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徐汇区黄浦江南延伸段WS5单元188NY1地块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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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徐汇区黄浦江南延伸段WS5单元188NY1地块1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规定,徐汇区黄浦江南延伸段WS5单元188N-Y-1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现出让人决定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出让。

一、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出让人为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承办(以下简称“中心”)。

二、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1、四至范围:

东至龙腾大道,西至云谣路,南至龙耀路,北至龙启路(见附图)。

2、土地总面积:

17858.3平方米,出让面积:

14411.8平方米。

3、土地用途:

商办。

4、容积率:

4.0。

5、建筑密度:

以审定方案为准。

6、绿地率:

以绿化部门意见为准,其中集中绿地率:

/。

7、出让年限:

商业40年,办公50年。

8、交地状况:

净地。

9、交地时间:

以《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10、开工及竣工时间:

以《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11、配套条件:

详见地块附录文件。

12、付款要求:

根据《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款。

13、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由中标人自行办理有关搬迁或拆除手续和承担相应费用。

14、投标人可在

中标人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的规定,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与地面沉降防治设施保护义务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中标人还应根据《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判断本地块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灾评”)。

需单独进行灾评的,中标人应委托具有灾评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灾评,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不需单独进行灾评的,中标人应至

15、本地块为带规划附加图则出让,该地块受让人须以本地块出让文件中的规划附加图则为基础,经建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16、其他要求详见附录文件。

四、投标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

可以独立投标,也可以联合投标。

联合投标的,联合各方均需符合上述条件。

同一名投标申请人只能进行一次投标申请(含联合投标申请)。

自然人及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将被视为同一名投标申请人。

五、现场勘察及答疑

意向投标人可自行前往地块现场勘察。

意向投标人可以就出让文件和出让地块的有关问题,以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咨询单》的方式向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提出咨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咨询单》须在2014年3月18日16时前的业务办理时间(除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周五下午外的工作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和下午13时30分至16时;下同)送至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浦东新区南泉北路201号5楼)受理窗口;意向投标人也可在

答疑纪要将于2014年3月26日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各区县土地交易受理窗口(具体地址详见出让公告附表,下同)和

六、提交申请

(一)投标申请人应于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的业务办理时间至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受理窗口或各区县土地交易受理窗口(具体地址详见出让公告附表,下同)提交书面投标申请,投标申请人也可就提交书面投标申请的时间进行电话预约(预约电话:

86-21-58823624)。

投标申请一经确认后投标申请人主体即不得再行变更和调整。

(二)投标申请文件须由投标申请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有权受托人提交,并按照以下次序排列。

1、境内自然人须提交的投标申请文件如下:

(1)投标申请表原件;多家联合投标申请的,须同时提交联合投标申请附表原件。

(2)投标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投标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境内版)原件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由投标申请人本人提交投标申请的,投标申请人须携带本项第

(2)目中复印件的原件备核;由受托人提交投标申请材料的,须携带本项第(3)目中复印件的原件备核。

(注:

提交的复印件需由投标申请人本人或受托人签名确认,且不论资格审查是否合格,都不予退回。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的投标申请文件如下:

(1)投标申请表原件;多家联合投标申请的,须同时提交联合投标申请附表原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投标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境内版)原件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交投标申请的,须携带本项第

(2)、(3)目中复印件的原件备核;受托人提交投标申请的,须携带本项第

(2)、(4)目中复印件的原件备核。

(注:

提交的复印件需由投标申请人盖章确认,且不论资格审查是否合格,都不予退回。

3、境外自然人须提交的投标申请文件如下:

(1)投标申请表原件;多家联合投标申请的,须同时提交联合投标申请附表原件。

(2)投标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投标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境外版)原件和受托人(即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本项第

(2)、(3)目相关材料(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除外)须按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公证和认证。

由投标申请人本人提交投标申请的,投标申请人须携带本项第

(2)目中复印件的原件备核;由受托人提交投标申请材料的,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备核。

(注:

提交的复印件需由投标申请人本人或受托人签名确认,且不论资格审查是否合格,都不予退回。

4、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的投标申请文件如下:

(1)投标申请表原件;多家联合投标申请的,须同时提交联合投标申请附表原件。

(2)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与境内“营业执照”、“代码证”可比照的、具有唯一性的有效文件(例如香港地区的“商业登记证明”等)的复印件。

(3)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受托人(即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境外版)原件。

本项第

(2)、(3)、(4)目相关材料(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除外)须按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公证和认证。

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受托人(即负责人)提交投标申请材料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备核。

(注:

提交的复印件需由投标申请人盖章或由受托人(即负责人)签名确认,且不论资格审查是否合格,都不予退回。

5、联合投标申请的,除投标申请表原件和联合投标申请附表原件仅须提交一份外,各方均须按本款第1、2、3、4项要求分别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三)中标后需以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须在投标申请表中注明。

独立投标申请人,所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必须100%独立出资成立。

中标后不得进行调整。

两家以上的(含两家)多家联合投标申请人,在联合投标申请附表中,应当注明各方的投资比例。

中标后所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其投资主体和比例不得调整。

(四)境外投标申请人提供上述文件材料时,须符合下述要求:

1、投标申请表必须用中文书写(注:

境外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其境外受托人〔即负责人〕的姓名等可用其他语言填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经申请人确认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2、境外申请人提供的需公证和认证的境外证明材料须按下述原则办理。

投标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应当由当地公证人(或相当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方有效。

投标申请人为居该国华侨的,则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或认证即可。

投标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由当地公证人(或相当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投标申请人为居该国华侨的,亦照此办理公证和认证。

中国香港地区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由具有中国司法部颁发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公证,并且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确认。

中国澳门地区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并且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章确认。

中国台湾地区投标申请人,按照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湾地区十四类公证书在上海使用需经核对的通知》(沪司发〔2001〕10号)的规定执行。

(五)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1、投标申请文件不齐全的,包括有委托情形时委托文件不齐全的。

2、提交的申请文件与其提交的备核原件不一致或不符合规定的。

3、竞买申请人未通过诚信验证的;

4、与法律法规和本出让文件之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向投标申请人发放交易卡和出具《投标申请文件收件收据》。

七、资格审查和投标人资格确认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按照本须知投标资格要求,对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予以审查。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投标资格证书》的投标申请人即为投标人,方能参加投标活动。

投标申请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有权受托人可持交易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自投标申请受理之日起的市场开放时间(除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周五下午外的工作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和下午13时至17时;下同)至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土地交易受理窗口查询终端上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并打印《投标资格证书》或《申请人未入围通知书》。

八、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一)全额投标保证金为大写人民币(大写)贰万零玖佰捌拾肆万元(RMB209,840,000元)。

投标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11日16时30分。

投标保证金交款人必须与投标申请人名称一致。

联合投标的,可按各方的投资比例分别交纳投标保证金,也可以牵头人名义交纳投标保证金(注:

牵头人须为联合投标申请各方中的一方,下同),但需在联合投标申请附表中明确。

(二)境内投标申请人的投标保证金须以“贷记凭证”或“电汇”或“银行间大额支付系统”的方式汇入同一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必须在汇款的用途栏中注明投标地块的名称和地块公告号,并请在付款后及时与竞买保证金到账银行联系,以确认到账情况。

(1)户名: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

银行账户:

31001505400055290700

联系人:

刘唯嘉、董宇

联系电话:

86-021-63299908(或63235473)

(2)户名: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开户银行:

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

银行账户:

31687400009067432

联系人:

朱伟文,余婉秋

联系电话:

86-021-64706489

(3)户名: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银行账户:

310066726010149055512

联系人及电话:

项宇飞86-021-63213400转1314或63216546

吕硕峰86-021-63213400转1368或63216546

(三)境外投标申请人如需以外币支付保证金的,可向各受理窗口查询外币保证金账户。

外汇与人民币的换算,以201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九、投标文件

投标人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以中文书写,投标文件包括光盘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商务标文件

(1)投标书(原件,按附件5填写);

联合投标的,需提供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书。

(2)投标文件内容摘要正联、副联(原件,按附表1、2填写);

投标文件内容摘要所填正联、副联内容须与提交的证明材料内容一致。

(3)联合投标申请的,须提供联合投标申请附表(复印件);

(4)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原件在开标时备核);

(5)投标人商务标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在证明材料中如系提供了经审计的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投标人可就该财务报表中认为不便公开且与评标无关的内容提出不予公示的书面申请。

该申请应写明相关情况和具体内容,并附在财务报表之后,供评标专家组对其进行评判确定,具体的内容以专家组确认的为准。

2、技术标文件

技术标文件即投标人以出让人提供的规划附加图则为依据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对有关部门要求的响应(原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

商务标及技术标纸制文件均需独立装订成册,其中商务标中投标文件内容摘要副联装订,内容摘要正联作为插页不装订,具体装订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编制样式要求》(详见附件1)。

商务标和技术标纸制文件须以专用件袋和贴纸(由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统一发放)分别密封,同时商务标密封件袋上须注明拟竞投地块的名称、公告号及投标资格证书编号;技术标密封件袋上仅须注明拟竞投地块的名称和公告号。

投标人须提供装订成册的商务标和技术标纸制文件各1份,同时须随纸质投标文件提供两套光盘文件(包括以PDF格式制作的商务标文件和技术标文件各三张,光盘文件格式详见附件1),光盘文件与纸质文件内容应保持一致,若不一致,商务标以备核原件为准,技术标以光盘文件内容为准,光盘文件应分别放置于商务标及技术标文件密封件袋内。

上述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自行装入自备的纸箱内,密封后送至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投标现场。

商务标纸质文件提供复印件的,需盖章确认;技术标纸质文件必须提供原件。

(以上投标文件不论中标与否,都不予退回。

十、招投标程序

公证机关对以下“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全程公证。

(一)投标

本次投标活动将于2014年4月14日09时30分至13时30分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举行。

标箱从当日9时30分整开始设立于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

投标程序如下:

1、投标开始前,招标主持人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由公证处加封。

2、经公证处核验《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统计表》和《目标价》的密封情况后,招标主持人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将密封的《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统计表》和《目标价》投入标箱。

3、招标主持人按时宣布投标开始并接受投标。

4、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和第六条第

(二)款中的投标申请材料等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公证处核验身份后,投标人凭投标资格证书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

投标人有本须知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之情形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投标人应按招标出让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投标人如需对投标内容进行补充说明,须以更新投标的方式进行补充说明,并应在招标出让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通知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并将更新后的投标文件送达指定投标地点。

(二)开标

本次招标地块定于2014年4月14日13时30分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开标,所有投标人应按时出席。

开标程序如下:

1、招标主持人按时宣布开标活动开始。

2、招标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及相关注意事项。

3、招标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

4、招标主持人点算投标文件。

5、公证处查验《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统计表》和《目标价》密封情况,当众拆封过目后,交招标主持人当场宣布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和目标价。

6、招标主持人组织工作人员将投标文件当众逐一拆封。

7、招标主持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内容摘要,形成开标记录。

8、工作人员将投标文件交公证处对技术标文件编注评标编号,同时向上述投标人收取商务标评标所需备核原件。

开标结束后,到场专家不足5人的,主持人宣布招标程序中止,延期举行评标和定标。

公证处应将技术标编号后重新密封;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应在重新确定评标和定标的时间后及时通知投标人。

(三)评标

评标在开标后进行。

本次评标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具体由评标小组按照招标出让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附件2),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评分,并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在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澄清或者说明的权利。

本次招标采用两组评委评标的,分别评定商务标和技术标;若采用一组评委评标的,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

评标程序如下:

1、商务标评分

1)评标小组对商务标进行评标,评定各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得分。

2)在开标现场即时公布商务标评分结果。

2、技术标评分

1)评标小组对技术标进行评标,评定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得分。

2)在开标现场即时公布技术标评分结果。

3、评标小组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务标和技术标投标文件,填发“无效标书评定表”(详见第十二条第(八)款内容)。

4、工作人员对有效的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分结果进行汇总。

5、由技术标评委根据商务标、技术标评分汇总结果和商务标评委出具的《商务标评标结果报告》,确定并签署《评标结果报告》。

6、宣布评标结果

评标会结束后,招标主持人根据评标小组出具的《无效标书评定表》,宣布无效投标文件的评定结果;而后根据评标小组签署的《评标结果报告》宣布评标结果。

7、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若有效投标文件不足2份的,则综合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文件不少于2份的,则确定综合得分前两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上述情况中综合得分有相同的,按以下优先原则排序:

先以其“证券机构运营能力”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若“证券机构运营能力”得分又有相同者,则再以其投标金额由高到低排序;若投标金额还有相同者,则再以其“企业综合实力”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若“企业综合实力”得分还有相同者,则再以其“总体设计说明”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若通过优选原则排名仍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优选项得分均相同的投标人应进行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由招标主持人主持进行,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招标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的竞价规则、起始价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

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进入现场竞价的投标人的最高有效报价与当前增价幅度之和。

招标主持人可根据现场竞价的情况对增价幅度进行确定和调整。

参加现场竞价的投标人按照主持人当场宣布的现场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招标主持人确认该投标人应价或报价后继续主持竞价。

招标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出价的,招标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结束。

现场竞价结束后,优先根据现场竞价中各投标人的最高有效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及顺位。

在现场竞价中投标人均未报价(应价)或报价均为无效的,则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及顺位。

招标主持人依技术标评委在竞价现场签署的中标候选人顺位表当场宣布中标候选人顺位及其最高报价。

8、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的名称、顺位、最终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详见本须知第十二条第(十七)款的相关规定)将在评标会结束后的3天内在

(四)定标

经公示无异议的,定标活动将于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举行。

(具体时间详见

本次招标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招标主持人根据出让人的授权,确定排序最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宣布中标价格。

若该中标候选人当场宣布放弃中标资格的,后一顺位的中标候选人即转为中标人。

中标金额为中标人本人的最高有效报价。

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资格的,该地块不成交。

凡放弃中标资格的中标候选人均应按照本须知第十二条第(十一)款第3项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应按时出席定标活动,因未出席而导致获得中标资格而不能当场签收《中标通知书》的,应按照本须知第十二条第(十一)款第4项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公证人员做公证。

中标结果对出让人、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五)发放和签收《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当场签收,中标人系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须在中标通知书上盖章。

《中标通知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出让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未中标人当场签收《未中标通知书》。

(六)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保证金按照以下方式无息退还:

1、境内之未中标人或未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申请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其交纳投标保证金时提供的账户原途径退还。

2、境内之中标人凭有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交纳凭证及填写完整的《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申请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3、境外之中标人、未中标人或未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申请人,均按《告客户书》的规定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4、有本须知第十二条第(十一)款规定之情形的除外。

(七)交易结果发布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各区县土地交易受理窗口和

(八)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中标人凭有效的《中标通知书》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为境内的应当场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为境外的(包括联合体中标人中有境外的)应在中标后三个月内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若确需延期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中标人应当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签订《延期签订出让合同的承诺书》。

出让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同意中标人延期签约的,应当按照承诺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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