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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XX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人民币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 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投资管理、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

(六)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合法合规及还款来源可靠;

(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项目融资业务贷款,除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要求应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对需年检的,还应有最新年检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许可文件;

(五)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明文件等相关内容;

(七)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如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八)还款资金来源的主要依据(包括预计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等);

(九)涉及担保的,还应提供贷款担保的相关资料,具体担保相关材料的提供参照《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十)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尚未向国家有权部门履行完毕相关手续的,可暂不提供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文件,但应提供相关办理进展情况并在放款核准前提供相应文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与相关管理要求

第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同时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需求、资本金比例要求、预期现金流、项目风险水平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融资金额。

第七条 项目融资期限应在审慎评估项目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投资回收期、本行融资额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项目融资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利率综合定价管理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和对本行综合贡献度原则合理确定。

第九条 项目融资应按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的要求,实行分期还款。

还款计划应与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相匹配,不得集中在项目融资到期前偿还。

对项目建造完成后,借款人直接将项目资产转让,一次性获得转让价款的除外。

第十条 项目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评级和授信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融资业务按期限分别纳入“短期项目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项目融资应由出资人或项目发起人对投资项目提供担保,承诺在项目投资成本增加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完工时,追加相应的投资,确保项目完工投产。

第四章 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审查与审批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对以下内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完整。

(二)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资金管理方式;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融资情况;主要股东的行业地位、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项目公司所在行业与主要股东所在行业的关联度等。

项目股东和项目管理者;项目股东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整体经营情况;项目对项目股东的重要程度及投资者全力支持项目的意愿;负责项目日常生产管理的公司或组织在项目在项目领域的组织管理经验和能力。

(三)贷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建设进展情况,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行政审批情况,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方式以及项目未来现金流等情况。

(四)项目建设条件,项目建设用地及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落实情况及其可靠性,交通、投资区域环境和其他配套条件适应情况;主要设备采购引进情况等。

(五)项目产品市场情况,包括项目所属行业规划、市场环境、供求状况和未来变化趋势,同类产品市场波动与购销状况,项目生产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来源的持续稳定性,项目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劣势,项目的盈利模式或商务模式,项目的敏感性分析等对于项目建成后即移交或转让的,可简化对项目产品市场的调查,但应调查掌握借款人与项目受让方之间的协议以及受让方资金实力。

(六)项目投资及筹资情况,包括项目投资构成、资本金比例实际到位情况和已到位项目资本金真实性,以及自筹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未来现金流等。

(七)对涉及担保的,应按照贷款担保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项目融资的风险评估,应由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项目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风险评价报告内容应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五条 审查人员应对借款人主体资格及项目建设、运营的依法合规性、项目的可行性、项目资金筹措的合理性、项目预期现金流的可靠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充分揭示项目的风险,并提出项目融资可行性方案。

第十六条 对能源和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依赖性大,能源和原材料成本在整个生产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的项目,应要求借款人提供长期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协议,并对协议内容及供应方的履约能力和意愿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为降低项目建设开发和试生产阶段的完工风险,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落实履约担保、完工保证金(可双方约定)等完工担保措施,明确在项目建设延期、成本超支、项目不能按期达到完工标准、项目停建以至最终放弃等情况下项目完工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资产、项目预期收益等依法可设定抵(质)押的,应要求借款人将项目在建工程及其形成的项目资产、项目收益权抵(质)押给本行。

同时,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符合本行信用贷款条件,或确因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办理抵(质)押的,可不提供上述担保,但原则上要求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融资业务,应根据项目及其在建设期、运营期等的不同特点,可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选择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相应商业保险。

对所投保的商业保险,保险单中应当注明,本行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理赔保险金支付给本行。

保险单中不得有任何限制本行权益的条款。

保险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或经本行同意用于恢复项目价值,或存入本行指定账户,作为保证金来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第二十条 对于项目融资业务,应要求借款人设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明确进入账户中的项目收入资金比例不低于本行对该项目的融资占比。

该账户资金对外支付需满足约定条件。

第二十一条对于项目融资业务,应明确采用本行贷款支付方式和起付金额标准,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定贷款宽限期、关键财务指标控制线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融资业务,应将以下要求作为放款前提条件:

(一)项目已按国家规定履行各项必备程序,并取得相应许可文件;

(二)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三)项目实际建设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预算金额,借款人申请追加贷款的,应按照原审批金额与追加金额之和确定审批权限,并重新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对审批同意追加贷款的,应按照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追加资本金。

涉及担保的,需追加相应担保。

第二十四条 项目融资业务审批权限按照《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批设定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需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其出账具体处理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和《XX银行出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操作。

第二十六条 对经放款核准的业务,应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 受托支付方式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支付委托和相关用途证明资料,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必须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八条 采用贷款受托支付方式的,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出具共同签证单。

本行凭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九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应要求借款人按月或按季报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客户经理在贷后检查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第三十条 项目融资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五)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承办支行对受信人发放贷款后其贷后检查除应按《XX银行授信后检查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外,还须在以下内容进行定期重点检查。

在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各阶段,要跟踪检查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环保合规情况、以及宏观经济和市场波动情况等;要按规定对贷款担保情况进行检查并重新评估其担保能力;要关注借款人及项目是否触及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

对分期投保商业保险的,还应督促投保人及时续保。

借款人对项目相关保险保单的实质性改动及提前终止,应征得本行书面同意。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阶段,应密切关注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及资本金到位情况,关注与项目相关的技术、市场、环保条件变化情况。

在项目建设成本超支的情况下,对有完工担保或其他建设成本超支安排的,应要求完工担保人或有关责任方按协议约定支付项目建设成本超支款。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应密切监督项目试生产情况,确认实际的项目生产数据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融资文件规定的完工标准。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经营阶段,应重点关注项目所属行业市场环境、供求状况,项目经营及收入状况,项目经营活动现金流是否达到预期水平,项目经营收入是否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回笼本行,能否满足偿还本行债务的要求。

项目收入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借款人或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并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及时进行风险评判,并视情况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追加担保等各项措施有效化解风险。

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行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委托或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所委托的独立中介机构,应符合本行对中介资质准入的相关管理要求,并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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