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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历史现状

项目融资历史现状.txt熬夜,是因为没有勇气结束这一天;赖床,是因为没有勇气开始这一天。

朋友,就是将你看透了还能喜欢你的人。

项目融资咨询国际合作前景广阔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1-03-12

 

[摘要]本文概要地论述了项目融资在中国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了项目融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和政府对开展各种项目融资方式的政策及导向,指出项目融资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工程咨询服务国际合作在项目融资中存在着良好的市场机遇。

本文还对中外咨询机构合作开展项目融资服务的措施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项目融资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项目融资是指对投资项目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转让)、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资产担保证券化)、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转让-运营-转让)、产品支付、融资租赁等。

项目融资方式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有几十年甚至百余年历史,但直到最近若干年才引入我国,相对于我国传统的融资方式而言,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1986年动工兴建的广东沙角火力发电B厂项目是国内最早尝试使用BOT融资方式兴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我国第一例正式的BOT试点项目则是1995年5月由国家计委批准的广西来宾电厂B厂项目。

来宾电厂从发起到项目融资结束,一直受到国内外的普遍关注,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该项目被评为1995年世界十大BOT项目之一。

BOT项目融资方式可以直接吸收外商投资,不额外增加政府偿还外债的责任,外方或民间投资者承担了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采购、经营、市场、维护等方面的风险,因而更加重视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市场开拓和提高服务质量。

BOT方式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善和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

所以,近年来BOT融资方式逐步拓展到高速公路、收费路桥、隧道、自来水厂及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最多的项目融资方式。

以广州地区为例,近年来建设的广深高速公路、广州北环高速公路、广州东、南、西环高速公路和广州地铁二号线等项目都是以BOT方式实施的。

具有创新性和适用性的TOT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我国也有了尝试性的运用。

河南省新乡电厂新厂项目是1993年以TOT方式进行建设的一个较早案例。

近年来,上海市在基础设施建设筹资方面,盘活基础设施资产存量、出售部分专营权的做法也是采用了TOT方式。

上海南浦大桥、杨浦大桥建设投入22亿元,通过出售49%的专营权,加上评估升值等因素,共筹资25亿元,用于徐浦大桥的建设。

沪嘉、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也采用了这种融资办法。

其他一些省市也进行了转让公路经营权等方面的尝试。

实践证明,这种方式避开了BOT方式的风险和复杂性,易于达成合作,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既为拟建项目引进资金,又为建成项目引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是一种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项目融资方式。

ABS项目融资方式是指以项目所属资产为支撑,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

它可以不受原始权益人自身条件的限制,绕开一些客观存在的筹资壁垒,实现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到大量资金的目的,这一特点适合我国的国情。

我国相当一部分技术密集型的中小企业由于信用级别较低、放款风险高而不易找到合适的担保人或抵押品,难于获得银行贷款,ABS融资方式正好解决了这一困难。

在我国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鼓励境外融资的形势下,是一种有前途的融资方式。

近年来融资租贷业在我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融资租贷业务主要由国内外银行、专营租贷公司和贸易公司合作承担、开展,为国内客户引进先进设备克服资金困难服务。

多数机构以融资性进口租贷业务为主,国产设备国内租贷业务开展范围不广,出口租贷业务更是少见。

我国的专营租贷机构以中外合资企业为骨干。

我国国际租贷规模最大、效果最好的是民航系统,到1992年底,民航通过杠杆租贷融资方式共租借了125架大中型客机,累计融资达46亿美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融资租贷业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占全部设备投资额的比重较低,仅约1%,而美国和韩国分别达到了32%和22%;此外是欠租现象严重。

虽然为促进我国租贷业的健康发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有理由相信其前景是光明的。

总之,融资租赁适合于具有前景好的项目但又缺乏资金的企业融资,同时也为国有企业闲置设备和资产的盘活提供了机会,在我国必将成为企业设备投资的重要融资方式。

非国有经济部门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者,他们对金融支持与服务存在着很大的需求,项目融资方式在这一领域将大有用武之地。

近年来世界银行集团在我国推行致力于促进中国私营企业投资的贷款政策。

至去年底止,世界银行集团成员之一的国际金融公司以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方式承诺了40个中国项目,并完成了11个项目的融资。

此外,国际金融公司还将支持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对国有企业的重组、商业化及所有权结构改制提供项目融资支持,受到我国政府的欢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项目融资方式在非国有经济部门的融资领域中将占有重要地位。

随着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正逐渐成为以效益为中心、独立审贷、具备风险防范机制的商业金融机构。

项目融资方式有助于控制信贷风险和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有逐步被国内商业银行采用的趋势。

中国工商银行前不久首次采用承办BOT项目信贷业务方式,分别对上海卢浦大桥、外环线越江隧道工程发放为期15~18年的长期项目贷款15.5亿元和12亿元。

上述项目是上海市政府改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后,改变以往由政府包办的办法,实行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分体实施,通过向社会招标产生业主,由业主组建项目公司,政府授予业主特许经营权,业主以特许经营权作为质押,并辅之以工商银行作为业主投保的各种商业保险和施工单位出具保函的第一收益人的担保方式向工商行借款。

项目融资方式较好地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有效地控制和降低了中长期项目贷款的风险。

工商行负责人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大运用项目融资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

近年来,国内金融机构转换经营机制、注重防范金融风险,纷纷推出项目融资金融服务业务,包括飞机、船泊、大型设备国际租赁融资,国际银团贷款配套国内贷款的项目融资,国际资本市场项目直接融资等多种金融服务品种。

说明我国金融业正逐步与国际接轨。

我国早期的项目融资方式以吸收外资为重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项目融资方式必将在国内信贷方面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

二、项目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国民经济保持续快速发展。

1981-1995年,按可比价格计算,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均增长22.9%,在建总规模年均增长20%,同期GDP年均增长10.2%。

我国在1995年提前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的目标后,1997年又提前3年实现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的任务。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增长中投资所占的贡献份额大约为50-60%,1997年的统计数据表明,最终消费、投资和进出口净额三个项目对新增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分别为33%、40%和27%,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最高。

我国的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靠投资需求拉动和投资供给推动的,这一特点符合发展中国家在发展阶段的一般共性。

因此,要保持我国经济长期持续增长,必然要保持资金投入的增长,固定资产投资仍将是投资重点。

 “十五”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将面临一系列战略性的调整与转变。

其内容主要有:

(1)国家仍将执行扩大内需的方针,促进基础设施、科技和教育设施、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

(2)积极发展以信息、生物工程、新型材料环保产业为主的高科技产业,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质量提高;(3)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在促进西部的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的同时,实现各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4)为适应加入WTO的要求,推进国内产业组织调整、结构升级和技术创新,提高相关产业应对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这些战略措施的实施都将要求固定资产投资保持较快的增幅。

我国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到2010年,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年均增长7.2%。

以此为基础,有关部门预测“十五”时期我国GDP总额累计将达到56.4万亿元(1999年价,下同),全社会投资预计完成20.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平均为36.4%,年投资平均增长8.5%。

根据历史数据,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年GDP的比重约为30%,以此估算,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累计将达到16.9万亿元。

面对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只有广开融资渠道,广泛吸收国内外资金,才能满足需要。

另一方面,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政策鼓励下,非国有经济部门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在1998年全国工业总产值增加额中,非国有企业的贡献率达到了81%。

非国有企业除三资企业具有较顺畅的融资渠道外,民营企业普遍缺乏资金来源渠道,已成为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瓶颈。

因此,培育资本市场,发展多种融资方式,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展中小金融资机构,疏通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加快民间投资的增长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项目融资作为符合国际惯例的融资方式,开劈了新的融资渠道,有利于控制金融风险和提高投资效率。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条件下,必将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和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政府关于项目融资的政策导向

由于我国开展项目融资工作的时间比较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项目对外融资行为不够规范,容易造成项目投资风险加大、融资成本较高和投资应得利润减少,甚至出现国内金融机构对外提供还款担保导致偿债责任增加等问题。

为了控制外债余额的过快增长,充分发挥外资的使用效益,从而更有效地利用国外资金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从1996年开始国家计委对借用中长期国外贷款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全口径计划管理,将项目融资方式列入指导性计划管理。

在此基础上,1997年国家计委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项目融资方式的运作,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目前,项目融资在我国主要适用于投资规模大、还贷能力强、投资收益稳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部分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特别是上述行业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项目)。

一般来说,项目总规模不低于3000万美元,对外融资额至少在1500万美元以上。

鉴于项目融资方式对国家外债的总量平衡存在一定影响,为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国家规定:

凡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筹措资金的项目,不论限额以上还是限额以下,均需报国家计委审批并统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在目前情况下,项目融资的扩大推行还面临许多技术问题,主要原因是项目融资所要求的资信能力、知识、技术和经验都比较复杂。

大多数利用项目融资方式建设项目,基本上是依赖外方投资者的融资渠道和信用能力来进行融资,而国内投资者的融资能力和经验相对较弱。

因此,利用项目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正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加强规范化管理,逐步扩大范围。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已充分认识到,发展项目融资方式,不仅要立足于利用外资,而且要借以挖掘国内资金潜力;发展项目融资方式的直接目的是筹资,同时也能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

因而,近年来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以规范和推动项目融资方式的发展。

其中主要有: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发布《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1995年联合发布《关于试办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3.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借用长期国外贷款实行总量控制的全口径管理范围和办法》。

4.BOT项目融资必须符合1995年6月20日我国政府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5.我国已颁布实施的《担保法》、《保险法》、《抵押法》和《证券法》等。

四、工程咨询在项目融资中的作用

项目融资活动是涉及金融、法律、税收、财务、市场、工程技术、经营管理以至政治等多因素的复杂过程。

参与项目建设的投融资各方往往不具备上述各学科完整的专门知识,在项目融资各阶段必然借助于社会中介咨询组织。

从项目融资涉及的过程看,对咨询服务的要求主要有招投标代理、资产评估、金融、法律、财务、税务、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监理等方面。

从项目策划至建成投产几乎涵盖了工程咨询的全部服务范围,随着项目融资方式在我国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为工程咨询服务带来了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工程咨询在项目融资服务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工程咨询机构作为投资人与金融机构及政府之间的中介,起着桥梁作用。

一方面,工程咨询机构可通过其掌握的投资项目信息为金融机构推荐符合贷款要求的项目。

另一方面,工程咨询机构利用其掌握的大量的资金来源信息,包括各种资金来源的贷款限制条件、利率、贷款期限、担保要求、风险控制要求、运作程序和国内外资本市场动态等各方面的信息,为项目融资方案设计、降低项目融资成本和风险提供可靠的依据。

工程咨询机构通常对政府有关经济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和对建设项目的优惠及限制情况有着较全面的了解,能够以丰富的信息为基础,在项目融资咨询服务中提出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融资中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技术性极强的必备文件,是投资人投资决策的依据,通常是由工程咨询机构完成的。

项目融资方案的确定和项目融资招投标工作都离不开工程咨询机构的参与。

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融资中贷款银行为了控制风险,除加强对项目现金流量和资产处置权的控制外,对项目决策程序亦严加控制,措施之一是邀请工程咨询中介组织的介入。

在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对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实行严格的招标制度,是控制建设成本、完工风险的重要措施。

建设监理的引入有助于施工质量达到设计标准和控制建设成本及保证按预定工期完工。

总之,工程咨询服务贯穿于项目融资的全过程,同时也对工程咨询机构提出了新的的要求,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融资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五、项目融资咨询国际合作的探讨和建议

我国现代意义的工程咨询业只有二十多年历史,虽然发展很快,但长期以来,在政府主导资源配置的投融资体制下,我国工程咨询业普遍存在着重工程技术、轻经济和经营管理的倾向,对融资结构、融资方案及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等方面甚少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对工程咨询业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项目融资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采用的一种融资方式,体现了基于市场需求配置资源的原则。

因此,我国工程咨询工作者应因应这一变化,调整自身的知识结构,从信息贮备、服务内容、工作方法等各方面努力满足项目融资对咨询服务的需求。

发达国家的工程咨询业具有较攸久的历史,不但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咨询服务手段,在项目融资服务中还有着丰富的经验,与国际投融资市场更有着紧密的联糸。

中外咨询机构在项目融资服务中联手合作,可以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国内工程咨询机构对本国的国情更加了解,在长期的咨询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相关信息,与政府各部门及客户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在思维和行为方式上更易沟通和相互接受。

但对项目融资这种新的融资方式还不够熟悉,对国际金融市场及国际财团的相关信息和国际惯例也缺乏全面的了解。

国外咨询机构在项目融资服务中虽然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各种资源优势,但存在着语言障碍和时空阻隔,加之对我国的办事程序不熟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定会遇到很多困难。

这些都可以通过合作来克服的。

项目融资所要求的资信能力、知识、技术和经验都比较复杂。

目前,国内投资者和咨询机构在上述方面还存在欠缺,延缓了项目融资在我国的发展速度。

通过中外咨询机构在项目融资服务中的合作,不但可以引入投资者和融资方,还可以引入知识、技术和经验,起到培养项目融资专门人才的作用,从而加速项自融资方式在我国的发展。

 

 

项目融资被广泛运用于:

  1)自然资源工程(比如石油、天然气和矿产等);2)基础设施工程(比如道路、桥梁、隧道、铁路和水坝等);3)动力工程(发电厂和电力工程);4)精炼厂和缆线工程;5)信息技术工程(比如电讯、卫星等);以及6)其它投资大、收益长的项目。

  在项目融资中,主要的参与者将会包括:

  1)发起人,亦即是取得该项目经营权的项目倡议者,通常他们会通过一个子公司来运营。

该子公司一般而言是一个各成员公司的联合体,其各个成员公司可能对于该项目的各个不同的阶段表示兴趣。

在各个成员公司之间通常会有一个合资协议或者股东协议(他们将籍此来避免无限责任的合伙制)

  2)项目载体,又称为项目公司。

即是实际上进行项目实施的主体,通常它是由发起人作为股东而专门为该项目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通常是发起人之间成立的合资公司,或是由主要发起人为主的公司;采取何种形式是取决于当地的法律制度。

  3)银行,也就是为项目提供贷款的机构。

  由于在该等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潜在的巨大风险,比如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事故致使整个项目被摧毁以及自然资源的不足或货币兑换风险等。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作为项目的主要资金提供者即银行通常会是继项目公司、当地政府、发起人等之后的最终风险承担者。

在此简要地探讨一下银行该如何在接收项目之前分析潜在的风险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文件的构建保护自身的利益。

银行所应进行的基本风险预测:

  1)通常在此等项目中,银行对于当地政府(也就是执照,许可的颁发人)、发起人、项目公司等没有追索权或追索权被限制。

因此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如果该项目是通过一个单一的项目公司来进行的,那么银行由于“公司面纱”的缘故对于发起人没有直接追索权(当然如果发起人出具过担保那将会是例外,即使这样追索权也是很有限的);如果该项目是由发起人直接进行的,那么通常追索权会经合同的约定被限制,银行只能寄希望于抵押物,然而由于当地不同法律制度的限制,往往这种抵押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应对无追索权融资的方法(限于在英国法的概念下)

  a.将利息以及本金的偿还限于项目收入以及项目资产。

这种约定可以通过公司与发起人之间抵押合同或者银行更可以要求作为合同的一方。

一般而言,当项目刚开始时,不会有太多的利润。

因此经由用项目收入不间断还款来履行其责任。

  b.将贷方的权利限于抵押物,即只在抵押物上受限制。

 

  2)项目执照的变更所带来的风险

  银行应确保执照、许可不能变更。

首先通过贷款合同中加入相应条款来实现;或者,银行自身成为与政府订立合同的一方

  3)项目失败的风险

  A.由于违约或其它原因造成执照的提前吊销;

  B.自然原因导致失败;

  C.技术原因导致失败;

  D.不可抗力的外因;

  E.借款人的不履约

  4)政治风险,政策或法规的变更,那是由管辖权决定的。

  这是国家主权所赋予的权力。

银行需对项目所在国家的政治稳定性作预测。

  5)其它引致现金流转和收支困难的问题。

  A.超支;

  B.汇率变动的风险,外币支出应对当地货币收入的问题。

银行通常会通过一个或一系列套头交易合约的签订来避免该等风险。

  C.延迟或暂时的搁置;

  D.销售困难;

  6)发起人不作为;

  有时发起人由于各种原因不再履行为项目提供资金的义务;

  7)评估项目文件中有关风险分配的内容,确定其中没有漏洞;

  8)环保的风险;环保风险十分重要,直接或间接的。

(例如在原油泄漏等情况下,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在该等条件下土地或房屋的所有者是有义务的)。

  银行尤其应注意:

  A.环保责任影响了项目公司,然后再影响银行,这就是间接风险

  B.环保责任也可能会只因为借款关系的存在而变成直接的风险;尤其是当银行执行抵押物或履行他们的“介入权”时,这些责任就成为直接的。

  9)其它法律问题:

  其它法律问题包括破产、抵押物执行、冲突法、争议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等。

  保护银行的融资结构及相关文件

  1)不同要素的协调;即对整个项目或独立项目中不同要素要有统一的融资计划(比如在桥梁和公路项目中,也要考虑桥梁、公路尽头的情况。

将两者联系在一起考虑是相当重要的)。

  2)注意出口信贷、补助及补贴等方面的融资协调(比如原油项目中对所使用的输油管可得到政府的补助,银行就应考虑将其在文件中反映出来)。

  3)一些在发展中国家的项目通常也会有一些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参与,那么可将地方银行的融资也加入这些国际机构对项目的融资中去。

  4)将银行的商业融资与发起人本身的投资技巧地连结在一起。

 

  5)在联合借贷作为银行在私有项目方面固有模式的基础上,对相应表决权予以修正。

  6)在保证借款合同中拥有一般联合借贷的应有条款的基础上,确保下列内容也在贷款合同的条款中反映出来。

  -先决条件

  -一般融资中的先决条件

  -项目融资中特有的先决条件;比如可行性及环境影响的报告以及所有项目文件;保险文件;三方协议等,以及获得该项目所需的各项许可。

在项目融资中,联合银行同进共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不象一般的联合借贷中银行各自承担责任。

  -贷款的支取必须与实际划分连结起来

  -每次支取贷款时均需重复先决条件

  -利息处于浮动状态,而且通常是在项目结束之前叠加。

那么在项目尚未有收入之前,利息需叠加到本金中。

  -贷款的偿还

  -和项目的收入、赔偿及保险连接起来。

  -承诺及保证

  -各种收支比例(在运行基础上的预报,比如每六个月时,主要的比例参考值:

有专家财务测试,资金流动测试等)

-遵守并切实执行项目文件

  -不接受对于项目文件的任何修正书及弃权,尤其是项目计划

  -控制资本支出

  -控制其它债务

  -不提前终止或放弃项目

  -保险条款(下述)

  -环保责任问题;获得许可、提供相关的研究和报告,无明显的违反或责任,维持一个足够的环境监控方案并弥补一切损失

  -只要有可能,就应当采取保险的方式来保障

  -对出资人的保障

  -违约事项

  -许可证、执照的丧失

  -项目或项目主要部分的失败或提前终结

  -违反收支比例

  -不可抗力事件

  -发起人违约

  -发起人的变化或他们在项目公司中持股情况的变化

  -发起人和合同主要方互不履约

  -失去保险保障

  7)控制现金的流动(对银行来说致关重要)-项目公司银行帐户之建立

  -帐户开设地点

  -在国际金融中心(伦敦、纽约)设立的银行中开设帐户

  -此外,在当地开设当地货币开支帐户

  -帐户类型和范例

  -支出帐户(用于收取贷款以及发起人的投资并用于支出项目经费)

 

  -总收入收益帐户(用于收取所有项目产生的运作收益,用于向债务服务帐户支付款项;以及支出部分资金进入支出帐户用于将来的消费);一般是外部机构(以便于使它们与地方中心银行的配给或转换隔离)

  -资本收益帐户(用于收取赔偿支付和保险金索赔收益,并支付支出帐户和债务服务帐户)

  -债务服务帐户(其部分资金来源于总收入收益帐户和资本收益帐户,并支付贷方的利息和本金)

  -贷方对于帐户操作的控制

  -只允许经核准的费用的存取

  -以银行为收益人的帐户抵押

  -帐户的实际或游离抵押

  8)在借款人违约或违约事项出现时,银行的介入权

  -根据项目许可或相关协议,银行本身或其财产代管人(在游离抵押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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