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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手册.docx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手册

交通银行票据业务手册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编审记录

版本号

编写部门

会签部门

审编部门

批准人

修改日期

2006年

资金部

2010年

资产负债管理部

 

修改记录

生效日期

修改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目录

1.定义与术语4

1.1定义4

1.2术语4

2.组织结构5

3.基本职责5

4.政策与规定7

5.基本流程8

5.0流程图8

5.1客户提出贴现业务授信申请10

5.2授信经营部门受理、调查、审核、申报决策10

5.3授信管理部门审查、审批及档案管理10

5.4授信经营部门资料归档,通知客户11

5.5客户提出票据贴现申请11

5.6客户经理审核,查询额度11

5.7相关部门审核查询票据,并出具审查、查询结论20

5.8客户经理拟合同22

5.9综合岗复审并提出审查结论23

5.10授信经营部门负责人签批23

5.11综合岗通知客户经理录CMIS23

5.12客户经理录CMIS23

5.13综合岗整理资料交放款中心23

5.14放款中心档案岗接收授信业务资料23

5.15放款中心法律审查岗审查24

5.16放款中心复核岗审查24

5.17放款中心主管签批24

5.18放款中心放款岗信贷发放24

5.19信贷发放复核24

5.20会计确认24

5.21贴现票据等入库保管25

5.22放款中心重新信贷发放25

5.23入帐通知等交客户25

5.24放款中心资料归档25

5.25综合岗通知客户经理资料归档26

5.26客户经理资料根据综合岗通知,资料归档26

5.27综合岗通知客户经理补资料或中止业务26

5.28客户经理通知客户补资料或中止业务26

5.29流程结束27

6.关键风险27

6.1政策风险27

6.2票面风险28

6.3道德风险28

6.4信用风险28

6.5票据保管风险28

6.6市场风险28

7.依据文件28

8.关联文件30

9.附录30

9.1客户贴现资料清单31

9.2贴现业务中需留存资料清单33

 

1.定义与术语

1.1定义

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1.2术语

1.2.1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指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

1.2.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

1.2.3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指在以商业汇票为结算方式的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我行申请办理贴现,我行在买方企业同意支付全部或部分贴现利息的前提下,从买方企业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扣收全部或部分贴现利息支付给卖方企业后,按票据贴现办法办理的贴现。

1.2.4商业汇票无追索贴现------指贴现申请人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因资金周转之需向我行转让未到期的商业汇票,我行在扣除贴现利息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项,同时取得除向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以外的所有票据权利。

无追索贴现适用的票据种类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1.2.5额度合同:

银行与客户之间用于签订一揽子授信业务的一种合同,包括循环额度。

额度合同既可以是多授信品种,如综合授信合同,也可以是单一授信品种,如单项授信业务的额度合同,其在合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一个客户可以建立多个额度合同,提款时采用《额度使用申请书》进行提用。

1.2.6额度使用申请书:

指客户在额度合同项下实际提用时向银行提交的申请,其中包括具体的授信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费率等要素。

1.2.7单笔合同:

银行与客户之间用于签订单一授信品种,一次性使用的合同。

合同适用于转让一笔或一次性转让多笔承兑汇票业务。

2.组织结构

业务过程

相关部门

相关人员

额度申报审核

分行授信经营部门

客户经理、综合岗、部门主管

分行授信管理部门

审查员、综合岗、部门主管

分行贷审会

信贷执行官、分行贷审会、分行行长

额度使用审核

分行授信经营部门

客户经理、综合岗、部门主管

信贷放款

分行风险管理部(放款中心)

档案岗、法律岗、复核岗、主管、放款岗

会计确认

分行会计部门

帐务柜员

3.基本职责

部门

职责

分行授信经营部门

1.受理客户的授信申请,组织调查、审核必须考虑客户在他行授信情况及已办理的贴现总量,并作出申报决策。

2.组织额度提用所需的授信文件,并对授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确保合同文本等授信要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3.审验客户贷款卡信息,审查企业贷款卡显示贴现总量是否超出企业经营规模。

4.被授权签署法律合同的授信经营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和客户经理在签署合同前应对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的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尽职确认。

5.向放款中心进行额度提用的申报,并负责授后用途监控工作的实施。

6.对贴现票据进行初审。

查看发票原件,收全发票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7.开展技能培训及尽责教育,提升客户经理票据业务风险识别能力。

分行授信管理部门

1.审查授信经营部门申报的正常类授信客户授信意见的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综合考虑客户在他行已办理贴现情况,重点对授信经营部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主要风险点及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进行分析和论证。

2.对授信客户和授信业务风险等级、授信额度和授信价格进行审查或审批,并根据规定的电子审批流程完成CMIS系统的录入。

3.对授信经营部门报送的正常类授信客户定期监控报告、信贷备忘录等进行审查和意见反馈。

4.对授信额度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

分行风险管理部

(放款中心)

1.根据授信经营部门的授信额度提用申请,审查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授信管理部门录入的授信额度进行核对和确认。

3.对授信额度的提用出具审查审批意见,办理授信额度提用手续。

4.对相关抵质押凭证进行审核和保管。

5.承担贴现业务收全发票复印件的监督职能。

6.审查贷款卡有效性,复验贷款卡相关信息。

7.履行额度提用审查审批职责。

贴现业务除审查授信条件落实情况、授信用途等外,还要特别对交易合同、发票等跟单资料进行专项审查。

分支行会计部门

1.根据授信经营部门对额度提用时须查验的票据进行审验。

2.负责除实地查询外票据查询工作。

3.在放款中心办理贴现业务信贷发放后,进行会计确认,并将贴现票据入库保管,到期托收。

4.负责及时向授信部门通报业务核算和执行的异常情况,会同授信部门一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4.政策与规定

4.1严禁贴现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商业汇票;防止客户虚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利用同一交易合同和发票重复贴现等。

不得明知存在不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客户未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情况下为其办理贴现。

4.2贴现贷款的用途必须合规,严禁贴现用途不明或不合理、不合规的商业汇票;加强贴现后资金流向监控,防止贴现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

4.3从严审查、严格控制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票据贴现业务。

重点关注和从严审查关联企业之间的贴现业务,防止关联企业间虚设交易背景,滚动、频繁对开对贴,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信用。

4.4对大额关联交易及具有融资嫌疑的票据业务,要跟踪了解商业汇票项下是否发生了实际货物转移,且货物流与资金和汇票的流向一致,对无法了解情况和确认真实交易背景的此类业务不予办理。

对回头背书贴现业务(指商业汇票经背书转让后,原汇票出票人即债务人,又成为该汇票的权利人,并申请贴现),也不予办理。

4.5对当天承兑当天办理贴现,除要求贴现方及时提交交易发票外,应重点把握贴现资金的用途,跟踪了解贴现汇票项下是否有实际的货物转移,必要时应查验有关货运单据。

在客户选择上应立足与我行业务往来较频繁,便于我行掌握其贴现资金用途的客户,对在我行无结算往来业务或较少往来的客户要谨慎办理此类业务,重点关注贴现后立即转移资金的客户,对发现有套取银行资金嫌疑的客户不得继续为其办理此项业务。

4.6商业汇票无追索贴现业务主要用于满足优质客户业务需求、应对同业竞争,对于没有无追索贴现申办要求的客户,原则上不主动向其推介。

4.7为防止融资性票据,各行应有意识地选择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以及行业地位相对较高,具有较强议价能力,且采购分散的大型企业作为贴现客户;对滚动开票、接龙贴现的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控制。

4.8关注贴现申请人业务规模、结算方式与其出票金额是否匹配,禁止办理票据金额明显超过贴现申请人业务规模的票据业务。

4.9不得在没有银行承兑汇票原件的情况下办理贴现。

办理贴现时,必须签订有关合同。

4.10加强对贴现后资金用途的监控。

要确保贴现资金使用与审批时的预期用途相符,防止贴现后资金违规进入禁止领域,防止将贴现后资金转定期存款套利或转存承兑保证金等情况。

要严密监控贴现资金流向,重点控制企业本行账户与他行同名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防止出现贴现资金转移至他行同名账户挪作他用或再回流本行转作承兑保证金用以滚动开票套利或套取银行信用的情况。

4.11办理贴现业务前客户经理要及时查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认真履行发票原件核对、复印件收集工作。

确认发票原件与交易合同相吻合后,原则上应在发票原件上加盖“已办理银行贴现”字样,同时必须在留存的发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5.基本流程

5.0流程图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流程图

5.1客户提出贴现业务授信申请

客户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贴现业务授信申请。

5.2授信经营部门受理、调查、审核、申报决策

客户经理对客户的授信需求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及授信基本要求作出初步判断;授信经营部门主管审核客户经理的判断是否正确,并决定是否受理。

要加强对贷款卡信息的查询,查看客户(包括在他行)的已办理贴现总量,如果决定不予受理的,则由客户经理将意见反馈给客户。

若决定受理,则客户经理对客户提出的授信需求进行授前调查。

客户经理在授前调查的基础上撰写“授信申请书”,在其中明确表述自己对该客户是否需要授信的意见。

如果需要授信,应明确列示授信安排方案。

同时,应在CMIS系统中输入客户基本信息、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附表信息,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在“审查、审批意见”中“客户经理”栏签署本人姓名和申报日期,并将“授信申请书”连同附表、附件提交给部门主管审核。

授信经营部门主管对“授信申请书”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审查、审批意见”中“授信经营部门主管意见”栏上签批意见,并签署本人姓名和日期。

如授信经营部门主管在审阅“授信申请书”后不同意向上申报,可将有关资料交授信经营部门综合岗,由其将资料复制归档;综合岗将资料交客户经理,由客户经理通知客户并将资料退回。

5.2.1银票贴现业务的贷前调查,确保交易背景真实、业务符合规定、风险可控,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必须进行实地调查:

(1)首笔授信;

(2)异地企业授信业务往来不满一年的;(3)存在其他疑问的。

5.3授信管理部门审查、审批及档案管理

授信管理部门负责对授信经营部门上报的送审材料进行各环节的审查和审议,报经有权审批人终审后,将包括授信条件、综合授信额度及其分类授信额度、授后监控要求等信息输入CMIS系统,并按要求做好授信档案管理。

(授信审查、审批流程具体参见信贷业务手册相关规定执行)。

如贴现占用同业授信额度时,授信管理部不进行同业授信额度审查和CMIS额度录入。

授信管理部门需留存资料内容见附录9.2.2。

5.4授信经营部门资料归档,通知客户

客户经理将审批结论通知客户,并按总行信贷手册授信文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正常类授信客户建立“一户四夹”完整的授信档案。

(注:

“四夹”分别指授信客户基本情况资料,授信申报、审查、审批资料,授信额度使用资料,授后监控资料。

)授信经营部门综合岗应将所有与该授信客户相关的资料集中归入档案,保管以客户为对象的客户全套资料以及与我行发生授信关系的完整资料(其中信贷文本和“审查、审批意见”为复印件)。

授信经营部门需留存资料内容见附录9.2.1。

5.5客户提出票据贴现申请

客户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贴现申请。

5.6客户经理审核,查询额度

在客户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授信经营部门客户经理应对客户需求与客户授信额度或同业授信额度进行查询核对,如客户贴现需求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就表示该客户可根据本流程使用授信额度。

客户经理要对客户申请贴现的用途是否合理、与授信审批结论中的批准用途是否一致、授信项下的交易背景是否真实等进行审核,并对贴现票据初审后,将票据交相关部门查询。

5.6.1客户经理受理

客户经理受理客户贴现申请,审查贴现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1)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2)在我行核心账务系统开立单位存款账户,有经常的结算往来且资金往来正常;

(3)贴现申请人必须和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并能提供上述交易已履行的证明;

(4)承兑行是否符合总行规定的范围内;

(5)已办理贷款卡及其有效性。

(6)交易真实性的审查,具体要求为:

交易合同:

合同金额不小于汇票金额,合同应为持票人与其直接前手签订的,已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结算方式与实际情况相符;

发票:

发票原件真实有效、已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金额不小于汇票金额,发票为持票人开给其直接前手;

交易合同和发票上数量、品种、规格、型号、金额、质量标准等要素齐全且符合逻辑,交易合同的签订日应早于发票的出票日。

5.6.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查要点

(1)审查汇票出票人(付款人)和持票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

银票贴现申请人必须符合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受理条件。

原则上不准办理异地客户贴现业务,如需办理的,必须符合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严格掌握。

A.严格审查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并核实贴现申请人与汇票上记载的持票人是否为同一人。

对一些自动上门的持票人,且汇票没有经过一次背书的贴现业务应重点关注;

B.注意交易合同和发票上记载的交易对手与申请贴现的汇票上记载的持票人的直接前手是否为同一人,如不是同一人,则不能接受其贴现申请;

C.对持票前来银行申请贴现的经办人员,应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和所在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应复印留档,必要时还应向所在单位查实其授权的真实性;

D.审核汇票背书是否连续,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且背书章和银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

E.如中途因各种原因我行将汇票退还持票人,持票人之后再将汇票移交我行时,应重新对该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防调包。

(2)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情况。

原则上我行可接受的承兑银行范围为:

A.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地、市级及以上的分支机构。

B.经授权批准可以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系统内分支行;

C.全国性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地、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分行;

D.本行所在地的同城地方性商业银行分行;

E.经总行认可的其他承兑银行。

对工、农、中、建、中信、光大、招商、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银行原则上可接受的范围为上述银行地、市级及以上营业机构的承兑汇票,对地、市级以上金融机构的下属网点承兑的汇票,应由公司业务部门会同营业部门向该地、市级以上金融机构查询其下属网点是否获得授权,并做好查询记录。

(3)审查票据的交易背景。

A.审查贴现申请人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确定本次商业汇票项下的基础交易是否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B.审查贴现申请人提供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货运单据(如有应提交)原件,并从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和商业汇票三者的日期、金额,以及其他主要记载要素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来判断交易关系的真实性;

C.对申请贴现次数频繁,金额较大,或短期内集中贴现的,或贴现日期非常接近的,应验证其商业汇票项下的交易量是否与其同期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并且应将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与该企业以前办理贴现时的留档复印件进行核对,防止其用一笔交易,重复申请贴现;

(4)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票面审查必须经过客户经理初审,主要审查:

A.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以上7项必须在汇票正面记载的事项缺任何一项,汇票无效;

B.正面签章要求:

所有签章应清晰、完整、无重叠,禁止使用万次印章。

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这里是指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在汇票正面正确的签章应是:

-出票人:

在固定的出票人签章位置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承兑人:

在固定的承兑人签章位置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应加盖承兑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同时承兑不得附有条件,也不得部分承兑;

-保证人:

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在汇票正面(通常在汇票下端)记载保证事项,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同时记载保证人的地址,以及保证日期;

-收款人及付款人:

不得更改;

-金额和日期:

汇票的金额,以及出票日期和到期日均不得更改,书写方法应符合《支付结算办法》附一的规定;

-其他:

变更收/付款人、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和金额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时,须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C.背书必须无条件。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D.背书必须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作成,且背书签章使用规范。

背书人应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固定位置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背书人为银行时应加盖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背书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E.背书应当连续。

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即汇票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为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汇票的最后持票人。

更改被背书人记载,应由原背书人签章证明;

F.部分金额背书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背书转让给两人以上(即被背书人在两人以上),背书均无效;

G.背书记载事项中没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等不宜贴现的事项。

(5)审查交易合同。

A.合同上的购销双方应与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上的购销双方及商业汇票的最后持票人及其前手相符;

B.合同主要条款完备、要素齐全、填写完整准确。

交易内容的数量、单价、金额之间符合逻辑;

C.合同的签订日期应不迟于商业汇票的出票日;

D.合同金额应不小于商业汇票的金额;

E.原则上合同应加盖购销双方的合同专用章和法定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F.原则上合同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使用商业汇票结算。

(6)审查增值税发票。

A.审查发票原件,贴现申请人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

B.增值税专用发票抬头不带“省、市、自治区”字样,正确的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C.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印有两个号码,其中左上端为印刷的10位数发票代码,这10位数的前4位代表“地区代码”,第5和第6位代表发票印制年份的后两位数,第7位代表当年印制的批次,第8位代表发票使用的文字,第9位代表发票的联次,最后一位用于区分电脑版和手写版发票,如果是电脑版发票,第10位数字就是0,反之,手写版的就是1。

例如:

发票代码为31000311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表示这是“上海地区2003年第一批次印制的中文四联电脑版发票”;发票的右上端为铅字打印的8位数流水号,即发票号码。

审查发票时应注意:

10位数发票代码和8位数发票流水号应与该张发票密码区右端显示的代码和流水号一致。

根据发票代码的编号特点,其10位数字中,可能发生变化的是第6和第7位数字,其他数字相对都比较固定,审查时尤其要留意密码区显示的发票代码第6或第7位数与发票左上端的印制代码是否一致,以防申请人变造发票;

D.不同发票号码的发票密码区应不同;

E.对短期内集中申请贴现,且金额较大的申请人,如果其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时间大大早于发票的开票日期,对这类申请人的经营变化情况应着重进行了解,以排除其融资嫌疑;

F.发票上购销双方必须使用单位全称,并应加盖销售单位增值税发票专用章,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应提供由相关税务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发票无效。

发票购销双方地址、购销双方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号、销售货物和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总金额,增值税税率和税额,以及发票开票日期等要素显示齐全,不得遗漏和涂改;

G.发票购销双方与交易合同的购销双方,以及商业汇票的最后持票人应一致;

H.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与所附交易合同的货物名称应一致;

I.发票总金额应不小于汇票金额。

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税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不含本数),且税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企业,其增值税发票的申领必须按税务部门相关审批规定执行。

此外,应注意发票金额小写前要¥封顶,大写前要¤封顶。

J.原则上发票的开票日期应在交易合同签订日期之后,并且与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相距太远;

K.增值税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应与发票上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即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应由15位数字组成)一致;

L.由于对一家增值税纳税企业而言,不存在免征增值税的事项,只有先征后退,或享受零税率的情况,因此,只要是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内的交易,都应该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特殊性商品交易确实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须提交足以证明其真实交易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且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和劳务。

同时,应提供普通商业发票,经我行审核后复印留存。

5.6.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审查审批要点

承兑人的信用直接关系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风险,必须严格审查承兑人的信用状况。

除参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要求进行审查外,还应注意:

(1)贴现申请人必须为与我行业务往来密切的1-6级客户,当地人民银行如有再贴现名单的,贴现汇票承兑人应列入名单,且已经承兑人所在地的我行分支机构授信;但对蕴通高星级客户客户及其他经总行认定的优质客户,如暂时不能将其作为承兑人纳入我行授信,可参照我行对担保人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受理由其承兑的商票贴现业务,但条件成熟后,必须将其纳入我行授信。

(2)根据客户和业务风险级别,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和落实其他我行可接受的担保措施。

(3)应取得汇票出票企业或承兑企业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以核实汇票的真实性;如贴现票据承兑人或出票人也为我行客户,还应审查其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4)在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都为同城的情况下,应将双方都纳入我行授信管理,原则上对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应分别核定相应的承兑和贴现授信额度,并应纳入双方各自的综合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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