事
三司
三司使
掌财政
4、元朝:
设中书省替代前代的三省。
中书省上承天子,下设六部,是最高行政机关,其长官中书令行使宰相权力。
中书令例由太子兼任,实际政务委以左右丞相。
元朝后期相权大增,有时甚至威胁皇权。
枢密院作为最高军事机关,宣政院负责西藏和少数民族事务。
元朝后期,宰相的权势越来越大,有时甚至可以左右皇位的继承。
注意:
中国古代相权与皇权的消长,总体上虽然朝着强化皇权的方向演变,但其间也有相权强化的时候,并非简单的直线发展。
在不同的组织结构下,因不同时期皇帝的能力与作为不同,其权利表现也会有所区别。
宰相有时会极大地分割皇帝的权利,影响君主的专制。
拓展:
汉武帝和宋太祖为加强中央集权采取的措施有何异同?
同:
削弱相权,加强皇权;削弱地方机构的权力;
异:
汉武帝设立中朝削弱相权;宋太祖分割宰相的军权、财权和行政权。
在地方上汉武帝削弱王国实力,宋朝收地方精兵、财权、行政权。
拓展:
演变的趋势:
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
(1)原因:
君权与相权的矛盾(丞相权力过大威胁皇权)
(2)性质:
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之争。
中国古代加强皇权削弱相权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起用身边的亲信近臣,以形成决策核心。
另一种是令多人共行“宰相”之职,以相互牵制。
拓展: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
1、秦朝:
郡、县
2、汉朝
⑴西汉初:
郡国并行制
⑵汉武帝时通过“推恩令”、“附益法”,酎金夺爵,逐渐解除了王国对中央的威胁;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⑶东汉末年,监察机构“州”逐步演变为一级行政区划,形成州——郡——县的格局。
3、唐代:
道、州、县
4、宋代:
路、州、县
5、元朝:
省、路、府、州、县
6、明代:
省(承宣布政使司)、府、县
7、清代:
省、道、府、县
三、选官制度
秦汉以前
西汉至魏晋南北朝
隋唐至明清
制度
“世官制”
“察举制”
“科举制”
标准
血缘
举荐
考试
1、世官制:
⑴时间:
先秦时期(主要是西周至春秋)
⑵含义:
是官位世袭的制度。
将官职限定在贵族范围内,由贵胄子弟世代继承祖上的权位。
⑶评价:
官职限定贵族范围内,下层人士一般没有参政的机会。
这一制度决定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的现象。
贵族官吏因垄断教育文化而垄断了统治经验的积累和传承,这就决定只有贵族官吏才是当官为政的合适人选。
2、察举制:
汉武帝令郡国每年举荐孝、廉各一人,建立起人才选拔制度。
孝廉成为士大夫做官的主要途径。
时间:
汉朝
⑴时间:
汉朝
⑵含义:
由官吏察访合适的人才向中央推荐,最后由中央予以任用的选官制度。
举荐的标准是看德行和才能。
⑶评价:
初期有选贤的作用,但以官举士、权操于上,具有封闭性。
3、九品中正制
⑴时间:
魏晋南北朝
⑵含义:
指地方行政部门设置中正官,对当地人物德才进行评定,区别高下列为九等,所评等级,成为授官的凭据。
⑶评价:
成为世家大族把持政权的工具。
4、科举制:
⑴时间:
隋唐至明清
唐贞观时增加了考试科目,其中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武则天时,大量增加科举取士人数,还首创了武举和殿试。
唐朝的进士科,是做高官的阶梯,受到人们的极大重视。
但进士及第,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并不能直接做官,还得通过吏部选官考试。
吏部选官标准有四条:
“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辨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
”
⑵含义:
通过考试来选官的制度。
择优录取、仕途开放。
这一制度产生于隋,确立于唐,发展于宋,成熟、衰亡于明清。
与察举制相比,科举制是一种更完备、更合理的选官制度。
科举制通过考试择优录取,显然要把察举制时代仅凭现任官僚的主观印象取官要合理得多。
⑶评价:
A.积极性:
●破除了世家大族垄断官场的情形,为中下层地主知识分子提供了机会,扩大了统治基础。
●加强了中央集权(科举考试把选拔人才和任命官吏的权利从地方豪强士族手中集中到中央政府,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
●保证行政人员的来源,提高官员的素质和政府的行政效率。
●促成了普通持久的读书风尚,有益于社会重学风气的形成。
●从追求公平公正的角度看,科举制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B.局限性:
◆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忽视实用性学问,不利于科技的发展
◆阻碍了近代知识分子开眼看世界,是造成中国落后于西方的文化因素。
以儒学经义为主要考试科目和内容,特别是明清八股取士,被选拔的多是缺乏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的人。
四、监察和谏议制度
刺史,十三州,六百石制约二千石。
州从临时性转变地方行政单位。
东汉末年,地方三级行政机构:
州-郡-县。
1、监察制度
①秦代:
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监御史。
②汉朝:
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设州设刺史
汉代专设御史府,长官即为御史大夫负责监察和弹劾百官。
为监督郡国长官而专门设立十三州刺史,成为地方的专职监察官员,刺史也统属于御史府。
A.原因:
西汉郡级行政区增多,由48郡增至108郡,中央直接管理困难;
B.概况:
把全国划分为13州,每州设刺史一人,监察地方政治。
③汉以后:
设御史台、都察院。
●唐朝:
御史台(定期向京都各监狱视察执法情况)
●宋朝:
提点刑狱司(专职监察刑狱)
●元朝:
御史台(负责复按人命重案,纠举官吏时可以先斩后奏)
●明清:
都察院
注:
御史台汉以后一直都存在。
2、谏议制度:
对皇帝的言行和决策进行监督的制度。
①唐代:
门下省负责谏议和封驳。
不仅有权对宰相作出的决策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皇帝的做法提出不同意见。
②宋代:
谏院(独立的谏官机构)
唐宣宗认为大将李燧德才兼备,任命他为岭南节度使。
在皇帝任命诏书已经发下后,门下省给事中萧放认为这个任命不合适。
唐宣宗这时正在欣赏乐曲,听了理由后,觉得这个任命的确不当,叫别人去追回任命已来不及,便当场叫一个伶人骑快马去追回诏书。
3、评价
①积极性:
有利于整顿吏治、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中央集权、谏正皇帝过失,防止决策失误。
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督官员规范执政,防止官员贪污腐败;
②局限性:
实际效能有限,不能从根本上约束皇帝的无上权利,也不能杜绝官僚队伍中的腐败和低效现象。
拓展:
“刺”是检举不法的意思,“史”是皇帝所使的意思。
●地方各豪族大户是否触犯礼制、以强欺弱、以众欺寡;
●郡守是否奉行诏书、遵守典制;有没有背公向私、曲解诏书以自谋利、侵扰百姓、聚敛为奸;
●郡守是否徇私枉法;是否治理自然灾害、妖异祥瑞、流言蜚语;
●郡守是否为国家公正选拔人才;
●郡守子弟是否横行不法;
●郡守是否勾结豪强、收受贿赂、损改正令。
探究: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趋势
(1)选拔标准由以家世、门第逐渐演变为以学识、才能。
(2)选拔方式由举荐评定授官逐渐演变为公平考试授官。
比较三公九卿制和三省六部制
不同点:
1)确立和盛行的时代不同:
前者确立于秦,盛行于汉;后者确立于隋,盛行于唐
2)丞相的组成和地位不同:
前者中的丞相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权、行政权和审议权;后者由于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使相权一分为三,从而加强了皇权。
3)作用和地位不同:
前者的确立使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并趋向巩固;后者使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相同点
1)都是我国古代重要的中央行政制度,对后世都产生深远影响
2)从结构上看都具有分工明晰、职责分明、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的特点
3)机构设置呈现出以皇帝为中心、由内而外放射性分布的特点
拓展: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比较
分封制
郡县制
行省制
相
同
点
盛行时代
西周
整个封建时代
确立并开始盛行于元朝
地位和管理
诸侯国相对独立于中央,权利可世袭。
中央下属机构,官员由皇帝任免。
中书省派出机构,官员对中书省负责。
作用
初期有积极作用,后期对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有破坏作用。
在当时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后世经调整补充后沿用,积极作用愈益明显。
相
同
点
①都属于统治和管理地方的行政制度。
②目的都是巩固统治。
③结果都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④对后世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拓展:
从汉至元政治制度演变的特点
1)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断发展:
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
中央集权加强,地方权力削弱。
秦始皇皇帝制度、郡县制。
汉武帝推恩令、附议之法、酎金夺爵。
宋太祖的一系列加强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的措施。
明太祖朱元璋在中央撤中书省、废宰相,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
2)历代王朝都不断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地方服从中央,最后听命于君主。
中央对地方实行多层次、多渠道的管理,在分权的基础上牢牢控制着地方官吏的任免、监督和考核。
高度的中央集权使地方缺乏自主权,对中央和君主绝对依赖。
3)虽然历代王朝都重视监察,但专制制度的本质决定了监察的效能十分有限。
4)历代王朝都重视选官制度的建设,科举制度成为唐朝以后重要的选官制度。
推恩令
汉武帝刘彻为削弱诸侯王势力而颁行的一项重要法令。
汉初,诸侯王的爵位、封地都是由嫡长子单独继承,其他庶出的子孙得不到尺寸之地。
公元前127年,汉武帝采纳了主父偃的建议,实行推恩令,规定:
规定诸侯王死后,除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他子弟分割王国一部分土地成为列侯,列侯归郡统辖,地位与县相当。
结果王国越分越小,力量削弱。
列侯们“人人喜得所愿”,拥护中央。
中央的直接辖区(郡县)日益扩大,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酎金:
汉代诸侯献给朝廷供祭祀之用的贡金。
酎(zhou)金夺爵
公元前112年,汉武帝为祭宗庙,要列侯献酎金助祭,以所献酉寸金的分量不足或成色不好为借口,废列侯106人。
附益之法
汉武帝还颁布限制诸侯王活动的“附议之法”,严禁官僚为诸侯王聚敛财富,严禁官僚与诸侯王勾结,为诸侯王谋取利益。
总之,就是为了孤立诸侯王,使其在财政上无法聚敛,在政治上无法组成自己的小集团。
诸侯王只能衣食租税,不得参与政事支脉疏远的王侯,与一般富室无异。
诸侯王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中央集权大大加强。
司隶校尉
汉武帝刘彻为了加强京城的治安而置司隶校尉,监察京师百官和三辅(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河(河东,河内,河南)及弘农七郡的官员。
汉朝郡数
汉武帝为加强中央集权,于元封五年(前106)创部刺史制,将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
监察区名为州,州设刺史。
除13州之外,另在三辅(京兆、右扶风、左冯翔)、三河(河内、河南、河东)、弘农7个郡设司隶校尉部,与州同级,由中央直辖,主管京师附近地区,与13州合称14部州。
东汉时,州已成为一级行政区划,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东汉十三州一部:
司州(司隶校尉部):
分置河东、平阳、河内、弘农、河南尹等四郡一尹,下辖55县。
约於今陕西省、山西、河南省部分之地。
幽州:
分置涿郡、代、渔阳、上谷、辽西、玄菟、乐浪、右北平、燕国、辽东等十郡一国,下辖69县。
约於今河北、辽宁与北朝鲜。
冀州:
分置魏郡、广平、钜鹿、常山、博陵、渤海、河间、清河、赵国、中山国等九郡二国,下辖123县,约於今河北、山西东部、河南省黄河以北,辽宁省辽河以西之地。
并州:
分置太原、上党、乐平、西河、雁门、新兴等六郡,下辖44县,约於今山西省与陕西省部分。
青州:
分置齐郡、济南、乐安、北海、城阳、东莱、平原等七郡,下辖62县。
约於今山东省与辽宁省辽河以东之境。
兖州:
分置东郡、济阴、山阳、泰山、济北国、陈留国、任城国、东平国等四郡四国,下辖71县,约於今山东省西界与河南省东北。
豫州:
分置颍川、汝南、弋阳、陈郡、谯郡、鲁郡、梁国、沛国等六郡二国,下辖94县。
约於今河南省。
徐州:
分置彭城、下邳、东海、琅琊、东莞、广陵等六郡,下辖50县,。
约於今江苏省、山东省南境、安徽之宿、泗二县之地。
雍州:
分置京兆、冯翊、扶风、北地、新平、陇西、天水、南安、广魏、安定、武都、阴平等十二郡,下辖70县。
约於今陕西省、甘肃省东部。
凉州:
分置金城、西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西海等七郡,下辖44县。
约於今甘肃省。
荆州:
南阳、南乡、江夏、襄阳、南郡、武陵、长沙、零陵、贵阳等九郡167县。
约於今湖南、湖北、广西北部、贵州东北部、四川东部以及广东连县等地。
益州:
分置蜀郡、犍为、朱提、越隽、牂柯、建宁、永昌、汉中、广汉、梓潼、巴郡、巴西、巴东等十三郡,下辖146县。
约於今四川、贵州、云南及陕西汉中盆地。
扬州:
九江、庐江、丹阳、会稽、建安、吴郡、豫章、庐陵、庐陵南部等七郡160县。
约於今江苏省南、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数省之地。
交州:
分置交趾、九真、日南、南海、苍梧、合蒲、珠崖、郁林、桂林、等九郡,下辖104县。
约於今广西、广东二省与越南国。
尚书台
在西汉中外朝制度的基础上,东汉光武帝进一步剥夺三公权利,扩大尚书台权利,使它成为决策和发号施令的中枢机构,大权则由皇帝总揽。
历史上有“虽置三公,事归台阁”之说。
三省六部制
是中国古代的中央官制。
三省六部制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
至隋朝时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
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
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利。
至隋唐时职责功能得以完善和清晰。
隋朝以尚书省、内史省、门下省为中央政府最高统治机构。
唐朝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
三省分工明确,中书省负责草拟和颁布皇帝诏令;门下省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