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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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X〕1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办发〔X〕63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市府办〔X〕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狠抓工程建设领域部门监管体制创新和市场决定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属地管理作用,深入贯彻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治理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牵头、其他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的源头性问题处理责任制、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制、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制,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X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全面加强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

(三)严格规范用工管理。

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花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进场施工制度,全面实行以用工备案表、考勤表、工资表(见附件2、3、4)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计算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切实履行对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施工的监督管理责任,每月将审核后的农民工用工备案表、农民工考勤表分别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办分别负责)

(四)严格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见附件1),公开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称及现场管理劳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公开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结算和支付方式等信息;公开项目属地行业监管、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工地全覆盖。

(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办、市发改局分别负责)

三、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五)深入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尽快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X府发〔X〕30号),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积极推动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委托直接发放办法。

各类企业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办分别负责)

(六)积极推动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落实。

积极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围绕推行落实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办法,推动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工作。

农民工工资支付程序:

业主单位凭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办理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划入该账户。

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由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业主单位共同审核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打入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见附件5)。

(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办分别牵头,人行万源市支行、市人社局配合)

四、全面加强对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

(七)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综合运用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中排查机制,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工资拖欠和有重大欠薪隐患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企业每季度应申报工资支付情况。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牵头,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配合)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筑市政、交通、水务、国土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业主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应核实该工程项目承包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筑市政、交通、水务、国土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督促企业补足或改正。

(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分别牵头,人行万源市支行、市人社局配合)

(九)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全额采用现金担保或银行保函、保证金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第三方担保方式,推进差异化管理。

对近三年及三年以上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合同约价的3%缴纳。

注册不满三年或近三年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合同签约价的5%缴纳。

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

(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等部门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配合)

(十)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约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而发生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困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清偿且采用担保形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第三方担保单位负责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牵头,市人社局配合)

五、加大力度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十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

通过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季度排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依法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市级联动处理机制,按部门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按规定移交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处理源头性案件。

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格依法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

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市人社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办、市市监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总工会配合)

(十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提高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完善快速有效处理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机制,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

加强“调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审效率和执行效率,畅通人民法院支付令申请渠道和执行绿色通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市人社局牵头,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总工会配合)

(十三)建立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集访和越级集访事件。

全力做好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访接待工作,对于发生的农民工大规模集访和越级集访事件,应当按照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规定,通知市政府、乡镇政府和主管部门领导到场处理,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

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欠薪问题,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分别负责)

六、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四)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市人社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市监局、人行万源市支行配合)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推动形成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督新机制。

(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监局、人行万源市支行分别负责)

七、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十六)加强建设资金监管。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

万源市行政区域内财政性资金比例低于30%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担保费列入工程造价。

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复印件。

保函复印件于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存入施工许可档案。

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配合)

(十七)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对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6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市住建局牵头,市法院、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人行万源市支行配合)

(十八)改革建设施工领域用工方式。

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

鼓励施工企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

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牵头,市人社局、市总工会配合)

八、全面落实欠薪治理工作责任

(十九)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确保问题解决在当地,严防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防止因属地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越级上访和矛盾上交。

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政府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重大案件事件处置处理的主体责任,制定并督促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治理实施办法。

实行属地政府分管领导包案制度,主要负责协调分管部门主管的重大疑难案件,确保问题处理定人、定责、定时、定性。

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方、行业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落实部门责任。

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国资办、市市监局、市总工会、人行万源市支行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接受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从严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直接发放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牵头处理或协调经查实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规定移交的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纠纷案件,其中用人单位无故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办、市市监局、市总工会、人行万源市支行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大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借助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终端平台等多种载体开展宣传,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在全社会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市人社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土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办、市市监局、市总工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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